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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监理规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文号:

深建规〔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适应监理行业发展形势,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号为SJG17-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施工监理规程》同时废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 总   则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规范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3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编制。

  1.4 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5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并依照本规范实施监理,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1.6 监理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时,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同时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术   语

  2.1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2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4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5 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6 开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用于批准承包单位开始施工作业及确认合同工期起算日的通知书。

  2.7 暂停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暂停全部或部分施工的指令。

  2.8 复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恢复施工的指令。

  2.9 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的任何部分作形式、质量、数量或内容的变动,包括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时间、顺序及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10 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11 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单位就非自身过错所遭受的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3 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

  3.1 施工监理的准备。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2.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下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3.2 施工监理的实施。

  3.2.1 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

  2.协助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督促承包单位作好施工准备;

  3.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4.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

  5.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6.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7.参与或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8.参加或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

  3.2.2 施工阶段:

  1.签发开工令;

  2.对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监控:

  1)监控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质量;

  2)监控工序质量;

  3)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4)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备采购计划,组织设备的调试验收;

  7)跟踪进度计划,监控工程进度;

  8)组织工程会议,协调工程有关各方关系;

  9)进行工程计量,签署付款凭证;

  10)处理工程变更事宜;

  11)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2)处理工程索赔,调解合同争议;

  13)审查承包单位的技术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初步验收;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

  5.整理监理文档,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6.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结算。

  3.2.3 保修阶段:

  1.参与工程交付,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组织检查工程缺陷情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3.督促承包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4 项目监理的组织

  4.1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

  4.1.1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做出正式的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任务。

  4.1.2 对于重大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对于其他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工程项目。

  4.1.3 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面送达建设单位。

  4.1.4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并结合工程的特点以及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获得监理单位批准。

  4.1.5 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成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做到资格能力组合适当、专业配套、人数合理,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并满足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以保证能对项目实施有效的控制。

  4.1.6 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以在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限做出正式、书面的授权。

  4.1.7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在需要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亦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4.2 监理人员的职责。

  4.2.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所授予的权限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其职责主要包括: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

  2.主持制订项目监理规划(含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含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3.组织全面实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工作。

按照本规范第23章的要求,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

  4.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报请监理单位进行调整,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

  5.审核分包单位资质,签署审核意见;

  6.审核并签署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重要文件;

  7.审核并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的调查;

  10.主持工地例会,签署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指令和文件;

  11.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

  12.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并审核签认质量验收资料;

  13.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报告及相关专题报告;

  14.审核并签署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报告,主持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

  15.参与建设单位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16.依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理报告制度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17.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

  4.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及4.2.1中的第1、2、4、6、7、8、9、11、12、14、15及17的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2.3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直接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制订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含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2.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3.组织、检查和指导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

  4.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查意见;

  5.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负责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抽检、现场试验与使用审批;

  7.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

  8.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记录,提出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有关监理报告;

  9.负责审核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本专业有关的监理文档资料;

  10.及时、全面地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其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

  4.2.4 监理员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履行检查、复核、记录和旁站的职责。

  4.3 监理设施。

  4.3.1 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能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的常规检测设备。

  4.3.2 在大中型项目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计算机辅助管理。

5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5.1 监理规划。

  5.1.1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监理规划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阐述监理工作的组织、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其深度应满足施工监理要求。

  5.1.2 监理规划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及时组织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1.3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应包括:

  1.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3.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4.委托监理合同;

  5.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概预算及工程咨询报告;

  7.工程项目的自然和社会外部条件;

  8.项目监理投标文件;

  9.其他有关资料。

  5.1.4 监理规划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及特点;

  2.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3.监理工作的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职能分工以及人员配备;

  5.监理工作的主要控制目标、方法与措施;

  6.监理工作流程;

  7.根据工程难点而制订的监理工作重点;

  8.监理工作制度;

  9.监理设备。

  5.1.5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法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减排等内容纳入监理规划。

  5.1.6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对监理规划进行补充完善。

若发生重大修改,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2 监理实施细则。

  5.2.1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规模、难度和技术需要,决定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如果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导和安排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制相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5.2.2 监理实施细则应补充说明监理规划中未详细说明的、主要针对专业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度、方法及措施,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5.2.3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 工程测量与观测

  6.1 工程测量。

  6.1.1 建设单位应书面并于现场向承包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交付过程。

  6.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单位对测量基准点进行校核,并要求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使基准点不受损坏。

  6.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核查,并予以签认。

  6.2 工程观测。

  6.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对工程进行观测。

  6.2.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周边可能受到本工程施工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必要的观测。

  6.2.3 如果按规范要求需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独立观测,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承包单位给予配合。

7 工程障碍处理

  7.1 工程障碍。

  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书面交付其已知的工程障碍资料。

  7.1.2 对承包单位在正常施工作业中遇到的未知障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障碍清除可能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进行估计,并告知建设单位。

  7.1.3 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委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应立即制止或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7.2 障碍清除。

  7.2.1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技术方案中提出对工程障碍的处理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7.2.2 涉及特定部门管辖而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又无权直接清除的障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的处理许可。

  7.2.3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项目监理机构应指令承包单位停止相关部位的施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8 分包工程

  8.1 分包单位的审查。

  8.1.1 对于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在其进场前对其身份予以审查,使该分包单位的资质与投标文件一致。

  8.1.2 若承包单位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提出变更分包计划,包括分包范围的变化及提出新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其进行审查:

  1.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范围的合理性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2.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无异议,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交建设单位审批。

  8.2 分包工程的监理。

  8.2.1 分包单位进场前,应由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8.2.2 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实施监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开工申请、工程变更、验收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

  8.2.3 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监理机构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分包单位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指令承包单位更换分包单位。

  8.2.4 对于建设单位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的作业活动。

9 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

  9.1 项目组织的核查。

  9.1.1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对承包单位项目组织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在工程实施中得到落实。

  9.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考察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并要求承包单位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对明显不利于工程施工管理或实施的承包单位项目组织,应提出改进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过建设单位督促和落实此类改进。

  9.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进行审查。

  9.2 施工中的组织管理。

  9.2.1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包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进行任何替换。

如果承包单位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进行此类替换,亦应在事先提出更换人员的书面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替换。

  9.2.2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承包单位的组织不能有效的运作,难以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改进,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以及有违职业操守的人员,应要求承包单位或通过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予以撤换。

  9.2.3 若承包单位拒绝执行对9.2.2条中的要求,或执行后仍不能满足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发出对部分直至全部工程的暂停令。

  9.2.4 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承包单位将分包单位的项目组织一并纳入监控的范围,使分包单位的组织同样受到本规程9.1.1至9.2.3条的有效管理。

10 施工技术方案

  10.1 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

  10.1.1 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前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

  1.施工顺序安排的合理性;

  2.主要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可靠性;

  3.技术组织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

  4.施工平面布置的合理性;

  5.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6.材料设备物资管理﹑施工主要机械配备及计量﹑测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10.1.2 施工技术方案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署并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获得总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开始实施施工技术方案的作业活动。

  10.1.3 对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方案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其进行重点的审查。

  10.1.4 按规定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核查。

  10.2 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

  10.2.1 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出书面解释。

  10.2.2 当发现批准实施的施工技术方案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如承包单位要求对现行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10.2.3 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进退场时间及数量应得到项目监理机构的批准。

11 工程开工

  11.1 开工条件审查。

  11.1.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开工令之前,应审查确认:

  1.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相关人员已持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5.施工所需的现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承包单位负责人员、机具、材料等施工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7.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已落实;

  8.承包单位已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费用使用计划;

  9.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得建设单位批准。

  11.2 开工令的签发。

  11.2.1 在满足开工条件的前提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开工令,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

  11.2.2 如果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最迟开工日之前开工,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合同工期的起算日,由承包单位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

  11.2.3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通知中明确告知承包单位,如果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有异议,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

  11.2.4 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接受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发书面通知,确认新的合同工期起算日。

否则,应视为发生合同争议,按本规范中合同争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12 工程暂停与复工

  12.1 工程暂停。

  12.1.1 工程暂停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在所签发的暂停令中应明确指出暂停的范围。

  12.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严重程度签发暂停令:

  1.承包单位未按照有关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在获得有关许可之前,自行进行相关部分的永久工程或其辅助工程的实际施工作业;

  2.承包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3.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混乱,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质量、工期、费用、安全控制方面的损害;

  4.承包单位拒绝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正常监管,不能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做出适当的实质性响应;

  5.承包单位有其他违约或违规行为。

  12.1.3 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暂停令:

  1.工程继续施工可能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政府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

  3.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而需要暂停进行处理;

  4.项目监理机构有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理由。

  12.1.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暂停令。

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暂停令后报告建设单位。

  12.1.5 在紧急情况下,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先口头要求暂停,然后在尽短的时间内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按照12.1.2、12.1.3、12.1.4的约定进行处理。

  12.1.6 暂停令发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随时掌握暂停工程情况,如实记录工程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情况。

  12.2 复工。

  12.2.1 由于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复工申请后,必须对复工条件进行检查,如果造成工程暂停的原因已经消除,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12.2.2 由于非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在造成停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12.2.3 复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复工令中明确指出复工的范围。

  12.2.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复工令。

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复工令后报告建设单位。

13 工程会议

  13.1 第一次工地会议。

  13.1.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签发开工令之前举行。

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参加人员应包括:

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

  13.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会议开始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将召集会议的通知,包括会议议程等书面送达与会各方,以便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13.1.3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明确工程各方有关人员的授权、职责分工及组织机构;

  2.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监理工作有关的程序及要求;

  3.介绍建设单位负责的开工准备情况;

  4.介绍承包单位开工准备情况;

  5.明确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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