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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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定稿
XX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定稿)
(原创,可修改)
20XXXX年度
XX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挂职干部,是指由组织选派,在规定期限内到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挂任一定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干部挂职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二)培养干部、增长才干。
(三)责任明确、统筹协调。
(四)强化管理、力求实效。
(五)规范程序、简便易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选派条件和职务安排
第五条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有一定领导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
后备干部应优先选派,同时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六条挂职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厅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县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干部挂职应根据干部培养使用方向、个人经历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一)对在上级机关工作时间较长、需要丰富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或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提任职务干部,一般安排到基层和生产一线、艰苦边远地区或信访岗位等挂职锻炼。
(二)对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增加上级机关工作经历的干部,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方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开阔眼界的干部,一般安排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
(三)围绕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可选派干部以挂职锻炼的形式参加专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