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导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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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一、本章大纲
1.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4)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①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③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法概述
①合伙的概念
②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③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普通合伙企业
①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②合伙企业的设立
③合伙企业财产
④合伙事务执行
⑤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⑥入伙与退伙
⑦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①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②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③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④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⑤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⑥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⑦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4)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①合伙企业解散
②合伙企业清算
(5)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①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②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章重点、难点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不能以劳务出资,只有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4、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具体见教材P88页。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有关持续清偿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连带责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
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
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是无限责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合伙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未作规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外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
――内部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的发生存在两个前提:
一是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没有约定的转让条件、转让范围的限制。
也就是说,“合伙协议”没有“另有约定”或者另外的限制,如有另外约定或者限制,则应依约定或限制办理。
二是优先购买的前提是同等条件。
同等的条件,主要是指购买的价格条件,当然也包括其他条件。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合伙企业现有合伙人的利益,维护合伙企业在现有基础上的稳定。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事务执行的形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规定确定了合伙事务执行决议的三种法定办法: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
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该第三人发生抗辩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关于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分类。
需区分各类退伙的情形。
(2)退伙的效果。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无限连带责任。
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按期足额出资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合伙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首先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XX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作出约定,如有特殊约定,应按特殊约定进行。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1、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三、历年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某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
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6年)
A、不再清偿
B、以王某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D、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王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
D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2006年)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答案:
B
解析: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某有限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吸收甲为有限合伙人。
关于甲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8年)
A、甲不承担责任
B、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
C
解析:
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
该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8年)
A、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B、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D、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答案:
B
解析:
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5.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
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
D
解析:
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2006年)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
D、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答案:
ABCD
解析: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A正确;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正确;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与退伙人的承担的责任一样,都是要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也是正确的;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与执行事务的合伙的责任是相同的,对企业的债务都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D也是正确的。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有()。
(2006年)
A、提交虚假文件取得企业登记,且情节严重
B、使用的名称与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C、出租营业执照,且情节严重
D、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5个月
答案:
AC
解析: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A是正确的;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故C是正确的。
3.甲死亡,乙对甲在某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
下列有关乙与合伙企业关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2008年)
A、如果乙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B、如果乙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C、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入伙,则该合伙企业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乙
D、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该合伙企业应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答案:
CD
解析:
根据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是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