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质量标准化检查手册10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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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质量标准化检查手册1019

 

煤矿质量标准化检查

隐患问题计价手册

 

安全生产技术部

二0一三年九月

 

目   录

公司安全生产二十条禁令2

质量标准化检查隐患问题计价细则3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一般规定3

第三章跟(带)班下井8

第四章规程措施9

第五章烧焊11

第六章 采煤专业11

第七章 掘进专业22

第九章 运输专业46

第十章 通风专业51

第十一章 防尘专业62

第十二章监测专业65

第十三章 地测防治水专业67

第十四章爆破管理70

第十五章职业卫生75

第十六章安全培训76

第十七章带班下井76

第十八章人员定位系统76

第十九章紧急避险系统77

第二十章压风自救系统78

第二十一章供水施救系统79

第二十二章通讯联络系统79

第二十三章地面厂点80

第二十四章 洗煤专业86

第二十五章 附则90

公司安全生产二十条禁令

第1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或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

第2条严禁瓦检员、测风员、粉尘检测员或安监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第3条严禁随意甩掉瓦斯风电闭锁装置或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

第4条严禁破坏通风、防尘、监测、防灭火、机电运输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备设施。

第5条严禁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

严禁违反“一炮三检”、“放炮三保险”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严禁干打眼、放糊炮或明电放炮。

第6条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或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第7条严禁扒、蹬、跳车或乘坐非人行车、皮带。

第8条严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

第9条严禁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

严禁甩掉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

第10条严禁安监员、瓦检员、大型设备操作人员等重要岗位工睡岗、脱岗。

第11条严禁采购或使用不合格设备及材料。

第12条严禁擅自动用应急救援物品。

第13条严禁不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

第14条严禁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

第15条严禁违法违规生产或存有重大隐患问题不按规定整改。

掩盖重大安全问题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16条严禁井下发生灾害事故、出现灾害征兆、采掘工作面停风不及时组织人员撤离或拒不撤离。

第17条严禁各级管理人员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要求及违章指挥和工作失职责任不落实。

质量标准化检查隐患问题计价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建设高标准的质量标准化矿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工作环境,提高工作质量、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制止“三违”,消除事故隐患,推行安全隐患市场化运作,切实做到制造隐患付出代价、发现隐患有报酬、处理隐患有价格、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规定,结合各煤矿现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2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煤矿各类安全质量检查、安全质量问题的定性分析。

对于问题严重的,除罚款外还可视现场实际情况,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给予责任追究。

第3条现场发现多个地点(或人次、台件等)存在同类问题时,要分别罚款,各条中的小项也要分别罚款;在当班不同的检查人员检查出的同一问题不能重复罚款。

第4条每次罚款必须当场填写罚款单,对被罚款单位、存在问题、罚款依据、数额等内容要填写清楚,要求被罚款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

罚款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给安全及财务和被罚款单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5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罚款100~200元。

第6条不按照上级及矿规定要求、打破正规作业循环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时间生产的。

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7条各类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或隐患不能按期闭合整改的罚单位1000元,二次闭合不上的加倍罚责任单位,并罚责任单位三大员各100元。

第8条井下各地点发现安全质量隐患问题,现场安排处理不及时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9条井下未按要求使用标准U销子而使用螺丝、铁丝等代替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0条井下物料工具、配件码放不整齐,附近卫生差或在躲避峒内存放杂物及设备设施的。

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1条未按照矿有关规定使矸石、杂物及水进入煤流系统的。

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2条井下各地点出现长流水、漏风现象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13条井下工作地点设有睡觉卧铺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4条井下各类牌板(橱窗)卫生差、悬挂不标准、内容有错字或损坏。

每块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5条井下材料使用剩余多、剩余材料回收不及时的。

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6条井下设备物料回撤不彻底。

每台(件)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7条井下风水管路除锈、刷漆质量差。

罚责任单位100~300元。

第18条井下油脂库(配件库)卫生差、消防设施不全或现场无油抽子人工倒油的。

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9条井下照明灯上积尘多,清理不及时,每盏罚责任单位50元。

第20条严禁皮带机头、机尾用水冲刷淤煤,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第21条井下责任区域发现随地大便的。

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2条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或穿化纤衣服、酒后入井,每项罚井口检身工300元,责任人200元。

不按规定戴安全帽、毛巾、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每项罚100元,不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罚责任人50元。

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或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23条上下井人员在井下硐室或上井沿途场所的公共设施上,严禁摔打工作服、脚蹬、手抹、乱涂乱画,严禁用随身携带的工具、配件等故意碰撞,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4条上、下人行车时、必须按矿相关规定,在候车硐室或安全线以内等候、否则罚款50元。

下井人员入井后在巷道行走一律排成一字纵队在人行道侧行走(主要包括井下大巷、井底车场、采区大巷等),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25条井下各单位卫生区域内必须设置垃圾箱,生活垃圾(塑料袋、饮料盒、果皮、纸屑等)必须入箱,不得乱丢乱放,垃圾箱内垃圾应及时清除,不得超过2/3,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6条喷浆时,如喷浆料反弹到风袋、管线、开关设备等物体上,不能及时清理干净,每发现一次每米每台罚责任单位50元。

第27条各类巷道、峒室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采掘工作面、主要机房峒室图牌板及其悬挂、各类记录台账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8条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29条安全质量检查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30条专业无安全质量目标计划或与现场实际不符的,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31条未建立专业危险源辨识防控体系和管理制度的,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32条未建立健全事故分析追查制度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33条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34条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或使用过期证(件)的,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35条未定期开展事故案例剖析教育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36条物料未定置码放、物牌不符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37条佩戴安全帽没系带的,罚责任人50元。

第38条设备没有完好牌、责任牌、铭牌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

第39条积水(深度大于100mm、长度超过5m)没安泵排水或排水不及时、排水泵未按照标准吊挂的,水仓、水沟缺少栅栏和警示牌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40条管线吊挂不整齐、环境卫生差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41条薄弱人物排查不到位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42条机头机尾有积水、淤泥、淤煤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43条入井人员管理不到位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44条水沟内有杂物,清理不及时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45条新工人师徒合同未建立而安排作业的。

按每人处罚安排作业人员100元。

第46条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罚违章者50元。

第47条特殊工种岗位,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罚上岗50元、安排人100元。

第48条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不系带、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罚违章者每项50元。

第49条井口《规程》规定范围内有烟火。

罚现场责任人50元。

第50条矿井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汇报、不通报、不处理。

罚检查,现场管理人员各300元。

第51条消防器材不全的。

罚施工单位100元/件。

第52条岗位工睡岗。

罚责任人50元。

第53条下井打架、斗殴。

罚责任人100元,罚施工单位1000元。

第54条人员进入工作面不注意观察顶板,不进行敲帮问顶,造成隐患的。

罚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

第55条停工整改工作面强行施工的。

罚施工单位1000元,工作负责人300元。

第56条空顶冒险作业。

罚施工单位1000元,责任人300元。

第57条井下设备安装、检修等工作无措施规定的专用起吊装置,起吊重物时严禁使用支护锚杆、棚梁作为生根点、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58条人员乘胶带输送机。

罚责任人500元,开除矿籍、留矿查看一年。

第59条入井设备不登记,强行入井。

罚司机50元。

第60条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干私活。

罚当事人50元/次。

第61条工作期间喝酒、聚众赌博。

罚当事人100元/次,并没收赌资。

第62条井下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影响煤质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次。

第63条施工巷道开门点及沿途有醒目的各类灾害避灾路线指示牌,巷道门口要有标志牌。

第64条矿井内发生失盗等治安事件现象发生,施工项目部处理不当,造成干扰矿方人员正常生产工作的。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施工项目部不低于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65条矿井内出现项目部人员打架、斗殴的。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施工项目部不低于5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章跟(带)班下井

第66条跟班队长没有与工人同上同下。

罚跟班队长50元。

第67条跟班队长没有带领当班职工排队入井、升井。

罚跟班队长50元/次。

第68条井下作业场所没派跟班队长。

罚施工单位负责人300元。

第69条跟班队长在入、升时没有向井口信息站核实人数。

罚跟班队长100元。

第70条管理人员(包括经营副矿长)每月入井少于规定次数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第71条值班、带班、跟班管理人员及安监员和各重要场所、重要岗点作业人员,出现空班、漏岗、脱岗的。

罚责任人200元。

第72条带班档案建立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四章规程措施

第73条无措施或作业规程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罚施工单位1000元,指挥者200元。

第74条有规程、措施但未贯彻学习、考试或规程、措施缺乏针对性,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时无补充措施。

罚施工单位50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

第75条不执行措施、规程或制度规定的。

罚责任人100元。

第76条过断层、破碎带、应力集中区不及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罚业务部室、队各500元、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100元。

第77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无补充措施。

罚业务部室、施工队各500元。

第78条施工单位不填写隐蔽工程记录。

罚施工单位500元,负责人100元。

第79条巷道贯通无措施。

罚施工单位500元、责任单位各200元。

第80条各种设备台帐记录填写不齐全,不整洁清楚。

罚当事人50元/次。

第81条作业环境卫生不整洁。

罚当事人50元/次。

第82条施工期超过3个月的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至少重新贯彻一次作业规程,贯彻的范围和方法和新开工时相同。

采掘作业规程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复查,并有复查意见。

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83条采掘工作面“五图一表”及其他牌板齐全、整洁,吊挂整齐。

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不齐全的限期整改,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84条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或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安全措施。

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第85条作业规程,补充措施编写不符合实际、内容编制不全、审批手续不完备、没有按规定进行传达、学习、考试、签字或考试试卷(笔迹)雷同,非本人签字(伪造签字)的,罚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作业规程没有定期进行复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86条施工项目部(队)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没有经过矿方会审签字或签字后没有报送矿方各单位备案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87条未按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安全质量问题档案或工程档案的,罚责任单位300元;对安全质量问题建档不规范、不完整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88条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89条防治水预案、措施没在现场落实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90条无施工图板、图板内容与作业规程、现场不符、标识不全,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50元。

第91条工作面有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老巷、伪顶下开采等专项措施,综采工作面有安装和撤面专项措施。

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技术负责人200元。

第92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专门设计;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技术负责人200元。

第93条在孤岛、半孤岛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上方采空区掘进,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及探放水措施的。

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

第94条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补充措施的。

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第95条掘进工作面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图牌板严重不符的。

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96条开采边角煤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200元。

第97条巷道预透、贯通不及时编写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98条采区运输无设计或规程措施编写无针对性的。

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人100元。

第99条采掘作业规程中通防措施编制不全的。

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章烧焊

第100条使用电焊、氧气焊、射钉枪、喷灯等无安全技术措施的。

罚施工单位1000元,单位负责人300元。

第101条使用电(气)焊、射钉枪、喷灯等有措施不落实。

罚施工单位1000元,跟班队长200元,安检员、瓦检员各100元。

第102条井下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

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103条氧气瓶、乙炔瓶运输不符合规定的。

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六章 采煤专业

第104条新安装工作面未经矿安全科、生产技术科等科室组织联合检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罚单位30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105条工作面扩帮带采或无煤柱开采未制定专门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106条单体液压支柱在下井前未进行试压的。

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107条单体液压支柱使用期超过规定未升井进行检修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08条采煤工作面局部空顶作业的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有悬矸危岩作业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09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线不齐、悬顶超过规定(未按规程措施规定执行)。

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10条工作面煤机、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罚责任人100元。

第111条采煤工作面顺槽迎头支护回撤步距不符合要求的。

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12条采煤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不合格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13条采煤工作面没有按规定控制采高进行采煤活动(任意留顶底煤、两道留三角煤),造成资源丢失、回收率达不到要求的。

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114条工作面采高超过规定,造成支架(柱)失稳的。

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15条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不平行或煤壁、溜子、支架不直、不平,前倾后仰超过规定、支架与面溜不垂直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16条面溜与转载机搭茬不合理,底链拉回头煤的。

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17条采煤工作面铺设的人工金属网假顶搭茬、网扣不合格,不按规程规定铺网、联网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118条强制放顶未编制专门的放顶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119条地质构造特殊地段未采取措施加强支护。

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20条工作面两道及出口高度、宽度达不到规程规定要求,出口不畅通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21条采煤工作面留有伞檐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22条工作面支架支设质量不合格的。

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

第123条随意拆除和调整支架上的安全阀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24条采煤机操作按钮信号不灵敏可靠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25条工作面移架不及时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26条检修煤机空顶空帮,无临时支护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27条不用护帮板或护帮板打不到位的。

罚责任单位50元,责任人20元。

第128条采煤工作面煤壁片帮严重时,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措施或停止采煤机牵引,端面距超过规定,综采(综放、轻放)未拉超前架,导致架前端面漏矸冒顶的。

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29条综采工作面支架出现拉架不到位、局部挤架、咬架、歪架、错茬超过规定的。

每架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30条端头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

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31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四对八架工字钢或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的。

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32条采煤工作面各类支护(基本支架、加强支护、端头支架、超前维护、临时支护)形式、数量、规格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33条采煤工作面液压系统出现漏液、窜液、使用单腿销、铁丝销和销子不到位的。

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134条用煤机牵拉、顶推、吊拉设备、物件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35条煤机未安装停止刮板输送机的的闭锁装置的。

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36条刮板输送机、破碎机防护装置不齐全可靠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37条联轴节的易熔塞或易爆片损坏后,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38条用乳化液冲尘、冲煤的。

罚责任人100元。

第139条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柱)初撑力不得低于额定值的80%,否则每架(柱)罚责任单位50元。

第140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打在浮煤(矸)上或支柱钻底量超过100毫米未穿鞋或穿鞋不合格的。

每棵罚责任人50元。

第141条大块煤、矸在破碎机的进料口堆积外溢时,不停机处理的。

罚责任人100元。

第142条更换棚梁时,不架设临时支架、坚持先支后回的。

罚责任人100元。

第143条按规定支设的各类用于顶帮支护的支架,被用于其它用途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44条拆卸、安装挡煤板时,未停止采煤机并闭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

罚责任人100元。

第145条开动刮板输送机不严格按规程程序操作的。

罚责任人100元。

第146条采煤工作面缺顶梁少支柱的。

每根罚责任单位50元。

第147条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的支柱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48条铰接顶梁未挂平、未铰接好,悬空处未用材料填实背牢。

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49条铰接顶梁不垂直工作面煤壁、铰接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铰接顶梁缺水平楔或未按标准固定、双楔顶梁支护时,双楔不齐全、没打紧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50条更换胶管和阀组液压件时,在带压状态下进行的。

罚责任人200元。

第151条顺槽刮板输送机挡煤板不齐全、不完整,刮板输送机机头(或机尾)支护不完整、锚固装置不牢固可靠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52条顺槽转载机无急停设施或不灵敏可靠的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53条顺槽胶带输送机撑架、托辊不齐全、不完好的。

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第154条转载机的链条松紧不一致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155条转载机机头、机尾不平直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56条移动长钢(板)梁支护时柱爪没卡住梁牙。

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57条采煤工作面规定的带帽点柱、缺帽或带帽不合格的。

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责任人20元。

第158条采煤工作面及其顺槽内支设的支柱未按规定栓牢安全绳或上牢防倒装置的。

每棵罚责任单位50元、责任人20元。

第159条采煤工作面局部支柱柱排距、迎山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每棵罚责任单位50元、责任者50元。

第160条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矿压监测仪表、设施或安装不全、仪表(设施)有损坏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61条采用长钢(板)梁支护,长梁不交替前移;移动长钢(板)梁支护时,没保持一梁三柱。

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62条使用刮板输送机拉棚、撤棚的。

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63条折梁、断柱未及时处理。

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64条卧底、挑顶需要爆破时,不按规定执行。

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65条支柱(支架)超过最大或最小设计支护高度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66条工作面铺联网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罚责任单位50元。

第167条更换立柱(千斤顶)时,未将缸体缩到最短状态。

罚责任人100元。

第168条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不全、不真实,工作面矿压观测数据资料不全、不真实,工作面初撑力检测报表等基础资料不全、不真实的。

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69条使用煤机强行截割超过规定系数硬岩的。

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170条煤机运行时,电缆拖拽装置出槽的。

罚责任人200元。

第171条超前支护距离、支柱柱排距、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直线性差(误差±100以上)的。

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72条两巷出口高度不低于1.8米,宽度不小于0.7米,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73条工作面爆破未对设备支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每处罚款300元。

第174条采煤工作面未拉线移架(支柱)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75条支架(柱)损坏没有及时更换或维修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76条空载、卸荷柱子不及时处理的。

每棵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77条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

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78条综采工作面支架架间距超过规定。

每架罚责任单位50元。

第179条采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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