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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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农村小学如何拟定学校?

下面就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扬州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主要应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学校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学校字号、学校业务范围以及组织形式。

例如:

扬州市**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

(应注明学校的详细地址)

 

第四条:

学校性质:

民办(其中必须载明:

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例如:

本校为***、***自愿联合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其中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目的。

例如:

本校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社会提供初中三年制学历教育)

 

第六条:

办学规模:

(必须载明:

学校占地面积、土地取得方式、学校投资金额、教师人数、拟招生人数)

 

第七条:

学校出资者学校举办者(自然人应写明举办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法人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及出资数额、方式)

 

第八条:

本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

(例如:

本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登记机关**县(市、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根据《扬州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办法》规定:

举办民办初中、小学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县(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民办高中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九条:

本校的办学范围如下(具体、明确,应指明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招生区域: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本校依法设立校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年(三年以下),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

 

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五人以上),董(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董(理)事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

校董(理)事会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一人,副董(理)事长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理)事选举产生。

本校董(理)事名单,经董(理)事会通过后三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校董(理)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

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三)审批本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

 

(四)经费筹措及审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办学资金的方案;

 

(五)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每半年一次,在每学期时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校董(理)事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董(理)事会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

 

第十四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理)事会会议由董(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董(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董(理)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与会议召开十日前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出席董(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董(理)事会对下列事项须经2/3以上董(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原审批单位向社会)。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办学结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

董(理)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规模较小,并经业务主管行政机关同意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3人以上组成),校委会的产生同董事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业务主管行政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长和财务主任,校长和财务主任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0岁。

民办中小学校长须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

校长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应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四)聘任和解聘应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理)事会决定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理)事长/校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由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2/3以上表决同意聘任和解聘/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学校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章学校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学费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

本校的积累应当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一:

出资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按下列程序取得一定比例回报:

 

(一)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二)董(理)事会根据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

 

(三)分配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表报主管行政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二: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本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董(理)事长、举办者之前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校的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本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收取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其中%作为积余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发展,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占日常开支的比例不超过%,公务费开支的比例不超过%。

本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

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报告,随财务审计结果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第四十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第8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教职工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第四十一条对全校干部、教师、职工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功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学生

 

第四十二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按照规定办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教育法》第43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学生》、《中学生日常行为规定》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学生奖惩办法予以处分。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后勤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后勤工作要坚持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实施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落实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四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以举办者出资及学费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并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严格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生费用。

 

第四十八条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并接受政府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每年年终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决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学校校产设施按有关规定管理。

严防公物流失和流费。

严格设备管理制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

有计划做好校舍维修工作,建立校舍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提议,经董(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基本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报审批机关备案):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4、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6、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变更及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校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校学校董(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校学校董(理)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校期限届满、设立目标完成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终止的,由学校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

本校要求自行终止的,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准终止: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终止;

 

(二)善后工作计划;

 

(三)资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二)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本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自行终止的在审批机关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学校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年月日经学校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董(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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