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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研究

这里一共搜集了4篇文章,都是关于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的,关于这个题目我不知道你的写作重点是什么,所以也就是随机复制的,为了便于区别各篇,文档的格式没有变化你,你可以从中节选自己认为是重要的段落,也可以自己到网上寻找相关文章,再用自己的语言组织成文章就可以了!

至于我们学校的图书馆,估计是我个人能力比较的有限,我根本打不开任何电子图书!

第一篇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研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研究

提要:

文章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招标等不同对象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针对不同的招标采购对象及其特点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进行了探讨,从而为工程建设项目服务。

  关键词:

建设项目;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适用性分析;招标评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以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建筑材料等为对象,在招标人和若干个投标人之间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活动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各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投标活动。

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环节之一的评标工作,其重要地位日显突出,因为能否在评标环节上对投标文件作出公正、客观、全面的评审和比较,正是招标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公正地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必要前提。

而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的合理与否又是关键之关键。

  鉴于评标方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如何选择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保护国家、企业以及投标人的利益,从而更好的为工程建设服务,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主要的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实际情况、行业管理的特点,也制定了相应的评标定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招标的目的,是在完成该合同任务的条件下,获得一个最经济的投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投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所以采用评标价最低授标是科学的,但前提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投标人能顺利完成合同任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评标时使用的,不是给承包人的实际支付价,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还是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实际支付价也仍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一般先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商务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的投标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分,按照得分或评标价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这种评标方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

价格、技术、财务状况、综合实力、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中对其它评标方法并未列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对《招标投标法》的评标方法进行了有益的补充,这些方法主要有:

抽签定标法、最低投标价法、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性价比法、专家打分法等。

这些评标方法基本上是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方法基础上根据招标标的的特点演变而来的。

  抽签定标法是指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投标价法以投标价格作为评标考虑的唯一因素,选择投标价最低者中标的评标方法。

  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主要针对一些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油料及燃料、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采用的评标方法。

评标时应首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然后再根据各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投标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

计算各项费用和残值时,都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贴现率折算成净现值。

这种评标方法是在综合评标价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上运行年限内的费用作为评审价格。

  二、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适用性分析

  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首先应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特别是《招标投标法》中列明的两种评标方法的适用条件及应用情况进行研究,充分了解其在应用过程中的利与弊,才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选择。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在于建设工程造价大幅度降低;防腐倡廉效果好;评标办法操作简便等。

目前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大都首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2)低价低质;

  (3)恶性竞争;

  (4)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等。

  这些弊端发生的原因有:

  

(1)企业改革不到位,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无法承担亏损的风险,给工程建设造成困难;

  

(2)建筑市场管理水平不高,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各方在设计文件在设计图纸的完善性、招标文件的严密性、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准确性、建设工程合同的公平性等方面有管理实力,而目前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

  (3)投标人较少建立有独立的估价系统,对经评审的最低价过于看重低价竞争,容易意气用事,竞相压价,而不是将投标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分析及企业的承受能力之上;

  (4)成本价的界定较困难,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同一建设工程的成本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是不相同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十分困难。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中应用较多的一种评标办法,这种方式的优点是:

  

(1)综合考虑了工程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财务状况、综合实力、信誉、业绩、服务、优惠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等;

  

(2)兼顾了价格技术等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

  (3)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总体实力;

  (4)业主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权重,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5)简便易行,能够将难以用金额表示的某些要素量化后进行比较,从而公平地开展评标工作。

  综合评估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主要缺点有:

  

(1)评分标准中某些项目的量化不科学;

  

(2)评标时间太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料不能全面仔细的了解、核实;

  (3)业主和评委的主观性较大,易出现不公正的评标;

  (4)评审的标准过于全面,忽略了招标人对价格的重视,特别是在设置标底的评标过程中,常出现价高者得的现象,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

  三、评标办法选择策略

  综上所述,各种评标办法各有优劣。

总体来讲,鉴于我国加入WTO后将尽快与国际接轨的情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成为今后重点研究和应用的对象。

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有其合适的内外部条件,而内外部条件的改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决非一蹴而就之事,因此应理性对待。

同时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对象的不同,在选择评标方法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服务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在工程项目中均以专业的技术服务为主,服务的价格均实行政府指导价。

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分别颁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标准》,因此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招标关注的并不主要是价格,技术实力和实施方案是评标的主要因素。

因此,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服务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勘察设计人或监理人的业绩、信誉、企业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拟投入设备以及投标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定。

以综合评分最高的为中标人。

  

(二)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当工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详尽、准确,且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化程度较高,投标人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时,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当工程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不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粗放,且建设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不完善时,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当建设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工艺简单或出现其它情况时,可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等。

而对应急的简易工程,在按正常招标不可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时,可采用由招标人指定承包价的抽签法评标定标。

  四、结语

  成熟的评标办法,往往根植于特定的建设市场,依托于当时当地的行业环境、制度背景、市场化程度,乃至单个工程的具体特征,如果我们忽略了不同建设工程在内外部环境上的差异,而只选择单一的评标办法,只能收到“南橘北枳”的效果。

因此,我们在选择评标办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对待,理性决策,才能做出合适的选择。

同时,我们在实际的招标工作中,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研究,在法律规范的范畴内对评标方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对评标中的问题,不断吸取经验,开拓创新,探索科学适用的评标方法,为工程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简介:

彭雄兵(1972-),男,湖北人,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

建筑工程经济。

 

第二篇对于工程招标评标办法的探讨

招投标制度从1984年开始,在我国建设领域大力推行,2000年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不仅规范了施工队伍的选择,也为保证施工质量,节约资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建筑工程存在投资大、工期长,一次性等特点。

招投标环节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一环,那么通过招投标,业主如何选择一个信誉良好又有实力的队伍,施工企业如何通过投标文件来体现自己的优势,这些都需通过“评标”来实现。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针对项目灵活的拟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笔者把从事招标实际工作中一些体会,总结一下,与大家探讨。

一、介绍常用的两种评标办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两句话大致对应了主要的两种评标办法,

(1)综合评估法;

(2)最低评标价法。

此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对这两种评标方法的项目适用范围、评标过程的价格调整方法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解释。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因一般工程技术简单,施工工艺没有特殊要求,一般施工企业都能达到施工质量要求,主要竞争的是价格。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即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部分评审,对技术标合格者再进行商务标部分的价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把涉及到投标人的各种技术、商务和优惠条件等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

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

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需要指出的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最低价中标,一是投标价格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总价单价均不得低于成本价。

二是应区别投标价与评标价。

评标办法中须明确价格折算方法,一些付款条件、优惠措施等因素按价格标准折算后加到投标价中形成评标价格,最低者中标。

通常的评标的程序是:

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技术部分符合性审查—再进行商务标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优点:

一是比较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进行的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显著节省投资。

二是通过价格的激烈竞争对施工企业管理起到促进作用。

三是操作简便可以给每个不中标的投标人以合理的理由,杜绝人为因素防腐倡廉效果好。

但是,缺点也是显而易见。

一是成本价难判定,因为这里所说的成本是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目前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几乎是空白,而国内尚未像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发布。

因此专家在评审投标单位报价过程中,很难有充分理由肯定某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这样为避免中标后的异议,一般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

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就会有企业不顾后果,以低价抢标,后续采取偷工减料、停工或高价索赔的方式要挟业主,给招标人造成严重损失。

二是优惠措施等折算标准难把握,所以此法虽好,实际工作中却很难推广开。

(二)综合评估法:

(俗称“打分法”)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适用于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长,施工方案对质量,工期和造价影响大,工程管理要求高的施工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一般分为技术标评价和商务标评价两部分。

专家对商务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分别打分,总分最高者中标。

充分体现了投标人施工管理,技术经济,社会信誉及经营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评价。

缺点一是须事先制定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方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投标人或评委人为地破坏。

二是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值权重设置不当,容易发生“高价中标”的现象,引起招投标的质疑。

但相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更容易操作,实际应用广。

二、制定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评标办法应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有倾向性条款或有意排斥投标人的标准,只有用客观公正的标尺对投标人考量,投标人才能无怨言,对社会才有公信力。

(二)知己知彼,把握好尺度标准。

要根据项目的特点深入研究招标人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更要了解潜在投标人的实际水平。

制定的标准不能过高又不能过低,这好比高考试卷,出题太简单或者太难,考生分数拉不开,分不出投标人的优劣,就选不出优秀的投标人。

(三)根据项目情况,设置分值权重。

评标办法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商务标、资信标、技术标。

商务标分值,一般是指投标报价得分;资信标,主要是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以往工程经验,信誉、财务状况等;技术标,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要求、规范的响应程度。

评标时一般先评技术标(技术标多为暗标)--资信标—商务标。

1.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分值分配问题

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值的分配,反映了招标人对建设项目施工要求和报价的倾向,一般的说,对于通用标准、技术成熟,或招标人对项目质量要求不是很高(满足要求,质量合格即可),投资预算有限的项目,评标办法中应将分值偏向于商务分;对于大型复杂工程,技术要求较高,预算充裕的项目,评标办法应将分值偏向于技术标。

不管是技术标还是商务标都不宜过于倾斜,比如报价部分权重过高,可能导致技术部分的得分差异无法弥补报价部分的差异,也就无法改变报价部分单方面所决定的大局,实际上导致技术部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反之亦然。

技术2.客观分和主观分相融合

有人以确保公正性为理由,加大客观分比重,以减少专家主观因素。

但笔者觉得还是应当使主观分具有一定的比重,因为项目的情况千差万别,招标项目技术发展和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你不可能全都掌握,你想的再周全,也有想不到的地方,有想不到的评标因素,这就是评标的风险所在。

为预防在评标过程中不可预见的风险、突发事件的处理,就要由评标专家现场评判,这样就要在评分当中给评标专家主观评定分值的余地。

越是技术发展快的领域,复杂项目,开标前不能提前设防,投标企业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就越要有一定的主观评定部分。

换一个角度看,评标方法反映了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博弈规则。

你要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评标方法,从招标人的角度就是要通过评标办法评出符合自己技术商务要求的投标人,而从投标人的角度就要通过研究评标方法,从中找出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投标方案,尽可能发挥自己的优势,回避自己的劣势,甚至有可能弄虚作假。

如果完全是客观分,一目了然,没有悬念,让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了自己的得分,但对投标人的劣势却没有临时处置的方法,会使招标人面临一定的风险。

从这个角度说也要给评委会一定的分数自由裁量权。

客观分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的客观肯定,是投标人综合实力的体现。

主观分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的认定,是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评价。

主观分是对客观分的补充和修正,理论上二者是有机的整体。

在制定技术分分值时,应首先制定客观分的分项和分值,对潜在投标人情况及其投标文件进行分值量化,对于不能量化的部分,则采用主观分来补充。

(四)技术标打分标准宜细化,避免评委打分的随意性。

与招标工程的特性相关的技术特点、难点应当列入评标内容,体现项目的技术特性。

所评审的内容要有针对性,有具体化的要求,一把尺子虽然公平但空洞无物,这把尺子就没有可操作性。

总之评标办法的编制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如上所说,评标方法不仅需要编制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资信方面要求有深入的了解,而且要深入了解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人和潜在的投标人可能进行的博弈过程。

根据这种互动确定规则,常常需要根据经验进行编制,编制完后进行实地评定来检验效果,再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任何评标办法都不会是十分完美的,作为招标人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影响评标过程的各种因素,努力把风险降到最低水平,从而为取得良好的招标效果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建设工程项目价值管理

2.王权民成本价评审的理论及方法研究

3.陈川生 关于评标方法分类的研究《中国招标》2006-7-1期

分和商务分应相互结合,互相补充,应充分体现工程的性价比对中标结果的影响。

 

第三篇改进评标办法提高招投标质量问题的探讨

发布日期:

2010-03-26来源:

被阅读102次

作为市场配置资源重要途径的招投标活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发挥的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在有限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交易领域,招标已经成为一种最主要交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均有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因此,评标标准和方法即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法定的核心内容之一。

评标方法的选择及评标标准的设置是否科学、合法、合理,将直接影响招投标工作质量、招投标中标结果和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是招投标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现行评标方法的归纳

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二种最常用的评标方法,即“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同时又规定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之后,国家有关部委相继下发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等规章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也不尽相同。

具有代表性的有:

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确定的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五种评标方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四种评标方法:

即“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另外,有些地方还规定有抽签法、平均报价评标法等。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于2004年发布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等。

认真分析比较这些评标方法,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不一致,但实质内容却相同,而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相同,但含义却有着本质区别。

因此,笔者认为以上这些评标方法应该可以归纳为如下五种:

1、综合评估法。

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具体通过对价格、技术、商务等条款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以得分的高低作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依据。

综合评估法是当前我国最常用的评标方法之一。

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规定的综合评价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其实质上与综合评估法一致,因此笔者把它们归纳为同一种评标方法,统称为综合评估法。

2、最低评标价法。

即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和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都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这三部委法规的提法虽然完全相同,但含义却大不一样,评标价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着本质区别。

商务部第13号令和财政部第18号令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以及水利部规定的“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含义基本相同,都是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强制标准条款,即规定了关键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如果关键条款有一项偏离将导致废标;在关键条款均满足的情况下,对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侯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也即是对价格以外其他评标因素可以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折算方法,折算成投标报价,经计算后的价格为评标价。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的投标。

即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只进行符合性评审并不进行价格折算和评分,如果投标人能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那么就按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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