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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山东科技大学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村长”权威的陷落与重建

——以《秋菊打官司》为题材

 

学院名称文法学院

专业班级法学11-2班

学生姓名雷槟硕

学号201101070912

指导教师王晓冬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

2.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相关系主任审查后生效。

3.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用A4纸打印。

4.参考文献不少于8篇,其中应有适当的外文资料(一般不少于2篇)。

5.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资料,与毕业设计(论文)一同存档。

 

设计(论文)

题目

“村长”权威的陷落与重建——以《秋菊打官司》为题材

设计(论文)

类型(划“√”)

工程实际

科研项目

实验室建设

理论研究

其它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1、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以社会法学经典文本《秋菊打官司》为范本去观察当下农村权威的陷落的现状,以权威观为视角分析其陷落的原因,并进而为农村法治权威(新农村权威)的重建提供可堪参考的经验,并进而提出建议和措施,以期推动农村法治实践良性发展。

2、研究意义

以拉兹的服务性权威观为视角进行观察,一个社会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一个主权者(权威者)的组织和执行,而主权者维持一种稳定的、常态的统治,必须建立一种合法性权威,而这种权威应该是一种服务性权威。

而中国乡村处在传统权威的陷落以及新的法治权威尚未建立的状态中。

由此产生了乡村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自然不是说权威陷落或者新的法治权威尚未建立是其唯一原因,也不是最重要的原因,诸如本土资源与法律移植的冲突、熟人社会规则的失范等都是原因,以权威观为视角的意义就在于这个视角本身,不同于以往或法律移植为主题,或本土资源论为主题的视角。

且不同的视角观察一个事件、现象往往能发现不同的问题,就如同树木横截面的切点不同,展现出树木的年轮也会不同。

即此视角下,可以发现其他视角下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并进而分析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以期提出相对合理的措施,改变法治权威观未树立之前的问题和更加合理有效的促进法治权威观的树立。

而农村权威的陷落和重建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农村法治化不可忽视的命题。

特别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与城镇化的国家战略推动下,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解决社会转型时期农村法治化的问题是本文的深层次考量。

法治权威的建立对于乡村的治理和秩序来说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而一个乡村的治理和秩序是一个国家、社会的治理和秩序的基本单位,因此,观察、分析和解决乡村权威问题是切合乡村本身需要,也是符合国家整体法治建立和发展需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本文的意义虽然是理论性的分析探讨,但是同时也是对乡村治理的一个透视和建议,是值得深入和研究的。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引言

1.权威与法律权威

2.“村长”的权威

1.1原初权威的产生

1.2对权威的挑战

1.3权威的陷落

1.4乡村权威陷落的危机

3.法治权威的构建

3.1法治权威构建的背景

3.2法治权威构建的原因

3.4法治权威构建的价值

4.权威的归宿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权威的陷落和重建是一个“新瓶装老酒”的问题。

因为无论是权威问题还是乡村法治问题,都是一个既有话题,本文要做的不是对权威的陈述,也不是对乡村法治的陈述,而是以权威为视角观察乡村法治的问题。

而对于权威的研究,国内外都表现出巨大的热情。

当然,国内的研究是跟随国外的研究潮流的,同样这也是当代法哲学发展的潮流。

因为权威研究作为拉兹的排他性实证主义的核心要点,是当代新分析法学的重要发展方向。

而对于乡村法治的研究可以说是一种本土的研究,是社会法学派在中国一个研究路径,特别是以朱苏力、冯象为代表的学者一度引发了国内法理学关注本土资源论的热潮,而笔者关于本文的思路首先就来源于社会法学关注社会的观察,但又受分析法学派强大的学术魅力影响,遂决定以分析法学的理论框架去阐释社会法学长久关注的问题。

1、国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关于权威的研究首先要回到上个世纪70年代,以罗伯特·保罗·沃尔夫为代表的哲学无政府主义者提出权威悖论,为了回应这种权威质疑,拉兹出版了《法律的权威》(TheAuthorityofLaw)一书,界定了权威,同时并不限于此,也是其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对其他学派的质疑进行回应,作为哈特的学生,他通过权威观念对哈特的规则论进行了修缮,同时也是对自奥斯丁、哈特的延续,是在“道德与法律分离”的知识论基础上,一种英美法哲学的延续。

当然,权威观的开端并不是拉兹,权威观是从奥斯丁就开始的,如奥斯丁将法律界定为“主权者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是一种强制性权威观,但是随着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的攻讦,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而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在修正奥斯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则论。

1961年哈特发表《法律的概念》(TheConceptofLaw),这部著作阐释了其规则论,而作为哈特规则论的中心——承认规则成为权威的来源,这不仅是对奥斯丁强制性权威观的一种修正,也是对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的反还原论的一种回应,即承认规则作为权威的来源是一种社会事实,而非道德。

但无论奥斯丁还是哈特都是在隐含意义上陈述权威观,拉兹不同,拉兹将权威观这面大旗扛了起来,1979年出版了《法律的权威》,阐述了实践性权威观,再到其发表《自由的道德》(TheMoralityofFreedom)阐述的服务性权威观,拉兹进一步阐述了权威观。

这其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包括拉兹在内,以及他的学生从不同角度对他的权威观进行了阐释和发展,比如牛津大学的朱莉·迪克森,在其代表作《评价与法律理论》(EvaluationandLegalTheory,HartPublishing,2001)中阐述了元理论价值,同朱尔斯·L·科尔曼的《原则的实践——为法律理论的实用主义方法辩论》(ThePracticeofPrinciple:

InDefenseofaPragmatistApproachtoLegalTheory,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关注方法论的问题;蒂莫西·恩迪科特的《法律中的模糊性》(Vaguenessin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0),运用语言哲学的最新成果重新的阐释了模糊性,为法治理论的完善提供了出路,自然也是对权威理论的完善,因为法治理论是权威理论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论。

除此之外,还有牛津大学的莱斯利·格林教授所著《国家的权威》(TheAuthorityoftheState,ClarendonPress,1988)、南加州大学古尔德法学院的安德瑞·马默的《法哲学》(PhilosophyofLaw,PrincetonUniversityPress,2011),都是在检视拉兹权威观的基础上对新分析法学派的继承以及对以德沃金为代表新自然法学派的回应。

而国外关于社会法学的研究的历史更是要追溯到历史法学派,包括萨维尼在内的历史法学派的学者对社会法学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真正的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应该是法国的孔德,其后有英国的斯宾塞、奥地利的贡普洛维奇,到了20世纪,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埃利希、庞德和坎托罗维奇,另外一些人因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也被看作是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如迪尔凯姆(又译作杜克海姆或涂尔干)、韦伯。

这当中以埃利希的“活法”理论、耶林的“权力斗争论”、韦伯的社会结构类型以及霍姆斯的经验论最具影响力。

至于乡村法治的问题,西方是否存在很难有一个确定的结论,毕竟同于中国这种泛宗教化社会环境下、以宗法制度指导下的乡村西方是不存在的,就很难说存在当代中国面对的乡村法治问题。

但诸如社会转型期遇到的“道德滑坡”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从社区到社会”、“从身份到契约”、“从机械一体化到有机一体化”,都面临着种种问题,都表现为一种社会现代化的问题样态。

但就以权威观为视角分析与讨论乡村法治的问题并未出现,或者说,西方没有中国当下乡村法治化的问题,自然以权威观视角观察乡村法治是没有意义,也就没有这方面相关的研究。

2、国内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不同于国外漫长的法哲学发展史,中国法学的发展应以晚清修律为起点,这种原初的萌芽,并未发展到权威观的研究问题,关于权威的研究也是引介奥斯丁、哈特以及拉兹的研究成果。

这其中主要以引入国外分析法学派的成果为表现形式,当然也有国内学者在权威观的基础上自己的思考和文章,主要是进入新世纪以后为主。

包括翻译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T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以及拉兹的《法律的权威》,还包括西北政法大学邱昭继翻译布莱恩·比克斯的《牛津法律理论词典》(ADictionaryofLegalTheory)、《法理学:

理论与语境》(Jurisprudence:

TheoryandContext)以及《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Law,LanguageandLegalDeterminacy),烟台大学程朝阳翻译的安德瑞·马默的《解释与法律理论》(InterpretationandLegalTheory)、《社会惯习》(SocialConventions)、尼尔·麦考密克的《修辞与法治:

一种法律推理论》(RhetoricandtheRuleofLaw:

ATheoryofLegalReasoning)等,还有凯尔森、魏因贝格尔、约翰·伽德纳、罗伯特·邓·乔治、斯科特·夏皮罗等人的作品。

除去对于新分析法学派的关注,国内对于新自然法学派也给予了关注,包括德沃金、富勒、马里旦、罗尔斯等人,引介他们的作品从侧面反观新分析法学派的问题所在,对新分析法学派进行修改和完善。

当然,对于国内学者自身的研究主要成果有王鹏翔《法律,融贯性与权威》、李翔《对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思考——论拉兹的权威理论与法治观及对我国的现实意义》、朱振《权威命题与来源命题——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种论证理路》、朱峰《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兼评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李桂林《拉兹的法律权威观》、《权威、合理性与法律——拉兹的法律权威论研究》等,对于法律权威的研究应该说处于一个初始阶段。

而对于社会学法学的研究,相对来说会稍早一点,同时和本文涉及的范本有着密切的联系,张艺谋执导、巩俐主演的《秋菊打官司》作为中国社会学法学的经典文本,以朱苏力教授的《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冯象教授的《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江帆的《法治的本土化与现代化之间:

也说秋菊的困惑》为契机,将法治建设的问题同社会法学密切结合起来,也引发了社会法学在中国的兴盛,甚至可以说风靡法学界。

随后的赵晓力的《要命的地方:

<秋菊打官司>再解读》、凌斌《普法、法盲与法治》、陈柏峰《秋菊的“气”和村长的“面子”:

<秋菊打官司>再解读》、尤陈俊《中国法治事业的空间因素和性别因素——从<秋菊打官司>的角色隐喻切入》等,仅以此文本进行全文搜索在知网上就能找到相关法理、法史文章229篇,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学法学的兴盛,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秋菊打官司”之后苏力、赵晓力、强世功等学者因为各种原因转向了其他的方向,由此社会学法学陷入了一段时间的沉寂,但法学学者、学子们对社会法学的热情并没有沉寂。

特别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之后,国内的NGO如雨后春笋一样涌出,对于社会本身的关注,再一次激发了社会学法学的活力。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法律与社会科学”年会之前在云南大学举办的“法律的经验研究”研习营,并进而在研习营的基础上由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出版了《法律的经验研究:

方法与应用》一书,这不仅仅是一项学术活动,更意味着社会学法学在中国的再次生发,更意味着法学学者对于社会本身的关注,这其中不乏特别关注农村的学者,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陈柏峰。

但是他们的关注大多数从别的角度,而非本文的这种以权威为角度,即使文章题目冠着乡村权威的问题,却不是拉兹式的服务性权威观。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中外法学》第27卷(2015年)第2期有一篇《中国法理法史学发展评价(2012——2013)》根据CSSCI中17类期刊。

报告将法理学研究分为本体论、方法论、运行论、交叉研究及比较法与法律全球化的研究,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可以分为两块: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及法理学与部门法的交叉研究。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主要包括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文学的交叉研究。

其中,法律与社会学交叉研究论文最多,依次为法律与政治学的交叉研究、法学与伦理学交叉研究、法学与文学交叉研究、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

虽然很难说社会学法学是法理学研究中的扛鼎者,但是却从其在法理学研究中受到的关注看出法学学者对于社会本身的关注。

最后需要澄清的是,本文力图避免这样的局面,而这种思考来源于支振锋的《西方话语与中国法理——法学研究中的鬼话、童话与神话》,支振锋先生批评学术研究中西方理论+中国问题=答案的做法,呼吁在法学研究中应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真正自由的思想、更为清醒和开放的心态来看待西方话语,将西话变成真话,服务于中国法理。

无论是采用韦伯的社会理想类型视角还是拉兹的服务性权威观视角,抑或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都是一种视角,目的在于发现中国问题并解决中国问题。

当然更不是对中国式的方法的妄自菲薄,而我们关注中国问题就意味着一种中国式的考量,而这种考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正是一种本土方法形成的过程,一种对照和反思西化方法以及参量本土因素的方法。

当然,我们要防止这样一种趋势:

自说自话。

无论是坚持何种角度,都应该是一种互动式的发展,无论是不同角度的法理学还是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闭门造车必然意味着消亡,即使是法理学也必须想鲜活的法律运用与社会迈足。

也唯有如此,才可能使本文得以存活和具有价值。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通过对农村传统权威的陷落与新的权威(法治权威)的构建的观察,以拉兹的服务性权威观为视角,展现社会转型期农村法治化过程中的问题,展开对农村权威现状的探讨,并分析原因,理清农村法治权威树立的思路,以期为解决农村法治化的部分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1、研究思路

本文以服务性权威观为视角,发现当前乡村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用权威观解释问题,内在的采用一种还原论的方式,将法治问题还原为社会权威问题,从传统权威的陷落以及新的法治权威展现出来的样态分析当前乡村法治问题的原因,并进而提出解决措施,即一种传统的问题-原因-措施的线性结构思路。

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一种文献研究法,辅之以定性研究法和社会实证观察法。

即基于笔者学术水平的限度,主要通过文献资料的阅读进而研究反思得出一定的结论,并对研究对象“质”的方面进行分析,对获得的材料进行思维加工达到认识本质;同时中间穿插日常生活中对该题的观察。

六、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2015年1月3日——2月2日:

阅读书籍,寻找课题;

2015年2月3日——2月9日:

确定方向,缩小课题范围;

2015年2月10日——2月16日:

确定课题,寻找相关书籍、文献;

2015年2月18日——4月30日:

阅读书籍、文献;

2015年5月1日——5月3日:

完成文献综述;

2015年5月4日——5月12日:

完成开题报告,并修改文献综述;

2015年5月13日——6月18日:

完成毕业论文正文;

七、参考文献

约瑟夫·拉兹:

《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安德瑞·马默:

《法哲学》,孙海波、王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朱峰:

《拉兹:

法律权威的规范性分析》,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凌斌:

《法治的中国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朱尔斯·L·科尔曼:

《原则的实践:

为法律理论的实用主义方法辩护》,丁海俊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安德瑞·马默:

《解释与法律理论》,程朝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于建嵘:

《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湖南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

徐爱国、李桂林:

《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李桂林:

《权威、合理性与法律——拉兹法律权威观研究》,在《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5期;

苏力: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陈柏峰:

《秋菊的“气”与村长的“面子”——<秋菊打官司>再解读》,《山东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赵晓力:

《要命的地方:

<秋菊打官司>再解读》,《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2辑;

尤陈俊:

《中国法治事业的空间因素和性别因素——从<秋菊打官司>的角色隐喻切入》,《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3期;

李清伟:

《权威、法治权威与中国的未来》,《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

《中国法理法史学发展评价(2012——2013)》,《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支振锋:

《西方话语与中国法理——法学研究中的鬼话、童话与神话》,《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

JosephRaz.EthicsinthePublicDomain:

EassysontheMoralityofLawandPolitics.Oxford:

ClaredonPress,1994;

AndreiMarmor:

《SocialConventions:

FromLanguagetoLaw》,Princeton,NJ:

PrincetonPress,2009;

OliverWendellHolmes,Jr.,TheCommonLaw,withanIntroductionbyThomasSchweich,Barnes&NoblePublishing,Inc.2004,p.1.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所在系(所)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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