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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银行稳健、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授信是指##银行对非自然人客户的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既包括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等额度的核定,也包括额度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 概念释义:

(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是指授信业务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实施、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人员,是指##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评估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审批人员、实施人员、授信后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要求。

(四)本指引所称授信调查(包括评估,下同),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与方法,针对授信客户和业务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实、分析论证,并提出调查意见和建议。

(五)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查,是指授信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政策、制度,对移交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独立的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六)本指引所称授信审议,是指各级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七)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议等情况和结论对授信业务做出决策。

(八)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实施,是指授信实施人员按照要求落实限制性条款、签订授信合同、办理担保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审批要求和合同约定发放信用。

(九)本指引所称授信后管理,是指从事授信后管理的人员,按规定对授信后风险进行持续监测、计量、控制与处理。

(十)本指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贷款五级分类次级类及以下授信,或用信主体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损失的授信。

(十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评价是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是授信风险集中管理部门。

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制定和修订授信政策制度,拟定全行授信风险战略规划;一级分行及以下信贷管理部门在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从事授信风险管理工作。

逐步建立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

有条件的行可以实行信贷风险经理派驻制,由上级行直接向下级行派驻负责授信审查或授信后管理的信贷风险经理,增强授信风险垂直管理能力。

第五条 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第六条 ##银行授信工作实行主责任人制度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和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策人为授信工作各环节主责任人,对出具的授信意见及本环节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具体经办工作的有关人员为授信经办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二章 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授信工作坚持“先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后提供信用”的原则。

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单一客户(含集团性客户)按规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均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八条 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客户申请与受理→授信调查(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报备)→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信用收回。

(一)客户申请与受理:

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授信调查:

明确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调查报告→移交审查部门。

(三)授信审查:

审查部门受理→确定审查人员(或成立联合、交叉审查小组)→实施审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审查报告→按规定提交贷审会审议。

(四)授信审议与审批。

对按规定需要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贷审会按规定对提交的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果进行决策。

对贷审会否决的事项,有权人不得审批同意。

(五)报备。

对按规定需要报备的授信业务,业务审批后、实施前应按规定向审批行的上一级行进行报备。

报备否决的授信业务,不得进入实施程序。

(六)授信实施。

经审批(报备)同意的授信业务,落实限制性条款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用信合同,落实担保等法律手续,提供信用。

用信合同生效之前或限制性条款落实前不得对客户提供信用。

(七)授信后管理。

授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以及授信审批时提出的管理要求,对授信客户及每笔授信业务进行持续监测评价与管理。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理。

对问题授信,应按规定采取清收保全措施。

(八)信用收回。

按照用信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条件收回客户信用。

第九条 授信工作的一般方法包括:

实地调查、间接调查、分析论证、专家咨询、民主决策等。

(一)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

授信调查应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手段,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实地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到客户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面谈、核实账务等手段获取客户有关信息;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通过有效手段从客户之外的第三方(包括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同业、中介机构、客户上下游企业、公开媒体等)获取客户的有关信息。

(二)分析论证。

在获取完整、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的前提下,通过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拟授信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和论证,针对客户行业特点、资信状况及授信业务特点,有效识别各类风险并提出必要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三)专家咨询。

对集团性客户授信、情况复杂的大额授信、疑难授信等,可以视情况在调查评估或审查、审议环节,聘请外部专家提供咨询。

(四)民主决策。

对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提交贷审会进行民主审议并按规定投票表决。

 

第三章 授信受理与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条 各级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授信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

经营行客户部门根据上级行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银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

第十一条 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客户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

对集团客户授信或大额授信根据需要可由相关行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

各级行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

第十三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包括:

(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

(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

(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

(九)根据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

(十)##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

非初次申请授信的客户,##银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

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调查方法。

授信调查人员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职调查,做好如下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记录:

(一)实地调查。

1、账务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判断客户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有效;了解、判断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合理、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如有必要,应实地查阅客户有关财务报表和账簿,对关键财务数据要核实“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对关键或异常会计科目或重大交易行为如有必要可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对大额或异常应收款项或交易如有必要可向客户的对手单位进行查询核实等。

2、面谈制度。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需要选择与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或财务、生产、存货管理、销售等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股东、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资产和信用状况、个人主要经历、个人道德操守、个人综合素质,以及客户的真实经营战略和实际经营管理能力。

建立面谈记录制度,调查人员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对面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面谈内容等予以记载。

面谈笔录不得由客户代为记录,并作为信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3、实地走访。

对下列项目,调查人员应亲赴客户现场和相关场所,实地调查、取证和核对:

(1)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初步判断客户的项目施工进度、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实际状况是否与账务反映相一致,是否与客户申请授信的资料相一致;

(2)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存货的存放地,判断“账实”是否相符;了解、判断固定资产、存货的物理状况及价值情况,如固定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是否进行了编号管理、存货“残、次、冷、背”情况是否突出等;

(3)提供##银行抵(质)押的动产和不动产,了解、判断抵质押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抵质押资产的物理状况和价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间接调查。

主要通过查询##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S)、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了解客户及保证人用信状况及用信记录。

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到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以及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询或索取相关资料,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对客户及保证人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客户)和竞争对手咨询,侧面了解客户和保证人的实力、生产、经营、信用、同业地位等状况;通过收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有关客户及保证人的报道,获取相关信息。

对公证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社会机构、人民团体提供的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证明书、信函等原件可直接采信;对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方可采信;对客户和担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料须经核实后方可采信。

第十五条 对客户及担保人的实地调查原则上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客户经理共同负责。

对集团性客户授信、大额授信等情况复杂的授信业务,可采取多人或多级行联合调查的方式。

授信调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同时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调查内容。

授信调查内容应涵盖授信申请人、关联企业、担保人的整体情况和具体授信业务情况。

(一)授信申请人调查。

1、主体合法性调查。

对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调查认定。

主要调查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

对授信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

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授信法律文件的资格和条件;

对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用信和担保的,调查认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用信、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需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包括授信申请人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历史沿革、治理结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管理人员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

3、客户信用状况及与##银行合作关系调查。

对授信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重点对授信申请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历史信用记录、履约记录、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分析。

对授信申请人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关系进行调查,包括基本账户是否开在##银行、主要货款结算、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是否通过##银行进行、日均存款额是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及是否与##银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货款归行率是否与##银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客户是否配合##银行日常的信贷监督和资金账户监督等,测算客户对##银行的综合回报率。

4、非财务因素调查。

主要包括:

客户所处行业的国家行业政策、所处区域的区域经济政策、区域信用环境、所处行业的供求关系状况及变化趋势;客户在所处行业中的位次、市场占有率、发展前景、竞争优势等情况;客户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内控及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客户经营战略是否与市场需求变化相适应、生产技术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产品市场供求状况、产品定位和市场细分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备稳定的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当年及未来一段时期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等。

5、财务因素调查分析。

主要包括:

(1)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授信调查工作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通过询问与观察、必要的实地调查、分析报表勾稽关系、审阅审计报告、复核重点会计科目、分析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及编制合并报表方法的延续性、适当性等手段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2)财务调查与分析。

对客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财务报告中的重要财务数据与总账、明细账(凭证)进行核对;对客户长、短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收益能力等核心指标与同业或行业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是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分析客户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与前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外过度担保的问题,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敏感度分析;分析未来可能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合理预测客户未来的现金流,对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认定。

6、对集团性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调查工作人员除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查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客户主要关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用记录、信用状况;

(2)集团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有无核心竞争力,跨行业经营对其融资能力和主营业务发展有无构成实质性影响;

(3)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严重的少数人控制、操纵公司经营和决策的问题;

(4)关联交易是否正常合理,有无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虚增资产、降低负债和夸大经营业绩以骗取、套取银行信用,或者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虚增负债、抽逃利润以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5)对外投资比例是否过高,是否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构成实质性影响,企业对外投资的失利对集团本级经营的影响能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6)对外担保是否过于频繁,是否存在超能力对外担保现象;

(7)是否存在信用过度集中风险,##银行信用在整个集团对外融资构成中是否占据过高比重;

(8)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分,包括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否主要在##银行落实担保,由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信用比重是否过高,在##银行信用中采用有效资产担保的份额是否与##银行信用在客户整个银行信用中的比重相匹配等;

(9)与##银行合作意愿是否较好,是否愿配合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必要的授信管理。

(二)担保调查。

主要包括:

1、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

参照本条第

(一)款对授信申请人的调查内容对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合法性、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保证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实力以及与用信人的关联度情况、保证人是否超能力担保、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经济纠纷等事项进行调查认定。

2、抵(质)押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

主要包括抵押资产、出质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权属是否清晰,权证是否齐全,能否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效法律手续;抵(质)押资产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质)押率是否恰当,抵(质)押资产是否易于变现;设定抵押之前,抵押物有无出租,是否重复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有无拖欠工程款;保证金来源是否清晰,质押的票据、存款等是否真实等。

(三)授信用途调查。

主要对授信用途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认定,包括调查认定授信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范围;用信人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授信使用合法性手续是否齐全;客户授信需求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真正用于该授信企业或该授信项目;用信人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购销合同是否真实;票据业务、贸易融资业务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等。

(四)授信综合效益分析。

包括授信业务带来的直接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等)以及通过授信业务可能带来的间接收益,包括客户关系维护、低成本存款、结算业务收入、可能带来的其它优质资产业务以及授信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等。

第十七条 建立同业间客户信息沟通机制。

通过银行同业协会或其他有效途径与其他商业银行相互验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大型客户或项目积极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多家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贷款方式,以有效分散和降低风险。

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当业务竞争。

第十八条 授信分析与论证。

调查过程中及调查活动基本结束后,调查人员须认真分析与论证以下主要内容与事项:

(一)合规性认定,授信申请人及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授信项目的各种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授信申请用途是否合规、合理;授信业务是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二)安全性认定,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稳定,客户是否符合##银行的准入条件、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客户信用风险是否控制在合理的水平、是否存在过度授信的现象、客户未来的现金流能否保证按期偿还##银行授信;是否落实了第二还款来源,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

(三)风险控制措施,针对各类授信风险,是否落实了或能够落实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授信预期综合效益分析,授信收益是否能够有效覆盖该笔授信业务可能的风险损失。

第十九条 全部调查程序结束后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或授信调查表。

授信调查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式、基本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包括客户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经营管理者素质,主要关联企业等情况;

(三)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农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四)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行业状况及市场分析,客户近年来的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分析其连续性、合理性及可信性,对客户所处行业及市场地位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具体授信业务的分析评价,包括授信的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授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用信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先进性及适用性、资金落实情况、产品及市场评价等;

(六)授信担保情况及担保能力分析;

(七)授信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八)综合效益分析;

(九)结论。

是否同意办理该项业务,对授信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费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五级预分类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管理要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授信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授信调查表的格式由总行或授权一级分行根据具体授信业务特点制定。

未经总行或一级分行授权,一级分行以下行无权制定授信调查表格式。

第二十条 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补充资料应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授信审批过程中,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状况的重大事项时,授信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实地调查,并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

必要时,经行长同意,信贷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客户部门联合进行实地调查。

重大事项包括:

(一)客户外部经营环境或外部政策发生重大变动;

(二)客户组织架构、股权结构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

(三)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涉及重大纠纷或诉讼;

(五)客户对其他银行违约;

(六)客户还款意愿、合作态度发生明显变化;

(七)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八)其他。

 

第四章 授信审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授信审查人员按制度、按程序独立履行审查职责。

各级行应为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履行审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查的基本目的和任务,是以客户部门移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银行业务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复核和审查,充分揭示授信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授信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授信审查以风险审查为核心,主要内容包括:

(一)授信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备;

(二)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基本资料是否齐备,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环节是否存在重大纰漏,调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

(三)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授信用途及条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银行信贷政策、制度;

(四)授信业务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分:

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评价与授信业务相关的行业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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