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光山煤矿大光山井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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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光山煤矿大光山井5.docx

大光山煤矿大光山井5

江西显亮煤业有限公司

崇义县煤矿“8·1”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17年8月1日20时20分,江西显亮煤业有限公司崇义县煤矿(以下简称崇义县煤矿)+100m水平16采区1601回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监察分局有关人员当晚赶赴现场了解情况。

8月2日,按照相关规定,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监察分局牵头,会同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崇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监察局等单位,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勘察了事故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的经过、直接经济损失及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与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1.事故时间:

2017年8月1日20时20分

2.事故单位:

崇义县煤矿

3.事故地点:

+100m水平16采区1601回采工作面

4.事故类别:

顶板事故

5.伤亡情况:

死亡1人(见死亡人员情况一览表)

6.直接经济损失:

130万元

死亡人员情况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岁)

工种

工龄

(年)

文化

程度

家庭住址

伤亡

程度

陈隆彬

52

大工

8

初中

崇义县扬眉镇

南石村

死亡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矿井概况

崇义县煤矿,始建于1969年,1970年开始生产,2001年由县属国有企业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4万吨/年,2012年通过技改,生产能力提升到9万吨/年。

矿井证照齐全有效:

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360000************3889,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赣)MK安许证字(2016)192,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60725210001310,有效期至2050年8月26日;矿长安全资格证编号为362126************,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6日。

矿井采用斜井平硐联合开拓方式,目前在用井筒有4个,分别为主斜井、副井(+280m平硐)、安全出口井、回风平硐4个井筒,矿井共有3个水平,一水平标高+280m、二水平标高+200m、三水平标高+100m(辅助水平标高+150m),三水平为生产水平,采煤方法:

走向短壁,爆破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属于低瓦斯矿井,中央分列式通风方式,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类型。

事故发生前,井下共安排5个工作面,分别为1601回采工作面、1502回采工作面、+100m水平13采区探煤上山掘进工作面、+50m阶段水仓掘进工作面及16采区1603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

(二)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地点为+100m水平16采区1601回采工作面,位于16采区北翼B2煤层,该工作面于2017年6月2日开工,事故地点标高为+137m,距运输顺槽6m左右。

工作面上界+150m标高,下界+130m标高,走向长90m,垂高20m,工作面长40m,煤层倾角20-40度,平均30度;煤层厚度0.2-1.2m,平均0.7m,采用走向短壁采煤法,工作面沿倾向布置,沿走向推进。

煤层顶板为细砂岩,顶板厚度10m左右,局部地点有伪顶,伪顶为粉砂岩,厚度0.5m左右;底板为粉砂岩,无伪底,底板厚度6m左右。

支护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排距1.0m,柱距0.8m,最大控顶距3m,最小控顶距2m(见四排回一排)。

现场勘察发现:

1601回采工作面运输顺槽采用工字钢架棚支护,棚距约0.8m,顺槽净高2.0m,铺设有电溜子,运输顺槽长25m,标高+130m。

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成排状支护,煤层厚度从工作面到采空区变化为0.6m,逐步增厚至1.2m,再逐步减薄至0.3m。

在顺槽上方约6m、距工作面约5m处有一冒落大岩块(长1.5m、宽0.5m、高0.5m,重约1吨),周围散落一些大小不一的小岩石和被压垮的支柱(为事故地点)。

据事故现场勘查及第一见证人介绍,当时死者陈隆彬正在放顶回柱,由于局部顶板离层,密集支柱不牢固,且陈隆彬站在采空区侧,顶板垮冒,砸向陈隆彬,当场砸到胸部及头部,死者头部朝上,现场救援后,垮冒顶板下还有矿帽、矿灯及倒下的液压支柱。

三、事故经过及抢救过程

(一)事故经过

2017年8月1日四点班(16:

00-24:

00),15时40分,带班领导赖承波(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进班会,当班安全员郭谟礼、井下5个工作面作业人员等共19名作业人员参加了进班会,其中进班会安排1601回采工作面陈隆彬班4人(陈隆彬、陈隆权、卓明利和巫太红)进行回柱作业。

16时30分,赖承波、郭谟礼和陈隆彬班4人来到1601回采工作面,赖承波和郭谟礼先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工作面煤层变小,没什么煤了,就安排回柱作业。

赖承波交待陈隆彬班4人要先加固好回柱点周围支柱,再进行回柱作业,要站在有密集支柱下面,不能站在空顶下面,并安排安全员郭谟礼现场监管回柱工作。

正在交待工作时,郭谟礼接到调度室打来的电话说主斜井矿车掉道,赖承波就安排郭谟礼和陈隆彬班4人去处理,然后他就去其它工作面。

17时00分,郭谟礼等5人来到主斜井处理掉道矿车。

19时40分,将5部掉道矿车抬上轨道后,郭谟礼就安排陈隆权1人留下清理矿渣,自己1个人先去吃饭了,陈隆彬、卓明利和巫太红3人返回1601工作面。

陈隆彬等3人回到工作面后,陈隆彬站在采空区侧回收单体液压支柱,卓明利就把陈隆彬卸下来的单体液压支柱搬下到运输顺槽,巫太红在运输顺槽摆放单体液压支柱。

搬运了3、4根单体后,卓明利叫巫太红上工作面搬运单体,卓明利下到运输顺槽摆放,巫太红上去搬了1根单体下来。

大概20时20分,巫太红上去搬第2根时,听到里面“轰”的一声,抬头看到顶板岩石掉落下来,有几块岩石滚落到巫太红的脚边,巫太红大声叫“陈师付”、“陈师付”,里面没有回应。

巫太红就下到运输顺槽,叫卓明利一起上去看,没有看到陈隆彬,也没有灯光,2人叫了几声“陈隆彬”、“陈隆彬”,一直没回应。

(二)抢救过程

事故发生后,卓明利打电话到地面调度室汇报情况,调度员赖国庆接到电话说“不要慌,我会叫人来”。

过了一会,郭谟礼就来到现场,郭谟礼和巫太红立即上去耙掉下来的小石头,先看到陈隆彬右手臂露出来,陈隆彬被一块大石头压在下面。

一会儿,陈隆权也来到现场一起参加抢救,陈隆权和巫太红拿到木头去撬大石头,郭谟礼去拉陈隆彬。

约3分钟后,将陈隆彬拉出,抬到平巷,发现陈隆彬头部被岩石砸烂,额头上有血,郭谟礼就对陈隆彬做了简单的施救措施,见没有反应,也没有了气息,估计没救了,就在平巷等。

十多分钟后,安全副矿长赖庆有等人到了,大家就一起将陈隆彬抬上+150m水平平巷,放到矿车上将其拉出地面,抬上120救护车,随车医生对陈隆彬进行了抢救,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四、事故报告过程

发生事故后,煤矿执行董事(公司副总)刘丽明按规定向崇义县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了事故及抢救情况,崇义县安全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报告了事故。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拆卸单体液压支柱时顶板岩石离层垮冒,将作业人员打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单体回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回柱作业前,未进行敲帮问顶,未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未使用钢丝绳套好拆卸单体回收,站在无支护的顶板下(采空区侧)回撤单体。

2.未认真进行隐患排查。

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和安全检查员到现场检查安排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作业点的安全情况,没有发现顶板岩石已离层,安全措施交待不细致。

3.未按规定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检查员未对工作面单体回收特殊工序采取蹲守现场,督促落实单体回收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把关,不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未按规定开展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相互保安意识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1.陈隆彬,男,1601采煤工作面回柱大工。

违章作业,回柱作业前,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未使用钢丝绳套好拆卸单体回收,站在无支护的顶板下(采空区侧)拆卸单体,顶板岩石离层垮冒,被打压致死。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郭谟礼,男,崇义县煤矿安全检查员。

负责事故当班安全检查,工作面单体回收未蹲守现场,督促落实单体回收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议予以辞退。

3.赖承波,男,崇义县煤矿生产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到现场检查安排工作,未认真检查作业点的安全情况,没有发现顶板岩石已离层,安全措施交待不细致,督促落实单体回收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其副矿长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4.张有彪,男,崇义县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全矿技术管理。

未按要求落实相关技术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产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赖庆有,男,崇义县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工作和安全培训工作,具体负责工作面现场管理。

督促落实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安全措施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产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6.邹传珑,男,崇义县煤矿矿长,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单体回收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撤职并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即1.8万元人民币罚款。

7.崇义县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致使职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崇义煤矿处49万元人民币罚款。

8月1日,赣西南监察分局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责令崇义县煤矿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崇义县煤矿连续2年发生顶板事故,必须认真组织事故分析,健全落实各项责任制,尤其是带班领导、安全员和班组长责任制,认真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和安全员跟班制度。

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加强技术基础管理,认真开展煤矿地质工作,及时收集资料,切实掌握采掘工作面地质变化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管理顶板,防范顶板事故。

3.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带班领导、安全员和班长要切实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加强对现场跟班蹲守,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发现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对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要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

4.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5.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职工按章操作的自觉性及自主保安、相互安保能力。

附件:

1.崇义县煤矿“8.1”顶板事故示意图

2.崇义县煤矿“8.1”顶板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崇义县煤矿“8.1”顶板事故调查组

2017年8月13日

崇义县煤矿“8·1”顶板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2017年8月13日)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签名

组长

邓素刚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

副调研员

组长

曾云峰

赣州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科长

刘传钿

崇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曹向阳

崇义县监察局

副局长

张 帆

崇义县公安局矿业警察大队

大队长

刘志勇

 崇义县公安局矿业警察大队

警官

黄年

崇义县公安局矿业警察大队

警官

陈荣裕

崇义县总工会

副主席

田允奎

崇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钟德云

崇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队长

肖 海

崇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副股长

吴宏梁

崇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干 部

唐忠胜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

副站长

曾会萍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

主任科员

注:

邀请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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