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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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靖安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我县应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靖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靖安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4)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适用范围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是指渔船在生产作业、航行、锚泊等过程中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或机械故障等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靖安县水域内发生的各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2)重大事件(II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较大事件(III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一般事件(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畜牧水产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等单位(站)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负责指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对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

(4)负责向省农业厅、宜春市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请示、报告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

2.2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2.2.1指挥部办公室

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和更新,组织应急演练;

(2)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

(3)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处置,并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通报情况;

(4)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培训等项工作;

(5)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各项决定或指令,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7)负责起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新闻通稿和总结报告;

(8)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县安监局.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1)收集、核实渔船突发事件信息,发生渔船突发事件时,按照指挥部决定宜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

(2)依法处理渔船突发事件,统一调配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救援行动。

2.2.3县政府办.县交通局

(1)负责协调局各处室(单位)共同参与应急救援;

(2)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2.2.4县财政局

(1)负责将应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2)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资金保障。

2.2.5县公安局负责渔船突发事件的治安和现场次序。

2.2.6县卫生局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期间医院的协调和伤员的救治。

3预防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1)县畜牧水产局要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增强应急人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渔业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县安监局.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维修保养不到位,信号、通信、救生、消防等设备不齐全的渔船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引导渔船联组生产作业,提高渔船自救互救能力。

(4)相关应急救援人员、渔船及其船员应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5)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及渔业生产单位在渔业生产季节,要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要24小时开通,确保通信畅通。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和公众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3.2.2报警方式

紧急报警电话:

110

急救中心电话:

120

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662075

3.2.3报告程序

(1)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县安监局.县畜牧水产局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立即与“110”、“120”等部门联系。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县畜牧水产局接到发生或可能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遵循分级处置的原则,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宜春市农业局。

(3)对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县政府应急办和县畜牧水产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宜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4)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畜牧水产局应立即报告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农业厅、市农业局。

3.2.4报告内容

事件性质(碰撞、搁浅、沉没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情况;当事船舶资料;遇险人数、人员伤亡等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所需的援助方式和协调内容。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县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2)发生较大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3)重大以上级别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农业厅,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2通讯联系

指挥部应采取有效的通信手段,与事发渔船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并向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4.3指挥与协调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行属地化原则,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共同参与。

一般事件由县政府负责指挥;较大及以上事件由市指挥部会同县政府共同指挥。

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救援力量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指挥部协调相邻县救援力量协助救援。

重大及以上级别事件由省指挥部会同市人民政府共同指挥。

4.4紧急处置

(1)应急救援由县畜牧水产局具体实施:

指导遇险渔船开展自救;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船舶参与救助;组织符合适航条件的相关力量前往搜救。

(2)渔船及搜救船艇在接到救援命令后,必须按时出航并到达搜救现场。

搜救期间必须随时与指挥部保持联系,服从指挥。

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搜救现场,报指挥部批准后方可离开。

(3)当事态扩大、险情进一步加剧时,指挥部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4.5新闻发布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4.6应急结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渔业系统的救助力量可终止或结束救援工作: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明确人员安置,各种物资的征用补偿,进行灾后重建,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家庭及个人给予赔偿。

5.2调查和总结

应急结束后,县畜牧水产局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县政府、市农业局,通报相关部门。

县指挥部还要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总结评估报告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及县政府应急办。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县畜牧水产局要加强渔业通信、信息网络的投入和建设,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指挥部应设立水上遇险报警电话,向社会公布,指定日常联络人员报上一级指挥部备案,在渔业生产季节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6.2人员保障

县畜牧水产局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的人员及其他执法工具和渔船,作为渔船重大突发事件搜救的重要组成力量,要服从指挥和调度,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参与搜救。

6.3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应逐步在重要的养殖和捕捞的大型水域实行渔政船艇应急值班制度,并实时掌握值班船舶的动态。

应急值班渔政船艇应配备必要的通信、救生、消防、医疗等设备和充足的物资保障,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对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应急值班人员、渔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每年组织至少一次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5资金保障

县畜牧水产局应筹措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值班人员、渔政船艇的补给和维修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6.6监督检查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后期处置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管理与更新,每次突发事件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都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预案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漏报、误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畜牧水产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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