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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管理制度

 

废品收买站管理制度

废旧物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质管理,

 

增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质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质处

 

理程序,提升综合经济效益,联合公司实质状况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质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用具、

 

库存积压物质、废旧管材管件以及经公司同意报废的其余物

 

资。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1、各物质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质的辨别、初步判定、

 

报废物质的采集统计和交库工作。

 

2、使用部门、采供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质的联合判定。

 

3、物质采供部负责报废物质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和

 

保留,并配合财务部销售办理。

 

第四条报废物质的认定

 

1、维修抢险、改线作业中拆回的废旧资料(设备)没法利

 

用的,可作报废物质办理。

 

2、耗费性资料,超出使用标准,不可以再使用的,可作报废

 

物质办理。

 

3、工具类物件,因破坏没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质处

 

理。

 

4、有价值的包装物件可作报废物质办理。

 

第五条报废物件的回收、保留、办理

 

1、所有报废物件由公司采供部一致回收。

 

2、各部门资料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质进行保留统计,按期向

 

采供部呈报《废旧物质回收单》,采供部经理要实时对交回

 

的报废物质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个月尾向分

 

管副总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质回收明细表》,采供部依照

 

规定做出办理。

 

3、在回收各种物件前,采供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

 

定,免得对有益用价值的物件当废品办理,造成浪费。

4、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质(工具类)交旧时还需在综合管理

 

部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交采供部保留。

 

保留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生手续。

 

5、对因特别原由临时不可以交回旧物件的,一定由使用部门

 

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署名后方可提早领用,但领用部门

 

一定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不然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

 

用物质时,拒绝领用。

 

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质、原库存积压的物质不可以再利用的,

 

由采供部联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资料办理。

 

7、对新增设备、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的,或没法完整

 

交旧的,一定提早报分管领导同意。

8、各种废旧物质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采供部必

 

须记录其办理状况(办理日期、去处等)。

 

9、采供部对回收的各种报废物质要实时办理(外卖等),避

 

免消耗、贬值或因大批聚积造成杂乱,同时不得无故拒绝接

 

收报废物质。

 

第六条修旧利废制度

1、各部门要拟订相应的修旧利废管理细则及修旧利废奖罚

 

方法,作为部门管理的查核依照。

 

2、对判定为可修复、有益用价值的物件,应组织专业人员

 

内修或外修。

 

3、对申请报废的物质由申请部门填写《废旧物质回收明细

 

表》,报物质采供部,会同财务部现场判定确认。

 

4、确立报废的各种物质,使用部门一定在当月月尾前办理

 

完与采供部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报废物质的审批

 

1、各部门废旧物质一定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

 

实后,报公司物质采供部复检回收。

 

2、专业人员(必需时可调其余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对拟报

 

废物质进行复检判定,确认不行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

 

准报废。

 

3、物质采供部编制报废物质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

 

办公会议论同意后实行报废。

4、属于公司固定财产的物件,其报废管理执行公司《固定

 

财产管理规定》。

 

第八条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的物质类型包含:

焊割器械、常

 

用手工具、钳工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液压弯管机、

 

液压工具、砂轮、仪表、设备类、备件类(单价百元以上)

 

等。

 

第九条本规定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重生资源回收,规范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俭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连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洁净生产促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花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掉原有所有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办理,能够使其从头获取使用价值的各样荒弃物。

重生资源包含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

 

零零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的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统称“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该恪守本方法。

 

法律法例和规章对入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舞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舞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办理重生资源,鼓舞展开有关重生资源回收办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行。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一定切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该在获得营业执照

 

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许其受权机构存案。

 

存案事项发生更改时,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该自更改之日

 

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更改之日起30

 

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重生资源回收公司和回收非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该依照本方法

 

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存案外,还应该在获得营业执照

 

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存案。

 

存案事项发生更改时,前款所列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该自更改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更改

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更改手续。

第九条生产公司应该经过与重生资源回收公司签署收买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买合同中应该商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目、

 

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重生资源回收公司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该对物件的名称、数目、规格、新旧程度等照实进行登记。

 

销售人为单位的,应该检验销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照实登

 

记销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销售人为个人的,应该照实登记销售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留限时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

 

关通告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件时,应该立刻报告公

 

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

 

或有赃物嫌疑的物件应该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件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该依法实时退还;

 

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重生资源的采集、储藏、运输、办理等全过程应该恪守有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买、销售、储藏、运输等经营活动应该恪保守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重生资源回收能够采纳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址回收等方式。

 

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能够经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公司成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伏务。

 

第三章监察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拟订和实行重生资源回收家产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使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行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行应用和家产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察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

 

染的防治工作实行监察管理,依法对违犯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重生资源回收网点归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改。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拟订和实行全国范围内重生资源回收的家产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和实行本行政地区内详细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余详细举措。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该设置负责管理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装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兼顾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详细状况,拟订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含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办理等回收过程中重生资源逗留的各种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地区转移重生资源进行储藏、处理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允许。

 

第十九条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执行以下职责:

(一)反应公司的建讲和要求,保护行业利益;

 

(二)拟订并监察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例受权或主管部门拜托,进行行业统计、行档鞑椋⒉夹幸敌畔ⅲ/span>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家产政策和回收标准。

 

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而私自从事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消办

 

法》予以处罚。

 

凡高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犯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赐予警示,责令其限时更正;逾期拒不更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二条违犯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的政府公

安机关赐予警示,责令其限时更正;逾期拒不更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三条重生资源回收公司违犯本方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买生产性废旧金属未照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废旧金属收买业治安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犯本方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更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犯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件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赐予警示,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结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渎职、滥用了

 

职权、徇私和作弊、收受和行贿,损害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该视情节赐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信、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备及其余生产领域,已失掉原有所有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资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

 

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照本方法,依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质,拟订实行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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