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基建技改系统的安全检查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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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基建技改系统的安全检查doc

煤矿生产、基建、技改系统的安全检查

一、职责: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条例、指令及上级安全决议,检查安全生产状况。

2、监督检查煤矿“三大规程”和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在生产现场的落实情况。

维护矿井安全和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对生产作业现场所依法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负责责任区范围和井上、下沿途全面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内容:

支护质量、运输设施、电器设备、通风系统地面防护等全过程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4、负责全矿采、掘、机、运、通及地面各专业质量标准化、岗位作业标准化检查验收,负责责任区范围工程质量督察。

对危急人身安全、工程质量低劣的场所要果断下令停产整改;对规程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场所决不允许开工生产。

5、负责生产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操作行为的监查,严把正规操作关。

对作业场所各类违章行为坚决制止,从严查处。

6、负责生产作业场所隐患的排查处理。

对当班未彻底处理的一般隐患要下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对严重隐患盯在现场处理直至彻底清除。

7、调度员及时、准确下达值班领导有关命令、指令、通知安全检查

“一班三汇报“记录,工伤登记、停工停产登记等各种记录,整理保存好有关调度业务资料。

二、要有危险意识,有危险源识别能力

1、人的不安全行为:

对人的不安全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另一种是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通过内在心理具体表现。

物的不安全状态,一种是自然的不安全状态,如:

顶板塌落、水患、粉尘、火、有害气体等,另一种是人为所致物的不安全状态,如:

施工的质量、配件的质量等。

这几种形式都会给人带来不安全隐患。

不安全隐患的存在,是造成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损失的重要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通过学习实践,提高认知程度可以改变,从而提高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通过人对自然客观事物的改造或规避,采取控制手段,而使物处于安全状态。

危险源在现实生活里长期存在。

地面汽车可以载人,也可以压死人;火药可以爆破落岩,也可以崩死人;物的存在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只要能认识客观规律,掌握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去工作,安全是可以实现的。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都是在客观实践的情况下,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不受损害、财产不受损失而制定的,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对人的操作行为进行了必要的规范,使人、物处于安全状态下进行工作。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人去控制的,要实现真正的安全状态,就是使物处于安全状态而不至伤及人员或损坏生产工具、设施等,所以人的安全行为,在生活、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人的行为是人的心理外在表现,控制不安全的行为状态,从而达到规范人的行为,达到安全的目的至关重要。

2、危险源的识别:

危险源:

从安全生产角度看,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重大危险源:

为了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有关方面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我国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证》(GB18218-2000)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解释是: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比如:

爆炸性物质硝酸铵,生产场所25吨,储存区250吨。

易燃物质甲烷,生产场所1吨,储存区10吨。

有毒物质甲醛,生产场所20吨,储存区50吨。

煤矿的重大危险源:

无计划停风瓦斯积聚、瓦斯积存巷、斜井运输、可能导致的大型冒顶、井下火药库,即:

可能导致多人事故的隐患,应视为重大危险源。

3、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一级:

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二级: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级: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

三、矿井采煤系统的安全检查

回采工作面:

(一)、工作面支护的检查

1、支架排距,间距、中心距。

液压支架错差不大于2|3。

2、支架接顶严密,初撑力达标。

支柱迎山有力,无空顶,顶板破碎时提前支护、移架。

3、支架是否完好,无漏夜、串液、失效。

4、无自降、浮煤、浮矸堆积。

(二)、回、进风巷

1、断面及行人宽度符合要求。

2、巷道支护是否完整。

3、横跨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是否有过桥。

4、巷道有无积水、杂物、材料设备整齐并有标志牌。

(三)、安全出口

1、超前支护、端头支护。

2、防倒设施。

3、安全出口支护、端头支架,过溜抬棚、切顶密柱;高度、宽度、行人距离。

(四)、采煤作业检查

1、采煤机截齿。

2、运行速度。

3、采高。

伞岩。

4、平行作业距离。

5、采煤机内、外喷雾,安全保护装置。

6、移架后操作手柄打倒零位。

7、泵站压力30MP。

支架达初撑力。

8、皮带、刮板输送机:

链的松紧,停止、启动信号、急停装置,安全防护罩,皮带是否跑偏,使用非规定用易熔塞。

9、放顶支护。

专人监护。

闭溜。

清理退路。

(五)、特殊情况安全检查

1、过构造、空巷的顶板管理。

2、初、末采。

3、拆除、安装。

4、处理支架倒架。

5、措施的制定。

四、矿井掘开作业安全检查

(一)、施工作业

1、施工断面符合设计标准,超高、超挖量、中、腰线符合要求。

2、按爆破作业说明书打眼、爆破。

3、施工前、炮后处理掌头隐患。

4、爆破撤人距离。

5、打眼、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6、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爆破”的制度。

7、爆破母线不得与轨道、管子、风筒、电缆等靠近,防止杂散电流引爆。

8、禁止放明、糊爆,拒爆的按规程处理。

9、临时支护符合要求。

架棚支护保持足够迎山角。

锚杆、锚索支护间距、深度、预紧力、外漏长度符合要求。

10、喷浆厚度达标。

11、超高作业要有稳固的脚手架。

(二)、机械设备

1、机械设备的性能和状态符合工作要求,配套零件、安全防护齐全完好。

2、凿岩机、煤电钻、风镐等钻具、运输机、矿车、锚杆钻机、耙岩机、喷浆机完好,满足工作要求。

3、设备正规操作。

如:

喷枪。

(三)、井筒掘进的现场安全检查

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

坍塌、片帮、坠物、透水、以及通风、爆破的安全问题。

1、表土层施工的安全检查

(1)、必须根据当地的地形、气象、水文及工程地质条件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排水工作。

(2)、立井表土施工应设置临时锁口,以固定井位、封闭井口、安装井盖和吊挂掘进用支架。

临时锁口确保井口稳定、封闭严密、确保井下作业安全。

(3)、斜井和平硐表土施工。

斜井破土先挖槽,槽的深度应使井筒掘进断面顶部距离耕作层或堆积层不小于2米。

平巷和依山开挖的斜井破土时,明槽深度应使门脸上部岩层的厚度不小于2米。

斜井或平硐从揭盖部分进入硐身5-10米应进入永久支护。

(4)、立井建立支护前是否指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井帮的变化情况。

2、井筒掘进的安全检查

(1)、井筒是否设置栅栏,是否有保证人员和掘进的安全措施。

(2)、井筒掘进挂圈背板时,支护时间不超1个月锚喷临时支护时,采用短段掘进及永久支护。

(3)、井架圈距有岩层软硬程度而定。

空帮距离不宜大2米。

锚喷支护时,其空帮距离不宜大于4米,并有防片帮措施。

(4)、井筒揭露有构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是否落实专项措施。

爆破时人员撤离井外安全地带,井口附近不得有明火及电源。

(5)、井壁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规定,井壁的倾斜度是否符合要求。

(6)、施工期间,在永久井壁内留设的卡子、梁、导水管等一切设施其外露长度不大于50毫米。

(7)、井筒施工所开凿的各种临时硐室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重点的安全检查

1、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时,必须有防突措施。

(1)、采取予抽、卸压空,k1值检测。

达标后方可施工。

保证掘进安全距离。

(2)、揭露突出煤层前在安全距离采取揭煤措施。

放炮、撤人、断电、震动性爆破措施,设计方案总工师批准。

工作面整个通风系统严禁有人,炮后停止工作一个班。

1、井巷掘进和巷道维修重大事故因后隐患的安全问题。

(1)、无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措施不落实。

(2)锚索、锚杆锚固力不够,或失效。

(3)、架棚巷道无防止倒棚、临时支护措施

(4)、下山掘进时上口无防止跑车装置,中间无超速批捕车器,掘进面上方无挡车门,提升不使用车尾巴。

(5)、巷道贯通通风紊乱、顶板、水患、放炮伤人事故。

(6)、失修巷道、维修的顶板、通风瓦斯事故。

4、起吊重物安全距离、安全位置,起吊工具及悬挂符合要求。

五、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安全检查

1、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检查

(1)、矿井通风系统的完善性、可靠性

是否自然通风、独立的进、回风系统、主扇独立双回路供电、管理制度。

风流是否稳定、无风、微风、反风、串联通风,有无反风能力。

(2)、通风设施的检查

反风设施,风门、风桥、侧风站、密闭墙,矿井内部和外部漏风,漏风率不超规定。

(3)、通风管理的检查

管理牌版,循环图表。

2、采煤、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重点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巷道冒高处、采煤机机载瓦斯监测仪、断电仪位置,通风断面。

“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

(2)、瓦检员现场交接班、有无脱岗、漏检行为。

(3)、在停风区内是否有人入内、作业,是否有栅栏、警标。

(4)、消尘设施及隔爆水袋齐全完好。

3、掘进工作面

(1)、局部通风机:

有消音器,安设垫高大于300毫米,是否产生循环风。

(2)、实现“三专两闭锁”,风筒为抗静电阻燃,吊挂“两靠一直”。

(3)、末节风筒距工作面岩巷不大于10米,煤巷不大于5米。

(4)、风筒分岔有无三通,拐弯平缓,接头不漏风,无破口。

4、重点:

风流中的瓦斯是否超限;超限时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取措施;是否有瓦斯积聚;瓦斯检测传感器的设置、报警、断电浓度及控制断电范围的设定是否符合规定;瓦斯检查是否按规定执行。

5、防尘及防火

(1)、消尘设施齐全、完好,有个体防护措施。

(2)、内因火灾与外因火灾的原因及防治。

(3)、不燃性支护,严格控制井下电氧焊,杜绝明火。

(4)、冒高区、采空区管理。

6、瓦斯抽放系统合理、无漏气,浓度达标。

六、矿井防治水安全检查

1、矿井周围老空检查。

2、全面的水文地质资料。

3、防治水的设计。

4、透水的征兆识别。

5、探放水措施。

6、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7、带压开采要有安全技术措施。

8、可靠的防排排水设施。

七、矿井电气系统的安全检查

检查的重点:

矿井供电线路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用于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矿用电气设备的过流保护装置的整定、熔断器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煤矿、井下电网漏电保护和煤电钻综合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井下电器接地系统是否完好;

井下电缆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井下变配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的构筑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在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和停送电作业中是否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情况。

即:

防止触电、防止电气火灾、电气失爆和保证安全供电。

(一)、地面供电线路的安全检查

1、应有两条回电源线路,且分别来自不同的降压站、发电厂。

2、任一路均能担负矿井负荷,线路上不得分接其他负荷。

3、严禁装负荷定量器,两回路架空电源线不能共杆架设。

(二)、井下电气设备、线路、漏电保护及安全防火。

1、失爆安全检查

(1)、开关、接线盒:

是否变形,螺栓紧固达标;密封件、接地件是否齐全完好;防爆面是否符合规定;开关、接线盒和电缆引入装置是否完好,零件齐全、牢固、可靠,不用的引线嘴是否用钢板、密封圈封堵;开关连锁装置是否功能完整可靠、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无损、动作可靠;接线工艺达标、无杂物;接线腔内电源是否有防护绝缘盖板及“带电危险”警示;接地芯线是否比导电线长;设备摆放垂直、地点无水;入井设备、电缆是否有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

2、井下电气火灾的安全检查

电气着火的类型:

低压电缆着火,铠装电缆、接线盒着火;矿用变压器着火;架线电机车电弧引燃木支护着火。

主要原因:

接线盒内接线不达标及电缆挤压短路,保护失灵,设备与电缆阻燃性差,无火灾的监测,现场的灭火设施不起作用。

(1)、电缆发生短路故障,引燃电缆。

(2)、非阻燃电缆、盘圈成堆或埋压送电。

(3)、未查明原因强性送电。

(4)、接线端子接触不良、接压线(电缆发热)处氧化发热、或有杂物造成短路。

(5)、配电点、洞室、巷道支护为可燃性材料。

(6)、采区低压电缆不得采用铝芯电缆。

(7)、电缆悬挂标准。

(8)、电缆外径与开关、接线盒接线咀内径相符合。

(9)、不得有明接头、“冷包头”和:

“鸡爪子”、“羊尾巴”。

(10)、设备与电线标志牌是否齐全、标明清楚。

,有无停送电标志牌。

3、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安全检查

(1)、主接地极

应在主、副水仓各埋设1块。

(2)、局部接地极

每有3台电气设备的供电点;每个单独设置的高压电气设备;每个低压配电点;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内至少分别设置一个;连接高压电缆的接线盒。

局部接地极应设置巷道水沟或就近的潮湿处。

(3)、采掘移动设备

移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用橡套电缆中的接地芯线与配电点的控制设备外壳相连;通过电缆接到低压配电点的局部接地极组成一个保护网

4、风电闭锁的检查

存在瓦斯集聚并安装有机电设备的场所、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即:

“三专”“两闭锁”。

5、配电洞室有合格的高压绝缘手套、绝缘台、绝缘鞋。

6、检修、停送电作业的安全检查

(1)、是否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制定安全措施;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操作人、操作人是否有不同的安全责任制。

(2)、高压停送电的操作是否采用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有专职电工执行;是否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送电制度;是否有约时停送电现象发生;断电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是否锁住,是否在操作把手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3)、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是否停电;检修是否经过试验合格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在二相上挂装接地线。

(4)、部分停电作业有无遮挡;检修完送电时,是否由原操作人员取下标志牌,然后送电。

(5)、高压线路倒闸操作时,是否执行操作制度和监护制度;操作人员是否填写操作票;操作票中写明被操作设备的线路编号及操作顺序,是否有带负荷拉隔离开关的现象发生。

(6)、操作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是否使用绝缘工具,绝缘手套,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台上。

7、其他:

(1)、矿灯头灯、矿灯线损坏,接触不良闪灯。

(2)、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3)、带油的电气设备漏油或漏油时,不及时清理。

(4)、停电作业时,回风巷道和防突工作面不停上一级电源开关。

(5)、地面配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并直接向井下送电。

(6)、煤电钻未安设综合保护装置。

(7)、绞车保护装置和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动作失灵。

(8)、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9)、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加锁。

八、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检查

(一)、矿井运输巷道及安全间隙的现场安全检查

在矿井运输提升作业中,巷道断面的大小和轨道两侧及轨道上方的安全间隙,直接影响到运输安全的工作。

巷道断面设计、施工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要满足设备、通风、生产能力、行人安全的需要。

1、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内或主要回风道内是否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内燃机车。

其防爆性能及运行符合要求。

2、立井提升的检查:

(1)、乘罐的人数,信号、罐链。

(2)、防止井筒坠物的检查:

井口,靠近井筒处是否设置防止人员、矿车及其他物件坠落到井下的安全门;井口安全门是否在提升信号系统内设置闭锁装置;安全门未关闭时是否能发出信号。

在井口及罐笼内部是否设置阻车器;井口阻车器是否与罐笼停止位置连锁;罐笼未达位置,能否打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时,是否能发出开车信号。

(3)、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采用吊桶时是否遵守:

吊柄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米;吊桶上访必须装保护伞;吊桶边缘不得坐人,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用自动翻转式吊柄升降人员,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吊桶升至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并只允许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柄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4)、防止罐笼运行中摇摆的检查,罐道的运行间隙符合标准。

(5)、罐顶作业防止坠人的检查,有防坠措施。

(二)、矿井运输系统违章行为的安全检查

1、机车开车前不发开车信号,运行中将头、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不切断电动机电源,没将控制受柄取下,扳紧车闸。

2、两辆机车同向行驶间距不足100米。

超速运行。

3、乘座非专用人车。

4、乘人车不关车门、不挂车链,人体、携带工具露出车外,扒、蹬、跳,超载。

5、在巷道坡度大于7%0的情况下仍采用人力推车;放飞车。

6、在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7、运输超高、超宽、超重设备或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

8、机车的制动、灯、铃、撒沙装置符合规定。

9、斜巷运输不按规定安设、使用声、光信号及“一坡三挡”安全保护装置不全、不灵敏可靠。

10、运人设备的钢丝绳绳径磨损不超规定,在使用期限内。

九、管理上的因素

1、施工技术措施与现场自然条件针对性不强,(如,松软的丈八煤层下层梯铁棚支护导致的安全事故)。

2、自我控制能力差,违反规定蛮干。

3、相互控制起不到互保联保的作用。

4、安全间隙不能满足安全需要、安全设施的缺失。

5、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不到位,过程管理失控而导致的职工操作的随意性。

6、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差,认知程度不高,对危险认识不足,危险意识淡薄,危险源的识别能力差(比如,大巷运输,由于扒乘煤车而导致的运输事故。

经过加强人员培训、管理、封闭巷道等措施而得到有效控制)。

7、工程质量、配件质量、检修维护质量差,导致的不必要重复性人力、物力投入,增加了隐患、事故的机遇性。

8、安全监察不到位,信息反馈不畅,督察力度不够。

9、现有技术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10、业务部门协调配合不当。

11、对职工的评价偏差(对一个职工的评价,认为老实、肯干、听话,就是好同志、好职工,不能全面地看问题。

虽然老实、肯干、听话,但对事物的分析能力、对现场的应变能力、判断能力不高,原则性差、危险意识差,顾此失彼,不能实现安全生产)。

12、新的技术、装备上马也会带来新的安全问题:

锚索支护对掘进、回采解放了生产力,但职工对锚索支护原理及采动后应力的重新分布(锚固越长受力越大),并积蓄了较大的能量,认为不落的顶板越好,其实危害性越大;能量的突然释放来势猛速度快,不容反应,加之支护的不规范,使回采端头事故增多。

它给职工产生“虚假安全”状态,其内在的潜伏隐患在职工的认知程度及管理松懈时,极易导致事故。

现掘进及回采锚索支护的支护强度还不能完全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尤其动压巷道的锚索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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