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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审计监察制度

集团监察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机构设置职责及工作内容2

第三章工作权限3

第四章工作程序3

第五章纪律监察4

第六章工作纪律5

第七章罚则5

第八章附则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与监督,防范经营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的基本管理规章,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部公司各部门、各区域公司(含子公司)及下属各医院,及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察监督。

第三条

总部审计监察工作是以总部总经理领导下的审计监察总监负责制,全面负责总部范围内的各项审计监察工作;审计监察总监由总部总经理聘任,对总部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职责及工作内容

第四条

总部公司专设审计监察部为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执行机构,在审计监察总监领导下负责总部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监察业务。

第五条

审计监察总监工作职责

(一)组织规划总部审计监察近期及长远发展计划;

(二)主持总部公司范围内各项经济活动内部审计监察工作;

(三)负责组织完善总部内审监察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分管总部审计监察部日常管理工作;

(五)参与总部有关经济活动的讨论和项目的决策工作;

(六)协调处理总部内部审计监察关系和矛盾;

(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专项审计、监察和其他任务。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订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实施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内部审计监察制度的拟订与落实、制度建设与执行状况监督、经营业绩审核和确定、资产运营状况监督、重大合同审核与跟踪、项目招投标及预决算汇审与监督、经营管理规范性审核与监督、内控咨询服务、舞弊行为监察和处理等),并提交审计报告;

(三)负责跟踪审计发现的整改与落实;

(四)根据总部总体工作部署,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监察工作除履行以上常规业务审计监察任务外,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总部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专项审计监察。

(一)总部及所属控股公司集管人员离任审计监察;

(二)总部所属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三)对基建工程(含装饰、装修)招投标、概(预)算、决算和款项支付使用进行审计监察;

(四)对总部范围内的重大异常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五)对总经理认为需要的特殊事项进行审计监察。

第八条

审计监察工作可交叉协作,并可临时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监察项目,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妥善处理人际关系,促使审计监察的过程能够得到有效沟通。

第十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总部公司的各项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察职责,不受其他任何关联单位或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时,如与被审计监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安排,审计监察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各项制度、预(决)算报告、合同、经营目标责任书、各类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监察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会议,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独立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有权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书面建议,促使其加强内控管理;根据审计监察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总部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各项制度和财经纪律行为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对违反总部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各项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总部公司总经理提出行政或经济处罚的书面建议。

第十六条

对于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反总部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相关制度、并有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坏的事项,经与单位负责人提出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监察部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直接上报总部审计总监,报经总部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以及无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公司,有权建议该公司负责人责成解决,并有权提出书面处罚意见的建议,报经审计监察总监审核,报经总部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在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公司,有权提出表扬和嘉奖的建议,报经审计监察总监审核,报总部总经理批准兑现。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临时下达的审计项目,拟定具体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监察总监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被审计单位,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进点后传达审计通知书,并立即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人员在审计期间,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总部及控股公司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二十二条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监察总监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如未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的视为同意该征求意见稿,审计监察部门依据反馈意见的合理性确定最终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负责人根据最终审计报告,起草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书,报审计监察总监复核,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书上报总部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经总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依照审计报告具体时间要求,书面回复审计建议采纳及执行情况。

审计监察部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总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进行申诉,总部审计监察总监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定期选择性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落实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确保审计监察成果的有效。

第五章纪律监察

第二十八条

总部审计监察部是代表总部总经理接待和处理员工申诉、检举和控告的专业部门;受理总部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所有员工和关联单位及员工对各级领导干部违反公司制度和其它制度、违反上级管理指令、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及其它损害公司利益、败坏公司风气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二十九条

总部审计监察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察:

(一)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利用公司各类资源进行不正当的业务,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公司的工作部署、重大任务及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恶劣的;

(四)对基层员工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置之不理,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的;

(五)办事效率低,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六)对员工的申诉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其他涉及企业廉政和违纪行为的事项。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对上述违纪行为进行监察工作时,被审计监察单位、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者总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级并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审计监察人员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意见和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在办理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内部行政、人事、财务及各经营部门等机构予以协助;在办理纪律监察事项中,可以采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监察手段。

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职责范围内的,移交有权的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接受移交的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审计监察部。

涉嫌犯罪的,报经总部总经理同意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经营绩效考核期内,各单位目标责任人如出现上述监察事项的行为且有证据证实的,审计监察部对目标责任的兑现有否定权;正在调查中的,暂停目标责任兑现;绩效考核的最终结论由总经理表决。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接受总部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员工的监督,对其违规和不法行为,各公司、各部门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可通过总部公司官网所留联系方式及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第三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严格保守举报人员信息秘密,对于泄露举报人员信息和事项的审计监察人员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慎重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滥用和泄露机密资料。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监察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在执行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对构成处罚条件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罚则予以相应的审计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无论违纪、违规金额的大小,都应当对违规和违纪的公司和相关人员作如下审计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各种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被挪用的资金;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存在违纪、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根据事实和情节的轻重,在审计处理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六)上述条款可同时并用;以上处罚由审计监察部做出处理意见,经总部审计监察总监审核,报总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跟踪落实。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关于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相关刑律的规定依法报告有关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未达到犯罪标准的,除追回或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开除处理。

(一)挪用公款;

(二)侵占公司财产;

(三)收受贿赂和回扣。

第四十一条

在公司经济往来业务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品、酬金未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备审计监察部且未上交所属公司的;

(一)价款在3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行政处分,没收并给予接受礼品同等价款的罚款;

(二)价款在300元以上的,给予调离本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给予接受礼品同等价款的罚款;

(三)以上两条累犯者(两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隐瞒不报、私设“小金库”的行为,除全额收缴外,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与年终考核挂钩、扣除年终考核总分值20%-100%、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相关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且未上报,除收缴非法所得、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与年终考核挂钩、扣除年终考核总分值20%-100%、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处理,并给予5,000-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相关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支现金:

是指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而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行为;

(二)违规开支:

是指本单位不符合制度规定支付的不合理、不真实或变相支付的开支;

(三)公款私存:

指将单位资金以公司指定以外的个人名义进行的私自存款行为;

(四)白条抵库:

指出纳员处以不具有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时签批手续的单据抵冲库存现金的行为;

(五)不按公司规定的付款审批程序付款;

(六)私分商品,侵占公司材料、物资的;

(七)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

第四十四条

以上所列的违纪、违规行为凡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总部总经理批准,审计监察总监主持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按上述处罚条款中规定的罚款金额一律交总部公司财务。

罚款未在规定日期内上交的,由所属公司财务按审计处罚通知在月发工资中予以扣除后上缴。

第四十六条

凡本制度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每一位员工均有权向总部审计监察部举报。

第四十七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依照总部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调离本岗位以上的行政处分或1,000-10,000元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监察人员的人员及行为,总部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以上行政处分或1,000-10,000元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监察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拒绝审计监察或者拖延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监察结论的,总部公司将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1000-5,000元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20日起试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部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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