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98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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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987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有关《大清现行刑律》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对《大清律例》进行整体修改的基础上完成的

B、《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旧律中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的传统体例

C、《大清现行刑律》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大清现行刑律》仍旧保留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大清现行刑律》的相关知识。

《大清现行刑律》仅仅是对《大清律例》的局部修改而非整体修改;保留了“名例”作为总则;对于纯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因此,C项正确。

2.清末修律过程中,大量法律最终未能正式颁布,下列法律得以正式颁布施行的是:

(  )

A、《钦定大清商律》

B、《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C、《大清新刑律》

D、《大清民律草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颁布的相关法律。

《钦定大清商律》在1904年1月奏准颁行。

因此,A项正确。

3.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自由心证”的法律原则。

1935年《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

(  )

A、“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之。

B、“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依法判断之。

C、“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依事实判断之。

D、“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依经验判断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司法制度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自由心证”的相关内容。

即对证据的取舍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由法官据其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自由判断。

1935年《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

“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之。

”因此,A项正确。

4.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

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4年卷一16题,单选)

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

【答案】:

B

【解析】:

“纵囚”是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故A项正确。

“见知不举”,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故B项错误。

“失刑”是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故C项正确。

“不直”,是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故D项正确。

5.下列对清末官制改革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

B、户部改为财政部,兵部改为陆军部

C、在中央设置资政院,随后在地方设置咨议局

D、取消军机处、内阁,外务部、吏部照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官制改革。

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官制改革中司法机构的重大调整。

户部改为度支部:

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

清政府官制改革中,诸如军机处、内阁、宗人府、翰林院、步军统领衙门等“一切现制”,并未取消。

因此,A项正确。

6.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

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0年卷一14题,单选)

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

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

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1911年《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故B项“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的表述错误。

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专章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

该宪法第22条规定:

“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该第22条在明确列举的权利之外增加“兜底条款”,保证绝无遗漏。

这在1947年之前,中国没有,外国也没有。

因此,“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的评价是正确的。

D项只对该宪法“所列”权利的

7.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21题,单选)

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

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答案】:

C

【解析】: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4条规定: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

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据此,《临时约法》仅为临时宪法,并非“正式颁行的宪法”,故选项A说法错误。

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但是,根据《临时约法》,“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

8.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

(2011年卷一18题,单选)

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

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

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

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

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

”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

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

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

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

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

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

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榕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

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

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罪名与刑罚

【答案】:

B

【解析】:

根据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与故杀的关键区别是:

“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

”选项A、C、D均是“起意于殴杀之时”,故均最可能被认定为故杀。

而选项8“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

9.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

B、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

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

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1)内容。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10.有关清末修律,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日本人松冈义正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债、物权三编

B、《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

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D

【解析】:

①清末修律的基本特点就是中体西用。

所谓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指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的最新形式,固守中国的伦理纲常体制不变。

《大清民律草案》系仿效德日民法典编纂而成,共有五编:

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日本人松冈义正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债、物权三编,亲属和继承两章由于牵涉到伦理纲常,由中国的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故,AB选项均正确。

②《大清律例》是中国最后一部成文法典,清末修律是修订为《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废除了凌迟等酷刑,对民事活动不再科刑。

但《大清现行刑律

11.民国期间,被人们戏称为“贿选宪法”的是:

(  )

A、1913年“天坛宪草”

B、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

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北京政府的立法概况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贿选宪法”。

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直系军阀控制政权后,企图利用“法统”作工具以达政治目的而制定的。

曹琨急于当选总统,和国会议员间进行了一场交易,以每票5000元贿赂国会议员当选总统,国人蔑称此届国会是“猪仔国会”,曹氏是“贿选总统”,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被称为“贿选宪法”。

因此,C项正确。

12.清末商事立法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分别是由下列何部门负责制定的:

(  )

A、资政院和修订法律馆

B、修订法律馆和资政院

C、商部和修订法律馆

D、修订法律馆和商部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中的商事立法。

清末商事立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是由商部负责,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因此,C项正确。

13.下列有关清末司法机构调整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审判职能

B、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

C、实行审检分署,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实行审判监督

D、建立新式监狱。

改良狱政管理制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相关知识。

清末司法机构变革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因此,C项错误。

14.清末,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内外交困。

李鸿章谓之“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整个近代史涌现出无数仁人志士为中国之崛起殚精竭虑,艰苦探索。

关于他们的法律思想,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沈家本作为清末修律的代表人物,强调宪政共和,实行法治,司法独立,保障人权,严禁刑讯

B、孙中山先生受到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基础上,将我国传统的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纳入其中,形成了五权宪法

C、宋教仁主张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成立共和立宪国家,建立责任内阁,推行议会政治以监督政府

D、宋教仁同时强调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对外行政权归于中央,对内行政权归于地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A

【解析】:

沈家本作为清末修律的代表人物,强调宪政、实行法治、司法独立、保障人权、严禁刑讯。

沈家本主张君主立宪,而非共和宪政。

故A选项错误。

孙中山先生受到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基础上,将我国传统的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纳入其中,形成了五权宪法。

故B选项正确。

宋教仁主张:

(1)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成立共和立宪国家,建立责任内阁,推行议会政治以监督政府;(2)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对外行政权归于中央,对内行政权归于地方;(3)将地方行政主体划分为地方自治行政主体和地方官治行政主体。

故CD

15.杜甫有诗云:

“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

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

”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

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

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A

【解析】:

①A选项正确。

唐末开始用“典”或“典当”一词。

宋承唐制,规定了更加具体的制度。

②B选项错误。

西周的买卖契约成为“质剂”。

③C选项错误。

宋代典卖为附条件之买卖,又称“活卖”。

④D选项错误。

《唐律》中的“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注意《唐律》中的六赃制度包括: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16.1911年公布的《十九信条》的特点是:

(  )

A、扩大了皇族内阁的权力

B、扩大了百姓的权利

C、缩小了国会的权力

D、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权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有关知识。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廷统治者推行君主立宪最后破产的记录。

迫于压力,它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职权,而对人民的权利只字不提。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17.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

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2011年卷一16题,单选)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失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秦代危害皇权罪包括:

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等。

《焚书令》规定: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另外,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

故选项A、B、C体现了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色彩。

“失刑”罪,是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选项D是关于法官裁判不公的犯罪,不具有专制色彩,故应选。

18.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16题,单选)

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

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

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

【答案】:

C

【解析】:

秦律以大约六尺五寸的身高为成年标准,故A项错误。

在秦律,过失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从轻处罚而已,故B项“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的说法错误,故C项正确,不赘述。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才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

19.周代统治者尊重和善于利用传统习俗的规范作用,强调“礼从宜,使从俗”(《礼记》);《左传》中告诫后人:

(  )

A、“人弃常则乱兴”

B、“人弃君则妖兴”

C、“人弃常则妖兴”

D、“人弃常则贼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的特点和作用。

统治者尊重和善于利用传统习俗的规范作用,强调“礼从宜,使从俗”(《礼记》);告诫后人“人弃常则妖兴”(《左传》)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20.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该七种离婚的条件包括:

(  )

A、前贫贱后富贵

B、不顺父母

C、服三年丧

D、有所娶无所归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

其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被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

21.清末修律中首次引入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典是:

(  )

A、《大清律例》

B、《大清现行刑律》

C、《大清新刑律》

D、《暂行新刑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大清新刑律》的相关知识。

《大清新刑律》引入了西方的罪行法定刑法原则,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引入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典。

因此,C项正确。

22.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其刑事责任的执行标准是:

(  )

A、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B、等年龄达到,减轻刑事处罚

C、由其家长负完全刑事责任

D、负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事责任能力。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23.有关《钦定宪法大纲》,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由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

B、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C、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D、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权力,相对扩大议会和总理权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钦定宪法大纲》相关知识。

《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应急性宪法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权力,相对扩大议会和总理权力。

因此,D项错误。

24.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中的“气听”指:

(  )

A、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内容

B、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气色

C、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

D、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眼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

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

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

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载: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

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25.《唐律·名例律》规定: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17题,单选)

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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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D

【解析】:

根据唐律,类推只能在“断罪无正条”时进行,故A项错误。

根据唐律,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同于同类案件,故B、C项错误。

故本题应选D项。

26.《法经》六篇相当于后世《名例律》渊源的是:

(  )

A、《囚法》

B、《盗法》

C、《杂法》

D、《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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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2节>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内容。

《法经》共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囚法》又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捕法》两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

27.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吸收了中西方的思想,其中属于中国传统部分的是:

(  )

A、司法权,行政权

B、行政权、监察权

C、监察权、考试权

D、行政权、考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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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1节>孙中山的法律思想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认为“用五权宪法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

政府五权包括:

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

孙中山的宪法思想,受到了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同时将中国传统的考试和监察纳入其中,具有独创性。

因此,C项正确。

28.唐永徽年问,甲由祖父乙抚养成人。

甲好赌欠债,多次索要乙一祖传玉坠未果,起意杀乙。

某日,甲趁乙熟睡,以木棒狠击乙头部,以为致死(后被救活),遂夺玉坠逃走。

唐律规定,谋杀尊亲处斩,但无致伤如何处理的规定。

对甲应当实行下列哪一处罚?

(2015年卷一17题,单选)

A、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处斩刑

B、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应处绞刑

C、致伤未死,应处流三千里

D、属于“十恶”犯罪中的“不孝”行为,应处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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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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