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6910507 上传时间:2023-07-19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6.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docx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

模拟法庭剧本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人)、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辩护人席(1人) 、被告人席(1人)、法定代理人席(1人)。

(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警席(1人)

【剧本内容】:

【基本案情】:

    王东和李强(未成年人)是天津市农机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因此成了好朋友。

王强经常带李强去网吧,久而久之,两人一天到晚的泡吧。

 2011年1月20日,两人从网吧出来因没有钱,于是一起商量去抢点钱。

晚上八点,两人埋伏在学校的附近的一条路上,看到隔班的陈刚往学校走,于是两人跟了上去,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

陈刚想反抗,其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他。

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路边的树林,问陈刚要钱,陈刚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给钱,其很生气,王东就举起手里的砖头往陈刚头上砸,致使头上流血,陈刚就不敢反抗了。

(后证实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李强就开始搜陈刚的身,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

这时旁边路人杨阳经过看到,两人拿着钱就跑了。

后晚上9点,陈刚回宿舍马上报警。

【庭前准备程序】:

(以下红字部分可以跳过,直接到庭审阶段)

 【书记员】:

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

(转身)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注:

此处审判人员可以交流下,看下材料】

【审判长】:

(敲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李强到庭。

【审判长】:

被告人姓名?

            【李强】:

李强

【审判长】:

你用过其他名字吗?

          【李强】:

没用过

【审判长】:

性别?

                      【李强】:

男。

【审判长】:

出生年月日?

                【李强】:

1993年5月20日生

【审判长】:

民族?

                      【李强】:

汉族

【审判长】:

文化程度?

                  【李强】:

大学专科

【审判长】:

职业?

                      【李强】:

学生

【审判长】:

家庭住址?

                  【李强】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

【审判长】:

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李强】:

没有。

【审判长】:

你是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

【李  强】:

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捕,1月27日被捕的。

  【审判长】:

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李强】:

收到了。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啊?

              【李强】:

2月16日收到的

【审判长】:

被告人坐下说话

【审判长】: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现在依法不公开开庭(注:

在真正的法庭上,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应该不公开开庭审理,不能旁听)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强涉嫌犯抢劫罪一案。

  【审判长】: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长    、审判员   、 组成,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天津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李强辩护;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李有法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

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李  强】:

听清了。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李  强】:

不需要

【审判长】:

辩护人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意见?

【法代】:

没有意见。

【审判长】:

公诉人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意见?

【公诉人】:

没有意见。

法庭调查(庭警,被告坐下)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1)】:

                   天津市滨海新区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刑诉[2010]76号

   被告人李强,男,1993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199305204035,汉族,中专文化,学生。

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

2011年1月20日,因涉嫌抢劫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拘留,同年二十六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又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陈刚及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强及王东(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11年1月20日晚8时许,隐藏在本市滨海新区农机技术学院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殴打、持砖块砸头、搜身等手段,劫得陈刚人民币50元,并致陈刚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破案后,被告人王东、李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阳的证言及同案人王刚的供述;

2、被害人刘刚的陈述;

3、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法鉴定结论书;

5、天津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公安机关制作的案件来源、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材料;

7、被害人刘刚提供的收条等书证。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            

                                                        2011年 3   月  10 日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李  强】: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现在被告人李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李  强】:

不需要

【审判长】:

你是否自愿认罪?

【李  强】:

是。

【审判长】:

现在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

【公诉人

(2)】:

被告人李强,公诉人讯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李  强】:

好的。

  【公诉人

(2)】:

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李  强】:

【公诉人

(2)】:

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李  强】:

我和王东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

(2)】:

在抢劫过程中,你实施了什么行为?

                                 

【李  强】:

我和王东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我就打了他一个耳光,王东还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我上去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

(2)】:

总共抢到多少钱?

【李  强】:

50元钱

【公诉人

(2)】:

抢完钱你们又去做什么了?

                                  

【李  强】:

去网吧上网。

【公诉人

(2)】:

你是怎样归案的?

       

【李  强】:

抢完后,我和王东去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到网吧把我们抓住了。

【公诉人

(2)】:

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

孩子,父母供你上大学不容易啊,你为什么要走上这条路呢?

【李  强】:

 爸爸,我对不起你,上大学后,我迷上了上网,但是身上又没钱,一时冲动才去抢了同学的钱,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我好想回学校去上学。

【辩护人】:

辩护人没有问题发问。

【审判长】:

 因为被告人李强还未满十八周岁,法庭要了解一下被告人李强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等情况。

【审判员】:

被告人李强,把你的成长过程跟法庭如实地陈述一下。

【李  强】:

我从小在老家的学校上学,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去年考上了天津市农机技术学院。

【审判员】:

从你的成长经历来看,你一直是个不错的学生,怎么会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呢?

有没有仔细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李  强】:

考上大学后,大学的课程相对中学来说轻松了很多,这时我认识了老乡王东,他比我早一年上大学,我们两个成了好朋友,他经常带我去上网,我也渐渐地迷上了网络游戏,但是我们两个人都没什么钱,一天到晚泡在网吧里,吃饭都成问题了,又不敢告诉家里,所以才有了抢劫的想法。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2)】: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证明本案的证据有:

(1)首先宣读同案人王东的供述。

王东是这样供述的: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李强从网吧出来,没钱了,就商量一起去抢点钱,后来我两人就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看到隔壁班的陈刚一个人往学校走,我两人决定找陈刚下手。

我还从地上捡了块砖,我两人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

陈刚想反抗,我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他。

我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路边的树林,问陈刚要钱,他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给钱,我很生气,就举起手里的砖头往他头上砸,他头上流血了,就不敢反抗了。

李强就开始搜陈刚的身,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

这时旁边有人经过,我们拿着钱就跑了。

(2)接下来宣读被告人李强的供述。

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和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基本一致,且与当庭供述一致,主要证实了其与王东抢劫的犯罪过程。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意见?

  【李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无意见?

【李强辩】:

没有。

【法代】: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2)】:

(3)下面宣读被害人陈刚的陈述。

被害人陈刚是这样陈述的:

2009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我从外面回来,走到学校附近的小路时,身后突然窜出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一上来就一手搂住我的脖子,一手捂住嘴巴,我刚想反抗,另外一个人手里举着砖块说:

再动就杀了你。

我就不敢动了,那两人将我拖进路边的树林,便开口问我要钱。

我不肯,那个一上来搂住我脖子的人打了一个耳光,我还是不想给钱,那个手里拿砖块的人就用砖块砸了我的头部,当时就流血了,我也不敢反抗了。

那个搂住我脖子的人就开始搜我身,在上衣口袋里拿走了50元钱。

后来路上好像有人经过,两个人就逃掉了。

那两个抢我钱的人好像就是和我一个学校的学生,其中那个拿砖块砸我头的人好像就是我隔壁班的。

这份陈述主要证实被害人陈刚被抢劫的事实。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李  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辩护人有无意见?

            【李强辩】:

没有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意见?

【法代】:

没有意见。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公诉方将向法庭宣读并出示证人杨阳的证言,证人杨阳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陈刚的陈述一致,证实了陈刚被抢的过程。

审判长:

被告人对证词有无异议?

李强: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无异议?

李强辩护:

没有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

无异议。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2)】:

(6)下面宣读几份辨认笔录并出示照片。

第一份笔录是被害人陈刚的辨认笔录,经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陈刚指出,照片中的2号男子(即李强)就是在抢劫过程中搂其脖子、打其耳光并搜其身的男子。

第二份笔录系被告人李强、被害人陈刚对抢劫地点的辨认,经辨认抢劫地点系天津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小路边的树林里。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李  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李强辩】:

没有【法定代理人李有法】: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其他证据吗?

【公诉人

(2)】:

(7)下面宣读现场勘查笔录并出示照片。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地点及案发现场的情况,案发地点系天津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马路边的树林,经现场勘查,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举证有无异议?

  【李  强】: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李强辩】:

没有【法定代理人李有法】: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

(2)】:

(8)下面宣读天津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  强】: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李强辩】:

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2)】:

(9)下面宣读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2009年1月20晚上8点42分,天津市公安局接到110报警称:

农机技校有人被抢,还被歹徒打伤了。

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经调查,被害人陈刚称,其在学校附近的路上被两个年青人拉到树林里抢走了50元钱,还被人用砖头砸伤了头。

那两人就是该校学生,其中一个就是其隔壁班的。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东、李强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线索发现王东和李强在学校附近的网通家园网吧上网,民警遂赶至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审查,王东、李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份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李强没有自首情节。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  强】: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李强辩】:

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2)】:

下面宣读户籍证明,在公安诉讼卷1-2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强的出生日期是1993年5月20日,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该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  强】: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李强辩】:

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2)】:

下面宣读一份收条,在公安证据卷105页。

收条的内容是:

今收到李强的父亲李有发退赔的人民币50元及赔偿的医药费人民币500元。

收款人是陈刚,时间是2011年2月8日。

该份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近亲属已为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陈刚进行了赔偿。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  强】:

无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李强辩】:

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

无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

【公诉人

(2)】: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  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强辩】:

没有了。

 

法庭辩论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

(2)】: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院指控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李强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并出示了有关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应认定合法有效。

这些证据已经充分说明本院指控被告人抢劫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经预谋,于2011年1月20日晚8时许,至本市农机技校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暴力的手段对途径此地的陈刚实施抢劫,劫得现金人民币50元。

被告人李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抢劫公民合法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人李强的认罪态度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综合以上意见,建议法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强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应吸取的教训: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该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该罪在实施时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因此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因此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被告人抢劫他人钱财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严禁的,属于暴力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虽然是大学生,但是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胆大妄为,走上了犯罪道路。

在此公诉人希望被告人,不要因此自暴自弃,而是要好好服刑,好好改造,同时要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不要因一时的贪念而铸成大错。

你们都还年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记住,只有通过正当途径赚来的钱才能花得心安理得,希望你们在今后人生道路上,都能认真学习、知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李  强】:

由辩护人辩护。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首先由被告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李强辩】:

东吴新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强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李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强及其法定代理人,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于被告人的适用刑罚问题,辩护人有话要讲:

(可自由发挥)

今天在场的公诉人也好,审判员也好,包括辩护人在内,都曾经办理过不少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件。

相信其中最令人痛心疾首的,就是在本市有正当学业,本该有着良好前途的孩子,在聚在一起娱乐之余,有的为了获取一些游戏费用,有的仅仅为了体验一种威风八面的感觉,实施了所谓的抢劫行为,最后锒铛入狱。

之前他们几乎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自己不知不觉中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抢劫犯。

最后,往往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的亲人痛不欲生,他们的朋友扼腕痛惜,本案被告人李强就是这一类失足的孩子。

至于他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情节,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辩护人不再赘述。

辩护人要讲的是现在面对这样一个幡然悔悟、低头认罪的孩子,究竟应当给予何种处罚?

辩护人首先恳请法庭给他一个宽容的处罚。

因为他们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抢劫犯,但是还不能算是社会意义上的强盗。

他们的作案有着一个共同的模式,即抢劫金额都不大,对象都是和他们差不多大的同龄人。

而当时他们对自己向同龄的被害人的行为,都误认为不是犯罪,这才有胆子干。

在会见中,辩护人了解到被告李强人也曾经被其他同龄人抢劫过,但是年少无知使得他没有采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错误认为别人能干的事情自己也能干,用报复的心态作了同样的错事。

如今的铁窗生涯已经给了李强沉重的教训,对他来讲,其实人生已经为此付出了难以磨灭的巨大代价,他原来所憧憬的美好的梦想恐怕就此彻底灰飞湮灭了。

被告人李强还是个未成年的孩子,平时表现一贯优异,这次因为一时糊涂而误入歧途,他现在也已经翻然悔悟了,他的父母也已经为其退出了赃款并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充分看到被告人李强改过自新的决心,对被告人李强减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希望和机会。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其他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有无其他意见?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

(可自由发挥)强强,爸爸妈妈实在是想不通,你怎么会走到了这一步。

想想去年九月份,你拿到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爸爸妈妈一起送你上大学,那是多么开心的事情啊。

可是,才过去短短的几个月,你就因为抢劫走上了被告席,爸爸妈妈真的心痛啊!

从小,你就是一个乖巧、懂事的孩子,学习成绩也不错,你一直是爸爸妈妈的骄傲,也是爸爸妈妈的希望啊!

你现在这个样子让爸爸妈妈怎么办呢?

你妈妈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她听说你出事以后,整个人就跨掉了,整天以泪洗面,不吃也不喝。

我们家的条件是不好,但是,爸爸妈妈还是咬着牙供你上了大学,本以为等你大学毕业了,找一份好工作,我们也就熬出头了,可是,你却做出了这样的事情!

你对得起我们吗?

恳请法官看在孩子还小的份上,判得轻一点,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补充?

               

【公诉人

(1)】:

没有。

【审判长】:

上面关于被告人李强犯罪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相关证据以及控辩双方辩论的内容,本合议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现在你可以分别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

李强 ?

 【李  强】:

(可自由发挥)走到这一步,也没什么太多可说的了……我原来以为在学校门口切同学点钱,只要数不太大,顶多也就是拘留,真没想到为了这事能把我按抢劫罪给起诉了。

唉……早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