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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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1.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1.3临时现场指挥部

2.1.4应急处置工作组(队)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2.2.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2.3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2.2.4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2.2.5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职责

3.报告与响应

3.1监测

3.2报告责任、报告程序、报告内容

3.2.1责任报告人

3.2.2责任报告单位

3.2.3报告程序和时限

3.2.4报告内容

4.预测、预警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4.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4.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4.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4.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和评估

5.现场处置

5.1处置原则

5.2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2.l指挥机构

5、2.2执行机构

5.2.3医疗救护机构

5.2.4支持机构

5.2.5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5.3工作程序

5.3.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5.3.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5.3.3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5.3.4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5.4现场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5.5现场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5.5.1技术措施

5.5.2后勤保障

5.5.3现场通讯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组织保障

6.2经费、物质保障和后勤管理

6.2.1经费保障

6.2.2物资储备

6.2.3通讯与交通保障

6.2.4卫生系统各部门间协作

6.3技术保障体系

6.3.1技术培训和演练

6.3.2实验室网络建设

6.3.3资料收集与利用

6.3.4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省内合作

6.4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果评估与善后处理

7.1评估

7.2奖励与处罚

7.3抚恤与补助

7.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应对并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民健康危害。

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滨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与改革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人口和计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外办、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2.1.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预案的制定、修改,协调、指导、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通报灾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情况。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县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1.3临时现场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成立由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等人员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

2.1.4应急处置工作组(队)

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部门,由于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可能涉及的部门也不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即为责任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2.l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2.2.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市卫生局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救护与防病工作。

(4)向市卫生局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县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

(5)协同县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其他相关工作。

(6)起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新闻媒体能够主动配合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

2.2.3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问题提出建议和答复性意见。

(3)负责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2.2.4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委派的临时组织,要服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现场的应急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协助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2.2.5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职责

(1)县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对各镇(办)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各镇(办)应急处置工作队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支援其他地区的应急工作。

(3)县急救中心(站)和重点医院要组建应急救护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医疗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中心医院等要分别建立2支由10-15人组成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直属医疗救援队(包括急救、消化、呼吸、心血管、神经、内分泌、外科、临床检验、护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

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

3.报告与响应

3.1监测

3.1.1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需要扩展监测范围,适时扩展疾病监测种类。

对鼠疫、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实行重点管理。

中毒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要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

建立放射源监测网络,对存在放射源的单位实施追踪监测。

3.1.2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制定监测管理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实施重点监测。

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及时报告。

3.1.3开发利用并完善现有监测系统,提高监测系统数据分析的能力。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管理,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3.1.4对当地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3.1.5对有放射源的单位进行卫生学和安全性评价,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及时预警,采取措施。

3.2报告责任、报告程序、报告内容

3.2.1责任报告人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2.2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2.3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报告。

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指示,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判定。

如果明确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核实后24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文字材料备案。

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确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要求进行报告。

3.2.4报告内容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报告。

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发生放射源出现工作异常或者丢失,可能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发生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应初步报告事件发生的地点、发现事件的过程和人员、病例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表现和体征、考虑的可能因素等,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报告,当事件结束进行结案报告。

4.预测、预警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4)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设区的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l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上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一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和评估

(1)县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我市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测,并对事件可能发生的后续危害做出评估,评估的重点是可能波及和扩散的地域范围、受影响的人群、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资源分配、持续的时间、控制工作的进展与效果、社会影响及公共安全等,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

(2)县卫生局成立邹平县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其成员由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心医院、县中医院等单位的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县疾控中心负责县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疫情分析会,向县卫生局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疫情分析情况,对相关疫情变化趋势的预测预警及其他建议。

5.现场处置

5.1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产生的对公众的健康危害和影响。

5.2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2.1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卫生局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护领导小组授权成立的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

临时现场指挥部受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

5.2.2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队)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

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消杀灭、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

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2.3医疗救护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凡就近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参加医疗救护。

参加医疗救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5.2.4支持机构

县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机构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

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

5.2.5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临时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

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卫生、公安、武警、通讯、环保、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等处理工作。

5.3工作程序

5.3.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5.3.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参照《邹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内容执行。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蓝、黄、红、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手腕、脚踝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5.3.3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

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2)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

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5.3.4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汇总各方面信息,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以保证上报信息准确可靠。

5.4现场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临时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及疫情情况,由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5.5现场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5.5.1技术措施

现场处置的技术措施参照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技术方案执行。

5.5.2后勤保障

多方协作,统一调配,统一指挥,快速、准确、高效配合现场工作。

5.5.3现场通讯

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准确通报信息。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组织保障

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系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必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给予充分的认识,必须从维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体系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准备。

6.2经费、物资保障和后勤管理

6.2.1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6.2.2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经贸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根据国家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

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3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2.4卫生系统各部门间协作

(1)各级医疗单位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

急救系统要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和预警、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的卫生监督工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做好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督促与落实。

6.3技术保障体系

6.3.1技术培训和演练

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组(队)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救护工作组(队)的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

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

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报告、识别、调查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6.3.2实验室网络建设

建立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为尽快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保障,以最快速度遏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3资料收集与利用

(1)参与全国、全省、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交流。

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与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资料,以供决策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系统,保证收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前期预警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化学中毒和食物中毒监测与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敏感性、特异性。

6.3.4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

要加强与负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国际、国内、省内、市内组织开展良好的合作,获取有关信息,了解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进展,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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