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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模板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

 

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一、自贸区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2

(一)完善《审判指引》,保障自贸区新发展2

(二)推进商事ADR,深化自贸区司法保障3

二、XX一中院涉自贸区案件的基本特点5

(一)总体情况5

(二)类案情况10

三、XX一中院涉自贸区典型案例12

(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XX分行诉万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3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XX上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5

(三)郭秀兰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17

(四)李祥波等诉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19

(五)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张劲松劳动合同纠纷案21

(六)戴自浩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康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22

(七)唐雪华诉惠氏(XX)贸易有限公司、XX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4

(八)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陈家欣、赵福伟等合同诈骗案25

(九)钱小梅诉自贸区管委会其他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案27

(十)XX耀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9

四、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31

五、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49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

(2017年5月16日)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一中院”)作为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自贸区建设要求和中院职能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自贸区建设过程中的司法保障工作。

2016年4月27日,XX一中院首次发布了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较为全面地回顾总结了在自贸区司法保障方面所做的工作,并选取了14件涉自贸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深化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要求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全面深化XX自贸区的改革开放。

从司法视角看,伴随着XX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入,涉自贸区案件也呈现出数量较大、增长较快、扩容片区占比较高等新特点,对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自贸区司法保障水平,不断创新和完善自贸区司法服务保障机制,XX一中院对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审理的涉自贸区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选取了10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并对2014年4月制定和发布的《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审判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

同时,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纠纷特别是涉自贸区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XX一中院结合中级法院的职能定位、自贸区所在地的区位特点以及XX金融中心建设的背景,制定了《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充分发挥其在化解商事金融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涉自贸区案件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进一步提升涉自贸区司法服务保障能力。

一、自贸区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

(一)完善《审判指引》,保障自贸区新发展

2014年4月29日,我院制定并公开发布了《审判指引》,为涉自贸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性思路。

实施三年多以来,其在法律解释、填补漏洞、XX自贸区内法律与政策的统一适用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恰逢国家提出全面深化XX自贸区的改革开放,我院决定以此为契机对《审判指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对自贸区审判的引领作用。

本次修订涉及三十余条,秉持以下三项原则:

第一、梳理更新相关法律依据,体现与时俱进。

针对引用的部分法律法规已失效或就相关内容已有最新规定的情形,进行了相应的剔除与补充。

第二、调整加强规则可操作性,紧贴审判实践。

之前《审判指引》部分条款的设计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实验性,现结合自贸区建设及司法保障工作的最新实践发展,对与现状不相一致的部分规定予以修订。

第三、借鉴吸收最新司法经验,体现法官智慧。

本次修订注重吸收最新司法经验,其中包括将XX一中院近年来的相关判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予以规范和吸收。

《审判指引》修订主要有以下特点:

1、借鉴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及公报案例,丰富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审理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确立了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及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

考虑到自贸区内外关联公司的迅猛发展趋势,利用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逃避债务的情形可能有所增加,故在原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条文的基础上新增了相关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第10期公报刊载了XX一中院审结的“应高峰诉嘉美德(XX)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该案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审查要点等裁判规则。

尽管此案并无涉自贸区因素,但其裁判规则具有普适性,对于涉自贸区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针对XX自贸区金融改革现状,明确了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金融创新的审慎司法态度

XX自贸区建设之初,金融司法保障工作主要着力于大力推动金融改革进程、加快促进金融创新发展。

但是随着金融开放创新的快速推进,相关法律纠纷呈爆发式增长。

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根本性大事。

今后法院应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金融创新。

故本次修订“金融案件的审理”部分时,坚持贯彻了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引导市场主体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的理念。

3、结合金融纠纷司法实践的最新情况,增加了为融资租赁及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规定

融资租赁业、互联网金融是XX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重点领域,发展非常活跃。

但是结合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情况来看,当前这两者已成为涉自贸区法律纠纷的高发地带,未来案件数量可能还将持续增长。

对此,通过在《审判指引》中新增相关规定,明确法院对于此类创新的保护宗旨、纠纷裁判原则和价值导向,以期发挥一定的现实指导作用。

4、吸收本院司法经验及最高法院相关意见,补充了关于涉自贸区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相关规范

2015年,XX一中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涉自贸区外商独资企业间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西门子国际贸易(XX)有限公司诉XX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该案确立了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相关裁判规则,充分体现了XX一中院支持XX自贸区法治建设可先行先试的精神,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所采纳。

本次修订时在仲裁审查条款中吸收了相关内容。

(二)推进商事ADR,深化自贸区司法保障

为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功能,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积极服务自贸区的改革探索与创新发展,XX一中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结合《审判指引》中审判机制规定及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与规范,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满足自贸区内纠纷多元化解需求。

《实施细则》分八章共三十条,分别为:

总则、平台对接、案件管理、机制建设、调解司法审查、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保障和附则。

其中,案件管理部分对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流程分别予以规范明确;机制建设部分集中了《实施细则》主要的创新内容,包括单方承诺调解、示范判决、无争议事实的确认等。

1、健全了诉调对接制度、完善了调解程序安排及相关工作保障。

《实施细则》规定了诉调对接机构和审判管理机构,明确了相关机构职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任及选择流程进行了规范;对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全流程分别作了梳理明确。

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加强调解、仲裁的司法审查,引导当事人诚信调解。

细化案件管理制度与调解工作保障,对调解的期限、案件的登记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培训、评估、投诉处理等均予细化规范。

2、为有偿调解创造了空间,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促进商事调解发展。

国际上,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调解服务并不鲜见,《实施细则》对此予以认可,但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通过减免诉讼费用推动调解,以经济杠杆引导案件分流。

3、确立了诉前单方承诺调解机制、(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推动商事纠纷案件的多元化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实践中调解组织与证券类商事主体事先签订协议,由商事主体承诺发生纠纷即接受该调解组织调解的做法予以肯定;对涉众证券案件出现裁判预期不明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形确立(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以选择代表性案件作出示范判决的方式促进争议双方理性评估诉求,有序引导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

4、探索无争议事实确认机制、发展在线调解,创新调解机制。

调解协议虽未达成,但经征得当事人确认,可以用书面方式记录无争议的事实,从而节约后续庭审时间,优化诉讼效率。

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

根据“互联网+”战略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构建纠纷解决申请、调解员确定、调解过程、调解文书生成等为一体的在线调解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实施细则》以自贸区先行先试为契机、以制度创新为首要、以整合资源为抓手、以完善程序为保障,充分把握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的内涵,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有利于打造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

二、XX一中院涉自贸区案件的基本特点

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XX一中院共受理涉自贸区案件1,765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78件,占4.42%。

共审结涉自贸区案件1,660件,其中一审案件1,010件,判决47件,调解13件,并案883件,裁定撤诉、准予申请、驳回申请等67件;二审案件571件,维持原裁判405件,改判48件,发回重审7件,调解19件,撤诉78件,撤销原裁判14件;申诉案件3件,驳回2件,终结1件。

以下从收案趋势、案件类型、案由分布、自贸片区分布、当事人、原审法院、诉讼标的额、类案情况等维度对上述期间内涉自贸区案件的情况予以简要分析。

(一)总体情况

从收案趋势看,大批量的集团案件对收案数量影响较大。

如图表1所示,2016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与2016年第二季度和2017年第一季度相比,收案数量直接增长了两倍左右,2016年第二季度收案186件,2016年第三季度收案698件,2016年第四季度收案565件,2017年第一季度收案230件,2017年4月份收案86件;每季度平均收案420件,与往年度自贸区扩容后每季度188件的收案均值相比,上升了123.4%。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涉自贸区案件数量较大、增长较快的特点。

图表1:

收案趋势情况

从案件类型看,九成以上为民事案件。

XX一中院受理的1,765件涉自贸区案件中,民事案件1,682件,占95.3%;刑事案件4件,占0.23%;行政案件7件,占0.4%;执行案件72件,占4.08%。

从审判程序看,一审案件1,127件,占63.85%,其中涉XX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公司”)集团案件1,012件;二审案件560件,占31.73%;执行案件72件,占4.08%;申诉案件3件,占0.17%;其他案件3件,占0.17%。

与往年情况相同,民事案件作为涉自贸区案件的主体,占比都在九成以上;从审判程序来看,由于受到大批量集团一审案件的影响,一审案件占比数据大幅上升,从10.8%上升至63.85%,二审案件比例从82.6%下降至31.73%。

图表2:

案件类型分布

从案由分布看,共涉及案由97个,但分布相对比较集中。

如图表3所示,涉大智慧公司集团案件的案由均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计1,012件,占57.34%。

其余案件中,与合同有关的568件,占32.18%;其中近四成为买卖合同纠纷,共216件。

其余案由占比相对较低,大部分案由的案件数量都是个位数。

与往年情况相比,如果剔除涉大智慧公司的大批量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那么案由分布依旧是合同类案件占涉案案由的主体,其中又以买卖合同居多。

图表3:

收案前7位案由

案由

收案数(件)

占比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1,012

57.34%

买卖合同纠纷

216

12.2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64

3.63%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57

3.23%

服务合同纠纷

40

2.27%

其他合同纠纷

33

1.87%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3

1.87%

从自贸片区分布情况看,因涉大智慧公司集团案件数量较大,以致近六成案件涉及张江高科技园区。

如图表4所示,上述案件中,涉及自贸区原四个海关监管区的案件占21.3%(其中涉及外高桥保税区的案件占11.14%;涉及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的案件占3.21%;涉及洋山保税港区的案件占3.89%;涉及XX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案件占3.06%);涉及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案件占16.27%;涉及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案件占56.79%;涉及金桥出口加工区的案件占5.44%。

与往年情况相比,即使不考虑因集团诉讼原因导致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案件量大幅上升,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与金桥出口加工区的案件比例也从往年的5.6%与0.8%上升至16.27%与5.44%,原四个海关监管区的案件比例从90.7%下降至21.3%。

图表4:

自贸片区分布

从当事人情况看,如图表5所示,一审案件中,原告/申请人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占13.67%,被告/被申请人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占86.15%,第三人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占0.18%;二审案件中原审原告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占35.58%,原审被告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占61.04%,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占3.38%。

与往年情况相比,一审被告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比例从46.3%上升至86.15%;二审原审被告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比例从50.6%上升至61.04%;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比例从0.6%上升至3.38%。

92.42%的案件当事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一致均在自贸区内,较往年59.3%的占比大幅上升;5.33%的案件为当事人注册地在自贸区内,较往年39.1%的占比大幅下降。

图表5:

当事人涉自贸情况

从原审法院看,XX一中院受理的560件二审案件中(如图表6),原审法院为浦东法院的案件数为496件,占88.57%;原审法院为徐汇法院的案件数为33件,占5.89%;原审法院为闵行法院的案件数为11件,占1.96%;原审法院为长宁法院的案件数为7件,占1.25%;原审法院为松江法院的案件数为6件,占1.07%;原审法院为金山法院的案件数为5件,占0.89%;原审法院为奉贤法院的案件数为2件,占0.36%。

与往年情况相比,浦东法院占比从92.9%下降至88.57%,长宁法院占比从1.7%下降至1.25%;其余法院占比均小幅上涨,其中徐汇法院涨幅最大,占比从3.5%上升为5.89%,如果剔除涉大智慧公司集团案件,这一涨幅将更加明显。

图表6:

原审法院分布

从标的额情况看,涉自贸区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占本院全部民事诉讼标的总额的二成左右。

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XX一中院审结的民事案件共20,672件,诉讼标的额总计为415.4亿,其中涉自贸区民事案件共1,577件,诉讼标的额总计为85.05亿,案件量及诉讼标的额分别占7.63%与20.47%,相比往年占比情况(1.8%与12.1%)均明显上升。

(二)类案情况

1、涉金融纠纷案件

一是随着资本市场监管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证券类纠纷数量持续高位攀升。

其中尤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为主,在涉自贸区金融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达92.59%。

此类案件所涉上市公司数量虽然不多,但案件总量较大,在趋势上呈现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特点。

从原告来看,投资者维权多以单独诉讼的方式起诉,其损害呈现小额、分散的特点。

被告除上市公司外,还涉及上市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争议问题涵盖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市场因素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程度以及损失计算方法等多个方面,审理难度较大。

二是随着金融改革系列措施的推进,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持续涌现,且出现了与自贸区金融改革政策相关的案件。

如在推动自贸区利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合理性争议的纠纷产生,因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均未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作明确规定,故如何审查贷款利率合理性问题面临一定的司法困境。

此外,资本市场加强监管后,交易所一线监管力度加大,产生了涉交易所民事纠纷,如关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在特定事件中就其监管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中,涉互联网保险纠纷中保险人保险合同条款交付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以及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身份的确定等问题较为突出。

三是随着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融资租赁产业是XX自贸区金融创新和扩大开放的重点领域。

该类案件中,纠纷集中发案于少数融资租赁企业,由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出资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涉案日益增多。

其次,由于区内企业融资需求大量增加,导致当前融资租赁业务偏重于“融资”功能,以融资租赁之名掩盖资金借贷实质等的现象时有发生。

2、涉商事纠纷案件

一是案件类型上以贸易纠纷为主,物流纠纷居其次。

其中,贸易合同纠纷以货物交易为主,服务贸易比重逐渐上升;货款给付与质量问题并存现象较常见,原审中多存在反诉。

物流类纠纷案件则涉及货物代理、运输、仓储等多个物流环节,涉案主体多元。

二是随着自贸区扩容、服务业扩大开放及贸易方式转型,案件类型日益丰富。

广告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货物代理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信用证融资纠纷、联营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等有所增加。

从案件数量上看,亦较去年同期相比成倍增加,涉及物流运输、服装纺织、设备制造、食品化工、汽车制造等多个产业领域。

三是案件涉外因素明显,争议内容体现出复杂性、专业性。

涉诉主体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占比例增加,大部分为境外企业在自贸区内设立的子公司;涉诉交易过程中涉外特征明显,如境外形成的合同文本、争议标的系进出口货物等。

此外,案件法律关系交叉,贸易纠纷往往与运输、仓储、结算等多个环节相联系,交易形式复杂且专业性强,使得案件审理难度大。

3、执行类案件

近一年,XX一中院涉自贸区执行案件共计97件,其中执保字案件64件,执字案件33件。

申请标的额总计为84.75亿余元,其中执字案件申请标的额为7.65亿元。

涉执重点数据中,执限内结案率100%,实际执行率为54.55%,执行终结率为36.36%。

一是在诉讼程序中提起的保全案件占比较大,且集中于合同纠纷。

涉自贸区案件执行中,诉讼保全案件占66%,申请标的额高达77亿余元,大部分属于合同纠纷。

金融、房产投资、海外贸易等商事活动较为活跃,各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普遍较强,能够在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方式申请财产保全,不仅能够最大化实现胜诉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诉讼和解。

二是自贸区主体发生纠纷后倾向于优先选择仲裁程序解决。

《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紧急仲裁庭的设置以及争议解决时间短费用低等优势使得自贸区内各经济主体纷纷选择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仲裁条款。

在33件执行案件中,有25件为经过仲裁程序后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占比高达76%。

由于仲裁程序中保全较少,如果财产不能尽早及时保全,势必影响到执行到位率问题,对此,XX一中院已将会商仲裁机构、加强仲裁保全工作纳入今年执行工作重点。

三是申请标的额巨大,当事人担保措施不到位。

近一年内,自贸区经济贸易活动引发的执行案件申请标的额高达84.75亿余元,案均金额在8,700万以上,标的额巨大。

但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措施往往不到位,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权利人的胜诉权益难以全部实现。

三、XX一中院涉自贸区典型案例

近一年来,XX一中院审结的1,600余件涉自贸区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和执行等各个领域,现从中选取出10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规范和指导涉自贸区案件审判、总结审判经验、促进适法统一。

(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XX分行诉万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3日,万邦飞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申请贷款,用途为装修。

根据其申请,渣打银行于同年10月18日划款174,500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6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应还本息为4,603.79元。

双方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没有按约清偿到期应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或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的,该等逾期款项自到期应付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原贷款利率的130%计收罚息。

万邦飞于2014年6月开始出现未足额还款的情形。

渣打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万邦飞支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催收费等。

对于逾期利息,渣打银行要求万邦飞按照月利率2.145%偿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万邦飞自2014年6月起未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其后虽有补偿行为或其账户内某一时间点上有余额,但均不产生溯及的消灭先前违约事实的法律效果。

双方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按借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于法不悖,但到期日后的正常利息不应再继续收取。

XX一中院认为,对于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亦对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逾期利率作出限定,约定年利率超出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不适用上述规定,然而,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首先,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并不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交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但此举旨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市场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也即,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的目的绝非放任金融机构牟取高利。

其次,法律之所以介入到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限制民间借贷的利率,一方面是出于资金优化配置的考量,防止资金脱离实体经济,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限制高利行为,防范社会危机。

通常意义上,借款年利率24%以上即为高利。

金融机构与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从事借款等民事活动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低于民间借贷,从资金来源上看,金融机构是法律认可的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其用于贷款的资金来源较为稳定;从风险管控上看,金融机构除了收取高额利息,尚有其他措施保障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例如事前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事后将违约信息上报至征信系统等等。

贷款利率的定价与其风险密切相关,就此而言,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不应高于民间借贷。

再者,本案所涉贷款虽为无抵押贷款,渣打银行面临较高风险,但万邦飞贷款的用途为装修,对于消费型信贷,商业银行作为经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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