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6894276 上传时间:2023-07-1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76.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docx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docx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1。

结核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第十三条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五条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第十六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第十七条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第二十条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肺结核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主动报告疫情.暴发流行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第二十二条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  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  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结核病防治机构:

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所或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的结核病防治科。

结核病归口管理:

指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全程督导化疗:

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全程管理化疗:

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动物结核病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结核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防保科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1、每天将放射科、病房、检验科等部门的结核病人报告卡信息收集、整理,剔除重卡,登记在《医院肺结核可疑者及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内,并当天录入疫情络系统。

  2、将当天的可疑肺结核病人转诊到市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宣教工作.对10天尚未到位的可疑肺结核病人,由医院进行追踪。

  3、每年组织1—2次对有关医生进行的结核病转诊工作专业培训。

  4、协调、检查放射科、病房、门诊、检验科等部门的可疑肺结核病人报告工作。

  5、每年2次协助市结核病防治所做好肺结核病人漏报率调查、痰检质控抽查工作。

  6、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在肺结核病人、转诊检查中,发现漏报病人,每例处罚责任人100元.  7、将市疾控中心下发的转诊费下发至有关医师。

  8、协助市结核病防治所做好其他结核病防治工作。

  内科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1、在门诊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或确诊病人应及时登记在门诊日志上,并注明传染病报告标识。

  2、填写”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二联、三联和传染病报告卡报防保科,由防保科络直报。

  3、在住院病人中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防保科。

  4、电话通知结防所。

由结防所派人送3个痰标本盒,并详细交待病人咳痰的方法、时间,第2天上午由病人家属送结防所检验,痰检结果由结防所电话报告病房医生。

根据痰检结果,由病房医师开医嘱使用抗结核药物.病人出院时,病房医师开具肺结核病人”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到结防所继续治疗、管理,二联、三联交防保科。

  5、按照医院肺结核病人管理有关规定,漏报1例或者漏转1例肺结核病人,处罚责任医师100元。

  6、按照有关规定,每转诊1例肺结核病人,给予转诊医师一定奖励,由疾控中心下发,每季度兑现1次。

  放射科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1、在日常胸部X线透视和胸部X拍片工作中,发现胸部有异常阴影的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在结核病人登记上详细登记。

  2、已发现胸部有异常阴影的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电话通知防保科,并督促检查病人回诊治医生处,防止结核病人流失.  3、放射科医生可开具肺结核病人”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告知病人到结防所复检,二联、三联与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一起交防保科,由防保科上直报。

  4、按照结核病管理要求,在检查中发现漏报或漏转诊肺结核病人,根据医院规定,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5、按有关规定,每转诊1例肺结核病人,给予转诊医师一定奖励,由疾控中心下发,每季度兑现1次。

3.结核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4。

肺结核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管理工作,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肺结核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肺结核病管理是全球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是医务人员责无旁贷的常规性工作任务,全院医务人员要认真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肺结核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好本制度.  二、肺结核病的管理规定  、肺结核病管理职能部门:

感染科.  、肺结核病管理责任医生:

放射科医生、临床医生。

  、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规定  1、临床医生、放射科医生,在日常诊疗、健康体检和放射检查工作中,要注意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包括新病人以及病情可能重新活动的非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做好劝导病人尽快到顺德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接受免费的进一步检查确诊的转诊工作,并向病人传达政府对肺结核病人的各项优惠政策。

  2、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报告、转诊工作,原则上由放射科医生负责,放射科医生未能确定、未报告的可疑病人,由主管医生负责。

  3、放射科、感染科安装《结核病控制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工作站,开展直报和追踪管理工作。

  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工作程序  1、放射科医生报告、转诊:

放射科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负责在“结核小”工作站上录入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有关信息上报,并打印《结核病转诊证》一式二份,第一联留底,第二联交给病人,嘱咐病人尽快到顺德区慢性病中心进一步诊治;在病人放射诊断报告单顶部注明”已报告、转诊"并签名。

同时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内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本院感染科,由感染科依法定时间内上报传染病疫情报告。

  2、临床医生报告、转诊:

临床医生发现尚未报告的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要及时手工填写《结核病转诊证》和《传染病报告卡》,由医务人员带病人到感染科,感染科医生上“结核小”工作站报告和打印一式二份《结核病转诊证》,第一联留底,二联交病人,并上报传染病疫情.  3、住院的疑似肺结核病人,主管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本院感染科,感染科在传染病报“备注”中注明“住院"。

出院时未能排除肺结核病的,病人出院前一天主管医生手工填写《结核病转诊证》送感染科,感染科上转诊并打印一式二份转诊证,主管医生嘱咐病人转诊。

  、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诊追踪:

  1、每天追踪:

感染科每天通过“结核小”工作站,查询本院转诊病人的到位情况,发现转诊三天,病人未到慢性病防治中心诊治的,通过电话等方式,追踪病人,劝导并落实病人到区慢性病防治中心诊治,同时填写“佛山市顺德区报未到位结核病疑似病人追踪工作记录”。

  2、每月上报:

每月10日前,感染科将上月追踪的《佛山市顺德区未到位结核病疑似病人追踪工作记录》表原件加盖公章并复印留底后,报送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慢职科.  二0XX年九月十八日5。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

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

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XX年4月10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党团建设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