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挂账及应收账款管理规定WORD1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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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挂账及应收账款管理规定

一、产品及劳务的挂账,由内控部制定管理规定。

二、关于未挂账及未回款与薪酬分配挂钩考核办法。

(见附件一)

三、应收账款管理规定

(一)各公司应由专人持《销售合同》或所需的结算挂账手续及《应收账款执行表》到财务资产部开具发票。

(二)《应收账款执行表》必须由应收账款责任人认真填写,表中有关合同项目根据所签《销售合同》的有关内容据实填写,“合同约定回款期”一栏由应收账款责任人填写,回款期必须明确;“挂账日期”以财务部开票日期为主。

(三)挂账后相关主管会计每月初参加各板块经营会议时对挂账回款情况进行通报和督促;挂账满两个月的由财务部长在总经理办公会上通报挂账回款情况并进行重点督促。

财务人员未按以上程序操作,处以相关财务人员、财务部长及分管副总各50元罚款。

(四)应收账款回款奖惩办法:

1、东辛采油厂、供应处应收账款:

正常挂账回笼资金由财务部负责,按对方挂账日期计算(不含预挂账、质保金),在供应处挂账300万元以内的,回款期为三个月,责任人每月积极督促应收款,定期到供应处财务科催收欠款;采油厂回款期按照采油厂的内控制度执行,修理、作业服务项目、材料结算单笔50万元以下一个月收回,50至100万元二个月收回,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三个月收回;12月份挂账的,从挂账结算手续完善后算起,回款期顺延一个月。

提前收回资金给予奖励,每笔提前收回金额在50万元以下奖励100元;50至100万元奖励300元,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奖励500元;每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元;如逾期则按同比例扣责任人款,每月扣款最多不超过600元,款项全额收回后,退还全额扣留款项。

奖罚对象为财务部应收账款责任人、财务部长及分管副总。

非正常挂账由各公司协调回款。

本办法只限于目前东辛采油厂、供应处结算方式。

2、东辛采油厂、供应处以外的应收账款:

回笼资金由各分公司应收账款责任人负责,应收账款回款期按《应收账款执行表》中“挂账日期”(即财务开票日期)算起。

具体奖惩办法如下:

三个月内回款的(含三个月),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应收账款责任人、分公司经理及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具体奖励办法为:

每月累计提前收回金额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奖励100元、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奖励300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500元、100万元以上奖励800元;超过三个月,给予处罚,具体处罚办法为:

自第四个月起,如未回款,对应收账款责任人每月扣责任款400元,分公司经理及集团公司分管副总每月扣责任款500元,直至抵消应收账款余额。

款项全额收回后,退还全额扣留款项。

3、预收账款每月累计收回50万元以下奖励300元、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奖励500元。

(五)《应收账款执行表》一式四联,财务人员、应收账款责任人、分(子)公司经理及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各一份。

(六)应收账款实行终身负责制,相关应收账款责任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七)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应收账款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一

新大集团关于未挂账及未回款与薪酬分配挂钩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督促各公司积极挂账、及时回款,保证资金的使用和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特制订此办法。

一、在依据内控管理部年终考核的各公司实际形成利润的基础上,原则上对未挂账及未回款部分形成的利润暂不给予现金兑现。

未挂账部分形成的利润按未挂账产值与年利润率的乘积计算,由人力资源部按下表扣留该部分利润对应的薪酬(2009年无计划未挂账的10个项目按第二条执行);待挂账回款后,按比例返还暂扣的薪酬,由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每季度末考核一次。

未挂账产值

暂扣比例

经营班子

全体员工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100%

80%

300万-800万元(含800万元)

100%

50%

800万元以上

100%

30%

二、2009年无计划未挂账的10个项目,由人力资源部按该部分利润扣留该公司全员相应的薪酬,2010年一季度内完成挂账的扣款全部返还;半年内完成挂账的返还80%;半年内仍未挂账的,将挂账任务移交新单位办理,完成挂账后其对应的利润计入新单位,原单位全员扣款不予返还;挂账任务仍由原单位负责的,当年完成挂账后扣款返还50%。

三、扣留薪酬以代金券形式发放。

代金券注明相关责任人及扣款金额,待挂账、回款落实后,按代金券金额兑现现金。

四、由集团公司安排的有计划的挂账项目,承担单位享受挂账额3%的收益;无计划的挂账项目,需其他公司办理的,考核时计入原项目公司挂账额5%的成本,承担挂账单位挂账额10%的收益。

五、本办法自2010年1月10日试行(如集团公司有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附件二

应收账款执行表

合同签订

单位

甲方: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约定回款期

 

乙方:

合同标的额

 

合同约定预收款金额

 

挂账日期

 

应收账款责任人签字

 

分(子)公司经理

集团副总审批

 

资金回笼

情况

第一次回款期

 

回款金额

 

第二次回款期

 

回款金额

 

第三次回款期

 

回款金额

 

备注

1、本表由应收账款责任人认真填写。

2、财务人员按规定电话通知应收账款责任人,未按期收回应收账款的处罚标准见管理规定。

3、财务人员未按照以上程序操作,处以会计人员、财务部长及分管副总各50元罚款。

4、一式四联,财务人员、应收账款责任人、分(子)公司经理及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各一份。

新大集团借款单及收据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各公司借款行为和重视收据的管理,更好地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事,对借款单及收据作如下规定:

一、借款单的管理规定

1、因公借款,实际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借款单金额。

借用支票,存根联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与票据联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如借用空白支票,必须在“收款人签字”栏中加注“不确定收款单位名称”标记。

原则上当天将支票存根联送交财务,特殊情况未能送交的,第二天需向财务部说明原因,支票存根联送交财务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天,与支票相关的单据送交财务部时间不得超过借款单所注明的还款日期。

2、出差借款,出差人员返回以后五日内到财务部结算清楚,交回余款,不得拖欠。

3、一般借款期限最长为30天;属于物资采购部用于材料采购的借款期限最长为20天,到期前一周财务人员电话通知,如不能按时归还欠款,需重新办理借款单,只限两次(含上次),连续两次仍不能归还的,由总经理审批处理。

4、借款单填写不规范处以填写不规范人员50元罚款;超期未还处以借款人和批准领导每人各50元罚款;财务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借款流程操作执行,否则将处以会计人员、财务部长及分管副总各50元罚款;由会计人员填写执行通知单,交批准领导签字批准后转人力资源部执行扣款。

5、本借款单一式三份,财务部、借款人、批准领导各一份。

二、收据管理规定

1、各公司负责人要重视票据的管理,加盖财务章的收据由各公司指定专人到公司财务部统一领用并负责管理及记录。

2、领用人须持填写完整、签字齐全的《借据》到各公司财务组借用收据,并按照规定登记《空白收据借用登记簿》。

3、借用加盖各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不能超过两份(含两份),超过两份需写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4、所借收据无论使用与否15日之内必须归还(节假日顺延),超过15日未归还,提前5天财务相关人员电话通知,到期不能归还,扣罚领用人及分公司领导各50元,财务部以《执行通知单》为依据通知人力资源部进行扣款。

5、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各财务组设专人负责收据的管理,并做好登记,否则处以财务人员及财务部长各50元罚款。

6、领用人对所借用的收据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借、自行销毁和遗失,如果发生意外,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负责人,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公司负责

三、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借款单

附件二:

借据

附件三:

执行通知单

 

附件一

新大集团()借款单

借款

单位

借款事由

第一联批准领导存

借款

金额

大写:

还款日期

借款人签字

小写:

联系电话

批准

领导

意见

 

审批

领导

收款人签字

备注

1、“借款单位”、“借款事由”、“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人签字”、“联系电话”栏由借款人填写,还款日期要填写到日。

2、“批准领导意见”由各分、子公司经理(部长)填写。

3、“审批领导”栏由分管副总或总经理签字。

4、“收款人”栏由收到借款的人员签字。

会计:

附件二

借据

财务资产部:

兹有我单位同志,因业务需要借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份,号码,望批准。

对方往来单位:

预计回款金额:

分公司经理审批:

分管领导审批:

 

领用人:

领用单位:

领用日期:

归还日期:

 

附件三

执行通知单

借款(用)单位

 

借款(用)人

 

借款金额

大写:

借用数量

 

罚款原因

 

罚款金额

 

审批领导意见

 

 

备注

1、“借款金额”栏填写借用资金数额,“借用数量”栏填写借用收据数量;

2、“审批领导签字”由财务副总审核后签字,交人力资源部执行。

新大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维护、调拨和报废清理的程序,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资产责任化管理的战略目标,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对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管理:

(1)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3)出租固定资产、

  (4)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6)封存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采用平均年限法,资产净残值按原值的5%留取,折旧年限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房屋及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其他设备5年,运输设备4年,电子设备3年))。

当月增加的资产次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资产当月照提折旧,提足折旧后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但其未提足部分应从企业当年损益中抵减。

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置按新大集团制定相关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新大集团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

各分(子)公司首先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经内控管理部审核,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总经理审批,方可报废。

各分(子)公司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汇总表连同审批表一起报送公司内控管理部统一审查后,转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出租、外借、转让、变卖须有分管领导签字,内控管理部核准,并到财务资产部办理有关手续,对出租、转让及报废残值所得的收益,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报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作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理

六、固定资产的调拨

各分(子)公司固定资产的调拨,由调出单位负责办理,认真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按调拨内容要求,由调出调入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部室审核后方可执行。

调拨单一式四联,总公司内控管理部、财务资产部、调入、调出单位各一份备案。

七、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资产部。

新大集团财务报销签字管理办法

集团各单位各部门,为了加强单据报销与核算的财务管理,明确权力与责任。

经新大集团经营班子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财务报销签字管理办法。

一、领导签字分工

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各单位单据报销领导签字分工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分公司领导

总公司领导

1

胜利销售分公司

高文波

李天祥

2

滨州销售分公司

姜峰

李天祥

3

胜河销售分公司

刘显钦

李天祥

4

清河销售分公司

王文静

李天祥

5

中原销售分公司

宁军

李天祥

6

施工管理办公室

马俊山

李天祥

7

科学技术研究所

王义斌

李天祥

8

第三工业园生产基地

李秀迎

李天祥

9

第五工业园生产基地

李秀迎

李天祥

10

第六工业园生产基地

李秀迎

李天祥

11

大型储罐生产基地

杨树森

李秀迎

12

仙河销售分公司

李玉存

何光辉

13

黄河销售分公司

左逸群

何光辉

14

内控部采购材料

李纪玲

何光辉

各分管副总

15

东方销售分公司

赵得智

冀克让

16

西北销售分公司

贾修海

冀克让

17

新大管具有限责任公司

刘雁渤

鹿克俭

18

新大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绍波

鹿克俭

19

电器分公司

王泽平

鹿克俭

20

物流分公司

孙连刚

鹿克俭

21

综合分公司

高淑香

鹿克俭

22

新产品开发分公司

丁效德

鹿克俭

23

油气开发分公司

扈宪林

鹿克俭

24

机械制造分公司

孙文平

鹿克俭

25

作业一部

潘克强

满传亮

26

作业二部

张建斌

满传亮

27

作业三部

李光远

满传亮

28

大港项目部

李军亮

满传亮

29

机关五部、国际事业部、作业项目办公室及后勤

分管副总

吴永太

30

固定资产及其他

分管副总

吴永太

二、领导授权

为了保证以上分工的有效进行,明确权力与责任,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法人代表与负责签字的集团公司领导、集团公司领导与分、子公司经理(部长)。

分别签定授权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纳税行为负责,如有违反税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对单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授权委托书一经签定,相关责任人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分管的公司及部门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行为负责。

三、三级分工签字权力与承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新大集团的下列业务必须由经办人、分、子公司经理(部长)、集团公司领导在相应的职权范围三级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进行报销及帐务处理。

1.款项的报销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成本费用的开支;

2.材料、物资等资产的采购与领用;

3.收入的开票挂帐、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收入、支出、成本的计算;

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在处理以上经济事项时,各签字责任人的职责如下:

(一)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每项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是保证每笔业务真实的第一责任人。

因此,集团公司发生的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员在业务事项发生时应做到:

1.取得或填制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2.经济业务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公司利益;

3.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4.手续齐全、填制完备(包括:

抬头、开具时间、经济业务摘要、单位、单价、数量、金额、收款人、收款单位签章等);

5.经办人员在审核无误后签字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分、子公司经理(部长)审批。

(二)分、子公司经理(部长)

分、子公司经理(部长)在职权范围内对经办人员上报审批的经济业务事项负有以下责任:

1.根据该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符合生产需要组织实施;

2.该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合法;

3.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计划安排或公司审批;

4.相关责任人签字是否齐全;

5.在职责范围内审核签字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6.熟悉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掌握生产经营资金的收支状况。

合理安排调度资金。

(三)集团公司领导

集团公司领导对分、子公司、研究所及各部上报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以下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1.了解经济业务事项,相关手续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2.有关责任人签字是否齐全、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重要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金额的款项收支手续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是否为生产所必须,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利益;

4.非生产性开支是否必须,手续是否完备;

5.重大销售金额的开票挂帐有无坏帐风险,合理预见是否能发生不必要的坏帐损失和纳税支出;

6.集团公司领导对分、子公司、研究所及各部上报的经济业务审核完毕签字并签署处理意见送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7.了解所分管单位、部门的财务工作,并能掌握大额资金的经济事由、收支状况。

在以上经济事项处理的签字流程中,如集团公司领导和分、子公司经理(部长)对所属上报的经济业务经过审核发现不符合集团公司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权退回责成有关人员重新完善整改或签署不同意处理意见。

四、财务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第二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的规定,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事项处理时具有如下职责:

1.财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财务部门在会计事项处理中发现的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业务单据签署书面拟处理意见报主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退回该经济业务所属公司(或部门),由分管的集团公司领导书面签署意见后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

3.财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有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分工签字及会计处理流程图

 

六、本办法自2010年1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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