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央企电力集团投资控股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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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央企电力集团投资控股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某央企电力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央企电力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北京市、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和各控股金融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中“工资”指员工各项应发报酬的总称;“应发工资”指标准工作状态下该(每)月应发工资;“年终奖”指年末一次性发放的奖金。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四条公司执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工作日每天工作8个小时。

上午工作时间为8:

30-12:

00,下午工作时间为12:

30-17:

00。

第五条如因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或出现特殊情况,公司保留对工作时间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

调整以公司正式通告内容为准。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六条员工迟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的视为迟到,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的视为早退。

第七条员工出现以下情况的,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或者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的。

(二)擅自离岗,在办公时间内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享受各类假期期满后未到岗,且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的。

(四)因故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又未补办相关手续的。

(五)伪造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

(六)因公外出,事毕不返,擅自在外逗留的,在外逗留的期间按旷工处理。

(七)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

(八)工作时间无故擅自离岗2-4小时(含)视为旷工半天。

(九)工作时间无故擅自离岗超过4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一天。

第八条自然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4次(30分钟以内)的视同旷工一天,之后每多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九条迟到、早退、旷工的管理

(一)员工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工资30元。

(二)员工旷工期间,扣发其旷工天数相对应当月应发工资,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发当年年终奖的50%;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取消年终奖,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累计旷工超过10天(含)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各单位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于每月5日前对上月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汇总(附件1)、核对和公布。

员工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综合管理部进行申诉。

综合管理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情况调查,形成申诉调查报告,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员工的考勤记录将作为考核及年终奖金发放的依据。

第四章加班、调休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8小时以外工作的,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由员工本人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交综合管理部备案,否则不属于加班,不予安排调休或计发加班费。

第十二条员工在休息日、非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由部门安排员工调休。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休假管理

第十三条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和提供的额外假期类别有:

年休假、婚假、丧假、病假、孕产及哺乳假、事假、探亲假及路程假。

其中婚假、丧假、孕产及哺乳假、探亲假及路程假按照自然日计算;年休假、病假和事假均按照实际工作日(不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计算。

第十四条员工请假的最小单位为半天。

第十五条法定节假日

(一)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时间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执行。

(二)按照国家规定妇女节和青年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3月8日,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青年节,28岁及以下员工放假半天。

上述假期如果为休息日,则不再补假。

第十六条年休假

(一)年休假,又称带薪年休假,按照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即实际法定工龄确认。

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员工档案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前任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可掌握的有效依据计算员工的实际累计工龄。

(二)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按累计工龄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龄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累计工龄不满12个月的。

2.调入当年已在原单位休完年休假的。

(四)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新入职员工,司龄不足一年的,不享受该年度年休假。

(五)员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年休假的,员工应主动申请年休假,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员工本人申请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员工年休假可以分段安排,也可以折抵病假、事假。

年休假应在本自然年度内使用,原则上不可跨年使用。

(六)如果非因工作安排,员工未休完当年年休假,视同员工自愿放弃休假,公司不予任何补偿。

(七)如果因工作安排,员工无法在当年内安排年休假的,由员工填写年休假变更申请表(附件3),经部门负责人阐述申请理由并审批,综合管理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可以将员工当年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在下一自然年度安排休假,或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孕产假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九)员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全额发放。

(十)员工离职时已休年休假天数超过当期按比例折算的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在离职结算中按照事假标准予以扣除。

当年超额已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离职时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按工龄应当享有的年休假天数,计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属于超额年休假。

第十七条婚假

(一)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年龄结婚的员工,可以享受3天婚假。

女员工年满23周岁、男员工年满25周岁以上初次结婚的,婚假可以延长至10天(含3天规定结婚假)。

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使用完毕,不得分阶段申请。

(二)员工申请婚假应当出具《结婚登记证》;新调入的已婚员工申请婚假,应当提供未休婚假的证明。

(三)员工符合享受探亲(探父母)假,且在探亲期间结婚的;或者配偶在外地工作,需要赴配偶所在地结婚的,不再另给予婚假,可以按照探亲假规定给予假期。

(四)婚假假期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五)婚假期间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全额发放。

第十八条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及旁系亲属(指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的,给予丧假3天。

(二)需要赴外地处理丧事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三)丧假假期包括非工作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四)员工丧假期间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全额发放。

第十九条病假

(一)员工因伤病休息1个工作日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销假时提供提交医院出具的病休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原件。

员工因伤病连续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的,须在销假时提交医院出具的病休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原件。

住院治疗的,须在出院后一周内提供出院诊断书。

(二)员工患病可以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按自然日计算,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统计周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以内

5年及以上

6个月

12个月以内

10年及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以内

5年及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以内

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以内

15年及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以内

20年及以上

24个月

30个月以内

医疗期自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

在规定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三)员工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公司员工病假期间工资应按工龄和本人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具体为:

病假天数(年累计)

工龄

工资待遇

15天以内

应发工资照发;年终奖照发

15天(含)至45天

应发工资照发;应得年终奖=年终奖-年终奖×实际缺勤天数/250

45天(含)至125天

10年以内

发本人应发工资的90%;应得年终奖=年终奖-年终奖×实际缺勤天数/250

10年(含)以上

应发工资照发;应得年终奖=年终奖-年终奖×实际缺勤天数/250

125天(含)以上

10年以内

发本人应发工资的70%,无年终奖

10年(含)以上

发本人应发工资的80%,无年终奖

(四)员工病假期间不享有公司给予的用餐补助。

第二十条孕产及哺乳相关假期

(一)员工或员工配偶的生育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凭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和医院诊断证明或围产检查记录,享受产假、陪产假待遇。

(二)女员工按医生规定日期进行的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三)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妊娠满8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0天。

(四)女员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达到晚育年龄增加奖励假30天。

(五)配偶生育,男员工可在子女出生后1个月内凭子女出生证明申请享受3天陪产假。

(六)女员工的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凭子女出生证明申请哺乳假。

每天哺乳时间1小时,哺乳时间不累计,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小时哺乳假。

员工应在产假结束上班第一天,填写请假单,明确每天固定的哺乳时间,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方可使用。

(七)产假假期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八)员工休产假期间应发工资正常发放,年终奖按该年度休产假天数/365扣除。

(九)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凡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员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按相关规定申领后,全额发放给本员工。

(十)女员工产假期间享受国家法定社保、公积金及公司补充保险。

(十一)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该情形结束。

(十二)员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医院开具的休假建议和病休证明给予计划生育假。

第二十一条事假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停止工作处理个人事务,可申请事假,但是须说明不能正常工作的事由。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员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事假涉及员工隐私的,公司有义务为员工保密。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事假天数

工资待遇

20天(含)以内(月累计)

应得当月工资=当月应发工资-当月应发工资×实际缺勤天数/21.75;应得年终奖=年终奖-年终奖×实际缺勤天数/250

21天(含)至3个月(年累计)

应得当月工资=当月应发工资-当月应发工资×实际缺勤天数/21.75;年底扣发50%年终奖

3个月(含)以上(年累计)

应得当月工资=当月应发工资-当月应发工资×实际缺勤天数/21.75;无年终奖

第二十二条探亲假和路程假

(一)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且不能利用休假日和休息日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经公司核实后,可按本规定享受探亲假。

(二)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包括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仍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以探亲一次,假期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探亲一次,假期20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探亲一次。

新入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仍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可以安排首次探亲假,假期20天。

(四)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五)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同住,或者与其中一方能够在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六)已婚员工当年与配偶团聚连续满30天(不包括女员工在产假期内与配偶团聚的时间),或者在四年内与父亲或者母亲团聚连续满20天的,未婚员工当年与父亲或者母亲团聚连续满20天的,不再享受四年内或者当年应当享受的探亲假。

(七)探亲假假期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探亲路程所需时间,按照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直接往返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

(八)探亲假期结束,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经批准后,超假时间可以抵顶年休假,仍不足的可按请事假处理。

(九)员工在探亲途中遇自然灾害或者事故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经单位批准,超假时间可以计为路程假。

(十)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期间应发工资正常发放,年终奖按该年度休探亲假期和路程假天数/365扣除。

第六章休假管理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或危急情况,员工各类请休假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附件4),经过公司逐级审批。

第二十四条员工履行请假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未获得审批同意即擅自休假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五条员工休假结束后,本人须在上班当日向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类休假结束后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特殊原因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在销假时补齐相关手续,否则已休假期视同旷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审批权限

(一)公司领导班子请假,须按集团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含主持工作副经理)、各控股金融企业班子成员请假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除

(一)、

(二)情况以外的公司员工请假1日内(含1日),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1日以上,由公司领导审批。

(四)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岗,主管领导有权不予准假、缩短假期或延期准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

某央企电力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年月考勤签到表

部门:

序号

姓名

日期

小计(次)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迟到

旷工

1

 

 

 

 

 

 

 

 

 

 

 

 

 

 

 

 

 

 

 

 

 

 

 

 

 

 

 

 

 

 

 

 

 

 

2

 

 

 

 

 

 

 

 

 

 

 

 

 

 

 

 

 

 

 

 

 

 

 

 

 

 

 

 

 

 

 

 

 

 

3

 

 

 

 

 

 

 

 

 

 

 

 

 

 

 

 

 

 

 

 

 

 

 

 

 

 

 

 

 

 

 

 

 

 

4

 

 

 

 

 

 

 

 

 

 

 

 

 

 

 

 

 

 

 

 

 

 

 

 

 

 

 

 

 

 

 

 

 

 

5

 

 

 

 

 

 

 

 

 

 

 

 

 

 

 

 

 

 

 

 

 

 

 

 

 

 

 

 

 

 

 

 

 

 

6

 

 

 

 

 

 

 

 

 

 

 

 

 

 

 

 

 

 

 

 

 

 

 

 

 

 

 

 

 

 

 

 

 

 

7

 

 

 

 

 

 

 

 

 

 

 

 

 

 

 

 

 

 

 

 

 

 

 

 

 

 

 

 

 

 

 

 

 

 

填表人(签名):

部门负责人(签名):

日期:

备注:

考勤标识:

正常:

√;迟到/早退:

×;旷工:

○;公差:

□;休假:

△年、△长、△病、△工、△婚、△丧、△产、△陪、△事、△福等(依次指年休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事假等)。

附件2

某央企电力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年月份加班申请表

部门:

姓名:

岗位:

申请加班日期

是否法定假日

申请加班事由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申请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审批

综合管理部

备案签收

附件3

某央企电力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年休假变更申请表

部门

姓名

岗位

入职日期

本岗位

到岗日期

申请日期

当年年休假天数

当年已休

年假天数

当年未休

年假天数

年假变更

申请

特申请将本年度剩余未休年休假天数变更为下一年度年休假休假。

签字:

日期:

部门负责人意见

综合管理部

负责人意见

公司领导

意见

综合管理部

备案签收

备注: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时,须将同意员工年休假变更的具体理由和原因进行说明,以便管理层审批参考。

附件4

某央企电力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请假单

姓名

部门

岗位

请假类别

□年休假□病假

□婚假□丧假□事假

□产假□陪产假□哺乳假

请年休假须提前至综合管理部进行假期信息核查后交部门负责人签字。

请假事由

申请人签名:

.

日期:

起止时间

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合计:

假期信息

核查记录

经核查,请假人本年度年休假共天,已休天,

本年度剩余年休假天。

综合管理部签字:

日期:

部门负责人

意见

 

公司领导意见

 

综合管理部

备案签收

 

销假时间

销假人

见证人

备注:

休假请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单和证明材料应在休假前提交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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