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柯访谈录之小聂去哪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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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柯访谈录之小聂去哪了
“万、柯”访谈录之小聂去哪了?
万新宇
受访者:
柯玉鹏,某汽车厂汽研院院长。
简称:
柯
访问者:
万新宇,简称:
万
万:
柯院长,这些天上网很不爽,网页不胫而走,网文不翼而飞……
柯:
你指的是聂树斌案吧。
我也有同感,吃瓜群众不但是吃瓜围观,顺便也要“吐几粒瓜子”出来。
万:
聂案已改判无罪,可太多真相没公开:
现场怎样勘察的?
杀人证据怎么确认的?
最初笔录怎么失踪的?
……
柯:
看来你是不吐不快呀,不过今天不聊细节,媒体已有太多的文章,今天聊一下聂案带来了什么?
万:
一个22岁的小伙子,无病无灾、老实巴交,突降厄运、任人宰割,想想都替他冤……
柯:
查了下字典:
“冤”字,从“兔”从冖(mi),一只小兔子,被无妄掩盖,不得屈伸,泪眼巴巴……
万:
很像小聂,无力、无助、渺小和卑微……
柯:
我上网搜了一下,“中国历史十大冤案”。
凡冤案必有以下特征:
一、木秀于林,风必摧之。
白起是秦国著名将军,在大秦统一六国进程中,立下汗马功劳。
可秦王听信谗言,对白起起了忌惮,于是逼他自杀了。
万:
奸臣作祟+皇上失聪?
柯:
二、凌厉、个性鲜明的人没好结果。
这是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公式”,伍子胥死了,他杀了一个小人费无极,又被另一个小人伯痞弄死,历史开了一个玩笑。
万:
无奈的宿命?
柯:
汉初刘邦把儿子们弄到各地当王。
到景帝时已“尾大不掉”了。
景帝就找晁错来商量削藩。
这些王不干了,起身造反。
为了讨好七国罢兵,景帝把责任一股脑推到晁错身上,将错就错把晁错给错杀了……
万:
藩王无耻+皇上无赖?
柯:
岳飞死可能不算最冤。
伐金就伐金吧,不该喊“迎回二帝(注1)”,把宋高宗搞得下不了台。
秦侩虽知岳飞不好惹,但他懂高宗心思,一天,他小心地说:
“岳飞口号很鼓舞人心,提振士气,可天上不可以有三个太阳啊……”
万:
岳飞的罪名是“莫须有”吧?
柯:
最冤还是袁崇焕,在宁远(锦州)他死死遏止了清兵进关要道,就像堵在清军喉咙里的骨头,吞不下吐不出。
这时一个太监从清军俘虏营里逃回来,说昨晚听到帐外清军在庆祝,说袁崇焕马上要降大清了,崇祯一听怒火中烧。
一点儿都没想过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太监是怎么从设防严密的清军大营里出来的。
万:
敌人离间+皇上脑残?
柯:
史书记载:
行刑那天,袁崇焕毫无惧色,被五花大绑,押上菜市口,“刽子手割一块肉,百姓付钱,取之生食。
顷间肉已沽清。
再开膛出五脏,截寸而沽。
百姓买得,和烧酒生吞,血流齿颊”……
万:
惨那!
在一个皇权至上的社会里,制度的阴暗、文化的偏狭、人性的龌蹉都是冤案滋生的“土壤”?
柯:
这也是历史的另一种魅力:
让人愤怒,悲凉和无奈。
万:
这些人要么惹了皇上,要么惹了小人,可小聂“惹”了谁呢?
柯:
按照聂案卷宗最初记载的格式,像是“抓一个顶上”就行,如果当时你骑单车路过,搞不好抓的就是你……
万:
这实在是荒唐!
柯:
记得2003年的孙志刚(注2)事件吗?
万:
一个湖北大学生,因为没有暂住证,在广州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被剥夺生命,而后真相曝光,凶手被审判,恶法(注3)被废止……
柯:
"孙志刚事件"和俞江等三个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对恶法被废止起到了关键助推作用。
万:
由于受害者身亡,并且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了极大影响……(如果是流浪汉呢?
)
柯:
而这次不同,聂树斌就是一“草根”,聂案有了“标本”意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诉讼法学家86岁的陈光中说:
此案应当载入史册。
万:
聂案从抓捕到枪毙,这个链条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有过说“不”的机会呀?
柯:
小聂是“严打(注)”的牺牲品。
全国严打,死刑复核权在地方,“命案必破”的口号成了公安局头上的利刃;有些地方实行破案率末位淘汰制,破案率低的派出所长可能会丢饭碗。
与聂案齐名的呼格吉勒图案也是“严打”的受害者。
万:
简直就是“红色恐怖”?
柯:
过往的教训是:
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应该是法治,而不是政治。
万:
不是政治戏码和权力斗争?
柯:
在“运动式”执法的操控下,即突显了人性的污点,也暴露了整个办案链条中的系统性问题。
万:
一个有良知的办案人员,不应当为受到体制机制操控而感到自身的可耻吗?
柯:
不要忘了,任何人都是文化的产物。
比如孔子说“父母在,不远游”,今天听起来很可笑,但在2000多年前是正常的。
万:
为什么?
柯:
因为当时交通极为不便,社会远非法治,出门在外,虎狼出没,盗贼横行,如果有个三长两短,父母的生活与安全就没有了保障……
万:
你是说环境使然?
柯:
我是说文化偏好:
国人认为太祖雄才伟略,是天下第一伟人,后来发现苏联人认为斯太林才是天下第一伟人,古巴人认为菲德尔是天下第一伟人,朝鲜人认为金元帅才是。
其实……
万:
这次聂案也暴露出当下权利碎片化到处是“山寨”的问题。
如果说最高层还有一定程度的集体领导,有一定程度的规则,那么愈往下,一把手说了算的体制就愈强大,哪怕区区一个小村长都可以做小“帝王”,这些都有可能“酿制”冤案。
柯:
你有点太悲观了!
从这次聂案的改判可以看出:
现代中国已出现“新意见阶层”……
万:
什么是新意见阶层?
柯:
一群有正义感的新知识分子,他们有一定的个人资源和旺盛精力,有很强的行动力和参与感。
万:
也是俗称“吃饱了撑的”的一群人?
柯:
他们平时忙乎自己的事,介入公共事件只是个人偏好,不存在政治的、功利的动机,就像定期不定期去自助游一样……
万:
2005年以来,人们把河北聂案和内蒙呼格吉勒图案相提并论,两案高度相似……?
柯:
两案背后都有“新意见阶层”的努力推动,新华社内蒙分社的汤计;一直在为聂案奔走的《河南商报》马云龙等等……
万:
据说聂案真正进入公众视野就是河南记者马云龙的一篇文章《一案两凶,谁是真凶?
》引起的?
柯:
2005年3月15日这篇文章在《河南商报》发表时,马云龙担心被禁止,在排版时就把报道全文发给100多家报纸,并附上两句话:
欢迎转载,不收稿费。
报道发出后,全国哗然,3天之内,新浪网友评论高达7万多条……
万:
当年互联网还不够发达,而今年聂案的搜索量达千万次之多。
柯:
这11年也够长的,可以成为一段历史,它见证了对此案作出多次报道的市场化媒体的兴起,也见证了为此案苦苦奔走的“意见领袖”的坚忍不拔的接力以及逐渐成熟……
万:
该来的,总会来!
柯:
令人欣喜的是聂案改判无罪从一开始就是由整个民间力量推动的,媒体、法律界、学者专家和社会舆论的推动……
万:
信任已经耗尽,无力欣喜?
柯:
当下中国社会很复杂。
你可以什么事都不做也有理由,你甚至可以跟“山寨”沆瀣一气也不难找到理由,但你也能很有作为而且也有足够理由……
万:
你不觉得,和那些漫长的绝望相比,翻盘的欢愉太轻了?
柯:
这个时代固然有很多问题,让我们无助和无奈,但这不是我们抱怨的理由。
这个时代给我们提供了“多选项”题,起码已有“民间力量”就在眼前……
万:
你多次提起民间力量,是不是就是互联网时代的“无组织的组织”力量?
柯:
民间力量的成长是跟互联网的发展密切相关的,这是六十年从未有过的现象,对中国未来的转型将有深刻影响。
万:
目前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界限并不清晰?
柯:
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是三种权力共存的社会:
公权、私权和共权,也就是“民间力量”。
万:
民间力量所处的制度环境一直不理想。
做过业主的人都有感受,单枪匹马面对物业公司,肯定不是对手?
柯:
业主委员会就是一个“共权”组织,物业小区是民间力量所处的制度环境的一个缩影。
业主大多是网民,他们很少现实中聚合,但互联网让他们在精神上聚合,逐步形成一个虚拟世界的“公民社会”……
万:
虚拟世界怎么与现实结合?
柯:
首先是跟现实的“平媒”结合,虚拟世界的许多素材,最终都转化成了平面媒体的素材……
万:
就是大家调侃的:
网上的“谣言”最后都成了事实?
柯:
其次是跟体制内的高层决策结合,成为高层决策者突破下属信息屏蔽、了解民情民意的一个管道……
万:
这次的聂案“翻转”是不是例证?
柯:
当然是,互联网提供并放大公共话题,媒体加以提炼和深化,然后形成重大舆论事件,影响高层决策……
万:
“网页不翼而飞和网文不胫而走”咋回事?
柯:
这是网民、互联网和监管单位的三方博弈,你刚才不是说:
聂案的搜索量已达上千万吗?
也要理解互联网公司活的不易。
万:
你是指纳什均衡吗?
柯: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官方与民间,公民行动与高层决策,这样的多方互动是种令人鼓舞的新气象……
万:
你是说互联网是制度屏障的突破口?
柯:
公民集体行动在中国原本是连做梦都不敢想的,但借助互联网及其公共舆论场,它们成了现实……
万:
由互联网引发的“公民社会”指日可待?
柯:
这一切才刚刚开始,还不到10年时间,“公民社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怎么算都是奇迹。
当下谈论“中国奇迹”俨然成了时尚,但我意为,只有这个,才是六十年来中国最大和最可自豪的奇迹。
万:
天下无冤是法治的最高目标。
小聂,愿天堂没有冤狱!
柯:
最后我把孙志刚墓志铭全文抄录在下面,作为本次访谈录的结束语。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2016年12月25日于龙岗
备注与参考
注1:
二帝指被金人掳去的宋徽宗和宋钦宗,高宗的父亲和哥哥。
注2:
2003年3月17日晚上,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并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救助站。
称为"孙志刚事件"。
注3:
指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参考:
360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