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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制度

第三编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报表、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远程控制开关、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第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设备质量、性能符合行业规定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AQ1029-2007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

第四条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远程控制开关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监测地点的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被控设备的停送电状态,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甲烷风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

第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巡检周期不大于30s,监控分站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2s,异地断电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60s。

第七条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实现省、市、县范围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并使用录音电话。

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热备,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当一台或多台主机进行维修、升级等工作影响到热备功能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一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实行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一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须设置在调度室内,机房的防尘、防静电、恒温、恒湿及屏蔽等均应符合GB2887—89《计算机站场地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的规定,并具备合格的接地及防雷保护装置。

第二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第一十二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一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一十四条通风科、机电科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装,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控制线。

第一十五条为防止甲烷超限报警断电,切断安全监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监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一十六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一十七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垂直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一十八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一十九条为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远程控制开关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总工程师审定。

第二十条在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关联的电气设备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在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关联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停止运行时,需经矿长或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规定要求定期调校。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连续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分站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三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总工程师任组长,调度、技术、通风负责人任副组长,并配备足够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应到有资质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

(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11)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

(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第二十九条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

(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断电测试起止时间;(5)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6)校准气体浓度;(7)断电测试结果等。

第三十条必须绘制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远程控制开关、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三十二条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四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必须是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计算机安全监测监控操作培训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每班提前半小时到岗进行交接,交接不清和当班问题没解决,不准离岗。

第三十五条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按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规程操作;不准在监控主机上玩游戏或进行网上聊天;监控中心站必须使两台电话,不得占用电话与其他人聊天,要保持畅通。

要按期调试和检查主机以及关联的各种设备、电缆及插座、插头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

第三十六条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控室,不准带入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件,不得酒后上岗、在机房内抽烟和随意碰撞设备,要认真爱护,经常检查和清擦清扫,保持设备内外清洁。

第三十七条值班人员必须熟悉井下分站,传感器性能及用途和所设地点、安装日期、拆除日期,报警断电及时填报记录。

第三十八条每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监测监控技术负责人和调度值班领导,对每班安全监测监控情况、需解决的问题和注意的安全事项及电话做好记录。

第五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

定期检修制度

第三十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仪器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修机构进行检修。

第四十条校准气体

甲烷校准气体宜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氮气和氧气做原料气。

第四十一条调校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仪器必须定期调校。

2.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连续运行24~48h方能下井。

3.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必须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

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气体安全监测监控仪器应每隔10d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5.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6.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7.安全监测监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六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室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第四十三条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值班领导,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四十四条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四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第七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拆除和改变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之前,必须由通风部门报批,经矿长或总工程师审签后,报调度室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拆除和改变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之前,施工现场瓦斯员、安全员、监测维护工必须电话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

第四十九条“风电”、“瓦斯电”闭锁功能出现故障不该闭锁时,已断电闭锁,在此种情况下,由瓦斯员通知监测维护工及电工及时配合处理,保证能正常控制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处理闭锁功能故障必须查明原因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员详细记录原因及处理故障所占用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分站不能往中心站上传实时数据,监测监控维护工维修后,仍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时,中心站无法监测到的作业地点,现场瓦检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及时上报监控室,监控室上报上级监控中心。

第五十二条发现系统故障和网络上传故障时,超过一个班次仍达不到正常运行、上传的,可由通风、机电部门联合填报暂停“瓦斯电”、“风电”闭锁卡,报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并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但必须制定通风瓦斯机电设备、电缆防爆性能的临时安全措施,报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八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第五十三条报警级别及报警响应

一级报警: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无信号;局扇停机。

二级报警: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并且持续时间15分钟以上。

三级报警: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主扇停机,并且持续时间15分钟以上。

针对不同级别的报警,不同层次的管理主体进行响应:

一级报警县监控中心响应。

二级报警县监控中心响应和市监控中心响应。

三级报警县监控中心响应、市监控中心和省监控中心响应。

第五十四条监控室每班至少配备一名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值班,认真监视微机所显示各测点瓦斯、一氧化碳、局扇开停等数据、状态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及时接收上级监控中心下达的电子邮件或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

第五十五条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后,立即通知调度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处理结果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

第五十六条瓦斯员按规定每班使用光干涉瓦斯测定器、便携式瓦斯测定仪、系统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进行对照、记录,并将结果报监测监控技术人员。

当三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并报监测监控技术人员,由通风部门在8小时之内调校完毕。

第五十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出现无信号、无数据、瓦斯超限等情况,立即通知调度室,及时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并做详细记录备案。

第五十八条调度室必须对当日获得的异常信息进行分析,写出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异常情况汇报表,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签,然后将异常情况汇报表传真上级监控中心。

第五十九条井下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时,要立即上报调度室,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二章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条调度室管理职责

第二条调度主任

(1)要配合生产矿长,以总工程师、技术部门的采掘计划为依据,组织、指挥、协调、平衡生产。

(2)组织好每月一次的安全、专业调度会议,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决议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3)搞好每旬一次的核产、验收工作,以及各生产单位的工资审批工作,要求做到产量准、工资明,并监督生产单位合理分配。

(4)协调各专业之间的生产关系,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完成好矿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1、调度副主任

(1)要配合主任搞好协调工作,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督促、协调隐患单位按相关措施及时处理。

(2)协助主任贯彻上级部门和矿领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指示,并检查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3)协助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搞好分管专业的相关工作,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调度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定、通知、通报,并及时、准确、认真传达。

2.深入生产一线,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坚决认真地按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指挥生产。

3.负责抓好各单位“一班三汇报”工作,认真听取现场人员的汇报,仔细查问安全情况,并详细记录。

4.对现场人员反映的安全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组织处理,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视安监人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5.负责掌握矿井供电系统、设备运转、洒水灭尘、高温火点、瓦斯超限、排放水等情况,组织好安全生产。

6.对生产中发生的灾害事故,要迅速掌握情况,及时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领导汇报,通知有关部门,调动物资、人力和车辆,迅速组织抢救工作。

7.调度室正、副主任及有关人员,要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发现安全问题,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8.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9.参加各类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10.负责对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管理,保证特殊工种持证人员符合上级要求。

11.负责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协调。

12.负责对产量核实,计量上报要准确,上级文件及时转达给矿长及相关领导。

13.负责填写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各种台账。

第四条考勤制度

1.全矿职工均实行考勤记工制度,分地面和井下两种形式记工。

2.后勤单位统一到办公室签到记工,生产单位及辅助生产单位由单位分班报调度室,由调度室考勤员核对记工,作为月末总结出勤的依据。

3.翻牌入井人员,完成任务升井后,立即到井口翻牌,凡井下职工超过十四小时未翻牌时,井口信息员要通知调度室,查明原因,无正当理由考勤员有权消工。

4.个别职工迟到、早退,按工作时间百分比记工;时间过半者不予记工。

第二节调度室保密制度

第五条认真贯彻学习保密政策,加强日常管理,提高警惕,时刻具备保密意识。

第六条调度工作人员要坚持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所有机密资料不能携带到公共场所,不能谈论本单位的一些机密内容,严防失密。

第七条严格执行资料的借阅签字手续,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将所管资料、图表等向外透露或外借。

第八条对造成损失和泄密的,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清原因,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对责任人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资料室必须做到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计算机网络必须具有保密功能。

第一十条对待外来人员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资料、图表等外泄。

第一十一条加强资料、图表的集中归档管理,有效利用。

第一十二条维护资料、图表完整安全是每个调度工作者应尽的职责,并纳入调度人员工作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节调度员交接班制度

第一十三条调度员每班提前15分钟到岗,进行交接班事宜。

第一十四条在交接班前对当班生产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并签字。

第一十五条当班发生的主要问题应将处理结果做好记录,以便接班人员查询,待办事宜和未解决的问题要在交班时交接清楚。

做到“五交清”。

1.交清当班任务完成情况;

2.交清安全情况和各类事故、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的变化情况;

3.交清领导指示、上级通知的落实情况;

4.交清正在处理和待处理的工作详细内容;

5.交清下一班生产任务预计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一十六条接班人员要认真听取交班人员所交待的情况,仔细查看调度日志和其它方面的记录,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

第四节上级指示、文件及传真处理制度

第一十七条调度室接到上级下发的通知、通报、文件和传真后,接通知和传真的值班调度人员做好接收、登记、保存等工作。

第一十八条详细记录接收时间、发文单位及名称、主题内容、接收人等。

第一十九条传真电文要按接收顺序编号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向上级部门传送的有关材料,做好发送登记、资料保存工作。

第二十一条及时将接收的通知、通报、文件和传真送总经理或矿长签阅。

第二十二条调度室根据总经理或矿长签阅意见,负责通知有关人员落实执行。

第二十三条调度室根据领导指示,负责落实上级通知、文件及传真电文精神的执行情况。

第五节调度综合记录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值班调度员负责填写能反映安全生产过程的综合记录。

第二十五条要求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反映的问题及协调处理结果的情况;认真填写,字体工整,内容具体真实。

第二十六条值班调度主任负责对综合记录填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员负责对综合记录进行收集,严禁丢失、损坏,月底进行整理,存档备查。

第六节调度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会议日程

会议时间:

每日16:

00

会议地点:

调度会议室

主持人:

调度主任(或副主任)

记录人:

当日值班主任(或值班主任委托他人)

参会人员:

矿领导、生产单位科(队)级领导及生产辅助单位负责人。

内容:

1.值班主任通报当日安全生产情况,对重点工作做具体安排,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通知、通报等。

2.生产单位及生产辅助单位汇报本单位情况,提出需要调度协调、影响其它单位或需其它单位帮助的工作。

3.值班主任平衡协调单位提出的问题,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明确检查和验收单位。

4.矿领导最后指示。

第二十九条会议要求

1.所有参会人员必须按指定位置就座。

2.会议必须准时召开,对迟到、早退者,一次罚款50元,对迟到10分钟以上者,按旷会处罚。

3.参加会议人员必须集中精力,不得看与会议无关的书籍、报刊,不准睡觉、开小会和来回走动。

对不遵守会议纪律者,会上做点名批评。

4.开会前,必须将手机设置在静音或振动状态,不准在会场接电话,否则,一次罚款50元。

5.有事必须向调度主任或当日值班调度主任请假,对无故旷会人员,一次处罚200元。

6.严格按本制度执行,调度室考勤员负责考核,会议违纪罚款必须开收据交财务科,由财务科从工资中扣除并建帐管理。

第七节调度领导值班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值班领导严格按照《调度领导值班计划表》安排进行值班,交接班时间为每日8点。

第三十一条及时填写值班记录,否则,每少填写一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值班时,必须提前向调度主任请假,并与其他主任换班,否则,对空岗的值班领导以200元/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所有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到调度值班室值班,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协调、指挥值班当日的安全与生产。

第三十四条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且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

因工作需要离开时,必须提前向调度主任请假,并找其他主任替班。

否则,对私自离矿者罚款100元,值班期间手机联系不通者,一次罚款20元。

第三十五条值班人员必须参加交接班当日的调度会,否则,一次不参加调度会,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伤亡和非伤亡事故,按照事故汇报程序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第三十七条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否则,按规定加倍处罚。

第三十八条值班主任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当日值班情况,并将待办事项详细交接给次日值班主任。

第八节调度室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调度室人员严格按照《调度室入井管理制度》要求,及时深入现场检查和排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

第四十条调度室主任每月入井不少于15次,调度副主任(主任工程师)每月入井不少于18次,调度员每月入井不少于5次。

第四十一条调度室人员要保证把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对现场隐患及时排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定期参加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大检查。

第四十三条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调度室人员必须协助跟班队长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甚至组织停产、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四十四条调度室人员升井后,必须及时到调度室详细填写深入现场检查记录,记录包括姓名、时间(日期、班次)、地点(队组、巷道名称)、现场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有具体处理办法和落实结果。

每延迟一天填写,按20元/每人次累计处罚。

第四十五条调度室人员对所查隐患及时跟踪、落实,未跟踪落实,每条问题按50元处罚。

第四十六条建立调度人员下井逐月考核统计表,每缺少入井或检查记录,罚款50元/每人次。

第九节事故汇报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事故发生后的汇报与救灾工作。

第四十八条现场负责人或最先发现事故员工负责向调度室汇报。

第四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安全科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做好超前预控工作,对条件变化时,调度室必须建立调度台帐,采、掘、机、运、通等从分管领导至生产科(队)落实责任,分级负责。

第五十二条当条件发生变化时,现场安全员和跟班队长必须向调度室和安全指挥中心汇报,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由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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