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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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开展,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激发广大教职员工的科技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厦社科联联〔2017〕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横向经费指高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协议)项目。

横向经费管理实行经费预算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经费开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纵向经费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各类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简称纵向经费)。

学校为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的经费和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政策,优化管理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第七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校集中统一核算,科研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与审计室等业务管理部门及院(系、所等)(以下统称院(系))等单位相互配合,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相互结合,履行职责和接受监督相互统一的体制。

第八条强化学校法人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九条学校实行科研经费的分级管理机制,科研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与审计室等业务管理部门及院(系、所等)(以下统称院(系))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职责,共同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具体如下:

(一)科研处的主要职责

负责通过本部门下达的纵向项目的相关工作;指导和审核课题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协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协助科研项目结题和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配合组织人事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科研绩效考核。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报年度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和年度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核算科研项目研制成本,按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参与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及合同签订、研制工作的造价控制及科研项目财务决算;配合组织人事处、科研处考核绩效经费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科研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四)院(系)的主要职责

领导和督促本部门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五)纪检监察与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承担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或任务书)合理合法合规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各级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重点课题分别为获资助经费的2.5、1.5、1倍;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一般项目分别为获资助经费的2、1、0.5倍。

上级单位批准的项目,有具体配套经费要求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如低于学校配套经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配套。

第十一条校内科研项目资助标准,科技类(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为1.5万元,科技类(基础研究)0.8万元,产学研类1.5万元,社科类0.8万元。

青年科技类(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为1万元,青年科技类(基础研究)0.8万元,青年社科类0.8万元。

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教职工承担福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为平衡校级科研项目与教育厅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差距,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照院级课题资助标准予以配套。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科研直接费用指在纵向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开发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具体如下:

1.设备费:

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组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行采购仪器设备,采购程序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学校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使用科研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到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登记后方可报销。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用于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购置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做好各类材料的入出库登记工作,加强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试验外协须提供相应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组根据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自然科学类项目该项费用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社会科学类项目该项费用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具体如下:

(1)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报销原则上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差旅费中列支的公务用车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畴。

出差原则上应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对于到野外调研等公共交通不便的地方及其他情况确需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的,遵循事先审批、“一事一报”的原则,获批准后方可出行。

自驾车或租车出差期间所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临时停车费据实报销,报销时需附详细说明(注明起止地点、里程数等),并与住宿费等差旅开支同时报销。

但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20%。

但由此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政府执法部门依法认定,由出差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不得以自驾车开展调研的名义变相旅游,车辆维修费、保险费不得报销。

对于野外调研等难以取得住宿、交通、人工等不具备票据报销条件的合理支出,由经办人提供对方签收的收据(须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等)、证明人签字,经项目负责人核实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活动等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项目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会议开支执行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

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观光旅游、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科研人员(含参加项目研究的学校党政领导)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须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标准报销出国(境)费用。

未经审批的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

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报省市外事部门审批后执行。

不得以学术交流合作的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如项目下达部门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6.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出版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中:

(1)印刷出版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出国内外期刊论文发表版面费。

(2)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3)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4)通讯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网络发生的费用。

7.劳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有关研究人员(如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本科毕业生、高职生等)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费用。

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课题组有工资性收入的其他在职成员不得支出劳务费。

8.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承担人员组织的项目开题、研究成果评审和验收活动所需的经费开支。

专家咨询费可以支付给校内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非正常上班时间),但不得支付给项目参与者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专家评审咨询标准如下:

院士、学部委员、国家级专家2000元/人次;相当于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元/人次(副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高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元/人次(处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其他人员500元/人次(处级以下机关事业人员参照);

对于批量项目评审10项至15项的,专家评审费每人不超过2000元(院士、学部委员、国家级专家除外);批量项目评审16项至20项的,专家评审费每人不超过4000元(院士、学部委员、国家级专家除外);批量项目评审21项以上的,专家评审费每人不超过5000元(院士、学部委员、国家级专家除外)。

9.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项目预算中须对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须进行重点说明,本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20%,确有需要超过额度,经科研处审批后执行。

严禁层层转拨科研经费或外包科研任务。

协作研究开发支出必须签订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或科研协作合同。

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研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共同审批。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件、合同或经费转拨批件。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以上资料和协作单位有效的财务凭据办理项目经费转拨,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账户。

如项目下达部门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10.其它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十五条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部分。

管理费是指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有关管理服务而产生费用的补助支出。

绩效支出是指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提高项目科研工作绩效、体现科研人员价值从项目经费中安排的相关支出。

校级科研项目预算中不列支间接费用,配套经费不计入间接费用的提取总额中。

(一)间接费用预算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3%。

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比例如下:

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管理费按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比例上限编制预算;没有规定管理费比例上限的,按照项目总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部分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由学校统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全校科教人员以学校名义申请专利所产生的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

2.全年多次审议各级各类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费;

3.聘请各类专家作学术交流讲座的讲课费;

目前学校从鼓励教职工积极申报和承接科研项目出发,管理费暂不提取。

(三)绩效支出为项目间接费用总额扣除管理费后的余额。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进行分配,不设支出比例限制,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绩效支出按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申报及审批,计税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科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后,方可领取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

(四)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项目组成员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报销;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支出,由所属院(系)负责人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属院(系)负责人审核后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销;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到30万的经费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属院(系)负责人及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单笔金额3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须报校长审批。

第四章预算与决算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

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登录学校科研处科研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信息。

科研处、财务与资产处将通过科研管理系统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八条预算的调整

(一)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由院(系)和科研处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

结存经费应当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结余经费中上级单位下拨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上级部门无明确收回的,项目结余经费应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安排继续用于科研活动,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时编制财务决算表。

在申请项目结题时,将项目资料的申请书、立项文件、开题报告、经费预算、调研报告、论著(原件)、总结报告、决算表等建立完整的档案,提交至科研处。

不提供科研项目档案,无法申请结题。

待项目验收结题后,科研处按照年度将项目档案移交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内部公开制度,院(系)每年在本单位范围内应主动公开所属部门教师承担科研项目的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并将公开情况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禁止擅自调整外拨资金,禁止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禁止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禁止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

禁止利用科研项目资金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等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如用于旅游、福利、娱乐等支出。

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行为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违规人员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

凡被列入“黑名单”者,学校终止该项目,剩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未拨经费不再划拨,如存在项目负责人无故未按照计划开展相关研究等严重情况,将追回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结题或中止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学校定额推荐项目。

第二十六条学校成立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由科研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和纪检监察与审计室组成,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监督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涉及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检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执行,2018年1月1日前立项的项目按照原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条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和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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