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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

 

瑞金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瑞国税发〔2009〕38号

瑞金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强化管理,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上报法规股。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办法

一、为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确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相关政策的正确执行,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根据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赣市国税发〔2008〕13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时,应分别在备案登记或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附表一)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附表二)到瑞金市国税局税政法规股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提供);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提供);

6.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特准退税企业不提供);

7.开设的基本帐户、退税专用帐号和银行开户证明;

8.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提供与代理方签订的第一笔代理出口协议;

(三)出口企业按登记要求填好登记表,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和企业公章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交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生产企业认定申请时,认真审核企业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审核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正确,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然后将审核无误、资料齐全的认定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经营场所、法人资格、生产规模在下户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的生产规模、出口创汇能力、厂址、厂房、设备真实等情况)后将所有资料转税政法规股。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市局批准后,将认定签章后的纸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返还生产企业一份,税政法规股留存一份。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附表三)办理变更程序,并比照认定程序处理。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生产企业,税源管理部门对其注销所属年度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进行清算,并制发《清算情况通知书》(附表四)。

对已完成清算工作的生产企业,税政法规股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附表五),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在原核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加盖“已注销”戳记。

对生产企业未提出注销申请,但属于强制注销退(免)税认定情形的,税源管理部门制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告知书》(附表六),并按以上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六)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及注销信息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录入。

税政法规股负责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对变更信息进行录入,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录入认定、变更、注销等信息,并于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已处理完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含《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上报赣州市局。

(七)税政法规股应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情况的相关资料分户归档、妥善保管。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或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明显异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

对小型出口企业(赣国税发[2003]309号文确定其标准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售额之和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报经市局批准可提前办理退税;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经省局批准,可提前办理退税。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报关离境的货物,销售成立时间为取得提单或其他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不离境的货物,销售成立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申报内容的,也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手续。

(二)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如实打印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向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三)生产企业最迟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如果收齐单证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之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如仍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四)生产企业因纸质退税凭证丢失、内容填写有误及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90日内向瑞金市国税局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审批表》(附表七),经瑞金市国税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逾期未申报且未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对该笔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确有特殊原因是指: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根据国税发〔2005〕68号文件规定,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经市局核准后,在核准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已审核完毕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前自行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进行预申报,预申报完成后再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有关原始单证资料: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符合免于提供核销单条件的企业除外);

3.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提供);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有进料加工业务的提供);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前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

7.《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原件(有延期申报的附送);

8.《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出口审批表》(附表八)、《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明细表》(附表九)及外购货物进项发票复印件;

生产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将上述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有关栏目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1.“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填报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在“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填写;

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扣除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3.“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按照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期《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填报;

4.已审批的《汇总表》中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的,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数据进行调整。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

(一)办税服务厅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申报,同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生产企业出具《登记接单回执》,并于次日前将申报资料移交给税源管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应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的纸质资料进行核对,主要核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税源管理部门应对办税服务厅移交的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负责出口企业申报的进项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按照《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收购价格申报制度》(附件1)和《瑞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存货定期核查制度》(附件2)的要求,重点审核专用收购凭证使用情况;同时审核生产企业的销项税额及出口货物是否自产。

在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重点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是否与上期审核的《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一致;“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是否与“当期全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一致。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接收资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出具的《×××公司××年××月出口退(免)税审核工作底稿》(附表十)签署意见后传递给税政法规股。

(三)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收购价格申报制度》和《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存货定期核查制度》的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生产经营、销售情况进行审核。

1.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生产经营的较大变化(20%)及时向市局(税政法规股)报告;

2.在审核出口企业纳税申报表时,发现有重大疑问的应立即实地调查,据实予以调整;

3.严格按照《江西省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用收购凭证的初审工作和两表一单的审核工作,按照《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收购价格申报制度》,对收购价格高于税务机关核定价格20%以上部分,重点检查并及时向税政法规股报告;

4.负责企业产品销售的确认工作,按照《瑞金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存货定期核查制度》,每月应实地核查企业的存货数量;

(四)税政法规股每月15日前在省、市局读入外部信息后,开始受理当月已进行增值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五)税政法规股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传递来的资料后进行人工审核,同时将生产企业的申报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人工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的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审核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纸质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出口发票等)是否合法齐全有效,与申报明细内容是否一致。

3.审核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对视同自产的货物,生产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前填写《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出口审批表》,报经市局批准,在货物出口后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单独申报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明细表》。

视同自产货物包括四种情况: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货物;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对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加工的货物以及未按委托加工方式进行会计核算的出口货物,不得视同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

4.审核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是否正确。

审核纸质报关单、代理证明与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相符等。

5.审核企业根据预审报送的《出口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附表十一),并签署核实意见。

6.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电子申报数据提交审核环节。

人工审核无误的,经办人须在《汇总表》上签字,并将通过的申报数据和资料及时提交到计算机审核环节。

对人工审核中发现的疑点需要调查的,根据调查结果重新确定审核结果。

(六)计算机审核环节是指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进行的综合电子审核,计算出本次可审批的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机审人员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将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已被设置挑中标志。

2.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

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是否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是否已被设置挑中标志。

4.出口退税率文库。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免、抵、退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5.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并与综合征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对审。

6.审核《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对于电子审核过程中产生的疑点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对于经调查核实无误的,可进行“人工挑过”处理,有问题的可返回人工对审环节或企业处理,同时在《出口退税机关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上签署处理意见。

7.审核《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8.对审核通过的生产企业应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七)审核通过的申报资料要及时提交税政法规股负责人复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八)税政法规股应在每月30日前将当月审核通过的《出口企业免抵退汇总表》(附表十二)、《新办(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未满12月暂扣税款企业名单》(附表十三)、《新办(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退税企业名单》(附表十四)上报市局。

主管税务机关在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统计表》(附表十五)上报市局。

(九)税政法规股应当将已审批通过并签章的申报表及电子信息及时反馈给生产企业。

(十)税政法规股应及时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日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经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未申报“免、抵、退”税以及未按规定办理《生产企业进(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视同内销计算征税。

(十一)税政法规股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和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十二)税政法规股对涉嫌有骗取出口退税情形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局。

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一)生产企业各类单证的开具,可凭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签章后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政法规股办理,经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负责人及分管局长签字后出具。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申报系统申报,审核系统出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料件进口后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并按规定入账后,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的操作,并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前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同时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在办理正式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生产企业应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录入”之后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对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又经海关批准改变贸易方式或其加工成品未复出口,虽复出口但不符合“免抵退”税政策规定的进口料件,均应在核销时进行调整,应开具和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料件如有差额,少开的应予补足,多开的用负数调整。

(三)其他“免、抵、退”税单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在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时,应先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的明细录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后携带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发票;

(4)企业书面申请。

生产企业在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时,应先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的明细录入,之后持相关的电子数据和下列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发票;

(4)企业书面申请。

2.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录入,并持相应电子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1)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字样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4)企业书面申请。

3.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因故发生退运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成电子数据,并凭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发票;

(4)企业书面申请。

4.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到税政法规股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三),可免征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生产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逾期未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凭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3)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四)税政法规股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加工贸易登记,并登记《加工贸易登记台帐》(附表十六)。

七、职责与工作衔接

(一)本局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单证开具、调查、统计、预警、评估等工作。

此项工作由税政法规股牵头,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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