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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和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做到考核有指标,奖惩有标准,最大限度地调动集团公司广大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荣辱感。

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全基金管理制度

一、安全基金的建立

用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隐患整改和奖励等专项支出。

按照分块管理的原则,属于集团公司直管的二级单位应计提的安全基金按月提交集团公司财务处专户储存。

属于集团所属各公司管辖的基层单位应计提的安全基金按月提交到本公司财务处专户储存,并按月由分公司提交费集团公司财务处。

二、安全基金计提(或收取)标准

1、19座(含19座)以下的营运客车与城市公共汽车,每车每月10元;

2、20座(含20座)以上的营运客车,每车每月15元;

3、营运货车每车每月10元;

4、出租车辆或非营运车辆不分车型每车每月6元;

三、结算时间:

每月结算一次,与财务处同各单位的结算同步。

四、结算方法:

安全处开列结算通知单送财务处,财务处凭结算通知单向各单位收帐。

五、会计核算:

各二级生产经营单位计提(或收取)安全基金,随同当月的各项应交款一同交到集团公司财务处,并在应交应收款结算表或交款明细表中单独一行反映。

具体业务操作由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监督执行。

六、安全基金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基金。

安全基金支出的审批权属集团公司安委会与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即:

5万元以上必须由主任签批,1-5万元由副主任签批,1万元以下由安委办主任签批。

财务处应严格管理,严禁挪为他用,不准越权审批,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七、罚款资金管理

各基层单位对超速超员、酒后驾驶、不参加安全学习等违规与肇事等收取的罚款全部列入本单位安全基金,按安全基金的使用围管理和使用;集团公司安委会和安全处实施处罚收取的罚款,全额交集团公司财务处列入安全基金。

罚款必须使用处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写明被处罚单位(集体)或个人与处罚事实。

八、安全生产考核奖励

第一条年度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兑现,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论功评奖,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的,由集团公司推荐参加上级评奖。

第二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条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和预防意识强,领导干部和管理者工作扎实、有较强的安全责任心,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

4、坚持安全例会,抓好宣传教育。

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安全学习、安全检查两项工作必须按要求达到95%以上。

5、完成和超额完成与集团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所列的安全、经济、技术各项指标,应交集团公司的包缴费与安全基金等各种费用全额到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先进驾驶员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全年无违章行为、无任何大小责任事故。

2、认真履行驾驶员安全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年度参加单位安全学习12次以上。

3、认真做好爱车例保工作,按规定进行车辆和GPS监控终端的维护保养,随时保持车辆与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4、完成和超额完成与集团公司签订经营合同中的各项安全、经济、技术指标,并按规定期限缴纳各项费用。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年度无违规行为,无任何大小责任事故。

2、认真组织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教育活动,采取形式多样的手段保证本单位合作经营从业人员月考核参学率达到100%,认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围亲自参加和组织事故处理,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

3、爱岗敬业、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积极完成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4、坚持原则、勇于抵制“三违”行为。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安全单项奖励

集团公司法人依照每年与各分管领导签订的安全责任书考核兑现,分管领导与各经营单位按安全责任书签订项目考核,对各经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专职安全员实施兑现。

除以上奖励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发给奖金100—1000元,表现特别突出的、另行给予记功或晋薪的奖励。

1、在生产工作或行车过程中、与时发现和临危不惧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功人员。

2、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中,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施救工作,指挥有方、措施有力,工作积极、成绩显著,使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者。

3、其它方面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第六条评比奖励围和名额

安全主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当年度生产情况,按照安全目标管理的考核控制指标要求,拟定安全评比奖励围和名额,提交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组织评奖。

九、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与省、市对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追究的有关规定,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不履行安全职责,不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与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调度、违章行车、违章操作,玩忽职守以与酿成各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等,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对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与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实事、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分级管辖”的原则进行审核决定。

第三条处罚等级分类

1、对单位的处罚:

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红牌警告、停业整顿和关闭五个等级

2、对责任人处罚:

通报批评、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八个等级。

3、法律责任追究:

由国家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条处罚围与原则

参照本单位当年度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规定的奖励围和奖金比例,对应其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进行处罚。

第五条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对二级单位与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一、通报批评

凡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3-4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一下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按事故责任分别给予二级单位与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罚:

1、次要责任:

经营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1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2、同等责任:

经营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2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记录在案1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3、主要责任:

经营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3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记录在案1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4、全部责任:

经营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4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4000元,并记录在案2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二、黄牌警告

凡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5-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1-400万元的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按事故责任分别给予二级单位与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罚:

1、次要责任:

经营单位黄牌警告限期整改2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记录在案1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2、同等责任:

经营单位黄牌警告限期整改3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记录在案1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3、主要责任:

经营单位黄牌警告限期整改4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4000元,并记录在案18个月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4、全部责任:

经营单位黄牌警告限期整改5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5000元,并记录在案3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三、红牌警告

凡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401-600万元的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按事故责任分别给予二级单位与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罚:

1、次要责任:

经营单位红牌警告限期整改3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2500元,并记录在案1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2、同等责任:

经营单位红牌警告限期整改4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5000元,并记录在案18个月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3、主要责任:

经营单位红牌警告限期整改5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7500元,并记录在案2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4、全部责任:

经营单位红牌警告限期整改6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0元,并记录在案3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四、行政处分

凡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按事故责任给予二级单位第一责任人以下处罚:

1、次要责任:

第一责任人罚款20000元,并建议集团公司给予行政警告,记录在案2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

2、同等责任:

第一责任人罚款30000元,并建议集团公司给予行政记过,记录在案2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

3、主要责任:

第一责任人罚款40000元,并建议集团公司给予行政记大过,记录在案3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

4、全部责任:

第一责任人罚款50000元,并建议集团公司给予行政降职,记录在案5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

5、其他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与行政处分,按管理权限和承担责任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报集团公司行政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发生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对集团公司与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一、凡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401-600万元的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按事故责任分别给予集团公司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罚:

1、次要责任:

集团公司全面整改3个月;法定代表人罚款2500元,并记录在案1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并1年不准提、升职务;

2、同等责任:

集团公司全面整改4个月;法定代表人罚款5000元,并记录在案18个月不准参加先进评选;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并18个月不准提、升职务;

3、主要责任:

集团公司全面整改5个月;法定代表人罚款7500元,并记录在案2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并2年不准提、升职务;

4、全部责任:

集团公司全面整改6个月;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0元,并记录在案3年不准参加先进评;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并3年不准提、升职务;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按事故责任分别给予集团公司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罚:

1、次要责任:

全集团公司进行全面整治3个月;法定代表人罚款20000元,并处给予行政警告,记录在案2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并2年不准提、升职务;

2、同等责任:

全集团公司进行全面整治6个月;法定代表人罚款30000元;并处给予行政记过,记录在案2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并2年不准提、升职务;

3、主要责任:

集团公司进行全面整治9个月;法定代表人罚款40000元,并处给予行政记大过,记录在案3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并3年不准提、升职务;

4、全部责任:

集团公司进行全面整治12个月;法定代表人罚款50000元,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降职,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5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5、其他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与行政处分,按管理权限和承担责任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报集团公司行政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发生劳动者伤亡责任事故和火灾责任事故对二级单位与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一、通报批评

凡发生一次重伤或致残1人以上(含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5-20万元的劳动者伤亡责任事故或火灾责任事故,给予经营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1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记录在案1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二、黄牌警告

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1-60万元的劳动者伤亡责任事故或火灾责任事故,给予经营单位黄牌警告限期整改4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4000元,并记录在案18个月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三、红牌警告

凡发生一次死亡3-4人,或直接经济损失61-100万元的劳动者伤亡责任事故或火灾责任事故,给予经营单位红牌警告限期整改5个月;第一责任人罚款7500元,并记录在案2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

四、行政处分

1、凡发生一次死亡5-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1-200万元的劳动者伤亡责任事故或火灾责任事故,给予第一责任人罚款20000元,并建议集团公司给予行政警告,记录在案2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

2、凡发生一次死亡10-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1-400万元的劳动者伤亡责任事故或火灾责任事故,给予第一责任人罚款30000元,并建议集团公司给予行政记过,记录在案2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

3、凡发生一次死亡2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401-600万元的劳动者伤亡责任事故或火灾责任事故,给予第一责任人罚款40000元,并建议集团公司给予行政记大过,记录在案3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

4、凡发生一次死亡30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的劳动者伤亡责任事故或火灾责任事故,给予第一责任人罚款50000元,并建议集团公司给予行政降职,记录在案5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或提、升职务;

5、对肇事者与其他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与行政处分,按承担责任和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报集团公司行政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发生劳动者伤亡责任事故和火灾责任事故对集团公司与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1、凡发生一次死亡5-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1-200万元的劳动者伤亡责任事故或火灾责任事故,集团公司全面整改4个月;给予法定代表人罚款2500元,并记录在案1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并1年不准提、升职务;

2、凡发生一次死亡10-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1-400万元的劳动者伤亡责任事故或火灾责任事故,集团公司全面整改6个月;给予法定代表人罚款5000元,并记录在案18个月不准参加先进评选;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并18个月不准提、升职务;

3、凡发生一次死亡2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401-600万元的劳动者伤亡责任事故或火灾责任事故,集团公司全面整改8个月;给予法定代表人罚款7500元,并记录在案2年不准参加先进评选;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并2年不准提、升职务;

4、凡发生一次死亡30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的劳动者伤亡责任事故或火灾责任事故,集团公司全面整改12个月;给予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0元,并记录在案3年不准参加先进评;相关责任人按比例处罚并3年不准提、升职务;

第九条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对于失职、渎职、、违纪的二级单位有关责任人,集团公司根据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调查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失职、渎职、、违纪的集团公司有关责任人,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附则

1、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负责实施。

2、被出示黄牌或红牌的单位应写出整改措施交集团公司安全管处部审核后执行;第一责任人、安全主要责任人和经营主要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

3、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一经核实,从重处罚。

4、本规定不影响司法机关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

5、本规定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与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与管理责任有关的事故。

如:

涉与未按有关规定、制度执行,违章指挥、违章调派车辆运行或生产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的事故。

第十一条本制度修订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委会。

十、记录在案教育处罚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控制违规行为,避免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云交运安[2000]522号文件精神,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集团公司《记录在案教育处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记录在案》)。

第二条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记录在案》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措施,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宣传教育,增强驾驶员防止严重违规的免疫力和自控力,确保运输安全生产。

第三条严格管理,强化监控

严重违规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严格管理、减少失误,避免管理缺陷,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各单位领导干部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客运和危货车辆的监控,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第四条落实责任,建立违规档案

建立违规档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是分析事故规律、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对严重违规客车驾驶员和管理者与业务人员实行记录在案制度,要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建立健全违规档案,完善安全考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第五条记录在案与教育处罚

管理者、业务人员、经营者与驾驶人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依法经营,确保安全;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超速处罚

1、凡发生1次超限速10%以下的由各分公司在部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2、凡发生1次超限速10%-50%,持续时间超过20秒以上的,处每20罚款5元。

3、凡发生1次超限速50%,持续时间超过20秒的,处每20秒罚款30元。

4、若三天罚款金额超过200元的,除罚款外,驾驶员必须到警示教育学习一次。

若一周罚款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除罚款与参加警示教育中心学习外,处停班一次处罚。

二、超员处罚

1、凡发生1次超员10%以下的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到本公司安全学习1小时。

2、凡发生1次超员10%以上至20%以下的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100元;并处经营车辆停班1次,经营者和驾驶人到本公司进行安全学习4小时;驾驶人在本公司部记录在案,取消《准驾证》1个月。

3、凡发生1次超员20%以上至30%以下的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200元;并处经营车辆停班2天,经营者和驾驶人到本公司进行安全学习1天;驾驶人在本公司部记录在案,取消《准驾证》2个月。

4、凡发生1次超员30%以上至40%以下的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300元;并处经营车辆停班2天,经营者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1天;驾驶人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取消《准驾证》3个月。

5、凡发生1次超员40%以上至50%以下的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500元;并处经营车辆停业3天,经营者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1天;驾驶人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取消《准驾证》1年。

6、凡发生1次超员50%以上的分别给予经营者罚款1000元;并处经营车辆停班5天,经营者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5天;驾驶人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取消《准驾证》,且终生不得申领集团公司《准驾证》。

三、经营者和驾驶人的其它违规处罚

1、凡不参加安全学习1次,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补安全学习2小时,并处各罚款50元;

2、凡发生1次将客车交给无集团公司《准驾证》和《客运资质合格证》的人驾驶的,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100元;并处经营车辆停班1天,经营者和驾驶人到本公司安全学习1天;交车者在本公司部记录在案,取消《准驾证》1个月。

3、凡发生1次将客车交给驾驶资质不合格的人驾驶的,分别给予经营者和交车者各罚款200元;并处经营车辆停班2天,经营者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1天;交车者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取消《准驾证》6个月。

4、凡发生1次将客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分别给予经营者和交车者各罚款500元;并处经营车辆停班5天,经营者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1天;交车者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取消《准驾证》1年。

5、凡发生1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500元;并处经营车辆停班5天,经营者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1天;饮酒驾车者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取消《准驾证》2年。

6、凡发生1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给予经营者罚款1000元,并处经营车辆停班5天,经营者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5天;醉酒驾车者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取消《准驾证》,终生不得申领集团公司《准驾证》,移交公安交警依法处理。

7、以上没有规定的违规处罚,由集团公司安委办根据情节参照以上比例作出处罚。

四、营运车辆肇事处罚

持集团公司《准驾证》,在完成单位指派任务的行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均按所负事故责任处罚:

1、一般事故处罚标准:

(1)次要责任:

按承担事故损失金额,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1%;并处经营者和驾驶人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1天;

(2)同等责任:

按承担事故损失金额,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2%;并处经营者和驾驶人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1天;驾驶人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一年重复肇事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取消《准驾证》1个月;

(3)主要责任:

按承担事故损失金额,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3%;并处经营者和驾驶人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1天;驾驶人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一年重复肇事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取消《准驾证》2个月;

(4)全部责任:

按承担事故损失金额,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4%;并处经营者和驾驶人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1天;驾驶人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一年重复肇事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取消《准驾证》3个月;

2、重大事故处罚标准:

(1)次要责任:

按承担事故损失金额,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1%;并处经营者和驾驶人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1天;驾驶人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取消《准驾证》1年;

(2)同等责任:

按承担事故损失金额,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2%;并处经营者和驾驶人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1天;驾驶人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取消《准驾证》,3年不得驾驶集团公司所属的货运车辆,终生不得驾驶集团公司所属的营运客车;

(3)主要责任:

按承担事故损失金额,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3%;并处经营者和驾驶人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1天;驾驶人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取消《准驾证》,5年不得驾驶集团公司所属的货运车辆,终生不得驾驶集团公司所属的营运客车;

(4)全部责任:

按承担事故损失金额,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4%;并处经营者和驾驶人到集团公司安全学习1天;驾驶人在集团公司部记录在案,终生不得驾驶集团公司所属的一切车辆。

3、特大事故处罚标准:

(1)次要责任:

按承担事故损失金额,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1%;并处取消经营者的经营权和驾驶人的《准驾证》,记录在案终生不准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经营和驾驶车辆;

(2)同等责任:

按承担事故损失金额,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2%;并处取消经营者的经营权和驾驶人的集团公司《准驾证》,记录在案终生不准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经营和驾驶车辆;

(3)主要责任:

按承担事故损失金额,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3%;并处取消经营者的经营权和驾驶人的集团公司《准驾证》,记录在案终生不准在集团公司经营和集团公司驾驶车辆;

(4)全部责任:

按承担事故损失金额,分别给予经营者和驾驶人各罚款4%;并处取消经营者的经营权和驾驶人的集团公司《准驾证》,记录在案终生不准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经营和驾驶车辆;

五、非营运车肇事处罚

1、私自驾车办私事肇事:

按承担事故损失金额,分别给予交车者和驾驶人各罚款8%;并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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