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路运输行业诚信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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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路运输行业诚信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水路运输行业诚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水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及省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无船承运经营者、航运交易机构。
承担政府委托、转移水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或社会组织,参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对从事水路运输企业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资质人员,从事航运交易的经纪人员,进入本省水运市场的省外注册水运企业及营运船舶,以及与水路运输关联的港口企业、托运人、收货人的重要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
第三条本办法在适用范围内对水路运输企业实行诚信评价,并按一级诚信企业、二级诚信企业、三级诚信企业、诚信未评级企业、非诚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机构(下称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工作。
各地市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从企业筹建之日起为企业建立诚信管理档案,随时收集、整理、储存企业的信用信息,并根据本办法实行对企业的诚信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设立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诚信管理
第五条诚信评价结果及分类管理名单向社会公开,可以作为企业从事经营、融资及相关商务活动的诚信证明。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向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供诚信评价证明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无偿提供。
第六条省及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涉及水路运输行业政策、规章应征询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水路运输企业诚信等级设定政策优惠及覆盖范围。
具备三级以上诚信等级企业方能从事国内水路客运、客滚及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港澳航线运输。
已经从事上述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三年内须达到三级以上诚信评价等次。
列入一级诚信管理的,享受省内各项优惠和重点扶持政策,并在交通运输服务领域拓展业务、省际和国际合作、商务推介、金融推介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列入二、三级诚信管理的,有条件享受省内各项优惠政策,并在年度核查、运力新增、扩大经营范围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列入未评诚信等级企业、非诚信企业管理的,不得扩大经营范围。
列入非诚信企业管理的,实施企业诚信重点监管,禁止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需要行政许可的业务,连续两年列入非诚信管理的企业,将暂停经营许可和船舶营运证续期,实施强制整改,整改半年仍未改变诚信管理分类的,将收回经营许可。
第七条参照管理单位在履行政府委托、转移职能以及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或存在其他重要不良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限制职能范围直至取消承担委托和转移职能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所收集、整理、储存的相关个人信用信息,涉及不能规范履行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触犯刑事给企业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实施对本人进行敬告、行业内发出警示、一定范围内建议不录用、行业内建议不录用直至禁止在省内从事本行业等诚信处罚。
对关联企业和船舶发生的恶性竞争、严重不公平对待水运企业、恶性毁约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实施对企业或船舶进行敬告、行业内发出警示、行业行政执法重点跟踪直至限制进入市场。
第三章诚信评价
第九条一、二、三级诚信企业由第三方诚信评价机构进行评定,非诚信企业由地市级以上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件直接认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条具备如下条件者,可向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申报,并通过认定取得水路运输行业诚信评价资格。
诚信评价机构对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承诺保证诚信评价过程客观,评价结果公正。
(一)是省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大专文化以上且从事交通运输管理或服务经验不低于五年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办事原则,在交通运输行业中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评价;
(五)满足省民政厅对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资质条件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诚信评级,采取企业自愿原则,由企业向具备诚信评价资格的任何一家机构申报,诚信评价机构通过包括申报材料审核、企业陈述、信用信息征询、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整体观察等方法和程序进行核实和计分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企业注册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由地市进行核定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颁发“广东省水路运输X级诚信企业”证书和牌匾。
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对诚信评级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组织评价。
评价机构对企业实施诚信评价,除向企业据实报销差旅住宿、用餐和人员差旅补助费用外,不得向企业索取额外费用。
评价机构为向水运企业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机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度列入财政预算对评价机构进行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诚信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注册基本信息;
(二)企业安全生产信息;
(三)企业社会服务信息;
(四)企业市场经营信息;
(五)企业财务征信信息;
(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七)企业内部管理信息;
(八)企业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基本方法和途径
(一)企业向政府或评价机构注册申报及信息更新;
(二)行业管理部门和组织对企业进行管理、核查和监督检查;
(三)海事、海关、工商等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信息共享;
(四)金融、保险机构、企业直接服务对象披露;
(五)媒体报道,企业及个人投诉;
(六)评价机构按程序收集、整理。
第十四条企业申报诚信评级的基本条件:
(一)开业满1年且资质保持良好;
(二)1年内无发生负主责的较大安全事故;
(三)1年内无发生负主责的重大走私行为;
(四)1年内无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十五条申请诚信评价需提交诚信评级申请书(见附表1)及申报材料清单(见附表2)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同时配合提供“广东省水运企业诚信评价评分卡”中各项考核指标所需的资料。
第十六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七条企业诚信实施动态管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直接列入诚信未评级类别管理,诚信未评级企业将直接列入非诚信企业类别管理,并且在相关行政处罚期内不得申报企业诚信等级评价:
(一)经营资质受到预警警告的;
(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的;
(三)安全生产达标受到降级处理或发生负主责的较大安全事故的;
(四)被货主、旅客投诉及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并查实属企业责任的;
(五)发生需由当地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行业不稳定事件的;
(六)发生公司、船长或船员集体走私行为等较大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的;
(七)拒绝承担国家指令性军事物资、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及其他指令性运输任务的。
第十八条对三级以上诚信企业实施定期复查制度。
诚信评价机构负责组织对“诚信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复查周期为三年。
复查应在15个工作日前通知企业,复查程序应按原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根据计分重新评定企业诚信等级,并按原程序更新牌匾和证书。
不参加复查的,视作放弃原有诚信等级,评价机构应收回等级牌匾和诚信等级证书,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级。
评价机构应及时将复查结果报地市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由地市进行核定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组织复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实名举报。
各级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诚信企业监督员及监督电话,及时、认真处理举报案件,并做好反馈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试行期限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广东省水运企业诚信等级评价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水运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公司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开业时间
许可证编号
公司人数
税务登记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运力规模(吨、客)
申请的基本条件
序号
项目
是
否
①
开业满1年且许可证、船舶营运证齐全、有效;
②
1年内无发生负主责的较大安全事故(如发生事故,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③
1年内无发生企业或船长负主责的重大走私行为(如发生走私行为,以海关判决书为准);
④
1年内无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公司诚信度自我评价总体意见:
公司签章:
年月日
注:
本公司申请对上述申报条件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诚信评价小组意见:
诚信等级评级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诚信评级机构评价等级:
签章:
年月日
备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制表
附表2
广东省水运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申报材料清单
编号
材料名称
1
企业诚信自我评价报告
2
企业许可证、营运证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
企业机构体系、各业务部门职责及内部运行说明
5
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经营、安全、人事、财务等)清册目录
6
企业台帐、各类档案清册目录
7
财务报告及有关财务征信材料
8
企业经营资质年度核查表及预警检查表
9
主要运输合同及运输记录
10
运输服务承诺制度
11
上级下达指令性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及其他指令性运输任务文件通知及完成情况总结
12
上级下达调查统计任务文件通知及情况总结
13
受各级部门奖惩的相关文件、荣誉证书、通报令等
14
被新闻媒体宣传表彰(批评)材料及客户表扬(批评)信件
15
其他补充材料
备注:
企业可随附相应的自评佐证材料
附表3
广东省水运企业诚信评价评分卡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标准
考评依据
分值
企业自评分数
考评小组核定分数
备注
管理诚信(23分)
企业组织
管理
(5分)
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有组织机构0.5分;职责明确0.5分
文字记录
1
企业荣誉记录情况
企业有获得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荣誉和奖项的得1分
文字记录
现场调查
1
创建诚信企业领导是否重视,企业全员是否参与
有领导动员会议记录0.5分;全员参与会议记录0.5分
文字记录
现场调查
1
是否有规范的职业道德准则
管理制度中有相关规定或有明确清晰体现1分
查看资料
1
重大违法违纪事件本项得0分
客户投诉受理机制是否建立以及处理情况
无客户投诉或相关部门处理可获1分
相关档案
记录查询
1
企业资质
管理
(18分)
由企业自身提供的资料是否有作假行为(不含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
企业自身提供的资料无作假行为可获4分;否则得0分
查看资料
4
企业是否及时办理并通过年度核查
企业及时办理可获1.5分,通过可获2.5分
文字记录
4
是否继续保持经营资质条件
运力规模达到要求,资质人员配备齐全,资质文件有效可获4分;否则得0分
查看资料
现场调查
4
在资质审核中是否有造假行为
在资质审核中无造假行为可获4分;否则得0分
查看资料
4
企业经营资质发生变动,是否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按时报备可得2分;一次未报备扣1分;一次未按时报备,超过15个工作日的,每超一天扣0.1分,最高扣2分
查看资料
现场调查
2
经营诚信(52分)
服务质量
(13分)
合同履约率
合同履行率达100%可获得2分,90%(含)-100%可得1分,85%(含)-90%可得0.5分
调查数据,计算统计
2
航班准时率
运输准点率高于90%(含)的可得2分,85%(含)-90%的可得1分
调查数据,计算统计
2
非班轮运输及客运企业可得满分
货损货差率
货损货差率不超过1%可得3分,1%-2%(含)的可得2分,2%-5%(含)可得1分
调查数据,计算统计
3
客户满意程度
根据随机抽查客户,统计满意度达95%及以上可得2分,90%(含)-95%的可得1分
现场调查统计
2
是否及时上报管理部门要求的材料和数据、报表、运价备案
按时向管理部门上报材料和数据、报表、运价备案可得3分;超过期限的每次扣0.5分,其中,超期10天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3分
根据资料、现场查看
3
服务程序规范情况
服务热情周到0.5分;规范严谨、技能过硬0.5分
现场查看及了解
1
经营管理
(26分)
所经营的船舶各种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所经营的船舶使用合法有效的各种船舶证书从事营业性运输可得3分;有任一证书不合法有效得0分
根据资料
3
新增、报废、变更运力是否及时主动申报并如期完成
及时主动申报并如期完成的可得3分;不及时申报的,扣2分(新增运力未批先建的,扣3分);未完成的,扣3分,经续期完成的和与计划误差超过10%的扣1分;最多扣3分。
无此项业务的,得3分。
根据资料
3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无船承运经营者得满分
船舶营运是否发生违章行为
无船舶营运发生违章行为的可得2.5分;违章1次扣0.5分,最多扣2.5分
根据资料
2.5
是否使用规范单证、票据
使用规范单证、票据经营的可得2分,使用不规范的1次扣0.5分,最多扣2分
根据资料,现场查看
2
经营行为与许可证是否相符
企业或船舶有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活动,或租用船舶进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活动,得0分;经营活动与许可相符的可得5分
根据资料
5
是否有被海事部门列入黑名单的船舶
无列黑名单的得2.5分。
被列入一艘扣0.5分
根据资料
2.5
是否按规定签订反走私责任书
签订反走私责任书的可得1.5分
根据资料
1.5
是否发生走私行为
无发生走私行为的可得3分;发生船长走私行为的扣3分,发生船员走私行为的每人次扣1分
根据海关判决书
3
委托经营船舶时是否签订有效合同
无委托经营业务或委托经营船舶时签订有效合同的可得1.5分
根据资料
1.5
是否执行指令性运输任务
完全执行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可得1分;不完全的得0分
查看记录
1
是否配合社会调查研究
积极配合社会调查研究的可得1分
查看记录、现场调查
1
财务状况
(9分)
银行信用记录
无银行信用不良记录的可得1分
查看记录
1
与其他企业的财务状况
无拖欠其他企业货款等相关款项的,可得2分
查看记录
2
是否有偷税漏税情况
无偷税漏税行为的可得2分
查看记录
2
是否有开假发票、做假帐情况
无开假发票、做假账行为的可得2分
查看资料
2
是否有对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不诚信行为
无对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不诚信行为可得2分
查看记录
2
人力资源状况
(4分)
公司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机制情况
有购买社保、保险等行为的可得1分
查看资料
1
人员劳动报酬是否落实到位
无拖欠公司员工工资的,可得1分
查看记录
1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有与管理人员、船员签订劳务合同的可得1分
查看资料
1
企业员工和船员是否有其他不良诚信行为
企业员工和船员无其他不良诚信行为的可得1分
查看记录
1
安全诚信
(22分)
安全管理
(22分)
是否按规定配备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等管理人员或管理组织机构
有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管理组织机构,并形成管理体系的,得4分;没有形成管理体系的,得3分;缺少任一管理人员的,得0分
查看资料,现场调查
4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审核通过的可得2分;无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得2分
查看资料,现场调查
2
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是否按体系要求运作
日常安全管理按照体系要求运作的可得4分;有海事部门记录的,每次扣0.5分,最多扣4分
查看资料,现场调查
4
各种安全管理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各种安全管理台帐、记录完整、真实,可得3分;记录不完善的扣1-2分;记录有虚假的扣3分
查看资料,现场调查
3
安全事故情况
无负主责安全事故的可得3分;有负主责的一般安全事故的扣3分,轻微安全事故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3分
查看记录
3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实施安全生产演习
有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并定期演练的,得3分;不按时演练的,得2分,不演练的,得1分
查看资料,现场调查
3
是否建立消防制度并按规定配备、管理消防灭火设备
建立消防制度并按规定配备、管理消防灭火设备的可得3分;不按规定配备、管理的,得1分
查看资料,现场调查
3
社会责任诚信
(3分)
社会责任
(3分)
是否有垄断货源、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无垄断货源、不正常竞争等行为的可得1分;否则得0分
查看资料
1
船舶在航行中遇到需要救助的船舶或个人,是否积极开展救助
无发生不履行义务进行救助行为的,得2分;否则得0分
社会调查
2
小计(100分)
100
企业诚信评价评分加分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评分标准
考评依据
分值
企业自评分数
考评小组核定分数
备注
1
受到新闻媒体的正面报道的
有受到省级或以上刊物报道正面报道的可得1分;市级的每次可得0.5分
查看资料
1
2
受到有关部门嘉奖的
有受到省级或以上部门嘉奖的可得1分;市级的每次可得0.5分
查看资料
1
3
有社会捐赠的
向社会捐赠价值5万的得0.5分,每增加1万增加0.1分,最多得2分;捐赠5万以下的不得分
查看资料
2
4
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
有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每次可得0.1分,最多可得1分
查看资料现场调查
1
5
积极参加救灾抢险的
有积极参加救灾抢险的,每次可得0.3分
查看记录、现场调查
1
小计(6分)
6
企业得分情况
企业诚信等级
企业诚信等级划分标准
95分以上为一级诚信企业;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二级诚信企业;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三级诚信企业,75分以下不予评级。
备注: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无船承运者评选时,涉及到水运企业船舶方面的指标项时,可评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