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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内部租赁管理办法

机械设备内部租赁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项目施工的需要,提高设备资产和运营水平,根据总公司要求成立了劳务公司机械租赁站,将原各分公司和各项目部保管使用的设备集中到机械租赁站统一管理,实行租赁。

第二条 

机械租赁站应立足全公司,面向市场,本着优质、薄利、守约的原则,优先服务公司内部单位,而后服务社会市场。

第三条

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在优质、优价和优良服务的前提下,应优先向机械租赁站租用。

在公司内无法租用调剂、确实需要租用社会上的机械设备时,分公司应将拟租用的机械设备的合同文本报总公司工程技术部,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机械设备租赁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分公司各个项目部根据施工需要,由本项目工程部门提前十五天将所需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租用时间及施工地点上报劳务公司机械租赁站,劳务公司机械租赁站应及时安排在两天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五条 

机械租赁站在能够满足项目所需租用的设备时,与租用设备的项目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用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合同期满如项目仍需要继续使用,分公司提前五天通知机械租赁站,双方签订续租合同。

第六条  

内部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公司统一制定的设备租赁合同(见附表),机械租赁站应及时将合同报送公司工程技术部、财务部各一份。

第三章

租赁设备的管理

 第七条

  租赁设备在进场和退场时,机械租赁站、使用项目双方应对设备状况进行全面的验收鉴定,并填写验收记录,双方签字确定。

机械设备出租时,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况;机械设备退租前,使用项目要提前十五天通知机械租赁站,使用项目应对所租的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维修,达到公司规定的验收标准。

如果使用设备的项目未对租用机械进行保养、设备达不到验收标准时,由使用项目进行赔偿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使用设备的项目未经双方鉴定确认、擅自将设备退租的,将按未退租办理。

租赁双方如有争议,可报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协调解决。

 第八条

  机械设备的租赁采取带操作司机和不带操作司机两种方式进行租赁:

1.大型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制度,大型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随机操作人员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下令到机械租赁站、隶属机械租赁站管理。

大型主要施工机械在出租时必须带随机操作人员,由机械租赁站负责配备项目所需要的随机操作人员,机械租赁站将随机操作人员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给相关项目下达驻勤令。

租赁站派出的司机应是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人。

机械租赁站派出的司机工资及福利待遇由租用设备的项目负责,比照项目相应标准发放。

 大型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主要有:

挖掘机(各型)、推土机、装载机(2M3及以上)、发电机(120KW及以上)、砼输送泵(各型)、砼搅拌输送车(各型)、空压机(电动20M3/min或9M3/min及以上)、汽车起重机(12T及以上)、自卸汽车(15T及以上)、基础钻机(各型)、龙门吊(各型)等 。

公司鼓励职工个人投资大中型施工机械,挂靠在劳务公司机械租赁站统一管理安排,公司可以推荐挂靠机械的职工在公司的工程项目中承揽施工任务。

机械租赁站的随机操作人员要对所操作设备的保管、维修和保养负责,并要及时填写运转记录。

要服从项目的正确指挥,主动配合项目完成生产任务,对不服从正确指挥、不精心保养机械和不负责任的司机,项目可退回司机,由租赁站负责处理。

租赁站派出的司机对项目的违章指挥,有权进行抵制,并向机械租赁站及时反映,确保安全生产。

机械租赁站的随机操作人员要经常与项目的机械技术人员沟通,如实反映设备的技术状况,防止机械带病运转,到保养周期时,主动向项目提出保养申请。

 2.一般小型的机械设备进行出租时,机械租赁站不派操作人员,项目必须选派持有同类机械操作合格证的司机上岗操作。

3.对社会进行出租时,机械租赁站一律派操作司机。

公司机械租赁站在公司内部项目不需要时,可将闲置的机械对外出租,由机械租赁站对外签订租赁合同,机械租赁站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和法律顾问处审核其单价及有关条款。

机械租赁站对社会出租的机械租费一律交给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拨付给机械租赁站对外出租机械的随机人员工费,另外再拨付给机械租赁站对外出租机械租费的20%,作为机械租赁站的机动费用。

 第九条

  项目要把租用公司租赁站的机械设备列入本项目的管理范围,对所租用的机械设备要科学合理使用,要有充分日常维护、保养时间。

 第十条

  在租赁期间,租用设备的项目要做好机械的安全停放、保养和养护工作,如发生机械被盗、配件丢失及损坏等,项目应负责赔偿和修理、修复并正常支付租赁费用。

租用期间,项目在未征得机械租赁站同意时,不得将机械对外转租。

 第十一条

  大型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出现较大的质量故障,项目现场没有能力解决、需要机械租赁站排除或维修时,一般情况下,在600公里范围内,机械租赁站维修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在600公里以上,机械租赁站的维修人必须48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

机械租赁站的人员差旅费由机械租赁站负责,其他费用由项目承担。

 第十二条

  机械设备在出租期出了机械事故,租用项目要及时通知机械租赁站,并上报公司工程技术部,由三方共同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由于随机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机械事故,直接损失由机械租赁站承担,在维修期间要核减租费,同时对随机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由于租用设备的项目指挥不当或违章使用,而随机操作人员又没有拒绝的,其直接损失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一半,在修复期间不核减租费。

随机操作人员提出了反对意见,而租用设备的项目强行违章作业造成的机械事故,直接损失费由项目承担,在修复期间不核减租费。

 第十三条

  车辆、走行机械或其他机械设备在租用期间发生交通或人身伤亡事故时,租赁双方应积极配合公司或地方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并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确定所需要承担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对划分给我方的责任,由项目承担。

 第十四条

  租赁站出租机械设备的大修、三保由机械租赁站负责,在修理期间核减租费。

上述机械设备的零修及三保以下的各级保养由租赁设备的项目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十五条

  机械租赁站在项目进行机械的大修、三保时,项目经理部要积极予以配合,设备修理所需的货币资金由所在项目经理垫

付,再从机械设备租费中扣除同等数额的费用。

 第十六条

  租赁设备的大修、三保,由机械租赁站按照计划修理规范组织施修,竣工后由公司工程技术部验收并在竣工单上签认,此单作为公司财务部拨付费用的依据。

第四章

租赁费用的收取

 第十七条

  出租机械所用的燃润油、防冻液、电力等均由使用设备的项目承担,并按照机械租赁站提出的牌号、规格以及加注容量定期加注、补充和更换。

项目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油料,违规加注引起的机械故障及后果由租用设备的项目负责。

 第十八条

  出租机械的进场运输由机械租赁站组织实施,退场运输由项目组织实施,所发生的往返运输费用的现金由项目垫付,项目把所发生的往返运输费用转到机械租赁站,往返运输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组织设备运输时,应尽量利用返空车辆运输,以降低运输费用。

机械租赁站将运输发生费用的单据上报公司财务部,作为公司财务部拨付费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租用期间的养路费、运营管理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年审等由租赁设备的项目承担。

项目可将机械设备租用期间所需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汇给机械租赁站,机械租赁站积极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出租的在帐机械设备的租赁单价收取当地市场租赁单价的70%,报废在用设备的租赁单价收取当地市场租赁单价的30%左右。

在此条件下,项目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凡是公司机械租赁站能够提供的都不能租用外部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

  租用机械设备的机房、安装基础和防护设施由租用设备的项目负责,费用由项目承担,租赁站提供必要技术支持;机械

设备的安装由机械租赁站负责,项目应积极配合,给予人员,安装机具等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租费计算有两种方法:

 1.租费日期自租赁机械运出之日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日历天数,租费=租赁单价×租赁日历天数。

 2.租费以完成的实物工作量计算,租费=租赁单价×已完成的实际工作数量。

 第二十三条

  租费按季由机械租赁站依据机械租赁合同制单,报公司财务部,货币资金由公司财务部统一代为收取。

公司财务部扣除

机械租赁站应上缴公司费用之后的余额返还给机械租赁站,对于机械租赁站周转费用,每月由公司工程技术部制单,核定机械租赁站的人员工费、管理费和自修设备的修理配件等费用,并将此费用单据交给公司财务部,作为拨付费用的依据。

公司财务部再在机械租赁站机械设备大修、三保的验工金额中扣除同等数额的费用,从而使机械租赁站良好有序的运行。

第五章

租赁设备的其他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退租后的设备如需就地存放时,由租用设备的项目负责保管和养护,所发生的费用由机械租赁站承担。

项目代保管期间,

如未能对机械设备进行妥善保管、保养而导致机械设备丢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承担。

代保管期间如进行维修、试运转应记录在案,双方签认,作为向机械租赁站索取费用的根据。

机械设备代保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撤点时间。

 第二十五条

  由项目代保管的机械设备,未经机械租赁站同意,不得重新使用或转租。

如需在代保管期间使用或转租的,项目应向机械租赁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再行使用或转租。

凡未经机械租赁站同意而私自使用或转租代保管机械设备的,一经发现,将按一直未退租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向公司外单位出租机械设备时,要核实承租方的资格。

原则上不对个人出租,必要出租时可查明对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

工商营业执照,并保存其复印件。

对外出租的机械设备,其租费要随行就市。

承租方必须预付两个结算期的租费,保证按期结算。

若租用方不能保证正常使用和维护,机械租赁站要及时撤回机械设备,并向承租方索赔撤机发生的经济损失。

拖欠的机械租费应按日‰核收滞纳金。

对外出租机械设备的其他条款比照内部租赁条款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设备内部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机械租赁站

 承租方(乙方);

根据公司发布的《机械内部租赁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租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租费单价等。

 租赁设备起运时,甲乙双方共同对所租设备的技术状况及备品、附件等进行检查,填写机械设备交接记录,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保存,以备计费和退租时核查。

 第二条:

所租设备只限于工程项目使用,租用地点为乙方不得将设备擅自转移或转租。

 第三条:

预定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四条:

租费日期自设备之起运日至合同终止之日。

设备租费以租用期间的日历天数或完成的实际工作数量计算。

双方议定的租费单价为。

租费=租费单价×租用日历天数或租费=租赁单价×已完成的实际工作数量。

付租费元,租费每月结算一次,租赁期届满后一次性结清。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年月日前,甲方将机械整备好,达到完好标准,由租赁双方共同验收、起运并开始计费。

设备的进场运输由甲方组织实施,乙方积极配合;设备的退场运输由乙方组织实施,甲方积极配合。

往返运费所需现金由项目垫付,转到机械租赁站,往返运输费用最终由公司承担。

押运由承运方负责。

机械到达乙方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2.租赁期内机械设备的大修、项修和三保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停机修理期间核减租费。

租赁期内设备的零修及三保以下的各级保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3.根据第五条第2款的约定,乙方应对所租设备进行定期规范保养和维修,如果操作人员由乙方委派,还必须保证设备的合理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事故和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4.机械运用中,燃油,电力供应、润滑油、日常维修配件由乙方负责,乙方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油品牌号和性能进行管理和使用。

 5.操作人员由方指派   名,操作人员住宿由乙方负责,不收住宿费,工费由方支付。

乙方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操作证书,并报甲方核准后,方可上机操作。

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械电力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科学使用、精心维护和妥善保管所租设备,及时认真填写运转纪录,每季度末将其移交甲方。

 6.甲方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服从乙方管理人员的正确指挥,主动配合乙方完成生产任务。

由于甲方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机械事故,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核减维修期间的租费;由于乙方指挥不当或违规使用,而甲方操作人员又没有抵制的,造成的机械事故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停机修复期间不核减租费;由于甲方操作人员提出了反对意见而乙方强令违章使用造成的机械事故以及由于乙方委派的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机械事故,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车辆及其它走行机械和设备在租用期间所出现的交通事故或意外人身伤亡事故按公司发布的《机械内部租赁管理办法(修订)》有关条款处理。

8.租用设备的机房、防护设施和安装基础工程由乙方负责,甲方积极协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设备的安装由甲方负责,乙方积极配合,提供人员支援及安装所需的机具和材料。

 9.机动车辆租用期间所发生的养路费、运输管理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过桥过路费、车辆审验及整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积极予以配合。

 10.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11.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检修,退租前租赁双方及公司工程技术部共同对机况进行评估,填写机械设备交接纪录,对丢失和损坏的零部件乙方负责恢复或赔偿。

经甲方验收并在双方完成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责任后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

设备在租赁期间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变卖、顶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租金,否则乙方按日拖欠租费额的‰支付滞纳金。

 2.乙方擅自将所租设备转租他人时,转租费归甲方所有并加收一倍的转租费。

 3.如果乙方擅自将所租设备变卖、顶账或设备被第三方扣留乙方按设备原值赔偿甲方。

 第八条: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或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分,甲方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乙方(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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