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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案例

国际税法案例

一、国际专利技术转让中的国际税法

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巨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

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问:

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

具体是哪些关系?

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

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

知识点:

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法主、客体,税种

答案:

1.本案例涉及3个国际税收关系。

它们分别是乙国政府与A公司之问的税收征纳关系,甲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甲国政府和乙国政府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甲国,乙国及A公司。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跨国所得,即A公司来源于乙国B公司的1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所得税,而非预提税。

二、麦德隆诉国家财政部长案

麦德隆是美园一家船船公司的船长,经常往返于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航程。

并且在加拿大境内拥有1幢住宅,每年携夫人来此度假两周。

1950年,加拿大政府要求麦德隆就其境内外收人纳税,麦德隆不服,遂诉至法院,这即是有名的“麦德隆诉国家财政部长”案。

问:

1.加拿大政府要求麦德隆纳税的依据是什么?

2.加拿大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

3.加拿大法院判决这一案件的依据是什么?

知识点:

居民税收管辖权

答案:

1.依加拿大税法规定,“居所”是确定居民纳税人的重耍标准之一。

本案中,加拿大政府认为麦德隆船长在加拿大境内拥有住宅,是构成“居所”的客观标志。

2.加拿大法院应判决麦德隆不具有加拿大的居民纳税人身份。

3.依照居民税收管辖权理论,一国居民纳税入必须向居住国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郡所得缴纳所得税。

而“住所”、“居所”等通常是各国认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重要标准,但采用什么样的客观标志来确定住所、居所,又往往发生争议。

本案中,加拿大法院认为仅拥有一幢往宅,而不在境内经常生括,不足以构成对“居所”的认定。

三、R公司纳税案

M国R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末,其设在甲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设在乙国前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从税后利润中向R公司支付股息20万美元

问:

1、在该纳税年度中,R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缴纳哪些税收?

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

3、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知识点:

征税范围,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答案:

l.R公司在甲国的分公司应就其该分公司的10万美元利润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乙国的子公司应就其50万美元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R公司应就其总公司所获的全部利润,包括甲国分公司的10万美元和乙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20万美元,向M国缴纳公司所得税。

此外,R公司还应就从乙国子公司所收取的20万美元股息向乙国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

2.甲国分公司所获10万美元,在纳税中存在国际重复征税,这10万美元既向甲国纳税,又向M国纳税;R公司就其从乙国子公司所获取的20万美元股息在向M国纳税时,存在国际重复征税。

3.R公司就其从乙国子公司所获取的20万美元股息在向M国纳税时,对已向乙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而言,存在国际重叠征税(对子公司向乙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而言)。

四、雷集团跨国公司避税案

雷集团是一个跨国公司,其在甲、乙、丙三个国家分别设立有A、B、C子公司,A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零部件的生产,B公司主要从事空调整机的组装,C公司则是一家从事空调零部件及整机销售、运输的综合性公司。

甲国、乙国和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0%和10%。

2001年3月,A公司以3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空调零部件,本应以360万美元的市场价格直接售给B公司,经B公司组装后投放市场。

但是,为了规避税收,A公司先与C公司订立合同,将该批零部件以300万美元的成本价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再以36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组装后将整机投放市场。

问:

1.雷集团A、B、C三个关联公司的上述行为在国际税法属于何种性质?

2.通过上述做法,雷集团减少纳税多少?

3.请具体分析雷集团规避纳税的数额。

知识点:

避税,纳税数额

答案:

l.上述行为在国际税法属于避税性质。

2.上述做法,雷集团减少纳税12万美元。

3.具体分析如下:

按正常交易,销售零部件,应当纳税(360-300)*30%=18万美元,本案A公司按成本价卖给C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0,C公司卖给B公司,应当纳税(360-300)*10%=6万美元,共避税18-6=12万美元。

五、某企业经济税收案

某电视台与美国ABC卫星公司签订《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

1997年10月19日双方对《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签订《修正案入根据协议及修正案规定,ABC卫星公司向该电视台提供全时的、固定期限的、不可再转让(除优先单独决定权外)的压缩数字视频服务,提供27MHz带宽和相关的功率所组成的转发器包括地面设备。

ABC只传送该电视台的电视信号.该电视台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允许中国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

在ABC提前许可下.该电视台也可以允许非中国法人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来传送电视信号。

协议还规定:

A.电视台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B.订金(此订金用于支付服务期限的头三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服务费);C.为确保电视台向ABC支付服务费和设备费.电视台将于1四6年5月3日向ABC支4寸近200万美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将在协议最后服务费到期时使用。

协议签订后,电视台按约定向ABC支付了订金和保证金;此后定期向ABC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总计约2200万美元。

1999年1月,主管税务稽查局向该电视台发出001号《通知》,要求该电视台对上述费用缴纳相应税款。

ABC对此不服.向对外分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按包括订金和保证金在内的收入总额的7%缴纳了税款.合计约150万美元。

同年8月.对外分局做出维持001号《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

ABC据此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本案例涉及的当事人有那些?

2、双方争论的焦点有哪些?

3、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

知识点:

诉讼中的国际税收

答案:

1、本案例涉及三方当事人:

美国ABC卫星公司、某电视台及其税务主管部门。

2、双方争论的焦点有:

①ABC卫星公司收到的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营业利润

②这是否是“使用”?

谁是卫星的“使用者”?

③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

3、中国与美国于1984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

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我国税务当局对ABC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

ABC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该遵循国际惯例。

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

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

而税务当局认为不应该遵循ABC卫星公司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

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形成国际约束或惯例。

六、国际逃税案

伊迪南是意大利亨得尔服装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1998年2月到京任职,同年6月到税务局办理了纳税手续。

2003年税务局在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总部出具的纳税收入证明只列明伊迪南每月收入为人民币2.3万元,2001年后上涨为人民币2.5万元。

经调查发现,除上述列明的收入外,伊迪南每月还有驻京补贴人民币3000元,职务津贴人民币4500元,家属补助人民币1万元。

[问题]1、伊迪南在本案中有何种行为?

2、这种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3、本案中伊迪南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国际逃税?

知识点:

国际逃税行为的认定

答案:

1、伊迪南在本案中有隐瞒收入的行为

2、这种行为在国际税法上属于国际逃税行为。

3、本案中伊迪南采用隐瞒收入的方式进行国际逃税。

七、国际避税案

A国某跨国公司甲,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子公司。

甲公司向B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

甲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入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

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

知识点:

国际逃避税

[问题]1、按照正常交易原则,甲公司在A国应纳公司所得税是多少?

2、结合本案例,说明避税地的好处。

3、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区别何在?

答案:

1、按照正常交易原则,甲公司在A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800万)×30%=360(万元)

2、按照正常交易原则,甲公司在A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360万元,而甲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A国的账面上。

百慕大的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该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该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给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

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

3、避税和逃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

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八、母子公司抵免法纳税案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的B50茗的股份。

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顶提所得税。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顶提税率为10%。

试分析:

(1)根据A、B两公司的组织形式,甲国A公司应当采用何种抵免方式?

(2)计算A公司在甲国的抵免额。

(3)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税额。

知识点:

抵免纳税

答:

(1)由于A、B两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故应当采用间接抵免法

(2)①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

200×30%=60万元②B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

200-60=140万元③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

140×50%=70万元④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

70×10%=7万元⑤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

200×30名×70/140=30万元⑥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

30+70=100万元⑦A公司在甲国的抵免限额:

100×40%=40万元,因为A公司实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40万元,故只允许抵免37万元

(3)A公司应纳甲国税额为:

(100+100)×40%-37=43万元

九、分国限额法纳税案

我国某公司1999年在中国境内经营取得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税率33%;其中A国的分公司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A国规定的公司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当年该公司还从A国取得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50万元,A国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当年该公司从B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110万元,其中租金收入35万元,利息所得50万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25万元,B国课征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的境外所得均已在当地纳税。

(1)计算A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2)计算B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3)计算境内外所得额依据我国税法应纳税额

知识点:

分国限额法

答:

(1)82.5万元

(2)82.5万元(3)283.8万元

十、商品进口量计算

假定一国某种商品的需求曲线为D=40-2P,供给曲线为S=10+3P,自由贸易时的世界市场价格为2。

1、试问自由贸易下S值是多少?

2、自由贸易下该国的进口量是多少?

3、当该国对该种商品征收50%的从价关税时,试问征收关税后该国的进口量是多少?

知识点:

征收不同关税时进口量的计算

答案:

1、自由贸易时:

S=10+3P=10+3×2=16

2、自由贸易时:

S=10+3P=10+3×2=16

  D=40-2P=20-2×2=36

  进口量=D-S=36-16=20

3、征收关税后:

P=2×(1+50%)=3

  S=10+3P=10+3×3=19

  D=40-2P=40-2×3=34

  进口量=D-S=34-19=15

十一、纺织厂10年纳税案

某纺织厂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拟用这1000万元购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该纺织厂适用33%的所得税率。

问题:

1、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是多少?

2、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

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

3、在上题的前提下,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是多少?

知识点: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答案:

1、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

200×33%=66万元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

66万×10=660万元

2、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万一15万)×33%=61.05万元

3、实际税负为:

61.05万十200万×100%=30.5%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

61.05万×l0=610.5万元

十二、某制衣有限公司纳税案

某制衣有限公司系香港A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投入资本为500万元;以信贷形式提供资金800万元,年利率为10%。

假设该制衣公司年收入额为220万元,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利息预提税率为20%。

知识点: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问题:

1、该制衣公司应税所得额是多少?

  2、如果A公司不是以信贷形式,而是将800万元作为投资投入该制衣公司,则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

3、从以上两个问题中可以得出什么结论?

    两次计算所得税差额为:

39.6万-29.2万=10.4万元

  实际上,该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了该制衣公司的一部分利息,逃避了一部分税收。

答案:

1、年收入额-生产成本-利息=220万-100万-800万×10%=40万元

该制衣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万×33%=13.2万元

香港A公司应纳利息预提税=(800万×10%)×20%=16万元

  13.2万十16万=29.2万元

2、应纳所得税额为:

[总收入-扣除费用-500]×10%+500×5%=[(2300-800)-500×10%+500×5%]=(220万-100万)×33%=39.6万元

3、两次计算所得税差额为:

39.6万-29.2万=10.4万元

  实际上,该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了该制衣公司的一部分利息,逃避了一部分税收。

 

国际税法案例分析

案例十三公司组织形式与缴税的关系

A公司设在甲国,B公司设在乙国,A公司是母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且A公司拥有B公司50%的股份。

双方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了相关事项。

经过几年的经营后,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A公司和B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B公司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A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O%,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率为10%。

问题:

(1)A、B两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什么特点?

(2)甲国A公司应当采用何种抵免方式?

(3)计算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税额?

分析:

(1)A、B两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合资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采用间接抵免法

(3)①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

200x30%=60万元

②B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

200—60=140万元

③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

140x50%=70万元

④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

70x10%=7万元

⑤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

200x30名x70/14O=30万元

⑥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

70+30=10O万元

⑦A公司在甲国的抵免限额:

1OOx40%=40万元因为A公司实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40万元,故只允许抵免37万元

⑧A公司应纳甲国税额为:

(100+10O)x40%一37=43万元

相关知识点:

1.构思组织形式划分,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2.抵免法的概念及基本类型。

指居住国按本国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因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1)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DirectCredit):

居民国允许本国同一居民纳税人用在外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冲抵在本国就全部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间接抵免(IndirectCredit):

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一种抵免方法。

3.国际税收计算公式。

案例十四关联企业之间的国际避税

雷集团是一个跨国公司,其在甲、乙、丙三个国家分别设立有A、B、C子公司,A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零部件的生产,B公司主要从事空调整机的组装,C公司则是一家从事空调零部件及整机销售、运输的综合性公司。

甲国、乙国和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0%和10%。

2001年3月,A公司以3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空调零部件,本应以360万美元的市场价格直接售给B公司,经B公司组装后投放市场。

但是,为了规避税收,A公司先与C公司订立合同,将该批零部件以300万美元的成本价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再以36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组装后将整机投放市场。

问题:

(1)雷集团A、B、C三个关联公司的上述行为在国际税法属于何种性质?

(2)防止这种行为的国内法措施有哪些?

(3)通过上述做法,雷集团减少纳税多少?

分析:

(1)上述行为在国际税法属于避税性质。

(2)a、防止通过回避税收管辖权以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b、防止跨国联属企业运用转移定价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c、防止利用避税地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d、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3)按正常交易,销售零部件,应当纳税(360-300)*30%=18万美元,本案A公司按成本价卖给C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0,C公司卖给B公司,应当纳税(360-300)*10%=6万美元,共避税18-6=12万美元。

相关知识点:

1.国际避税的定义

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跨越税境,通过课税主体与客体的转移或不转移来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

对于国际避税,一般需要通过有关国家为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完善税收法规或增强管理手段等措施,来杜绝税法漏洞,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的出现。

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回避税收管辖权

(二)运用转移定价

(三)利用避税地

(四)税收协定滥用

(五)弱化资本

3.国际避税的计算方法

案例十五不同抵免法之间的差异

A公司位于甲国,是甲国的企业,B公司位于乙国,是甲国A公司的分公司,C公司位于丙国,是甲国A公司的分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了相关事项。

甲国的企业A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2000万元,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的比例税率;另有来源于乙国的B分公司的利润200万元和丙国的C分公司的利润400万元,乙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的比例税率,丙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的比例税率。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如果甲国采取分国抵免法,A公司该年度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

(2)如果甲国采取综合抵免法,A公司该年度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

(3)非公司的法律地位特点是什么?

分析:

(1)分国法

乙国收入已纳税200*50%=100,按本国税率应纳税200*40%=80,不用补税。

丙国收入已纳税400*30%=120,按本国税率应纳税400*40%=160,应补税40。

最终应向甲国纳税2000*40%+40=840

(2)综合法

两国收入已纳税100+120=220,本国税率应纳税600*40%=240,应补税20。

最终应向甲国纳税2000*40%+20=820

相关知识点:

1.综合抵免限额亦称"全面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的对称。

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计算抵免限额时,把其所有来自国外的所得汇总计算1个抵免限额。

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2.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还可以简化。

因为国内外应税所得额之和与公式中的分母是一致的,因此,按照计算规则,这二者可以相互约掉。

简化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国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2.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方便。

按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计算纳税人所有来自国外(来源国)的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与纳税人在这些所有外国(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比较,确定出1个可抵免数额。

在此基础上进行实际税收抵免,即所确定的可抵免额必定是经比较后的较小者,并以其较小者(允许抵免额)从抵免前按国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缴本国所得税中扣除。

当跨国纳税人在一个外国纳税超过了限额,在另一个外国的所得税不足限额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方法,对跨国纳税人来说是有利的。

因为他(它)可以用一国的不足限额(即差额税额)去弥补另一国的超限额,使一部分甚至全部超限额的外国所得税,也能在当年得到抵免。

这种好处是其他限额抵免方法不具备的。

但是,综合限额抵免方法对一主权国家来说,在上述情况下,会影响该国的财权利益。

这是因为,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的超额部分可以由另一外国的不足限额部分拉平冲销,即用一国不予抵免的超额部分弥补另一国不足限额应补交部分,即使公式中的分子项目增大,导致可抵免数额增加,从而减少了该国的税收收入。

另外,如果跨国纳税人在某一个非居住国的经营有所得(即有盈余),而在另一个非居住国经营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就会把来自非居住国的所得总额冲销一部分,使公式中的分子、分母同时减少相同数额(即亏损额),从而使抵免限额减少,这对跨国纳税人是不利的,而对居住国政府则是有利的。

案例十六帕瓦罗蒂涉税案分析

世界三大男高音之一、著名歌唱家帕瓦罗蒂,1935年生于意大利北部的摩德纳镇,1983年宣布移居摩纳哥的蒙特卡洛。

1996年以来,帕瓦罗蒂涉税麻烦不断。

1996年,意大利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1989年~1991年,帕瓦罗蒂的音乐唱片销量剧增,他本人因此获得了大笔收入,但未向税务部门缴纳分文税收。

于是,帕瓦罗蒂家乡摩德纳所属的博洛尼亚大区税务部门认为,他是通过“假移民”手段逃避意大利税收,因此将这位歌唱家告上了法庭。

2000年7月,帕瓦罗蒂和税务部门达成庭外协议,帕瓦罗蒂一次性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250亿里拉(约合1250万美元)。

  2000年4月,帕瓦罗蒂又被指控有骗税行为。

2001年2月,帕瓦罗蒂第三次受指控。

检察机关说他在1989年~1995年,未申报的应税收入在350亿~400亿里拉之间,约合1660万~1900万美元,因此又一次把帕瓦罗蒂告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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