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轮胎标签法规1222CN000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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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轮胎标签法规1222CN00000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1222/2009号指令(EC)
2009年12月25日
关于燃料效率和其他必要参数的轮胎标签指令
(文本具备EEA相关性)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针对欧洲共同体条约,重点是其中第95条,以及欧洲议会的建议、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经咨询区域委员会后,根据条约第251条()制定的程序采取行动。
基于以下理由决定采用本指令:
(1)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同时提升欧洲竞争力,正如2008年7月8日欧盟通讯“绿化交通”中所强调的,发展可持续交通是欧共体面临的一大挑战。
(2) 2006年10月19日欧盟通讯“节能行动计划:
实现潜力”中强调要开展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行动,如轮胎标签,在2020年之前将总能耗降低20%的可能性等。
(3) 2007年2月7日欧盟通讯“降低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欧共体战略评估结果”强调了轮胎等高度影响汽车油耗的零部件通过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从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潜力。
(4) 轮胎占汽车油耗的20%~30%,主要由于其滚动阻力造成。
因此,降低轮胎的滚动阻力能够大幅度提升道路交通的节能减排成效。
(5) 轮胎的特征体现在其一系列技术参数是相互关联的。
改善一项参数(如滚动阻力)可能会对湿路抓地力等其他参数造成负面影响,而改善湿路抓地力则可能会对外部滚动噪音产生负面影响。
应鼓励轮胎制造商在产品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所有参数。
(6) 节能轮胎是具有经济效益的。
因为其节省的燃料费用远超过抵偿因生产成本提高导致的轮胎价格上涨。
(7)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9年7月13日颁布的第661/2009号指令(EC)中,针对机动车及其挂车,以及系统、部件和总成的整体安全性,提出了对的轮胎市场准入要求(),为轮胎滚动阻力设定了最低限值。
通过技术进步可大幅度降低因轮胎滚动阻力造成的能量损耗,使其超越最低要求。
因此,为了减少道路交通对环境的影响,应规定提供此参数的和谐化信息,鼓励最终用户购买更节能的轮胎。
(8) 交通噪音存在实质性损害,并且对健康有害。
第661/2009号指令(EC)提出了轮胎外部滚动噪音的最低要求。
通过技术进步可大幅度降低外部滚动噪音,使其超越最低要求。
因此,为了降低交通噪音,应规定提供此参数的和谐化信息,鼓励最终用户购买外部滚动噪音较低的轮胎。
(9) 提供有关外部滚动噪音的和谐化信息也将促进针对交通噪音的措施实施,并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年6月25日颁布、有关环境噪音评估和管理()的2002/49/EC指令框架内,有助于提高轮胎对交通噪音影响的认知度。
(10) 第661/2009号指令(EC)规定了轮胎的湿地抓地力性能的最低要求。
通过技术进步可大幅度改善湿地抓地力,使其超越最低要求,从而缩短湿地制动距离。
因此,为了改善道路安全,应规定提供此参数的和谐化信息,鼓励最终用户购买湿地抓地力性能较高的轮胎。
(11) 要求提供的湿地抓地力信息可能无法反映专供冰雪路面使用的轮胎的基本性能。
考虑到此类轮胎尚无法使用和谐化测试方法,可在稍后阶段为调整其抓地力等级提供可能性。
(12) 以标准标签的形式提供有关轮胎参数的信息,很可能会影响最终用户的购买决定,对更加安全、安静、节能的轮胎有利。
因此,这很可能会鼓励轮胎制造商优化这些轮胎参数,从而为进一步可持续地消费和生产奠定基础。
(13) 成员国中有关轮胎标签的重复规则将会造成欧共体内部贸易壁垒,增加轮胎制造商的行政负担和测试成本。
(14) 替换胎占轮胎的78%。
因此,应向最终用户告知替换胎和新车原装轮胎的具体参数。
(15) 对轮胎燃料效率和其他参数提供更多信息的需求与消费者、车队管理者和运输机构有关,如果没有标签以及和谐化的测试机制,后者将无法轻松地比较不同轮胎品牌的参数。
因此,应在本指令范围内包含C1、C2和C3轮胎。
(16) 从“A”到“G”排列产品的能耗标签,类似于根据1992年9月22日有关通过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注明家用电器能源和其他资源消耗状况的欧盟理事会指令92/75/EEC适用于家用电器的标签()。
后者已经在消费者中广为人知,并且事实证明在促进节能电器使用方面卓有成效。
应用轮胎燃料效率标签也是基于此。
(17) 在销售点和宣传材料中应展示轮胎标签,确保分销商和潜在用户在做出购买决策的时间和地点能够获取到轮胎的燃料效率、湿地抓地力性能和外部滚动噪音等和谐化信息。
(18) 一些最终用户在到达销售点之前就已经选好轮胎,或通过邮购方式购买轮胎。
为确保此类最终用户也能根据轮胎的燃料效率、湿地抓地力性能和外部滚动噪音的和谐化信息做出明智选择,标签应在各类技术推广材料中展示,包括在互联网上提供此类材料,但不包括以公告板、报纸、杂志、电台广播、电视和类似网上形式的广告。
(19) 应在技术推广材料中为潜在最终客户介绍标签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关性。
例如在供应商的网站上。
(20) 应根据可靠、准确、可复制的和谐化测试方法提供信息,以便让最终用户能够对不同的轮胎进行比较,同时控制制造商的测试成本。
(21) 为了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成员国可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使用节能、更安全、低噪音的轮胎。
可确定燃料效率和湿地抓地力两项指标的最低级别,对低于这个级别的轮胎使用者不予奖励,以避免内部市场的分散化。
此类激励机制可体现为国家补贴等。
本指令不应排除与此类激励机制有关、根据条约第87、88条执行的未来国家补贴程序结果,并且不应涉及税务和财政事务。
(22) 供应商和分销商遵守标签规定十分重要,以便实现这些条款的目标,确保欧共体内部的公平竞争。
因此,成员国应通过监督和阶段控制来监控此类合规性,尤其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8年7月9日第765/2008条指令(EC),其中规定与产品营销有关的认证和产品监督要求()。
(23) 在实施本指令的相关条款时,成员国应避免实施对中小学企业施加不公正、官僚作风、不便利义务的措施。
(24)应鼓励轮胎供应商和分销商在2012年之前遵守本指令的条款,以便提高对此类标签的认知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25)根据1999年6月28日欧盟理事会决定1994/468/EC(),授权欧盟委员会制定实施本指令所需的措施及程序。
(26)特别是,应授权欧盟委员会,根据C2和C3轮胎的湿地抓地力等级提出要求,调整专供冰雪路面使用的轮胎抓地力等级,并根据技术进步调整附录,包括测试方法和相关容差。
由于这些措施涵盖综合范围,其目的是通过为其补充新的非关键要素,修订本指令的非关键要素等,必须根据决定1999/468/EC第5a条中的规定,以及详细审核的监管程序加以采用。
((27)应对本指令执行审核,确定最终用户对标签的理解以及本指令实现市场转型的能力。
第1条
目标和主题
1. 本指令的目标是推广节能、安全、噪音水平较低的轮胎,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经济和环境效率。
2. 本指令为通过标签提供有关轮胎参数和谐化信息提供框架,让最终用户能够在购买轮胎时做出明智选择。
第2条
范围
1. 本指令适用于C1、C2和C3轮胎。
2. 本指令不适用于:
(a) 翻新轮胎;
(b) 专业越野轮胎;
(c) 仅可装配在1990年10月1日前首次登记的车辆上的轮胎;
(d) T型临时用备用轮胎;
(e) 速率低于每小时80公里的轮胎;
(f) 名义轮毂直接不超过254毫米或635毫米以上的轮胎;
(g) 为提高牵引性能而装配附属设备的轮胎,如防滑钉轮胎;
(h) 仅可装配在专用于赛车的车辆上的轮胎。
第3条
定义
在本指令中:
1. “C1、C2和C3轮胎”是指第661/2009号指令(EC)第8条中定义的轮胎类别;
2. “T型临时用备用轮胎”是指充气压力高于标准和加固轮胎的临时用备用轮胎;
3. “售点”是指展示或储存并向最终用户销售轮胎的地点,包括有关向最终用户销售未装配在车辆上的轮胎的汽车展厅。
4. “技术推广材料”是指技术手册、宣传册、传单、目录(无论为印刷、电子还是网络形式)、网站等,其目的是向最终用户或分销商营销轮胎,描述轮胎的具体技术参数;
5. “技术文档”是指与轮胎有关的信息,包括轮胎制造商和品牌;轮胎型式或轮胎分类描述,目的是宣布燃料效率等级、湿地抓地力等级和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测试报告和测试准确性;
6. “制造商”是制造产品或产品以其名义或商标设计或制造和营销的自然人或法人;
7. “进口商”是指在欧共体内成立、将来自第三国的产品置于欧共体市场中的自然人或法人;
8. “授权代表”是指在欧共体内成立、获得制造商书面授权、可针对后者在本指令项下的义务和具体任务采取行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9. “供应商”是指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中的授权代表或进口商;
10. “分销商”是指除了供应商或进口商之外、供应链中的自然人或法人,后者在市场中提供轮胎;
11. “在市场中提供”是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供应产品,以供在欧共体市场中分销或使用,无论免费还是获取付款作为回报;
12. “最终用户”是指购买或预期购买轮胎的消费者、车队管理者或道路交通机构;
13. “重要参数”是指滚动阻力、湿地抓地力或外部滚动噪音等在使用时对环境、道路安全或健康产生显著影响的轮胎参数。
第4条
轮胎供应商的职责
1. 供应商应确保交付给分销商或最终用户的C1和C2轮胎:
(a) 在轮胎胎面上贴有贴纸,显示标签,注明附录IA部分中规定的燃料效率等级、附录IC部分中规定的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以及附录IB部分中规定的湿地抓地力等级(如适用),
或
(b) 对于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轮胎的每批交付,附有印刷格式的标签,注明附录IA部分中规定的燃料效率等级、附录IC部分中规定的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以及附录IB部分中规定的湿地抓地力等级(如适用)。
2. 第1段中所指的贴纸和标签格式见附录II。
3. 供应商应根据附录I的规定,按照附录III规定的顺序,在技术推广材料中陈述C1、C2和C3轮胎的燃料效率等级、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以及湿地抓地力等级(如适用),包括在其网站上。
4. 供应商应在特定轮胎型式的最后一个轮胎上市后五年内,根据要求,为成员国政府部门提供技术文档。
技术文档应充分详细,以便让政府部门验证标签上有关燃料效率、湿地抓地力和外部滚动噪音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第5条
轮胎分销商的职责
1. 分销商应确保:
(a) 在售点处,轮胎根据第4
(1)(a)条,在明显可见的位置带有供应商提供的贴纸,
或
(b) 在轮胎销售前,第4
(1)(b)条所述的标签向最终用户出示,并在售点处在轮胎旁明确展示。
2. 如果销售的轮胎对最终用户不可见,分销商应为最终用户提供有关这些轮胎燃料效率等级、湿地抓地力等级和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的信息。
3. 对于C1、C2和C3轮胎,分销商应根据附录I的规定,在最终用户购买轮胎时交付的账单上或随同账单陈述燃料效率等级、外部滚动噪音测量值和湿地抓地力等级(如适用)。
第6条
车辆供应商和车辆分销商的职责
如果在售点,对于最终用户意图购买的新车,在可装配的不同轮胎之间为最终用户提供选择,车辆供应商和分销商应在销售前,根据附录I的规定以及附录III规定的顺序,针对所提供的每款轮胎,提供有关C1、C2和C3轮胎燃料效率等级、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以及湿地抓地力等级的信息。
此类信息应至少包含在技术推广材料中。
第7条
和谐化测试方法
根据第4、5、6条就轮胎燃料效率等级、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以及湿地抓地力等级提供的信息应采用附录I中所述的和谐化测试方法获得。
第8条
验证程序
成员国应根据附录IV中规定的程序,在附录IA、B部分的定义内评估所陈述燃料效率和湿地抓地力等级的符合性,并在附录IC部分的定义内评估所陈述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的符合性。
第9条
内部市场
1. 在遵守本指令要求的情况下,成员国不应以产品信息为理由,根据第2条禁止或限制上市的轮胎标签。
2.除非存在相反证据,否则成员国应视为此类标签和产品信息符合本指令。
成员国可要求供应商根据第4(4)条提供技术文档,以便评估所陈述数值和等级的准确性。
第10条
激励机制
成员国不应对低于附录IA、B部分所定义的C级燃料效率或湿地抓地力的轮胎提供激励机制。
就本指令而言,税收和财政措施不构成激励机制。
第11条
修订以及根据技术进展调整
应根据监管程序以及第13
(2)条中所述的详细审核,采用下列措施,通过对本指令加以补充,修订本指令的非关键要素:
(a) 如果适当的和谐化测试方法可用,引进与C2和C3轮胎湿地抓地力等级有关的信息要求;
(b) 如果相关,针对主要在冰和/或雪状况下发挥优于普通轮胎性能的轮胎,就其启动、保持或停止车辆运动的能力,根据技术特征调整抓地力等级;
(c) 根据技术进步调整附录I-IV。
第12条
执行
根据第765/2008号指令(EC),成员或应确保负责市场监督的政府部门确认对本指令第4、5、6条的合规性。
第13条
委员会程序
1. 应通过委员会对欧盟委员会加以协助。
2. 就本段落而言,决定1999/468/EC第5a
(1)-(4)条和第7条应对第8条的规定适用。
第14条
评估
1. 欧盟委员会应评估是否需要评估本指令,考虑到:
(a) 标签在最终用户认知度方面的有效性,尤其是第4
(1)(b)条的条款是否和第4
(1)(a)条在实现本指令目的方面同样有效;
(b) 标签计划是否应加以拓展,包含翻新轮胎;
(c) 是否应引进里程数等新轮胎参数;
(d) 汽车供应商和分销商为最终用户提供的轮胎参数信息。
2. 欧盟委员会应在2016年3月1日之前将此项评估的结果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如果适当,应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建议书。
第15条
过渡性条款
第4、5条不适用于2012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轮胎。
第16条
生效
本指令在欧盟公报中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
本指令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指令具备完全法律效率,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完稿于斯特拉斯堡,2009年11月25日。
致欧洲议会
主席
J.BUZEK
致欧盟理事会
主席
?
.TORSTENSSON
附录I
轮胎参数等级
A部分:
燃料效率等级
燃料效率等级必须依照下文规定的“A”至“G”量表,根据滚动阻力系数(RRC)确定,并根据UNECE第117号指令及其之后的修正案加以测量。
如果一种轮胎型式获得一种以上轮胎等级批准(如C1和C2),用于确定此种轮胎型式燃料效率等级的等级量表应为适用于最高轮胎等级的量表(即C2,而不是C1)。
C1轮胎
C2轮胎
C3轮胎
RRC
(公斤/吨)
节能
等级
RRC
(公斤/吨)
节能
等级
RRC
(公斤/吨)
节能
等级
RRC≤6.5
A
RRC≤5.5
A
RRC≤4.0
A
6.6≤RRC≤7.7
B
5.6≤RRC≤6.7
B
4.1≤RRC≤5.0
B
7.8≤RRC≤9.0
C
6.8≤RRC≤8.0
C
5.1≤RRC≤6.0
C
空
D
空
D
6.1≤RRC≤7.0
D
9.1≤RRC≤10.5
西班牙
8.1≤RRC≤9.2
西班牙
7.1≤RRC≤8.0
西班牙
10.6≤RRC≤12.0
法国
9.3≤RRC≤10.5
法国
RRC≥8.1
法国
RRC≥12.1
G
RRC≥10.6
G
空
G
B部分:
湿地抓地力等级
C1轮胎的湿地抓地力等级必须依照下文规定的“A”至“G”量表,根据湿地抓地力指数(G)确定,并根据UNECE第117号指令及其之后的修正案加以测量。
G
湿地抓地力等级
1,55≤G
A
1,40≤G≤1,54
B
1,25≤G≤1,39
C
空
D
1,10≤G≤1,24
西班牙
G≤1,09
法国
空
G
C部分:
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
外部滚动噪音测量值(N)必须以分贝为单位宣布,并根据UNECE第117号指令及其之后的修正案加以测量。
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必须根据第661/2009号指令(EC)附录IIC部分规定的闲置(LV)确定如下。
N(分贝) 外部滚动噪音等级
N≤LV–3
LV–3N>LV
附录II
标签格式
1.标签设计
1.1.第4
(1)条和第5
(1)条中所指的标签必须符合下图:
1.2.以下规定标签规格:
1.3. 标签必须至少为75毫米宽,110毫米高。
如果以较大格式印刷标签,其内容必须与上述规格保持正比。
1.4. 标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颜色为CMYK:
青色、品红、黄色、黑色,并根据以下示例提供:
00-70-X-00:
0%cyan,70%magenta,100%yellow,0%black;
(b) 下列数据是指第1.2中所注明的图例:
燃料效率等级
提供图标:
宽度:
19.5毫米;
高度:
18.5毫米;
——图标框:
笔画:
3.5磅;宽度:
26毫米;高度:
23毫米;
——图标框:
笔画:
1磅;
——框结束:
笔画:
3.5磅;宽度:
36毫米;
——颜色:
X-10-00-05;
湿地抓地力
提供图标:
宽度:
19毫米,高度:
19毫米;
——图标框:
笔画:
3.5磅,宽度:
26毫米,高度:
23毫米;
——图标框:
笔画:
1磅;
——框结束:
笔画:
3.5磅,宽度:
26毫米;
——颜色:
X-10-00-05。
外部滚动噪音
提供图标:
宽度:
14毫米,高度:
15毫米-图标框:
笔画:
3.5磅,宽度:
26毫米,高度:
24毫米-数值框:
笔画:
1磅-框结束:
笔画:
3.5磅,高度:
24毫米-颜色:
X-10-00-05;
标签边框:
笔画:
1.5磅-颜色:
X-10-00-05;
“A”至“G”量表
箭头:
高度:
4.75毫米,间隔:
0.75毫米,黑色笔画:
0.5磅-颜色:
—A:
X-00-X-00;
—B:
70-00-X-00;
—C:
30-00-X-00
—D:
00-00-X-00;
—E:
00-30-X-00
—F:
00-70-X-00;
—G:
00-X-X-00。
文本:
HelveticaBold12磅,100%白色,黑色轮廓:
0.5磅;
等级
箭头:
宽度:
16毫米,高度:
10毫米,100%黑色;
文本:
HelveticaBold27磅,100%白色;
量表线条:
笔画:
0.5磅,虚线间隔:
5.5毫米,100%黑色;
量表文本:
HelveticaBold11磅,100%黑色;
外部滚动噪音测量值
箭头:
宽度:
25.25毫米,高度:
10毫米,100%黑色;
文本:
HelveticaBold20磅,100%白色;
单位本文:
HelveticaBold13磅,100%白色;
欧盟标志:
宽度:
9毫米,高度:
6毫米;
指令参考:
HelveticaBold7.5磅,100%黑色;
轮胎等级参考:
HelveticaBold7.5磅,100%黑色;
附录IC部分提供的外部滚动噪音等级:
宽度:
8.25毫米,高度:
15.5毫米-100%黑色
(c) 底色必须为白色。
1.5. 轮胎等级(C1或C2)必须以第1.2点插图中的格式在标签上注明。
2.贴纸
2.1. 第4
(1)条和第5
(1)条中所指的贴纸由两个部分组成:
(i)以本附录第1点中描述的格式印刷的标签以及(ii)根据本附录第2.2点中描述的规格印刷的品牌空间。
2.2. 品牌空间:
供应商必须在贴纸上和标签同时添加其商号或商标、轮胎系列、轮胎尺寸、负载指数、速率和其他技术规格,可采用任何颜色、格式和设计,只要不会对本附录第1点中定义的标签讯息分散注意力或造成干扰。
贴纸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50平方厘米,贴纸的总高度不应超过220毫米。
附录III
技术推广材料中提供的信息
1. 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的顺序,提供轮胎信息:
(i) 燃料效率等级(字母“A”至“G”);
(ii) 湿地抓地力等级(字母“A”至“G”);
(iii)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分贝)。
2. 第1点中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i) 易于阅读;
(ii) 易于理解;
(iii)如果根据尺寸或其他参数,某个特定轮胎型式具有不同等级,需陈述最低和最高性能轮胎之间的差距范围。
3. 供应商还必须在其网站上提供下列信息:
(i) 欧盟委员会专用于本指令的网页链接;
(ii)标签上印刷的图标说明;
(iii)声明,强调实际燃油节省和道路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驶者的行为,尤其是下列因素:
——环保驾驶行为可大幅度降低燃料消耗;
——应定期检查轮胎压力,以优化湿地抓地力和燃料效率性能;
——应始终严格遵守制动距离。
附录IV
验证程序
必须根据下列程序之一,针对供应商确定的每种轮胎型式或每种轮胎类别,评估所声明燃料效率和湿地抓地力等级以及所声明外部滚动噪音等级和测量值的符合性:
(a) (i) 首先测试一个轮胎。
如果测量值符合所声明的等级或外部滚动噪音测量值,则通过测试;
并且
(ii) 如果测量值不符合所声明的等级或外部滚动噪音测量值,再测试三个轮胎。
来自所测试的四个轮胎的平均测量值用于评估与所声明信息的符合性;
或
(b) 如果标签所注明的等级或数值来自根据指令2001/43/EC、第661/2009号指令(EC)或UNECE第117号指令及其之后的修正案的型式认证测试结果,成员国可使用来自这些型式认证的轮胎生产数据符合性。
生产数据符合性评估必须考虑到UNECE第117号指令第8部分及其之后修正案中规定的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