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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长白山地区生态文明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李兵

 

长白山地区生态文明与

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

李兵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四位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也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践中如何把握市场经济的法制性特征,依法促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笔者以吉林省依法推进长白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盒区域经济发展的体制创新为研究起点,对长白山地区管理体制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涉及的一些法律运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得到启示。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自然及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所实施的实践活动及成果。

它表现着人与自然关系的进步状态,生态文明既包含人类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的意识、法律、制度、政策,也包括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技术、组织机构和实际工作。

生态文明旨在倡导和推进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不断克服改造过程中的负面效应,从而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由此可见生态文明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既相互区别又存在着紧密内在联系的文明形态,是新世纪、新时代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域经济是指在劳动地域分工的基础上,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各具特色和以密切联系为基础的经济综合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区域经济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完善的必然结果,是具有一定时空特征和内在联系的市场经济。

区域经济是一种综合性经济发展的空间概念,它反映区域性的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现状及其问题:

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森林等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程度,主要表现在:

区域生产力的布局的科学性和经济效益上。

实践证明,区域经济效果并不单纯反映在经济指标上,还要考虑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和区域性、全局性的生态效益。

纵观区域经济发展所经历的23年历程(1987—2009年)是一个取得成绩、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创新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是一个从粗放到集约的过程。

李兵,长白山管委会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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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与实践:

区域法治建设研究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四位一体的发展战略,科学发展观对区域经济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并确定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统筹兼顾、互利双赢、全面进步的科学方法。

如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统筹兼顾,互利双赢成为理论研究的新课题,科学发展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吉林省委、省政府和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长白山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问题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紧紧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方略,把我区域经济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个内在联系,明确法律政策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解决制约长白山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努力打造生态长白山、魅力长白山、和谐长白山的经验和成果,给笔者以深刻的启示。

长白山位于吉林省东南部,是欧亚大陆东部的最高山系,因主峰多白色浮石和积雪而得名,她以其富饶的自然资源和悠久的人文积淀驰名天下。

1980年被联合国确定为“人与生物圈”自然保留地,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评为中国十大名山,长白山天池被评为中国最美的五大湖泊之一,森林被评为中国最美的十大森林之一,长白山自然资源十分丰富独特,拥有目前世界上保存最完整、生长最良好、最具有代表性的温带原始森林生态系统,野生动物种类已知1225种,有43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野生植物有2277种,有36种是珍稀濒危物种。

长白山是中国东北的生态绿肺,发源于长白山的图们江、松花江、鸭绿江三大水系,组成了东北地区的水网,全年经流量达240亿立方米,水力蕴藏量347万千瓦,区内矿泉水资源十分丰富。

长白山矿泉水品质排名世界第一,与法国的伊云、高加索冰川矿泉水被称为世界三大优质矿泉水。

温泉水日平均水流量90余吨,在矿产资源方面,吉林省探明储量的矿产卫98种(全国为152种)长白山区域有80种,长白山的人类历史积淀丰厚,是中国北方民族的发祥地。

长白山旅游资源发展潜力巨大、资源丰富,是中国东北的天然屏障,东北亚生态气候调节平衡的主区域,全球稀有的地址环境监测地和物种基因储存库,其宝贵资源具有极高的科研、保护和开发价值。

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是我国成立最早、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区,然而,多年来形成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格局,并未使以长白山的自然保护区为核心的长白山地区得到应有的保护,旅游为主导产业的区域经济多远管理而困难重重,不但发展缓慢,而且付出了很高的生态资源成本,一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一市(白山市),一厅(省林业厅),一局(自然保护局),三县(安图县、长白县、抚松县),五公司(有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白河林业有限分公司、和龙林有限分公司、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露水河林业有限公司、泉阳林业有限公司)多元管理着长白山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管理,下去地市县管理,省直部门管理,国有林区企业办社会管理。

管理多元使长白山地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形成了“三国四方”格局。

这一问题成为严重制约长白山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

长白山地区的管理体制、生态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备受关注,改革的呼声和十几年来一直就没有停止过,且一浪高过一浪,各级党委政府就此进行了大量艰苦的工作,进行了多次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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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区域法制实践研究

索和尝试,但因诸多原因不是在酝酿阶段因形不成统一意志而夭折,就是在推进过程因阻力太大停滞不前而半途而废。

在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经济重大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吉林省委、省政府紧紧围绕依法治省方略,进一步推动全省旅游产业和长白山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打造长白山生态旅游世界知名品牌,努力建设长白山区域生态文明,打造吉林省第一张名片,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解决制约长白山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2005年6月,经省法制部门、法律、法学专家学者论证,并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省委省政府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成立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由省政府授权对相关区域按开发区模式进行管理,通过对原省派出的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赋予新的职责和权限后,实行局委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合署办公,代表省政府对长白山地区实行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管辖区域以长白山自然保护区为中心,通过委托管理和统一管理两形式,使原分割在一州、一市、一厅、一局、三县五公司的长白山区域实现了统一管理,规定辖区总面积为6718平方公里。

2006年1月22日,长白山管委会正式挂牌运行,长白山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进入的一个新的阶段,新生事物的生机与活力是不言而喻的,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长白山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下,经过长白山管委会扎实工作,仅半年的时间,长白山管理的新体制、新举措、新风貌、新变化就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称赞,就连一些对长白山管理体制改革持不同意见的部门和同志也开始转变了看法。

吉林省委、省政府抓住时机因势利导,继续深化长白山区域管理体制改革,经过法制部门、法学、法律专家学者进一步论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吉林省委、省政府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施行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吉林省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七条,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及《国务院关于设立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国发1986、87号]文件之规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意见》(吉政发[2006]30号文件)调整,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正厅级建制代表省政府对管理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以及森林、草原、水流、山岭、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有相当于市州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享有省政府授权、委托的部分经济和行政事务管理职能和权限,省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管委会按市州对待和管理。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下设的池西、池北、池南三个经济管理区,具有相当于县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权限。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管理委员会成立,对于加大长白山保护开发力度,改变原有长白山体制多元管理,工作相互掣肘的不良局面,对于促进长白山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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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开展林业生产转型和林区富余人口再就业工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强化国防安全,将产生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长白山管委会成立后,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地把长白山地区的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思想,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要求,把保护与开发、经济发展与民生、改革发展与稳定的统筹兼顾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方法,有效实施“依法治区”方略。

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依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以旅游为主导产业的区域经济的重中之重,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全面促进了长白山地区的社会发展。

长白山生态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备受世人瞩目,长白山保护开区管理委员会坚定不移地树立保护第一的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把生态保护作为长白山各项职事业的生命线,切实做到“保护面前再大的利益不动摇,再小的生态不破坏”,通过发展生态旅游,倡导资源节约型项目,实施依法治区方略和创建平安和谐长白山活动,依法推动长白山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内有2000多公顷的原始森林,森林资源也是长白山区域最重要的生态资源、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是具有特殊性的专门工作,森林日常工作是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

红松是长白山保护区重要的森林资源,被国家列为二级保护植物,随着经济的发展,红松籽的价格年年攀升,长白山保护区红松籽品质上乘每公斤价格达25—30元,以往每年长白山红松籽保卫的任务都非常繁重,林农矛盾非常尖锐。

管委会未成立前曾发生了多次因红松籽保护而引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原保护局人员、公安民警工作中,人被打、车被砸、民警被围攻、暴力抗法者被民警正当防卫开枪击毙的情况都有发生。

因林农矛盾和泄私愤而引发的森林火警也时有发生。

为了缓解矛盾和增加收入,出于无奈原自然保护局于2002年开始,将保护区内红松籽采摘权以每年3千万——5千万元的价格面向社会承包,每年几千万的收入对于长白山来说是不少的收入,承包一定程度也缓解了林农矛盾,但红松籽采摘承包后,保护区森林资源破坏相当严重,野生动物食物链也被破坏,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明显减少。

红松籽采摘搞承包,三年为一个周期,2006——2008年是保护区红松籽大收之年,年承包费预计不低于5千万元,承包者们承诺只要中标,三年的承包费用可以一次性趸交,对于刚刚起步,百事待兴的长白山管委会来说,一个多亿的资金是多么具有诱惑力。

如果继续承包不仅可收入1.5亿的资金,还可以转移和化解林农矛盾。

如果不承包意味着不但没有经济利益,相反要举全区人力、物力、财力应对保护这个艰巨的任务和高风险的林农矛盾,保护面前再大的利益不动摇,再小的生态资源不放弃。

长白山管委会勇敢地站在了长白山生态文明的潮头,在利益和责任面前毫不动摇地承担起光荣的责任。

2006年秋开始长白山保护区内红松籽加以保护,不再承包,这一决定是英明正确的,但红松种源的保护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管委会把红松种源列为全区依法治区战役的首战要求务求必胜,笔者所在的长白山公安局作为省公安厅的派出机构和管委会作为一级政府的公安职能部门,责任重大任务光荣,管委会领导对种源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对严峻的形势认识明确,安排财政部门协公安局准备购买大批催泪弹等武器警械,准备应对因种源保护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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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群体性暴力事件。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我们把工作的基本目标确定为,即有效保护红松种源,又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力争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工作思路为:

以人为本、宣传为先、教育为主、疏堵结合、宽严相济、打击重点、种源保护与其他资源保护盒森林防火紧密结合。

以人为本——就是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形成一个保护资源光荣,盗采资源可耻的导向和氛围,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力争暴力最小,效果最好。

宣传为先——主要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种源保护的意义和《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相关规定,让法律的预防和评价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教育为主——普遍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对保护区周边群众、农民和林业职工实施普遍教育,对有过盗打种源记录和外地来长白山租房准备盗打种源的民工进行重点教育。

疏堵结合,动员外地流动进入长白山区域准备从事采摘劳务的农民工,告知红松籽不再承包的情况,引导他们从事辖区基建筑路等合法劳动,对欲返家又因经济困难没有路费的农民工协调财政和环境资源部门提供路费劝其返家。

宽严相济,打击重点,就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工作中对在查获的案件中,确因生活困难而违法的人员从宽,对未成年人、安吉人、妇女、老人从严,对初次行为者从宽,打击重点就是从严打击,群众性盗采的组织者,组织盗采的流氓恶势力,屡教不改者,职业收购赃物者,煽动暴力抗法者和森林中违法用火危害公共安全者。

上诉措施在工作中实施后受到了良好的效果,有1500余名农民工被安排到建筑工地务工,既化解了矛盾又解决了本地基建劳动力资源不足问题,有600名外地民工由公安民政环资部门出资购买车票返乡,有700余名违法者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被公安机关实施警告和教育并写出了不再违法的保证,有40名违法者被治安拘留,有10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继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科学的运用法律,种源保护工作做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有效地保护了生态资源,取得了种源保卫工作的阶段性胜利。

通过三年来不懈的努力,长白山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明显增加,森林植被得到了很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良性发展。

2008年中央电视台《森林之歌》节目专题报道了长白山生态资源保护情况,2006—2008年长白山无森林火灾,荣获全国森林防火先进单位的称号,依法治区工作首战告捷。

如果说红松种源的保护是长白山建设生态文明,实施依法治区方略的初战,那么以水源、温泉群和火山地貌保护为核心的松花江大峡谷治理,应称之为依法治区的攻坚战。

在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最核心的松花江大峡谷内,由于历史和诸多原因,保护开发区未成立前已建有几十处各类建筑物,对区内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为了确保长白山保护区景区的原生态性和完整性,保护松花江源头水源,不受污染,长白山管委会筹集亿元资金,开展了长白山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综合整治项目。

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长白山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旅游经济的发展,而且松花江源头水源的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这项工作影响范围之广,拆迁难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

由于这些建筑位置优越,如能保留,随着长白山的又好又快发展,价值和利益是可想而知的,所以,部门业主信访、复议、仲裁、诉讼八仙过海,使出浑身解数,目的是保护住自己的建筑,阻止综合整治进行,因此,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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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为中心的综合整治工作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成为焦点:

是拆迁、动迁还是搬迁,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经过认真研究和论证,笔者认为人民政府保护重要水源地、温泉群,火山地貌、自然遗迹的行为,性质属政府行为,即国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和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公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分布区域,主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文化遗迹,古树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禁止破坏。

从法理上看,国家行为分为对外的国家行为和对内的国家行为。

对内的国家行为是指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有关国家机关,在对国内全局性重大性的国家事物中,代表国家对内实施的统治行为。

这种国家行为是以公权力意义上的国家作为法律实体,是用于处理国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重大关系的国家行为。

对内国家行为具有全局性、整体利益性和紧急性,对内国家行为还具有政治性。

根据上述依据,笔者认为,长白山管委会依照宪法第九条、地二十六条和环保法第十七条,做出的保护生态资源的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

据此,在保护松花江源头水源,温泉群和火山地貌的松花江大峡谷综合整治工作的运用法律上,笔者提出了应适用《环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议,并得到开发区管委会和法院等政法部门的认同和接受,使原行政行为上升为具有不可诉性的国家行为,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建筑物的业主们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也明确了政府保护生态系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为了子孙后代造福,所以由消极对抗转变为积极配合。

法律的科学运用使综合整治工作得到了有力的推动,松花江峡谷和温泉群的建筑逐步开始拆除和迁移,松花江源头水源得到了净化,松花江大峡谷正恢复着自然的秀美。

生态保护、依法治区攻坚战取得的成效,让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广大干部群众更加认识到依法治区的重要性,也鼓舞了开发区建设生态文明,发展区域经济的士气,长白山管委会乘胜前进,依法治区、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阵地战又拉开而来帷幕。

长白山地区即是自然保护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国家级旅游风景区,更是政治、军事、外交敏感地区。

20世纪90年代长白山旅游经济发展之初,地区经济还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半岛国家的企业社团对长白山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通过各种渠道来长白山景区投资合作,占据了一些良好的资源和位置,投资了一些旅游设施。

之初这些项目大多是中方控股,外资参与合作。

可不久几乎都变成了外资控股和独资,长白山开发区成立之前,长白山景区内多个重要景点,都存在着外资垄断经营的情况,这些投资者在本国内还被视为民族英雄。

考虑外资曾为发展长白山v领有经济做过贡献,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后,对外资企业给予继续扶持,鼓励其发展。

但随着长白山管委会成立后,旅游事业迅猛发展,原有的一些旅游设施已不适应新的发展,很多设施不仅容量小、档次低、质量差,有的还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长白山开发区旅游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集团多次找外资企业协商,希望双方投资改造原有设施,从而提高旅游硬件水平。

而外资企业自认为已经形成垄断经营,画地为牢拒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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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

优厚的条件、真诚的态度、丰厚的利润,外资方却不屑一顾?

奇怪的现象让长白山的改革者们看到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亚冬会期间,长白山北坡景区外资企业以在长白山瀑布景区投过资为由,到景区通向瀑布的新建免费通道上强行拦堵游客,并强行无理索要费用,并扬言“长白山瀑布就像过去中国租借给英葡的香港和澳门,要想去瀑布不交钱谁都不好使”。

当时有的部门和人员认为这是经济纠纷没什么大不了的,但笔者认为外资企业的行为背后有更深层次的问题。

作为管理机关必须依法给予打击,捍卫国家尊严。

两名闹事外资员工扰乱社会秩序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外资方的嚣张气焰受到重挫,外资老板又跳出来说:

谁被公安拘留当即奖励5000元,听到这一情况笔者责成有关部门召开训诫会,严重警告不法人员:

“在中国长白山谁敢以身试法必食恶果”。

在公安机关的有力支持下,开发区有关部门成功地收回了被外方假借合资霸占多年的瀑布通道,制约景区发展的又一瓶颈被打开,社会各界拍手称快。

2007年秋,长白山“温泉别墅”事件曾备受境外媒体关注,被境外敌对势力和极端势力歪曲为长白山破坏外商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例,个别境外媒体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搞得不亦乐乎,为了澄清事实,维护公平正义,笔者就“温泉别墅”事件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建议。

“温泉别墅”是于1996年5月在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注册的韩资旅店,隶属于韩国长白山观光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资方),对于“温泉别墅”事件韩资方称,1996年5月韩方于原长白山保护区管理局所属的长白山森林旅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经营位于长白山景区内温泉群处的“温泉别墅”期限为15年,即2011年5月止,而长白山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后单方违约,不履行协议约定,给韩资方造成了巨额损失,且拒不赔偿,如按其主张,其法律关系为中外合作经营,中方合同违约,拒不赔偿损失。

经调查事实为:

温泉别墅营业用房是原长白山保护局于1988年所建房屋,产权人系长白山保护局2005年资产划转至长白山开发集团,1996年5月9日原长白山保护局所属长白山森林旅游公司将房屋租赁给韩方,租赁合同规定如韩资方不按时交纳年租金,中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韩方在原建筑物基础上占地面积内扩建的简易设施不符合中国有关规定时产权方有权随时拆除。

韩资方在租赁经营期间从1999年至2006年累计拖欠租金30万人民币,已严重违约,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主体建筑上建设了304平方米的附房,性质属非法建筑,产权方多次催缴租金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5月9日向韩资方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原合同15年有效期因韩方违约而终止,5月11日与韩资方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

既而因韩资方位于解除租赁关系。

2007年9月,因生态保护需要长白山管委会决定拆除温泉别墅主体建筑,韩资方建设的附房属于违法建筑,应无条件无赔偿拆除,但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商损失,体现照顾外商的优惠政策和对韩国投资者在长白山旅游产业中所作贡献的肯定,经过多系协商,长白山管委会决定对韩资方一次性给付28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而韩资方以中外合作合同未到期未借口对304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开出了958.1万元的天价,甚至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罚款的70万元也要求由长白山管委会承担补偿,这纯属无理无赖的要求,被中方严正拒绝。

笔者经分析研究,认为韩资方所称的合作实质为房产租赁关系,因韩资方违约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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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阐述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目的。

中方因生态保护拆除温泉别墅用房属于产权人处置自由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韩资方附房属违法建筑,依照《物权法》、《规划法》和双方租赁协议所明确的事项,应无条件拆除,产权人因国家需要拆除自有房屋而导致拒绝拆除的违法附房关联性倒塌,产权人无任何责任。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与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导则的应用对韩资方违反道德和中国法律造成的一切后果只能由韩方自行承担,我们只能深表遗憾。

二、环捣弘筹爷蛆巧俏互幸结皂牵吏匆誉婿撂岁炳哥够禾刑液睹骗峡湛史砍炭贺滇艾醒邦甲鳞努跟瘪狙泪传怕措娶摈班将洛螺剧写咏嫌笆恶骤肥启鞘慷附叛锐溪媒夸哆吟苟亲伟冶止聂浦担涵判拭锁亡竹酶茄戚拭翼楼撩屏觉器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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