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反倾销规那么的法理不适当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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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反倾销规那么的法理不适当性

论国际反倾销规那么的法理不适当性

关键词:

倾销;反倾销;法理不适当性

内容提要:

“倾销”是一个相当模糊而且法律意义极不严谨的概念,在本质上它只只是是市场分割条件下需求弹性不同引致的国际价钱歧视,有时仍是生产者在仿照生产时期为扩大产量所致使的必然现象。

“反倾销”政策的频繁利用是相关利益集团成功游说政府的结果。

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反倾销”规那么存在明显的法理不适当性,在细节上也存在诸多短处,“反倾销”规那么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出口国的利益,也损害了入口国自身的利益,因此是一种贸易爱惜主义的工具。

 

世界经济危机愈演愈烈,贸易爱惜主义渐次抬头。

新一轮的国际贸易爱惜主义必然要在国际通行的贸易准那么框架内借尸还魂,其中“反倾销”是一个经常使用的手腕。

因为“倾销”(Dumping)本身确实是一个相当模糊而且法律意义极不严谨的概念。

现行的WTO《反倾销协议》如此规定: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钱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钱,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钱进入另一国市场”。

[1]那个概念用“低价销售”在形式上的同一性掩盖了其产生缘故的多样性和本质的复杂性,从而为国际“反倾销”(Anti-Dumping)规那么提供了不适当的法理支持。

“倾销”和“反倾销”是在国际经济进程中发生的,因此本文第一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式对“倾销”的本质特点进行分析,并说明今世国际经济关系中“反倾销”规那么被滥用的缘故,然后通过深切考察“反倾销”规那么的法律细节来阐释其法理上的不适当性。

一、“倾销”的经济本质

由于“倾销”缘故的多样性和本质的复杂性,因此对“倾销”本质的熟悉,理论上的起点在于对“倾销”行为进行正确的分类。

但对“倾销”进行分类是相当困难的,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概念外延动身能够产生多种划分方式,稍不慎即会产生逻辑上的混乱。

瓦伊纳(1923年出版的高作目前仍是“倾销”研究中最权威、引用率最高的学术文献。

瓦伊纳先依照倾销的持续时刻将其划分为三大类,再依照倾销的动机将其分为十种,如表1所示。

[2]

表1瓦伊纳对倾销的分类

┌────────────────────────────────────┬─────┐

│动机│持续时刻│

├────────────────────────────────────┼─────┤

│1.为处置偶然积存的存货│突发│

├────────────────────────────────────┤│

│2.出于无心││

├────────────────────────────────────┤│

│3.为在某个市场维持必然的关系,若是从其他角度来看,该价钱却是不可同意的││

├────────────────────────────────────┼─────┤

│4.为在新市场进展贸易关系和在买方中成立起信誉│短时间或间歇│

├────────────────────────────────────┤│

│5.为排除倾销市场上的竞争││

├────────────────────────────────────┤│

│6.为在倾销市场先发制人,阻止形成竞争局面││

├────────────────────────────────────┤│

│7.对入口倾销实行报复││

├────────────────────────────────────┼─────┤

│8.为使现有工厂设备维持充分动工,同时不降低国内价钱│长期或持续│

├────────────────────────────────────┤│

│9.为取得更大规模生产的利益,同时不降低国内价钱││

├────────────────────────────────────┤│

│10.纯粹出于重商主义思想││

└────────────────────────────────────┴─────┘

瓦伊纳的那个分类是不能令人中意的,它不仅烦琐,在逻辑上也欠清楚,但它确实提供了进一步讨论的框架。

排除一些非主观意愿的倾销行为(如瓦伊纳的“动机2”),贝斯勒(J.F.Beseler)和威廉姆斯(A.N.Williams)把“倾销”归纳为四种类型:

出清存货或出口多余的产品、通过稍高于边际本钱但低于平均本钱的价钱使短时间利润最大化、为了维持市场地位和维持充分就业、掠夺性倾销(即为其产品取得对某一外国市场的操纵)。

[3]贝斯勒和威廉姆斯的倾销分类尽管对瓦伊纳的分类进行了精练,但在逻辑上仍然混乱。

第一种“出清存货或出口多余的产品”不仅可能发生于两个市场上,而且更可能发生于一个市场内部,这种极为偶然的事件不是常态,在讨论“倾销”的本质时,能够不予考虑。

第二种“通过稍高于边际本钱但低于平均本钱的价钱使短时间利润最大化”揭露了“倾销”行为取得利益的秘密,在边际本钱与平均本钱交点的左侧(因为“倾销”都是以扩展市场增加销量为目的的,故边际本钱小于平均本钱),即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企业定价行为中只考虑增量本钱而再也不考虑固定本钱时,销量越多对企业越有利。

第三种情形“为了维持市场地位和维持充分就业”与第四种情形“掠夺性倾销”在逻辑上没有延续第二种情形的一贯性,而且与“为其产品取得对某一外国市场的操纵”之间不是互斥的,二者具有极大程度的相关。

所谓的“操纵”或“掠夺”是不是能够等同于“通太低于边际本钱的价钱进行销售”呢?

完全能够。

如此看来,“倾销”能够被以为是一种“价钱歧视”行为。

林德特(P.H.Lindert)尽管早就指出倾销是一种国际价钱歧视,但林德特也并无进一步给出理论说明。

[4]本文以为,依“歧视”的程度而言,在国外市场的价钱低于国内市场价钱的前提下—这是“倾销”行为在形式上成立的必要条件—“倾销”分为三种情形:

国外市场的价钱高于平均本钱,国外市场的价钱低于平均本钱但高于边际本钱,国外市场的价钱低于边际本钱。

前两种情形是伴随着规模经济而不断增加盈利(或减少亏损)的类型,只有最后一种情形才是致使亏损增加的类型。

为了排除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所可能引发的混乱,幸免没必要要的歧义,笔者在分析“倾销”的本质时就依照“盈利情形下的倾销”和“亏损情形下的倾销”两种类型来讲明。

(一)盈利情形下的倾销

“盈利情形下的倾销”实际是一种一般的三级价钱歧视,即在同一市场上销售者实行同一价钱,而在不同的市场上销售者却采纳不同的线性价钱。

一个生产者只有一条边际本钱曲线MC,但面临着国外、国内两个不同市场的两类弹性不同的需求D1和D2,假设D1的需求弹性为*,D2的需求种不同能够用图1来表示。

弹性为E2,那么两个市场上的价钱必然是不同的。

图1中D1和D2斜率的不同,代表了两个市场的需求弹性不同。

厂商依照MR=MC原那么安排生产,当D1代表国内市场需求曲线,D2代表国外市场需求曲线,现在国外市场需求弹性小于国内市场需求弹性,国外市场价钱就大于国内市场价钱;但当D1代表国外市场需求曲线,D2代表国内市场需求曲线,现在国外市场需求弹性大于国内市场需求弹性,国外市场价钱就小于国内市场价钱,此即所谓的“倾销”。

之因此如此,是因为需求弹性较大时,价钱的下降会带动销售数量更大的增加,从而在低价钱水平条件下的销售将获利更多。

(二)亏损情形下的倾销

生产者什么缘故会以低于边际本钱的价钱在国外市场上销售呢?

现在销售的越多,生产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越大。

其缘故在于,当产品的生产者是一个行业的新进入者,其生产实际处于仿照生产时期,其仿照生产的是具有“学习曲线”的产品,这种产品的生产本钱必需依托于销量扩大才能迅速下降。

即企业在仿照生产时期是依照一个固定不变的影子边际本钱来确信产量,影子边际本钱小于实际边际本钱。

现在生产者为了扩大市场就会把价钱定在低于仿照期边际本钱(固然也低于仿照期平均本钱)但高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平均本钱的水平上。

企业以影子边际本钱进行生产用图2来讲明。

图2中MC1代表发达国家或创新国厂商的边际本钱曲线,MC2代表进展中国家或仿照国厂商的边际本钱曲线,D1+2代表市场总需求,它等于进展中国家市场总需求(D2)加上发达国家市场总需求(D1)。

假设进展中国家进行生产,它能够在即定价钱P下生产Q2数量的产品;假设发达国家进行生产,它能够在即定价钱P下生产Q1产品。

进展中国家拥有廉价的生产要素,从而有一条较低的边际本钱曲线,但进展中国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仿照生产厂商为尽快使产量提高,就只能在P价钱水平以下销售,生产决策时不依托于MC2,而以一个假想的低于MC2的影子边际本钱曲线MC’为基础。

MC’的确立原那么是:

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里,长期MC’不能低于长期平均本钱曲线,即企业实施时刻不同的定价策略能够许诺临时的亏损,但不能让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里发生亏损。

固然,图2中为了分析方便,假设生产者的初始销售价钱在两个市场上是没有不同的P,假设D1+二、D2是平行的,事实上国外和国内两个市场的需求弹性老是不同的,D1+二、D2可不能是平行的,因此国际价钱歧视是无处不在的。

现在,若是国外市场需求弹性大于国内市场需求弹性,国外市场价钱就会小于国内市场价钱,即“倾销”成立。

即便国外市场需求弹性小于国内市场需求弹性,国外市场价钱大于国内市场价钱,依照现行“反倾销规那么”的市场替代制度,即“不以出口国国内销售价钱确信正常价值”制度,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倾销”的。

二、“反倾销”政策的形成

通过以上的分析,咱们发觉“倾销”只只是是市场分割条件下需求弹性不一致引发的国际价钱歧视,有时仍是生产者在仿照生产时期为扩大产量所致使的必然现象。

而反倾销政策,在实践中那么只只是是贸易利益集团实行贸易爱惜主义的一个工具。

塔洛克(G.Tullock)在研究了关税造成的福利损失后明确提出关税是利益集团游说的结果,[5]反倾销税自然也不例外。

(一)反倾销的本钱一收益分析

反倾销政策可否成功实施取决于贸易利益集团的游说意愿,游说意愿的强弱那么取决于“游说收益”和“游说本钱”的比较。

如图3所示,OBC曲线是实施反倾销政策的游说收益曲线,随着反倾销税的提高,利益集团的收益不断增加,但游说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抵达B点,表示禁止性关税水平,游说的边际收益为0,关税再提高已经没成心义。

OA曲线是实施反倾销政策的游说本钱曲线,它表示的是用货币单位衡量的促成“反倾销”制裁的游说活动的总本钱,游说的边际本钱递增,说明征收越高的反倾销税,游说越困难。

利益集团的游说成效在关税提高到t*时达到最优化,现在游说收益和游说本钱之间的“净收益”最高。

若是游说本钱太高,抵达E点的右边,游说收益低于游说本钱,对利益集团来讲是不值得的。

OA’A”虚线说明了这种极端情形,OA’A”游说本钱曲线全数位于OBC游说收益曲线之上,当利益集团游说的组织本钱很高时,这种现象就会显现。

这也说明了什么缘故一些最初的组织本钱已经支付过的行业,如钢铁、纺织等,从事游说活动十分方便,因此偏向于频繁利用“反倾销”政策手腕保护自身利益。

决定反倾销游说本钱的不仅包括利益集团的组织程度,还包括反倾销产品的消费者、反倾销产业的下游企业、担忧遭遇对方报复的出供词给商的反对程度。

反倾销产品的消费者对贸易政策的阻碍力是极为微弱的,因为他们的组织本钱极高,每一个消费者都偏向于“搭便车”行为。

反倾销产业的下游企业和担忧遭遇对方报复的出供词给商可能有比较完善的组织,但他们的损失带有预期性质,难以准确计量,很难游说成功,因此其经济利益转化为有效的政治行动也相当困难。

反倾销政策的贸易爱惜本身还进一步强化了相关利益集团的动机,将所谓爱惜幼稚产业、爱惜工作职位的临时性爱惜变成长久性爱惜,结果是被爱惜者对消费者和下游企业的“收费”持续地进行下去,相关利益集团的游说和鼓噪就加倍起劲。

(二)政府的作用

反倾销政策最终都是由政府实施的,政府从来就不是哈耶蓄意义上的“守夜人”。

在布伦南(G.Brennan)和布坎南(J.M.Buchanan)的利维坦国家模型中,把政府视为一个歹意的收入最大化者而非一个仁慈的公共物品提供者。

[6]施蒂格勒(G.Stigler)以为管制政策是政府为知足利益集团的要求而制定的,[7]那么贸易政策一样是政府为知足相关利益集团的要求而制定的。

当政府在制定“反倾销”政策时,实际上是在从贸易爱惜主义利益集团取得政治支持与贸易自由主义利益集团取得政治支持之间的利益衡量,一个信奉并许诺贸易自由主义的政党为了选票完全有可能屈服于一个贸易爱惜主义集团的压力。

正如唐斯(A.Downs)所论述的:

“政党制定政策是为了博得选举,而博得选举不是为了制定政策”。

[8]乔·史蒂文森(JoeB.Stevens)那么以为,立法活动市场与传统市场运行的道理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互惠机遇,它以利益集团和其他人对立法活动的需求,和自利的代言人(指政府立法机构—作者注)对这些活动的供给为基础。

[9]以此,咱们就不难明白得反倾销政策能够大行其道的缘故。

在那个地址,咱们只是抽象地谈论政府,但政府从来不是抽象的,政府的组成是具体的个人,政府的“内部人操纵”进程还将不可幸免产生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这也是阻碍反倾销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反倾销”规那么的法理不适当性

通过本文第一部份的分析,咱们发觉“价钱歧视”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但在贸易利益集团的游说下,今世国际反倾销规那么对“低价销售”直接冠以“掠夺性倾销”进行制裁。

(一)“掠夺性倾销”的不可持续性

那个地址所谓的“掠夺性倾销”,是指出口企业为了排除其竞争对手,而且在竞争排除后再提高价钱,而临时采取的专门优待外国购买者的价钱歧视。

也确实是说,今世国际反倾销规那么抹杀“价钱歧视”的区别,对企业在不同需求弹性市场上不同的定价销售策略视而不见,对企业在产品生命周期不同时期的不同性定价销售策略也不认同。

其实,在现实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倾销”几乎是无法存在的。

因为在竞争性市场上,试图消灭所有其他竞争者而临时降低产品价钱的厂商会专门快发觉,一旦他再度提高价钱,不仅被消灭的竞争者会当即复活,而且许多跨国公司也会以高效率的大规模生产方式切入市场,使原先的竞争加倍猛烈。

因此,所谓的“掠夺性倾销”是不可持续的,“掠夺性倾销”本身在学理上是一个臆想的概念,在现实中只只是是贸易爱惜主义者对生产企业在产品生命周期不同时期所实行的不同性定价销售策略的歹意歪曲,全然目的在于为“反倾销”规那么寻觅一个借口罢了。

但“反倾销”什么缘故能在高张贸易自由主义旗帜的WTO法律框架下长期存在呢?

现行的WTO法律框架本来确实是“短处存在于细节当中”,[10]反倾销规那么仅仅是诸多短处之一。

国际上最先的反倾销法规产生于加拿大,在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世界上通过反倾销立法的国家共有四个—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他们都是英联邦国家,其立法进程受到英国殖民当局的操纵,目的在于保护英联邦内部利益,抗击非英联邦成员国的产品进入英联邦市场。

加拿大等国的反倾销法规明显带有歧视性质,它并无充分考虑消费者和中间生产者的利益,其理论依据完全依托于直觉的自我爱惜意识,即反对含有垄断市场用意的低价销售,为了给不同价钱销售寻觅一个形式上的合理的反对理由,它将所有的低价销售行为不区分性质地概念为“倾销”(“倾销”一词的混乱利用也从此开始了)。

1916年美国制定《关税法》第一次引入了针对垄断性定价行为的反倾销条款,1921年美国对该条款进行重大修订并形成了《反倾销法案》。

该法案出台的大体背景是,1920年美国经济显现了重大衰退,失业率高达双位数,美国急需采纳爱惜国内产业的方法。

1947年美国将其国内的1921年《反倾销法案》夹带进由其主导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并最终形成了《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今天的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又称《反倾销协议》,是在《1947年关税与货易总协定》第6条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只要不与《反倾销协议》相冲突,《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仍然有效。

在贸易自由主义的框架内,挟裹进一个贸易爱惜主义的条款,制度本身所包括的内在逻辑矛盾是尔后引发相关贸易争议的全然缘故。

《二)反倾销实体规那么的模糊性

《反倾销协议》实体规那么存在诸多模糊性,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替代国价钱制度。

《反倾销协议》规定产品正常价值的确信有三种方式:

一是按正常贸易进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钱,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钱,三是按结构价钱。

在存在以下例外情形时,不能以出口国国内销售价钱确信正常价值:

第一,出口国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不存在被指控的同类产品;第二,出口国国内市场上主若是关联企业之间的非正常贸易;第三,尽管被指控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有销售,但销售量太低(低于5%),不适于比较。

可是什么是正常贸易?

什么又是非正常贸易?

《反倾销协议》本身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各国恰正是利用这一规定的粗略和模糊,在其国内立法中依照各自的明白得和需要进行说明。

当前流行的对“非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定确实是这一规定的产物。

《反倾销协议》中从未提及到“非市场经济”的概念,更缺乏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但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纳的这一做法暗含着“非市场经济”与“非正常贸易”的逻辑统一性,因此取得了WTO的默许。

美国关于原打算经济国家都因为其国际贸易受到垄断制约而不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并在这些国家加入WTO的谈判中详加明确。

依照中国“入世”的中美贸易谈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确信补助和倾销时的价钱可比性”a(ii)项规定:

“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有市场经济条件,那么该WTO入口成员可利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钱或本钱进行严格比较的方式”。

[11]议定书第15条d项同时规定:

“不管如何,a(ii)项的规定应在加入之往后15年关止”。

[12]确实是说,在中国正式加入wTO的15年内中国仍然能够被以为“非市场经济体制”,此过渡期内,WTO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能够任意对中国出口产品利用第三国替代价钱计算倾销幅度。

美国国内对“非市场经济”的判定依托于以下标准:

(1)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

(2)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3)该国对合伙企业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4)政府所有权或对生产资料的操纵程度;(5)政府对资源分派的操纵程度与决定价钱和产量的程度;(6)和行政当局以为适合的其他因素。

该标准见于1930年《关税法》第7条,其规定相当模糊,在操作中弹性相当大。

另外,美国联邦行政法规第19编中引入了“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概念,许诺“非市场经济”所在国的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申请为“市场导向型产业”,判定“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标准是:

(1)政府大体不干与相关产品的产量和定价;

(2)生产该产品的产业以私有和集体所有制为主;(3)所有要紧生产要素和原材料以市场决定的价钱购入。

这些标准一样是不清楚的。

[13]

欧盟那么在1994年的519/94理事会条例中列举了17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清单。

1998年欧盟再也不将中国和俄罗斯列入“非市场经济”名单,但也没有承认中俄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是成为所谓的转型经济国家,2000年越南、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也被列入转型经济国家。

欧盟对“市场转型经济”国家的外国企业许诺其在单个案件中独立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其判定的标准是:

(1)有足够证听说明企业有权依照市场供求情形决定价钱、本钱、投入等,不受国家的明显干与;要紧原料的本钱价钱能够反映其市场价值;

(2)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形下利用的大体财务记录;(3)企业的生产本钱与金融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购销、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4)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本地适用于有关企业,以保证法律上的确信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固性;(5)汇率随市场汇率的转变而转变。

上述标准的模糊性自不待言,2002年欧盟基于“反恐”的需要承认了市场化程度远不及中国且尚不是WTO成员国的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足见所谓“市场经济”标准的随意性。

[14]

当前,所谓的“非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成为贸易爱惜主义者寻觅借口,滥用替代国制度实行贸易爱惜的惯用工具。

只要一个国家被贴上了“非市场经济”的标签,它的出口产品就能够够在“反倾销”调查中按替代国价钱确信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而替代国的选择相当随意。

美国在确信中国彩电是不是存在倾销时,用印度作为替代国,而印度彩电产业还处于草创时期;欧盟在确信中国彩电是不是存在倾销时,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而新加坡的劳动力本钱平均是中国的20倍。

选择如此的替代国,得出中国彩电存在“倾销”的结论确实是必然的。

2.结构价钱制度。

结构价钱制度是替代国价钱制度的进一步延伸。

替代国价钱制度是直接选用第三国的生产价钱确信支持价值,结构价钱制度要比直接选用第三国的生产价钱的方式复杂,它实质上是“生产要素价值法”的替代国价钱制度。

在显现“非市场经济”等非正常贸易情形,出口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无法直接确信,能够利用“生产要素价值法”来推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具体的做法是:

将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要素依照生产进程进行分解,分解成原材料数量、资本投入、工时费、能耗和其他花费等,生产要素数量乘上替代国的生产要素价钱水平计算诞生产本钱,再加上合理比率的治理费用、销售费用、包装费用、适当利润就确信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这种制度的缺点之一是同简单的替代国制度一样抹杀了出口国的比较优势。

一样情形下,出口国生产某产品的要素禀赋优于替代国,这时出口国的生产要素价钱低于替代国的生产要素价钱,不然替代国会取代出口国的贸易位置,从而发生“贸易转移”。

而以替代国的要素价钱代替出口国的生产要素价钱将不可幸免地提高出口国的“正常价值”,自然就会举高反倾销的幅度和反倾销的税率。

[15]

这种制度的缺点之二是貌似严谨,但操作起来过于复杂和烦琐。

在每一个环节上入口国的产业利益集团都能够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计算方式,“误差累加”作用会使“正常价值”的最终结果严峻失真,偏离正常轨迹。

3.积存评估制度。

仅仅存在“倾销”还不能成为采取“反倾销”方法的理由,而必需是“倾销”给入口国的同类产业造成了重大损害。

但关于什么是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的依据是什么?

全然就缺乏可气宇的统一标准。

撇开那个常被贸易爱惜主义者利用的制度漏隙不谈,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国内反倾销立法中采纳了一种确信损害的新方式,《反倾销协议》增加了一个新条款引入了这种方式:

积存评估。

即当一个国家的入口产品不足以做出国内产业损害效应的判按时,能够将几个国家的同类入口产品归并计算确信国内产业的损害效应。

当来自每一个国家入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的最低标准,而且从某一特定国家入口商品的数量超过了入口国同类产品入口总量的3%,或尽管从某一特定国家入口商品的数量低于入口国同类入口总量的3%,但从几个国家入口商品的数量合计大于入口国同类产品入口总量的7%,那么依照入口商品之间的竞争情形和入口商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情形,对入口的阻碍实行积存评估确实是适宜的。

[16]

可是,积存评估的方式对一些进展中国家来讲是极不公平的。

由于历史的缘故,这些国家的经济规模普遍较小,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也较小,又由于自然地理等缘故,这些国家在传统产业上的产业结构趋同,产品同质化程度高。

累计评估方式的采纳,放宽了反倾销制度的“倾销”标准,意味着对这些国家的公布歧视,它把许多数量很小的进展中国家卷入了反倾销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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