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事实胜于雄辩.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6979152 上传时间:2023-07-2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逻辑学事实胜于雄辩.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法律逻辑学事实胜于雄辩.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法律逻辑学事实胜于雄辩.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法律逻辑学事实胜于雄辩.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法律逻辑学事实胜于雄辩.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法律逻辑学事实胜于雄辩.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律逻辑学事实胜于雄辩.docx

《法律逻辑学事实胜于雄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逻辑学事实胜于雄辩.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法律逻辑学事实胜于雄辩.docx

法律逻辑学事实胜于雄辩

《法律逻辑学》

期末论文

题目:

论法律逻辑学中的事实与雄辩

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

法学

***********************

学号:

******144

************************************

完成时间:

2014年12月25日

摘要

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

法律逻辑是一门关于法律思维的学问,也可以说这是一门发现与说服的理论。

从法律思维的实际出发寻求对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及基本体系这些重大理论问题的理解与回答。

逻辑在实践中当客观事实与雄辩产生分歧矛盾时,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出发解决问题。

从法律得出正确的认识并获得正确、合法、公正的判决的说服性辩论。

才能够研究演绎推理出基本方法和有效性问题。

关键词:

法律逻辑事实雄辩 

Abstract

Thelogicisaboutthethinkinglawtheory.Logicasatoolofthought,isasubjectaboutthelegalthinkingofknowledge,itcanbesaidthatthisisadiscoverytheoryandpersuasion.Understandandanswerfromtheactuallegalthinkingandtriestofindtheresearchobjectoflegallogicandbasicsystemofthesemajortheoreticalissues.Logicinpracticewhentheobjectivefactsandeloquentdifferencesarisecontradictions,fromthelegallogicpointofviewtosolvetheproblem.Fromthelawthatthecorrectunderstandingandgetthecorrect,legal,fairjudgementofpersuasivedebate.Tostudythedeductivereasoningoutthebasicmethodsandeffectiveness.

Keywords:

LegallogicFactEloquence

引言

逻辑是人们思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逻辑的方法也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结论都必须借助逻辑的方法得出。

但法律逻辑学学科框架下的事实胜于雄辩,是指表示为“事实”与“雄辩”二者对垒时,当然是“事实”是胜利者,但是,割裂的,孤独的任何扔开思维的双腿,纵横驰骋,扩大格言单一内涵的解释都是缺乏科学性的,在此角度下,事实胜于雄辩只是一种法律命题,一种关系认定,亦仅仅排斥“雄辩”胜于“事实”这种关系判断。

一浅析客观事实

在本体论领域,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客观事实”是指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着的客观事物。

对本体论范围内的“客观事实”,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用物质范畴加以概括的。

列宁指出: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与之相对立的意识范畴则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

马克思指出:

“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可见,在本体论领域,作为客观存在的只能是物质现象。

事实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它并不等同于法律中被立法者所抽象概括的事实,但这种具体的行为或事件一定是被包含在法律中的,否则就不可能得到律的调整。

在一个法律关系的演变中,这种具体的事件或行为可能是一个,如双方当事人签定合同,也可能是多个事实组合,即事实构成,如一个商品房买卖关系的建立,既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定买卖合同,还需要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缺少任一行为,都不能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

事实就是事实,所谓被辩论的事实不过是双方拿事实的碎片去推测完整的事实,并认为自己的推断更合理,真正存疑的是双方推断的合理可靠性就像在法庭上讨论嫌疑人有没有罪,如果你是上帝就能清楚的知道他到底有没有做过,至于有没有罪一个辩论证据是否充分那是讨论现有碎片能否推导出结论,对于判断的合理性的辩论还有就是嫌疑人的动作是否符合罪名的规定事实只能查明无法辩论,一个椅子你就是再怎么辩论他还是椅子。

二浅析雄辩术

雄辩是一门综合艺术,是一种智慧的角逐和话语的较量。

雄辩不仅需要满腔热情、灵活机智的应变能力,还需要激昂动情的谈吐。

论辩是口才艺术的精华,是增长智慧的重要手段,是磨炼思维的抵确,是批驳谬误的武器。

在我国古代社会,雄辩家所向披靡的雄辩风采在历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页;在现代社会,雄辩同样放出了夺目的光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交往的日益频繁与扩大,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辩论功能和方法的研究,并完善和提高辩论艺术,以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的例子。

古希腊著名学者普洛达哥斯与其学生欧提勒士曾约定,欧提勒士的学费分两期付,一半学费规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另一半学费规定在欧提勒士出庭第一次胜诉之后交付。

但是欧提勒士毕业后迟迟没有出庭,普洛达哥拉斯急不可耐,便决定向法庭起诉,要欧提勒土付另一半学费。

他对欧提勒士说:

“如果你打胜了官司,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你应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你打败了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你也应该给我另一半学费,你或者打胜这场官司或者打败这场官司,反正你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欧提勒士回答普洛达哥拉斯说:

“如果我打胜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我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败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我或者打胜这场官司,或者打败这场官司,反正,我都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

1944年4月,苏军正在部署对德军实行反攻,但不清楚德军防线的兵力布置情况。

一天,苏军司令员在指挥室内注意到刚进来的参谋长肩章上的冰雪开始消融。

他及时抓住这个不起眼的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推理,最后获取了德军兵力的部署情况,取得了反攻的胜利。

那么,他是怎样推理的?

推理:

只有天气转暖,室外肩章上的冰雪才会消融;室外肩章上的冰雪消了,所以天气转暖。

在此基础上,苏军司令员又进行了一系列推理:

如果天气转暖,那么德军掩体中的雪也会融化;如果雪融化,就会使掩体变得泥泞,德军就会清理掩体中的积雪,如果清理积雪,就会把带雪的泥土一起抛出;如果某处有湿土抛出,那么某处就有掩体,如果抛出的湿土多,那么该处的兵力就多(反之则兵力少)。

所以天气转暖,就能从有无湿土抛出和抛出的多少推知德军的兵力部署情况。

根据这一系列推理,苏军司令员有效地摧毁了德军防线。

三对事实胜于雄辩的判断

(一)从自然科学角度来看 

伽利略在比萨斜塔上做的实验,质量不同的两个铁球居然同时落地彻底推翻了亚里士多德凭借主观臆测的物质观。

马克思曾说过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博学的人物。

然而这么博学的人,他的雄辩也被事实所推翻,这说明了什么呢?

事实胜于雄辩。

(二)从哲学角度来分析

唯物论讲求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1919年的五四运动中,学生的激进言论固然重要,但是学生的热情和当时的统治环境是不可能共存的,长期的游行或示威不能在根本上解决旧中国的疲软问题。

同学们五四时期学生们言辞是不是雄辩呢?

为什么他们的雄辩没有作用呢?

因为他们没有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

而在那时,看清事实情况的青年们,分析当时形势,动员当时更有社会份额的工人阶级,成立了一个能够在长期内影响甚至改变旧中国残败不堪局面的组织,这就是中国共产党。

历史一次次沉浮之后,依然站在历史舞台上的,一定是审时度势,在充分的理性思考下寻求现实的、可行的、有限度的前进路线并且灵活地执行了这一路线的人们。

毫无疑问,是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寻得了中国真正的出路。

(三)从历史事实角度来看

1937年12月13日的南京大屠杀大家还记得吧?

在大屠杀中有20万以上至30万以上中国平民和战俘被日军杀害,南京城的三分之一被日军纵火烧毁。

日本侵略中国所犯下的罪行是事实吧就算他们在怎样否定 编造 都是没用的 我们不用像他们那样态度激烈的急于狡辩 因为事实胜于雄辩 相信全世界的人民都会明白的。

 

1982年英国铁娘子撒切尔夫人访华她是多么的能言善道,可是在香港是中国祖国大陆一部分这铁的事实面前,无力回天。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大回归,最终顺应了历史大潮,为中英两国共同完成香港平稳回归中华的伟业,作出了贡献。

 

进而推论,美好的未来就在眼前,只要我们肯点亮事实的眀灯!

只要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我们相信我们的祖国中国一定会更加的繁荣富强。

结语

本文通过在法律逻辑学学习的背景下,对事实胜于雄辩这个命题进行分析,研究。

培养了我的法律逻辑意识,有利于我的法学理论课的学习,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升自的整体素质。

运用法律逻辑的事实与雄辩辩证关系时,去考虑问题,可能会使思路更加清晰,也更容易的解决问题。

会让我们对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和逻辑规律并存,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领域中特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

参考文献

[1]李俊章、论法律逻辑[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96)

[2]高铭暄.法律逻辑(第五版)[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3]石磊.事实犯罪适用[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4]何秉松.事实犯罪的概念[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5]逻辑哲学视野下的“事实”新论[J].华南师范大学2008(08).

[6]事实、命题与证据[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2001(09).

[7]证据事实并非证据”释义[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5(03).

[8]事实论证——雄辩与僭越[J]淮海工学院中文系,2006(05).

致谢

非常感谢这一个学期老师对我法律逻辑学的指导,我会汲取这次论文写作的经验,用来面对今后的课程学习。

从您身上我学到了许多东西,是其他老师不能给我们的,并且通过这次的作业,我掌握了一些毕业论文的要领,也是对我们今后有非常大的帮助的,我想,有了这些经验,只要能再更加努力一些,一定会有一番自己的成绩。

再次感谢苗老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理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