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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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完整版

编号:

TQC/K279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完整版

 

Inmanagement,inordertomakeallthestaffknowwhattodoandwhatnottodo,theirresponsibilitiesareofgreatsignificancetotheworkofthewholeenterprise,soastomobilizetheenthusiasmofthestaffandbecomethedrivingforceofenterpriseproduction.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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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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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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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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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秩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秩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驻中心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别和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按照公平、高效、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在中心指定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工作;如需对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应当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需填写《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中心人员登记表》,经中心审核同意,进行登记和统一编号,领取工作牌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行业管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坚持公平竞争,不得通过相关审批窗口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单位,强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协议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中心管理。

  

(一)窗口前台严格落实一桌一人制;

  

(二)着正装、佩戴工作牌上岗,工作时间内要衣着整齐、仪表举止得体;

  (三)工作台面应当按中心规定,统一摆放工作座牌;

  (四)办公桌面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桌面整洁;

  (五)自觉维护中心正常办公秩序;

  (六)遵守中心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台面不得随意摆放名片、印章等物品;

  

(二)不得在电脑上运行游戏、看股市、看视频、网上聊天购物、戴耳机听音乐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

  (三)不得在大厅工作区域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聚堆聊天、打瞌睡、翻越柜台;

  (四)不得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五)不得在中心大厅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丢乱扔;

  (六)不得在中心大厅窗口区域晾、挂和放置衣物;

  (七)不得在工作区域前台内接待服务对象、会客;

  (八)不得带未成年子女进入工作场所;

  (九)中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中心通过日常巡查、录像监控、受理投诉等方式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对其做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的评价。

  第十一条中心根据检查考核情况,每月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中介服务窗口,进行通报表彰;年度被评为优秀中介服务机构的,由中心给予奖励,并在与其续签协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协议规定和中心管理规定的,由中心责令及时纠正;一个月内违反规定两次以上,或者连续两个月被评为差等次的,由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黄牌警告,直至责令撤出中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潍坊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篇2: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件工作规程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件工作规程

  为规范窗口办件行为,确保窗口工作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制定本规程。

  一、告知

  1、窗口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所有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操作程序,向申请人提供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供申请人查询。

  2、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内容包括:

①事项名称;②办理依据;③申报材料;④办理程序;⑤承诺时限;⑥收费标准及依据;⑦受理电话;⑧投诉电话。

  3、申请人要求对审批事项需要提报的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加以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解释,不得拒绝。

  二、受理

  1、窗口单位接到行政审批申请后,制作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单,一联当场交付申请人,一联存窗口单位。

  2、审批受理通知单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②审批事项名称;③受理机关名称;④承办人姓名、联系电话;⑤承诺办理时限;⑥受理时间及取件时间;⑦受理编码及查询密码;⑧办件查询、评议、投诉渠道。

  3、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批;需要进行实地勘察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多个内设科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写《补办件通知单》,当场交付申请人。

申请人补齐或补正材料之日为该事项正式受理之日。

  5、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窗口单位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填写《退回件通知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窗口单位不得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为由拒绝受理。

  三、办理

  对纳入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管理。

  1、程序简便、可即时办结的审批事项为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

基本程序为:

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③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当即作出审批决定。

  2、一个部门负责审批,但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即时办结,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或实地勘察或鉴定方能做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承诺办理。

基本程序为:

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③在承诺时限内组织审核、现场勘察或鉴定;④根据审核、勘察或鉴定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3、需经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为联办件,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负责组织并联审批。

牵头部门为审批责任部门,负责受理、组织审批并答复申请人。

基本程序为:

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②受理窗口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并通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抄告中心;③相关部门收到联办通知后,要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按有关规定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反馈牵头部门;④牵头受理窗口综合相关审批部门意见,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相关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审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4、区级主管部门无最终审批权,需审查后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实行受理部门负责办理制。

基本程序为:

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②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明确该事项在本区的承诺办理时限;③受理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受理窗口负责与上级政府或部门进行联系,协助办理。

超过15天未批复的,要向中心作出解释。

  四、反馈

  1、审批事项办结后,窗口单位要将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并将审批事项办结通知单当场交付申请人。

  2、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由审批窗口在承诺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确定不予批准的事项,如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认定的,应当即时通知申请人;对项目内容复杂、需要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的,经审议或核查确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退回有关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3、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触摸屏等形式查询申请事项办理情况;对不予批准的事项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篇3: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优化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窗口全体工作人员。

  三、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四、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

  五、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

  六、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七、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告知形式。

  八、窗口工作人员被投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经查属实的,按中心考核奖惩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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