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电大《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答案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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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电大《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答案作业

《民法学

(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填空:

1、招标 投标开标和决标  2、无权要求 双倍   3、保证 抵押 质押 定金 留置  4、委托人  5、债务人 6、运送合同 保管合同 委托合同 信托合同 居间合同  7、法定义务 公益义务

三、问答题:

1、答:

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⑵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⑶债的客体为给付。

⑷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2、答:

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3、答: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作业2参考答案

B8Q2\$h.y#1、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

答:

(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

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

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

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

许多国家法律还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

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

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

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

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例外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

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

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

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

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失。

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相关联性表现得尤为突出。

比如盗用法人名称或贬损法人名誉不仅会影响法人信誉、造成法人客户减少,还会造成法人与他人之间合同的履行困难及企业管理的混乱,这些无疑都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损失。

所以人身权与财产权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6c6K6`,T6CQ7T'z2z1Y2、你对公民隐私权的看法?

(参考第二十章具体人身权第六节隐私权

本题不要求有一致的观点。

答题的方向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要点是要划清隐私权的界限,加强立法,对公民的隐私给予必要的保护。

从隐私权的概念来讲,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隐私权是从保护权利主体内心世界不被干扰,正常生活不受干扰等方面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权的,只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缺的条件,必须指出的是任何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标准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破坏公共秩序、民俗的行为,他人都有权进行揭露和干涉。

作业3参考答案

5Y(`5P*D4F-s9g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2I1X8^7c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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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魂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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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i6b2c)R2{$h#G4u:

I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继承法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L3F%V)@(Y8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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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9W!

dY*[wk3h1R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法定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王乙的女儿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法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女婿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王乙女儿、王某女婿及王丙的妻子各得一份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王某女婿可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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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D7h8W6L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作业4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

8V,s(t)j0g:

c#I'y4i+1、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1Q&u+G3r,b#e1xy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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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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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0Y)B1p1[2g#j)V0W/{.v1]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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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f-n2v1{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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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5、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B2a+W1j9J2^!

r(^8i4W;t1p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6、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4p4U%n-?

8B/m&p4I8r&@3S2N$I二、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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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P#d.c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1、特定性  2、实际履行原则 正确履行原则  3、开标和决标  4、履行要求  5、无因管理之债  6、人格权 身份权   7、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8、被继承人死亡时  9、连带责任 3m(o7d"g1l8F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10、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7k0K5K4t!

I#`/V4]*X6z6IN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三、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C 

5、B 6、D .A:

c!

G$B+m/s,u+f,L"z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

7、C  8、D

 

8k8_*\.N3四、多项选择题:

7{9k+a1X"i0Y!

L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1、A、B  2、A、B、D  3、A、C、D 

4、A、B、C、D,j1l1px3[7F"G8o&\/@7M)v/_#d7O(B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5、A、B、C 

6、A、B、C  7、A、B、D  8、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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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r*l+S+M*['G2T4m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五、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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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T"O;A6A1O5z;M,l"J1、答:

⑴从属性。

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⑵预定性。

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围;⑶可靠性。

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的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原则,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确保债权的可靠手段;⑷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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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x/f%E8W"S2、答: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⑴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⑵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⑶内容具体确定。

(4)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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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

3、答:

(1)损失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实践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

影响。

构成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害。

财产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非财产损失包括人身损

害和精神损害。

(2)行为的违法性

它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违法行为有作为和不

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行为人

的行为及其事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

所谓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却仍然希望或听

任其发生;

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皮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却未

未遇见,或虽然预见却轻信损害后果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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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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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GZ1i(e%P(R$l7~8L$j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

答:

1、本案中,甲享有继承权,但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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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某的六间房屋是共同财产,在其第一任妻子去世时就应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曾某分得三间,其妻分得三间,然后曾某与其子甲共同继承其妻的遗产,即最后曾某获得4.5间房屋。

后曾某与某丙结婚,这4.5间房屋应看成一方婚前财产,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8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这4.5间房屋应作为曾某的遗产由甲继承,但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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