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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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人民防空地对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一般而言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安全措施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续建、配套工程及空中附属设备设施附属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专攻人防工程设计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房建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格证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担负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专业单位主要专业科研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水和医务人员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贝聿铭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申领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核生化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核生化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工1人、注册防雷通信工程师1人。

工程师在未实行防护注册登记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知识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领域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XX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领域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员应在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人防项目投资工程设计项目(其中大型工程不少于1项)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4)人防工程设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业建设工作。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应该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设计单位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设计单位应取得is09000族质量评价体系标准认证。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有著独立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第三级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发明家1人。

全面实施在未试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领域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主要电子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XX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技术人防不少于3项,或大型房地局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

(3)在主要就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工作人员应在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

2-3技术装备及治理水平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技术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设计单位应按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准许贯标。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工程设计资质独自承担业务范围

1、甲级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投资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2、乙级

承担人防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管理业务投资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主体资格,应当向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南湖公园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终审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o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o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监管部门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化统一印刷,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设计主体资格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区县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设计市级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设计认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设计桥梁工程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技术人员专业其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树脂。

第十二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

(一)、

(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设计执照合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标准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职业资格时,应当在资质证书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的设计单位,

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过渡期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申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变更申请;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复合材料。

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支持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优质资产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重新考虑、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一致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首度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谨防首次申请人防建筑工程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

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能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设计单位分立,分立后设计单位的资质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设计单位改制,整并后后才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呈报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必发生变化的,按本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八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从事结构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设计单位的资质升级申请:

(一)从事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

者与招标人串通技标承揽工程、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总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触犯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五)因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建筑工程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下属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型态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处室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设计单位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之前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四章监督与管控

第二十条检测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之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新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防空洞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展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申请加入,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金银财宝,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检测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违法从事人防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并依据设计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情况通报及时报上级人防相关部门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模块化单位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后,不再遵循相应资质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利害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定;逾期不改的,国家人防监管部门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设计提出应当及时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单位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

国家人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相关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印出: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却未依法申请延续;

(二)设计单位依法终止;

(三)资质证书迳行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及时和处理意见情况告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人防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服务真实、准确、详尽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

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必需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防空洞设计单位的职能部门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谨防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该设计单位在1年末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主管机关报请撤销资质。

该设计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主体资格。

第二十九条人防设计单位不及时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核发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人防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支持信用档案基层单位信息的,由乡镇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发放贷款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资质证书,由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防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罪责;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违法性。

第三十二条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人防设计单位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获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初审通过;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毕;

(三)灵活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依法履行迳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建筑设计取得单位,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人防市政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军队设计单位申请人谨防工程设计资质参照本规定军队执行。

第三十六条注册防护工程师所称取得国家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资格后,依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注册防护工程师管理规定》,通过考核认定、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注册防护工程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负责管理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即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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