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及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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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及规则

第五部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

约及规则

黄金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黄金

交易单位

1000克/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克

最小变动价位

0.01元/克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合约交割月份

1—12月

交易时间

上午9:

00—11:

30下午1:

30—3:

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n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品级

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

交割地点

父易所指定父割金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手续费

]不高于成父金额的万分之一(含风险准备金)J

父割方式

实物父割

交易代码

AU

上市父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交割单位

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金含量不低于99.95%

(2)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还应符合下表规定:

牌号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Au

不小于

杂质含量

不大于

Ag

Cu

Fe

Pb

Bi

Sb

总和

Au99.99

99.99

0.005

0.002

0.002

0.001

0.002

0.001

0.01

Au99.95

99.95

0.020

0.015

0.003

0.003

0.002

0.002

0.05

其他规定按GB/T4134-2003标准要求。

(3)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

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4)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土50克。

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土0.1克。

(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6)每一仓单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金库

指定交割金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期货交易规则

一、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所根据黄金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

(即:

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X<8万

7%

8万VX<10万

8%

10万VX<12万

10%

X>12万

12%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X<8万

7%

8万VX<10万

8%

10万VX<12万

10%

X>12万

12%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X<8万

7%

8万VX<10万

8%

10万VX<12万

10%

X>12万

12%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

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1

1

1

1

1

1

1

1

002109876543210

^1^1^1^1

)%(例比金证保易交

68101214161820

持仓总量(万手)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

保证金的方法。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当黄金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

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黄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

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

交割月份

某一

限仓比例(%)

\

期货合约

经纪

非经纪

投资者

经纪会

非经纪

投资者

经纪

非经纪

投资者

\

持仓量

会员

会员

会员

会员

会员

4-b.

黄金

海万手

15

10

5

900

300

90

300

90

30

注1: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

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注2:

黄金期货合约在进入交割月份后,自然人投资者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交割月前第

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

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是3

手的整倍数;自然人投资者不允许新开仓。

三、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

当某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

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

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的计算公式如下:

汉100%

t=3,4,5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R为t交易日结算价,t=3,4,5

P3为D3交易日结算价

巳为D4交易日结算价

R为D5交易日结算价

四、涨跌停板制度

当黄金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

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

D3交易日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黄金期货合约按1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黄金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黄金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

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

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

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

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

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

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若投资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投资者该合约的净持仓量(克)

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投资者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的投机头寸(以下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小于6%的投机头寸(以下黄金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的投机头寸(以下黄金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以下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黄金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首先对每个投资者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投资者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投资者,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五、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

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

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六、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附件: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黄金)

步骤

分配条件

分配数

分配比例

分配对象

结果

1

盈利6%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6%以上的投机投资者

分配完毕

2

盈利6%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投资者

有剩余再按步骤

3,4分配

3

盈利3%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3%以上的投机投资者

分配完毕

4

盈利3%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剩余申报平仓投资者

有剩余再按步骤

5,6分配

5

盈利3%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3%以下的投机投资者

分配完毕

6

盈利3%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剩余申报平仓投资者

有剩余再按步骤

7,8分配

7

盈利6%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盈利6%以上的保值投资者

分配完毕

8

盈利6%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剩余申报平仓投资者

有剩余不再分配

仁申报平仓数量一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4.投机头寸数量和保值头寸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盈利投资者的持仓数量。

套期保值相关规定

黄金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

套期保值者可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黄金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

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附录、《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

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

00前到

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

00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三章入库与出库

第八条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第九条入库申报(交割预报)货主向指定交割金库发货前,应当向交易所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交货地等。

客户的申报应当通过其委托的会员办理。

第十条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指定货主交金金库。

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金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金锭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入库检验

(一)国产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交易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二)进口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相应的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三)同一库内现货金锭转做标准仓单,应当提供由该批金锭相应生产厂方或进口银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指定交割金库应对到库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验审核。

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重)量检验两部分。

国产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指定交割金库核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对金锭逐一复磅。

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3000克的金锭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标识毛重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进口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金锭标识和相应质量证明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指定交割金库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

3000克的金锭毛重以指定交割金库的复磅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第十二条货主监收

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金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金库的检验结果。

第十三条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核金锭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金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金库签发标准仓单指定交割金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签发标准仓单,货主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予以确认,货主确认时间如在交易日14:

00之前,交易所则在该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仓单生效。

货主确认时间如在交易日14:

00之后,交易所则在后一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仓单生效。

仓单生效的交易日为仓单生效日。

第十四条出库

(一)货主提货时,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出库申请,并选择提货地,交易所在货主选择的提货地内统筹安排提货金库,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五个交易日内确定其中一个交易日为发货日。

在发货日前的某一交易日,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日通知货主,该交易日为发货通知日,货主应当自发货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库提金。

(二)交易所根据已选定的出库金锭,在发货通知日对出库金锭进行溢短结算。

(三)货主提货时,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提货密码,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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