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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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节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本细则的编制依据如下: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监理规划,已签发的设计图纸、设计交底、变更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

(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年版)。

(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2334.1—2013)。

(5)《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9J9号)。

(6)其他工程质量控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规定等文件。

二、质量控制工作特点和控制要点

(一)质量控制工作特点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受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生产特点限制,工程质量控制有以下特点:

(1)控制因素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主要包括“4M1E”(4M:

人力、机器、材料、方法;1E:

环境)5方面的内容。

(2)由于施工中工程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因此工程质量存在隐蔽性,施工过程控制要求高,质量控制难度大。

(3)终检局限大,元法进行工程内在质量的检查,无法发现隐蔽工程的质量缺陷。

(二)质量控制要点

工程质量控制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采取"主动控制、动态控制、重点控制"的方式,对工程实施阶段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控制,重点控制施工过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实现工程质量控制的总目标。

监理机构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3个阶段,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中发包人授予监理单位的职权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具体的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1)监督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改进。

(2)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3)检验原材料、中间产品是否合格,验收工程设备。

(4)检查施工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5)审批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方案,复核测量成果。

(6)审批承包人的现场工艺试验方案,监督现场工艺试验。

(7)全面控制施工过程质量,尤其重视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

(8)监理机构需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相关条款规定,采用平行检测、见证取样、跟踪检测等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核,注意审查检测机构的相应资质,必须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9)检验工程质量,严格工序交接制度。

(10)组织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11)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三、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和程序

(一)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管理

1.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监理工作内容

合同工程开工之前,监理机构须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要动态监督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督促承包人进行改进和完善。

同时促进承包人提高质量意识,努力促使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2.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监理工作技术要求

承包人须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质量检查机构、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等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监理机构应审查下列内容:

(1)审查承包人的现场组织机构,检查管理、技术、特种作业等人员的名单、数量和资格。

(2)审查承包人建立的质量保证规章制度,包括质量自检制度(三检制)、岗位责任制度、培训考核制度、持证上岗制度等。

(3)审查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保证工程质量的施工措施和技术措施等。

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严格遵守合同技术条件、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按报批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和施工程序,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对无证上岗、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施工人员中途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承包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1.承包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检查承包人的检测条件或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要求。

(2)监理应认真审批施工单位的自检方案,并督促其按批准的自检方案落实各类检测。

(3)监理人员应见证施工自检样品的抽取,全程跟踪送检过程,并及时对反馈的检测报告进行检查,确认检测结果。

2.承包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监理工作技术要求

(1)检查承包人的检测条件。

监理机构检查承包人的检测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测工作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表及设备应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2)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2)检查委托的检测机构。

承包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时,监理机构应对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原材料、申间产吕、工程设备管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管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管理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对各种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测,并核查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坚决禁止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应用于工程实际。

(2)原材料、中间产品管理监理工作技术要求。

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承包人或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合格性检测。

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向监理机构提供能够.明不合格的检.资料。

2)对承包人生产的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合格性检测。

(3)原材料、中间产品管理的程序。

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按照本节“原材料、中间产品管理监理工作技术要求”中的工作内容进行检验,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提交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

2)监理机构应现场查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核查承包人报送的进场报验单;监理合同约定需要平行检测的项目,按照本节"平行检测"的要求进行。

3)经监理机构核验合格并在进场报验单签字确认后,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进场报验单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查,并重新上报;平行检测结果与承包人自检结果不一致的,按照本节“平行检测”中第4条的要求处理。

4)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测,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测;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补做检测,监理机构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5)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时,应及时发出指示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监督承包人标识、处置并登记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

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2.工程设备管理

(1)工程设备管理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组织工程设备的到场交货检查和验收。

检查工程设备的质量和性能,严禁不合格设备进场。

(2)工程设备管理监理工作技术要求。

工程设备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依据合同进度计划提交工程设备采购计划报审表,监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工程设备方可进场。

2)设备进场后,监理机构组织现场交货和验收,需经发包人、监理机构、承包人和供货单位四方现场开箱,检查工程设备的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备品备件情况、设备合格证、产品检验证、产品说明书等信息。

3)经检查符合设备移交条件,发包人、监理机构、承包人和供货单位签署工程设备进场开箱验收单,自开箱验收之日起移交承包人保管。

经检查不符合设备移交条件,由供货方予以更换或处理后再次进行检查验收。

(3)工程设备管理的程序。

工程设备检验的监理工作程序见第三章图3-1。

3.施工设备管理

(1)施工设备管理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安排合格的施工设备进场,要求承包人制定施工设备管理制度,重视施工设备的养护、维修和更换工作。

避免施工设备的不良运行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2)施工设备管理监理工作技术要求。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安排施工设备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及其合格性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和维护,以满足施工需要。

2)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进行试运行,监理机构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撤换。

(3)施工设备管理监理工作程序。

施工设备管理的监理工作程序见图4-2。

(四)施工测量控制

施工测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主持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督促承包人对其进行复核和照管。

(2)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批复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资料。

(3)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原始地形施测方案,可通过监督、复测、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联合测量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原始地形测量成果。

(4)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监督、抽样复测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

(5)施工测量控制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见第四章第一节"工程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图4-2施工设备管理监理工作程序图

(五)施工工艺试验管理

现场工艺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现场工艺试验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

(3)监理机构应依据确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施工工艺。

(4)对承包人提出的新工艺,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艺试验成果进行评审认定。

(六)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监理合同授权,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质量监督、检查与控制。

尽早发现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避免。

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制定解决方案,避免扩大影响范围,并对工程质量的遗留

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技术要求

(1)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按照本节“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相关内容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2)监理机构应加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控制,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冻蚀、冲刷、气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3)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复核。

(4)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施工环境和工程质量等进行巡视、检查。

(5)单元工程(工序)的质量评定未经监理机构复核或复核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

(6)需进行地质编录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应报请设代机构进行地质编录,并及时告知监理机构。

(7)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监理机构应对要求承包人纠正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记录,确认问题已经解决。

(8)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消除影响的有效措施。

必要时,按本章第四节中"暂停施工和复工管理监理工作技术要求"的"暂停施工建议"相关规定要求其暂停施工。

(9)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保存好相关资料。

(10)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安装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设备供货单位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11)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要求,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工程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程序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程序见图4-3。

图4-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程序图

4.旁站监理

施工旁站监理相关内容见第四章第二节“旁站监理实施细则”。

5.跟踪检测

跟踪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字。

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

(2)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跟踪检测的频次分布,但应对所有见证取样进行跟踪。

6.平行检测

平行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可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

(2)需要通过实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3)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

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分布。

根据施工质量情况需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当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7.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涉及工程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

(2)见证取样的项目和数量(比例)由监理机构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应取样数量。

见证人员必须由具备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见证人员按照监理机构制定的检测计划,对承包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做详细记录。

取样人员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标识或封志,并由见证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与代表性负责。

(3)试样送检时,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在委托单上签字。

检测单位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七)工程质量检验管理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承包人未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齐全的单元工程(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进行复核。

(2)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送的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和有关资料,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复核。

复核合格后方可签字确认。

(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共同检查并核定其质量等级,监理工程师应在质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

(5)在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6)施工质量检验的具体内容见本章第十节“工程质量评定监理实施细则”。

(八〉施工质量缺陷管理

1.施工质量缺陷管理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机构应严把工程施工质量关,承包人出现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时,应立即警告其改正。

施工质量缺陷发生后,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和处理措施计划,并组织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2.施工质量缺陷管理监理工作技术要求

施工质量缺陷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判定施工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把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2)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3)监理机构应组织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填写内容包括:

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4)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提交发包人。

3.施工质量缺陷管理监理工作程序

施工质量缺陷管理的监理工作程序见图4-4。

图4-4施工质量缺陷管理监理工作程序图

(九)工程质量事故管理

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及时排除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隐患,审核承包人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

当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指示事故现场人员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配合协助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监理机构不能将施工质量缺陷或仍未定性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应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如实记录。

(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等有关工作。

(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并监督处理过程。

(4)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质量评定与验收。

(十)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监理机构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要求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活动,并提供相关监理文件。

(2)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监理机构整改的,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行为要求整改的,或者对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要求处理的,应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处理。

四、采用的表式清单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中采用的表式清单见表4-7。

表4—7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中采用的表式清单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序号

表格名称

表格类型

表格编号

页码

1

现场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报审表

CB06

承包[]机构号

P72

2

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

CB07

承包[]报验号

P73

3

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

CB08

承包[]设备号

P74

4

工程设备采购计划申报表

CB16

承包[]设采号

P84

5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报审表

CB19

承包[]缺方号

P87

6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报审表

CB20

承包[]缺陷号

P88

7

事故报告单

CB21

承包[]事故号

P89

8

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JL26

监理[]旁站号

P161

9

监理巡视记录

JL27

监理[]巡视号

P162

10

工程质量平行检测记录

JL28

监理[]平行号

P163

11

工程质量跟踪检测记录

JL29

监理[]跟踪号

P164

12

见证取样跟踪记录

JL30

监理[]见证号

P165

13

工程设备进场开箱验收单

JL32

监理[]设备号

P16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序号

表格名称

页码

1

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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