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6916197 上传时间:2023-07-19 格式:DOCX 页数:43 大小:195.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3页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3页
亲,该文档总共4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4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邯郸市永年区统计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

 

三个办法: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四类文本:

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执法文书样本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五个清单:

执法人员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永年区统计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

第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六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区统计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公示载体

第八条区统计局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九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通。

第十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事前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事中公示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第五章事后公开

第二十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

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31日前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

第六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明确人员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条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三)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四)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2日起施行。

 

邯郸市永年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永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队:

现将《邯郸市永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13日

永年区统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通过明确标准、制定范本等方式,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指导,促进行业规范统一。

第七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第二章记录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区统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的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规范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十四条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五条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

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

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七条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并由代收人或者见证人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第四章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二十条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音像记录完成后,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各类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统计执法人员在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有关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配备具有防爆、夜视、定位等功能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十条通过现场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三)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四)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3日起施行。

 

邯郸市永年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永年区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队:

现将《邯郸市永年区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14日

永年区统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九条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定期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十条执法承办机构对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

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机关实际,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法制审核的具体期限,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出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意见。

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未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4日起施行。

 

邯郸市永年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永年区统计局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和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队:

现将《邯郸市永年区统计局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和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15日

 

邯郸市永年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永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文书样本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等文本的通知。

 

各科室、队:

现将《邯郸市永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文书样本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16日

永年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流程图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违法事实

或者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下达《永年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永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1、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的处罚;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违反全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