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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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

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

4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

1应急组织机构

2。

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

3专家组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

5应急组织机构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

3.2预警

3。

3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

2应急响应行动

4。

3应急响应原则

4.4应急响应措施

4.5应急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

1技术保障

6.2物资与经费保障

6。

3通信与交通保障

7。

监督管理

7。

1宣传和教育

7。

2应急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7。

4监督检查

8.附则

8。

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

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茶陵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认真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

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茶陵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广电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药监局、县物价局、县科技局、县旅游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警支队、中国电信茶陵分公司、中国移动茶陵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

1县卫生应急指挥部

负责对发生在本县范围的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作出处置决策,采取相应措施。

2.2.2县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预案、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的起草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演练,帮助和指导和医疗机构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承办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2.3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卫生局组织制定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实施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县广电局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开辟教育专栏,普及预防知识,宣传报道典型。

县发展与改革局负责协商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基础设施,落实建设资金,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个人以及社会团体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上级部门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部门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县交通局协助对乘坐汽车、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县质监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控制和处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危害控制工作.

县环保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毒病菌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药监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物价局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协助相关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旅游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警支队做好疫区交通管制工作。

中国电信茶陵分公司、中国移动茶陵分公司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采购、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以及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

3专家组

县卫生应急办公室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并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应急响应的中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卫生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

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4.1全县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

4.2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等.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提出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病症和健康监测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预防预警机制

3。

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

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

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

2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

3.1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

3.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3。

3.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

3.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

3。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一个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应急响应行动

4。

2。

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必要时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

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县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经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4.2。

3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

2。

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地的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

4 应急响应措施

4。

4.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4)疫情控制措施: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

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

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开展技术培训:

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开展健康教育:

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

4.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4。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

各级医疗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协助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

制订全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开展技术培训:

具体负责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

4.5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

4。

6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做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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