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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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的水平、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成功登记并在西藏自治区财政部门或在市(地)财政部门备案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代理机构应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或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人有需求时协助验收采购项目。

第二章过渡期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在西藏自治区未成立政府采购行业自律协会前暂行备案管理,即:

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工商注册所在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若有意愿在西藏区域内开展业务,应在相应的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备案申请;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备案申请,但母公司和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重复。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应有总公司的承诺函(见附件1)。

第四条备案条件

(一)在拟开展采购代理业务的区域内具备开、评标条件,如: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门禁系统等设备、设施;

(二)具有足够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业人员;

(三)近三年内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过相关处罚;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备案资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四)具备开、评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产权证复印件,租用合同(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五)专职人员的名单、专业人员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复印件;

(六)无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声明函》(见附件2);

(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备案人在递交以上备案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第六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一)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知识;

(二)具有法律、经济和技术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活动组织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能力;

(四)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培训;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廉洁自律,自觉服从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备案程序

每季度的前10天内到自治区财政部门或各地(市)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将备案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报自治区采购办备查。

第八条自愿退出代理市场的处理

代理机构若自愿退出代理市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以便通知采购人不再对其进行选择。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活动;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核实供应商的资质,自主组织开标、谈判、磋商、评审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四)受采购人委托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编制、提供、解释招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等资料;

(三)负有关保密责任。

保守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以及商业秘密;

(四)自觉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开公示采购信息;

(五)按时答复询问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

(六)按要求保管好采购资料,代理机构退出代理市场时应将采购资料交给当地财政部门管理;

(七)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代理程序、合同管理及履约

第十一条凡按规定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全部委托代理机构实施,其他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应开设专门账户管理投标保证金,开户行应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签订监管协议,确保保证金账户的安全独立运行。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代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应由代理机构进行见证。

代理机构在见证合同时应与采购文件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的法律文件,是采购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应参照财政部统一文本制定。

代理机构是否参与验收应根据委托协议确定。

第五章代理机构实行记分管理

第十七条记分管理是对代理机构在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行为进行量化记分。

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本办法执行后新备案的代理机构,当年参照执行,次年起一并考核。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的,或者因未充分了解采购人需求造成采购失误的;

(二)发出的采购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有缺项漏项的;

(三)同一采购项目的归档文件,发(售)出的采购文件、网上公告信息、时间内容不一致的;

(四)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未提请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成员认真核对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有关条款的;

(五)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六)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二)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标准的;

(三)未对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的评分分值进行核对,出现错误的;

(四)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中,出现非最低价或者最高价中标(成交)情况时,未提醒评委对低价未中标(未成交)理由逐一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的;

(五)擅自规避开评标现场监控录像、录音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见证采购合同的;

(七)未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时间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

(八)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信息不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的;

(九)采购信息发布混乱,或者就同一采购项目发布两次及以上内容相同的采购信息的;

(十)在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优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

(十一)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发售时间内不能出售采购文件的;

(十二)指派没有政府采购培训证书的人员单独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或者在开标(谈判)现场工作人员少于2人的;

(十三)开标(谈判)前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正常评审的;

(十四)对日常检查及专项评查,不予配合,或采购人反映服务质量等满意度较低的;

(十五)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学习和培训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在招标文件或磋商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或者多数专家不能理解的;

(二)除单一来源采购外,在发出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或者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三)采购文件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

(四)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五)采购文件发售、澄清、修改、延长投标截止日期或者调整开标日期等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六)以不正当理由阻止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或对报名供应商资质审核不严的;

(七)开评标现场组织混乱,评审过程中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查看或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随意进出开评标(谈判)现场,代理机构未尽到管理义务的;

(八)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时间不够充足的,或者催促评审专家尽快结束评审的;

(九)收取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轻微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投诉,经查实应由代理机构承担责任的;

(十一)瞒报、虚报、乱报或未及时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项目预告、完成项目情况等有关统计信息的;

(十二)评标过程未完成,同意评委提前离开评标现场的;

(十三)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时,采购项目或专家需求填报错误的;或未在规定时间抽取评审专家或提交评审专家抽取申请的;

(十四)采购过程监控录像缺失的。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擅自代理采购人未向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或擅自采购未经审批的进口货物的;

(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开标或谈判的;

(三)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存在带有倾向性解释或说明的;

(四)引导采购人违规操作的;

(五)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

(七)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不按管理制度执行的;

(八)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但未能积极配合处理,消除损害结果的;

(九)在处理询问或者质疑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收以有效方式提交的询问或者质疑;

2.受理并答复了不符合条件的询问或者质疑;

3.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作出答复;

4.询问或者质疑答复的内容未针对询问或者质疑事项或者超出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引起矛盾纠纷或在答复过程中激化矛盾导致投诉;

5.询问或者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或者在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6.与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相关当事人串通;

7.询问或者质疑处理相关文件未依法送达;

8.未按规定报备质疑处理情况资料;

9.在处理询问或者质疑过程中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者信息发布内容与实际存在较大出入,或者信息发布内容明显错误的;

(十一)在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二)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的;

(三)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或者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四)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的,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

(六)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七)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文件致使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九)开标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审专家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但未积极配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代理其本身或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十二)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者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十三)未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

(十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五)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西藏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记分管理,在日常监管和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本办法的相应条款记分。

代理机构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的记分分值,按行为的轻重酌情记分。

第二十五条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十六条一个周期内代理机构分值累计小于等于6分的记为优秀,并给予优先择优权;大于6分小于等于12分的记为合格;大于12分小于等于24分的记为不合格,并由财政部门对代理机开具行政纠错(整改)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至代理机构,行政纠错(整改)时间为1至6个月;分值累计大于24分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西藏自治区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三年,予以公告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记分时,应当开具行政提示(记分)通知书,各代理机构在3天内财政部门报送回执单。

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对记分事实或行政纠错(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每周期对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次月15日前在西藏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受到过行政纠错(整改)的代理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在行政纠错(整改)期间,采购人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合理理由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行政纠错(整改)通知书后在3日内,根据行政纠错(整改)时间,制订整改计划,并报当地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代理机构应按照整改计划组织整改,行政纠错(整改)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纠错(整改)的事项;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

(三)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全面提升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代理机构行政纠错(整改)期满后,各级财政部门应组成验收小组,对纠错(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四条代理机构若连续三年均需行政纠错(整改),将劝其退出代理市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方式通过备案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四)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与供应商串通,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益的;

(八)在采购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的;

(九)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十)在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三)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应依法追究代理机构责任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操作,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从事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个人所在代理机构的责任:

(一)与第三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

(二)利用执业之便,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在一家以上的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或将相关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代理机构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发生的质疑、投诉以及处罚,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西藏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备案的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

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四十条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定期将当地代理机构备案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承诺函

2.声明函

3.行政提示(记分)通知书

4.行政纠错(整改)通知书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纠错(整改)验收表

附件1

承诺函

我们是公司,分公司是本公司的分公司,是本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本公司郑重承诺:

1.本公司全权委托公司处理在藏具体事宜,所做出的一切行为我公司全部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我公司愿承担全部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2.分公司及负责人必须服从主管部门及其专职管理机构的管理,认真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决定;

 3.自觉维护西藏自治区代理市场秩序,不超资质承揽代理业务,不违法转让代理业务;不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相互串通操控政府采购活动;

 4.按时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并自觉执行会议所提出的有关要求或规定;

 5.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专职管理机构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

 6.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承诺公司:

(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声明函

我们(机构名称)在本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我们对此声明真实性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3

行政提示(记分)通知书

藏(地、市、县)财采记字〔20〕第号

你公司在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

违法违规事实:

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条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记分。

特此通知。

经办人:

电话:

XXX财政(厅)局(盖章)

年月日

—————————————————————————————

送达回执

财政(厅)局:

我公司收到藏财采记字[20]第号《行政提示(记分)通知书》,对我公司记分,我公司对记分事实无异议。

签收人:

代理机构(盖章)年月日

附件4

行政纠错(整改)通知书

藏财采整字[20XX]第号

你公司在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记分考核中,已累计第次记分共记分分,记分值满(超过)10分。

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条第款规定,要求你公司进行行政纠错(整改)。

行政纠错(整改)时间共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特此通知。

经办人:

电话: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盖章)

年月日

被送达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

附件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纠错(整改)验收表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藏财采整字[20]第号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纠错(整改)时间

联系电话

行政纠错︵

整改︶

验收申请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验收组意见

 

验收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

财政部门意见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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