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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

英文题目AnalysisInTheExceptionalRuleOfL/CFraudInGuangdongprovince

院系商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报告》

院(系)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论文(设计)题目

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

题目

来源

意义

题目来源:

学生自选。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手段。

据不完全统计在国际贸易中有80%以上的货款是由信用证方式结算的。

信用证的两个最基本特点就是独立抽象性和单据交易。

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有其局限性,很容易被国际贸易中欺诈者所利用。

目前,国际上普遍遵守的惯例是UCP600,但此惯例并未对信用证相关的欺诈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各国国内法必须对此进行补充。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牵涉的数额越来越巨大。

面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持贸易秩序,各国法院努力寻找遏制信用证欺诈的措施,于是欺诈例外原则逐渐地发展起来。

广东省是我国的出口大省,该省在信用证欺诈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具有很强典型性和的代表性,我国迄今为止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成文法制建设还不完善。

为了更好地维护广东省外贸企业的利益,完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施,对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探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

题目

研究

领域

状况

国内外有许多学者在信用证欺诈例外方面都有所研究,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再论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与欺诈例外制度的关系。

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若干问题研究。

3、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4、信用证欺诈例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5、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例外。

6、重构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7、试论信用证止付制度。

但上述方面的研究范围都比较广,迄今为止还没有针对某个具体区域进行研究,而广东省信用证欺诈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在我国具有很强典型性和的代表性,因此本文将对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探析。

内容

提要

实施

方案

本文首先对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情况进行概述。

其次,对广东省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包括广东省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国内外可以参照的信用证欺诈法律制度或实施救济的以往做法。

最后,结合案例分析并总结出广东省的外贸企业对于信用证欺诈可以采取的策略。

主要观点

主要

技术

指标

对于广东省信用证欺诈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各进出口企业要全面做好防范措施积极应对,具体措施如下:

作为进口商:

1、企业自身要注重假单据的防范,不能寄希望于银行。

2、要尽量为自己争取取证的时间。

3、货物装船后不能坐等货物到达,要随时了解货物所装船只的航程。

作为出口商:

1、拟定合同时对于合同中涉及到的信用证条款一定要逐条核查,要理解其中的含意,核查无误方能签订。

无论是进口商或出口商都必须注意的是:

1、企业内部要制定严格的外贸业务操作制度

2、要熟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的规定,并且要了解UCP600的新变化和新规则。

[1]李金泽.信用证与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210~216

[2]徐冬根.信用证法律与实物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72~175

[3]伏军.英美信用证案例选评[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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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岳荣.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若干问题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6.4~6

[6]周宵.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实施[D].四川大学,2006.12~15

[7]李玉红.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4.6~7

[8]韩超.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D].山东大学,2005.11~13

[9]钟金.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对策.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第4期

[10]张哲.信用证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

[11]金赛波.倒签提单是否构成欺诈.

[12]辛晴.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集团经济研究,2007,11

[13]P.Todd.CasesandMaterialsOnInternationalTradeLaw[M]Lo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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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GaoXiang,RossP.Buckley:

AComparativeAnalysisOfTheStandardOfFraudRequiredUnderTheFraudRuleInLetterOfCreditLaw,2003.120~12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16]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

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

摘要

广东省是我国的出口大省,近年来广东省信用证欺诈屡屡发生,当前法院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尚有一定难度,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问题亟待解决。

广东省外贸企业除了要在各方面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其自身还要不断提高企业的防范能力。

首先这些外贸企业应该对我国及国际上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相关法规进行了解并熟悉,以便在出现信用证欺诈问题时能更好的处理,但最重要的还是要在进出口交易中做好一系列防范措施,以防止欺诈的发生。

【关键词】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ABSTRACT

GuangdongisamajorexportprovinceinChina.InrecentyearsL/CfraudusuallyhappensinGuangdong.Currently,bringL/Cfraudexceptionalruleintoexercisestilldifficult,theproblemofL/Cfraudexceptionalruleisstilltoberesolved.Guangdongforeigntradeenterprisesneedcooperatewiththejudiciaryactively,aswellasitsownenterprisesshouldbecontinuouslyimprovethepreventivecapacity.FirstofalltheseenterprisesshouldbeknowntherelevantrulesandlawsofL/CfraudexceptioninChinaandothercountries,inordertodealwithaL/Cfraudbetterwhentheyfaceit.ButthemostimportantthingistodoagoodjobinaSeriesofprecautionarymeasuresintheimportandexporttransactionstopreventfraudhappening.

【Keywords】GuangdongL/CfraudexceptionalruleofL/C

 

目录

引言1

第一章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2

1.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2

1.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广东省的实施3

第二章广东省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制度4

2.1广东省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制度的现状4

2.2广东省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可以参照的法律制度及做法5

第三章广东省外贸企业对于信用证欺诈的应对策略10

3.1广东省外贸企业进口商品时的主要措施10

3.2广东省外贸企业出口商品时的主要措施13

3.3广东省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交易中都必须强化的方面14

结束语17

参考文献18

谢辞19

 

引言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牵涉的数额越来越巨大。

面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维持贸易秩序,各国法院努力寻找遏制信用证欺诈的措施,各进出口企业也开始注意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于是欺诈例外原则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广东省是我国的出口大省,该省在信用证欺诈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具有很强典型性和的代表性,我国迄今为止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

为了解决和完善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施,从而更好地维护广东省外贸企业的利益,并使各外贸企业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地防范,对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探析很有必要。

 

第一章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1.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结算方式,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然而由于信用证制度的不完善性,在便利贸易的同时也给不法商人留下了可乘之机。

信用证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其根本原因就是信用证所遵守的独立抽象性原则。

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顾名思义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和抽象性。

其独立性体现在信用证和与其相关的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合同是相互独立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承兑等操作不受这些基础合同的约束;其抽象性体现在对信用证的处理仅仅是基于抽象的单据之上,银行只对单据表面进行审核,而对这些单据所涉及到的货物并不进行检查。

正是由于这样才保证了信用证支付的便捷高效,使得国际贸易结算更加成熟统一。

但凡事有利必有弊,虽然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十分严格,新的UCP600更是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进行了细化,要求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但是还是有一些不法商人会利用银行只对单据表面进行审核,并不核查货物的做法,想办法或对单据进行伪造,或在货物上做手脚等等,进行一系列的欺诈。

由于这些欺诈问题越来越突出,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缺点也一天天显现出来。

为了维护被欺诈人的利益,维持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各司法部门则必须对这种情形出台一些办法予以遏制,于是便产生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就是针对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而言的,一般情况下,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在表面上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这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来说的。

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针对的却是另一种欺诈的情况。

这种欺诈的情况就是:

一旦有证据证明交易中存在欺诈的事实,银行就有权拒付货款。

这样欺诈例外原则就能对被欺诈的一方起到保护作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即使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表面上严格与信用证相符,一旦银行或者开证申请人具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欺诈或者提供了伪造的单据,银行有权不对欺诈性单据付款,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颁发禁令或其他措施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或者在付款后仍有追索权。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一个补充。

在交易中存在欺诈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拒付货款,这就是遵守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被欺诈人的利益,完善信用证制度。

这样两者相辅相成,促使信用证支付方式既高效又安全。

 

1.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广东省的实施

广东省信用证欺诈的案例虽然频频发生,但对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却是少之又少。

这一原则的实施要求起诉方对交易的欺诈事实进行举证,而对这一方面的规定目前尚未成熟,实际运用时在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方面具有很大的难度。

如果对当事人的举证标准规定得太过严格,那对于受害者来说,取证的工作就很难进行,因为在交易中要找到特别具体的确凿的证据难度非常大,这样当事人就难以取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就没有实际意义了,但要是举证标准比较宽松的话,其后果甚至有可能会动摇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使得信用证制度产生更大的问题。

广东省法院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只能由法官自由把握衡量,但基本上会遵照这样的标准: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尊重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要适当加以限制;在举证方面,会充分考虑当事人取证难的问题,不要求举证方提供绝对确凿的证据,但要有足够证据证明欺诈事实的存在。

当然法院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同意当事人申请禁令的,只有在严格符合上述条件时才会考虑给予相关救济。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对广东省的外贸企业来说,目前影响并不是很大,但是企业对此方面的情况还是都会有所了解。

广东省外贸企业对这一原则的存在普遍都比较清楚,虽然这一原则目前在实际运用上有些困难,但企业在面临信用证欺诈时也会努力争取法院的救济。

 

第2章广东省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制度

 

2.1广东省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制度的现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施和完善历来是各个部门所关心问题,对此,各部门都积极想办法从各个方面进行解决和完善。

我们从法律方面、行政方面、经济方面等等,都有相应的解决和完善的方法。

对于广东省外贸企业来讲,眼前最应该熟悉并掌握的就是相关法律,学会利用法律解决问题,本文主要就从法律方面来介绍。

广东省是我国的出口大省,外贸企业在近八成的交易中都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对于信用证欺诈防范意识比较薄弱的广东外贸企业,信用证欺诈的案件也是屡屡发生,这里多数企业都有过或大或小的损失,信用证欺诈的类型也是五花八门。

经过长期总结,我们发现对于进口商和出口商的主要欺诈类型会有所区别。

对于进口商来说,他们所遇到的伪造单据的欺诈居多,而在进出口结汇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箱单、质检证明或商检证明以及原产地证明等众多单据中,伪造得最厉害的是商业发票,其次就是海运提单。

而对于出口商欺诈的主要类型就是软条款信用证的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中的条款往往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或者在信用证中带有限制信用证生效的附加条件,从而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

由于广东省许多外贸企业对于信用证条款的审核比较大意或者由于实践经验不足、业务能力有限,而软条款又比较隐蔽,很多企业都不能及时发现软条款,导致软条款的欺诈越来越多,企业深受其害。

当这些外贸企业发现受到欺诈时,他们最需要的就是寻求法律的帮助,以挽回或减小损失。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正是针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弊端所引起的信用证欺诈问题而采取的解决办法。

目前总体来说,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制度很有限,也不全面,有待在各方面进行补充或制定相关专门法,而对此方面,广东省还尚未有所补充。

这使得广东省在面对受欺诈人对法院提出司法救济的申请时,很难做出非常恰当的决定,司法部门处理起来相当困难,不能全面维护好受欺诈人的利益。

面对当前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为了更好地维护广东省外贸企业的利益,广东省有关司法部门正积极行动,调动各方面对广东省当前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密切配合,根据广东省信用证欺诈的特点和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需要,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施出台一些更适合广东省情况的更加详细可行的规定或文件,以期在面对广东省信用证欺诈例外问题时能够更好的处理。

 

2.2广东省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可以参照的法律制度及做法

当前,由于广东省对信用证欺诈例外还没有出台更详细具体的相关规定或文件予以补充,所以在出现此方面问题时,法院除参照我国历年颁布的各项制度以及国际上相关法律和做法外,还没有其他针对广东省内情况所出台的文件可参考。

2.2.1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设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9年《纪要》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绝对性的基础上,还确立了以下欺诈原则的框架性的条件:

①法院冻结令仅适用于经充分证明的信用证欺诈;②冻结令不应限制信用证下正当持票人的收款权利;③颁发冻结令的时间应是不迟于开证行对外确定性的承担付款责任之时而不是尚未对外付款之时。

《纪要》还指出采用这项保全措施一定要,要事先与银行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慎重处理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发出《关于慎重处理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问题的通知》指出,“在开证行承兑的汇票尚未转让、贴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3)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下款项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

“①严格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

信用证交易与基础交易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得因为基础交易发生纠纷而裁定止付开证行所开立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②严格坚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条件。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信用证项下存在欺诈,且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并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但如果信用证已经承兑并转让或者信用证已经议付,仍不得裁定止付。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高度重视,严禁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随意裁定止付有关信用证项下款项,已经作出错误止付裁定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4)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而制定的。

其中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了信用证欺诈及其法院的司法救济的发式和相关法定程序。

它是目前关于信用证欺诈最权威的一部司法解释。

其中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做了如下规定: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九条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2.2我国法院针对信用证欺诈所实施过的具体做法

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方面的问题时,我们还可以参考我国法院针对信用证欺诈实施救济的以往做法,借鉴一些有益的做法,但同时也要避免相类似的不当的处理。

(1)冻结信用证下款项的支付。

以往的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案例中,法院往往都是采取发布冻结令,或者是“冻结信用证下款项的支付”等做法。

冻结令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当买方发现有信用证欺诈时,就会向法院起诉卖方并申请冻结开证行信用证下的待付款项。

(2)海事强制令

海事强制令是海商海事案件中的一项特殊法律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在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且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的情况下,为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2.2.3国际上对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相关立法及具体做法

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或相关做法也具有一定意义,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传统都不一样,所以我们要借鉴的就是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如颁布禁令的条件、欺诈认定的标准等等。

适当参照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我国法律的发展。

(1)英美法系

在英美判例法国家里,古老罗马法格言“欺诈使得一切无效”是其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

于1972年正式公布的《美国统一商法典》是所有成文法规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作了详尽规定的唯一一部成文法规。

它对促进信用证领域的法律和实务的发展起着很大作用。

为适应信用证实践的发展,1991年美国对该法典进行修订,并于1995年通过。

修订本第5-109条“欺诈与伪造”中专门对欺诈例外和法院禁令作了规定。

规定如下:

“a.当各项单据表面上严格符合信用证条件或条款,但其中某项必要单据属于伪造或带有实质上的欺诈性,或者兑付此项提示将为受益人对开证人或申请人进行实质欺诈提供便利时:

①开证人应兑付提示,如果提出兑付要求的是(Ⅰ)已善意给付对价且未得到伪造或实质欺诈通知的被指定人;(Ⅱ)已善意履行保兑责任的保兑人;(Ⅲ)信用证项下已被开证人或被指定人承兑的汇票的正当持票人;(Ⅳ)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延期付款义务的承受人,只要承受人已给付对价又未得到关于伪造或实质欺诈的通知,而且承受行为又是在开证人或被指定人承担延期付款义务后作出的;

②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开证人只要善意行事,即可兑付或拒付提示。

b.如果申请人宣称某项必要单据属于伪造或具有实质上的欺诈性,或者兑付提示将为受益人对开证人或申请人进行实质欺诈提供便利,具有充分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暂时或永久禁止开证人兑付某一提示,或者针对受益人或其他人采取其他相类似的补救方法,但以法院查明下述情况为前提:

①开证人承担的已承兑汇票或延期付款义务所适用的法律不禁止此种补救方法;

②因采取补救方法可给予受到不利影响的受益人、开证人或被指定人以充分保护,使其不遭受损失;

③按照相关州的法律使某人获得补救的所有条件已被满足;

④根据提交给法院的资料,提出伪造或实质欺诈理由的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更大,而且提出兑付要求的人不符合a款第①项的保护资格。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中,德国没有专门的信用证成文法。

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是根据其德国民法典的第242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受益人对合同权利的滥用确立的。

在瑞士法下,跟单信用证就是商业信用证,在瑞士商法典和民法典中没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根据其民法典中对于指令合同和授权付款合同的规定结合起来适用于信用证案件。

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

(3)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救济方式

a.禁令

国际上,各国普遍使用的信用证欺诈救济方式就是签发禁令。

一旦法院签发了禁令,则银行在有效时间内就不能付款。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给予信用证以禁令,只有在严格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特别的情况下,作为非常重要的例外才会签发禁令给予救济:

①有信用证欺诈行为存在。

②银行和法院不得主动启用“欺诈例外”即法院遵照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则,不能主动颁布禁令,主动干预到信用证欺诈中去。

b.扣押

扣押救济是为保证起诉方在判决诉讼胜诉后能马上收回款项,在提起诉讼前扣押被诉人的相应的财产。

我国的冻结令就与美国同类信用证诉讼中的扣押救济相类似。

 

第3章广东省外贸企业对于信用证欺诈的应对策略

针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实施的一些问题,作为外贸企业,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是要避免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只有从源头上避免了欺诈的发生,一切问题都能迎刃而解,而且这也是我们制定信用证欺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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