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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辩的策略与技巧笔记

秦甫著

目录

第一章律师论辩概述5

第一节律师论辩的概念5

一、律师论辩的含义5

二、律师论辩的特点5

三、律师论辩的意义5

四、律师论辩讲究策略与技巧的重要性6

第二节律师论辩的构成6

一、律师论辩的主体6

二、律师论辩的对象6

三、律师论辩的客体6

第三节律师论辩的模式7

一、举证式7

二、质证式7

三、论证式7

四、反驳式8

第二章确立论点的策略与技巧8

第一节确立论点的步骤8

一、明确问题,确立论辩目标8

二、深思熟虑,设计论辩方案8

三、分析评估,选择论辩思路10

四、调查研究,完善论辩观点10

第二节确立论点的角度10

一、案件的事实与情节10

二、案件的证据10

三、案件的特殊性10

四、案件诉讼的程序10

五、案件的法律适用10

第三节确立论点的方法11

一、从询问当事人中确立论点11

二、从阅卷中确立论点11

三、从会见中确立论点13

四、从调查访问中确立论点14

第四节确立论点的要求15

一、注重法制性15

二、注重整体性15

三、注重变化性15

四、注重客观性15

五、注重合理性15

第三章掌握论据的策略与技巧16

第一节律师取证的策略与技巧16

一、律师取证的基本要素16

二、律师取证的任务16

三、律师取证的原则16

四、律师取证的方式16

五、律师取证的步骤17

六、律师取证的技巧17

第二节律师分析证据的策略与技巧17

一、证据的分析内容17

二、证据的分析方法19

三、对伪证的分析19

四、对指控证据的分析21

五、对间接证据的分析21

第四章律师举证的策略与技巧23

第一节举证的内容与要求23

一、举证内容23

二、举证的要求24

第二节举证的组合与重点25

一、举证的组合25

二、举证的重点25

第三节举证方法与技巧26

一、举证的方法26

二、举证的技巧27

第四节不同性质诉讼的举证技巧28

一、刑事案件的举证技巧28

二、民事案件的举证技巧29

三、行政案件的举证技巧29

第五章律师质证的策略与技巧30

第一节质证的特点与原则30

一、质证的特点30

二、质证的原则30

第二节质证的程序与要求31

一、质证的程序31

二、质证的要求31

第三节质证的方法与技巧32

一、质证的方法32

二、质证的技巧32

第四节对证人证言的质证33

一、对证人证词的质证33

二、对证人证言的质证33

第五节对鉴定意见的质证34

一、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容34

二、对鉴定意见质证的方式34

第六章律师论证的策略与技巧35

第一节律师论证概述35

一、律师论证与法庭调查的关系35

二、律师论证与律师举证的关系35

三、律师论证与律师反驳的关系35

四、律师论证与公诉论证的关系35

第二节律师论证的内容36

一、论证辩护或代理观点36

二、论证证据体系36

三、论证案件事实36

四、论证法律适用36

第三节律师论证的方法37

一、律师论证的逻辑方法37

二、律师论证的基本技巧37

第七章律师反驳的策略与技巧39

第一节律师反驳的内容39

一、对证据认定的反驳39

二、对事实认定的反驳39

三、对法律解释的反驳39

四、对对方辩词的反驳39

第二节律师反驳的方法40

一、直接反驳40

二、间接反驳40

三、归谬反驳40

四、对比反驳40

五、全面反驳40

第三节律师反驳的技巧40

一、掌握反驳主动权的技巧40

二、抓住对方弱点的技巧41

三、解脱对方反辩驳的技巧41

四、补救反驳失误的技巧41

五、放松情绪的技巧41

第八章律师论辩取胜的才能(上)42

第一节律师论辩的思维才能42

一、形象思维42

二、想象思维42

三、联想思维42

四、灵感思维43

五、分析和综合思维43

六、归纳与演绎思维44

七、求同与求异思维44

八、发散与聚合思维45

九、抽象逻辑思维与具体辩证思维45

第二节律师论辩的应变才能47

一、仓促上阵的应变47

二、怯场的应变48

三、面对盛怒的应变48

四、重要证人未到庭的应变48

五、论辩“卡壳”的应变49

第三节律师论辩的记忆才能49

一、记忆的标准49

二、记忆的因素49

三、记忆的技巧50

第九章律师论辩取胜的才能(下)51

第一节律师论辩的语言表达51

一、书面语言的表达51

二、口头语言的表达52

第二节律师论辩的非语言表达55

一、态势语的表达55

二、界域语的表达58

三、类语言的表达59

第十章律师论辩取胜的心理59

第一节律师论辩心理的构成59

一、律师心理59

二、对方心理60

三、公众心理61

第二节律师论辩心理的运用62

一、注意心理的运用62

二、自信心理的运用63

三、情感心理的运用63

四、论辩意志的控制63

五、论辩气质的张扬63

第三节律师论辩心理的运用技巧64

一、心理强化64

二、心理隐蔽64

三、心理震动64

四、心理相容64

第十一章诡辩术的剖解64

第一节诡辩术的类型64

一、逻辑诡辩64

二、言辞诡辩67

三、引证诡辩68

第二节诡辩术的反驳71

一、正面反驳71

二、巧辩反驳74

三、不予反驳74

第三节律师预防诡辩的对策74

一、提高自身素质74

二、掌握个案情况75

三、锻炼论辩能力75

前言:

本书共十一章,本人认为可将其划分为六大部分掌握:

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为论辩概述;第二部分,即第二、三章,为律师庭前准备工作的策略与技巧;第三部分,即第四、五章,为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的策略与技巧;第四部分,即第六、七章,为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策略与技巧;第五部分,即第八、九、十章,为律师论辩取胜的才能和心理;第六部分,即第十一章,诡辩术的剖解。

第一章律师论辩概述

第一节律师论辩的概念

一、律师论辩的含义

(一)、律师论辩,是把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确立已方对事物或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观点和看法,以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语言交锋活动。

简言之,律师论辩是指律师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与确立自己的观点,反驳与否定对方观点的活动。

(二)、律师论辩与律师辩论的异同:

后者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内容。

它以法庭辩论为核心,贯穿于诉讼案件的全过程。

前者不仅仅局限于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广义包括与律师有不同见解的人。

(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全面理解律师论辩的含义:

1、律师论辩的开展,首先要有论敌;2、律师论辩总是围绕着一个或几个有争议的论题展开的;3、律师论辩的目的是为了“别异同、明是非、争曲直”,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4、律师论辩是律师思想水平和各种才华的集中体现;5、律师论辩是一种综合性、实践性很强的思想交流活动。

二、律师论辩的特点

(一)、论点的对立性:

既要千方百计证明并要对方承认自己观点的正确,又要针锋相对批驳对方的观点。

(二)、说理的严密性:

尽量使自己的观点正确鲜明,论据充分有力,阐述合乎逻辑,战术灵活适当,使自己论辩坚如磐石,无懈可击。

同时,尽量从对方论辩的言语中找出纰漏破绽,打开论辩的突破口。

(三)、临场的应变性:

要求律师必须根据对方的论点论据,适时做出战略调整,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取胜。

(四)、思维的机敏性:

既要陈述自己的观点,巩固自己的阵地;又要明察对方的策略,应付对方的明枪暗箭。

三、律师论辩的意义

(一)、律师论辩,有助于揭示事物的本质:

灯不拔不亮,理不辩不明。

(二)、律师论辩,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论辩,有助于推进诉讼民主化进程:

(四)、律师论辩,有助于展现律师的良好形象:

四、律师论辩讲究策略与技巧的重要性

论辩的策略与技巧,是指律师在调查访问,掌握各方面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参与案件处理,进行论辩的策略与技巧。

策略带有一定的战略性、原则性;而技巧,带有一定的战术性、具体性。

论辩的策略与技巧,对律师来说,就是将已经得来各件情况和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推敲,根据辩护或代理目的,设计具体的论辩内容,作出有效的论辩。

论辩策略与技巧的必要性:

(一)是论辩成功的必要步骤;

(二)是律师在法庭上成竹在胸的重要体现;(三)是由论辩本身的因素所决定的。

第二节律师论辩的构成

一、律师论辩的主体

律师论辩的主体是律师。

二、律师论辩的对象

(一)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公诉人员;(三)审判人员;(四)已方当事人。

三、律师论辩的客体

(一)证据

每个案件的证据,都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实体法上的证据:

是指对案件的处理具有权利义务实体意义上的事实证据。

可分为:

(1)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这是证据的核心内容。

(2)证明当事人个人情况的证据。

2、程序法上的证据:

是指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据。

可分为:

(1)证明有关回避事实的证据;

(2)证明对案件或对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事实的证据;(3)证明有关诉讼期限事实的证据;(4)证明违反法定程序事实的证据。

律师对证据进行论辩,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1、证据能力:

又叫证据资格。

我国证据理论,通常称证据能力为证据的合法性或法律性,它体现在:

(1)主体是否合法;

(2)来源是否合法;(3)程序是否合法;(4)形式是否合法;(5)有否依法查实。

2、证明力:

证明作用的有无和程度的大小。

有证明力的证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客观性和关联性。

(二)事实

包括实体上的事实和程序法上的事实。

律师论辩客体的事实,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本身是案件事实;二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三是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事实。

需要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弄清案件的本来面目。

1、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事实:

(1)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诸事实;“七何”要素:

何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何时、何地、何种手段、何种犯罪行为;

(2)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被告人的人身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2、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事实:

(1)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赖以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2)遭受侵犯或发生争执的民事权利事实;(3)妨碍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事实;(4)当事人的个人情况。

3、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事实:

(1)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否法律根据;

(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否法律所规定的事实要件:

①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系制裁性的行为,受行政制裁的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裁的要件,要件便是这种行政诉讼的论辩客体;②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系否决申请一类的行为,该申请人是否具有获得某种特许、许可或证件的法定条件,法定条件便是这种行政诉讼的论辩客体;③如果原先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或补偿,原告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程度以及这种损害和该行政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是否有过错等,均系此种行政诉讼的论辩客体。

(3)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否违反行政程序的情况;(4)有否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事实。

应注意从实际出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论辩客体,并随着诉讼的进展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随时修正和补充论辩客体。

(三)法律

作为律师论辩客体的法律,具有两方面的特点:

(1)必须与案件处理有关联的法律;

(2)必须对适用有争议的法律。

第三节律师论辩的模式

一、举证式

举证,是律师向法庭提供、出示证据,以此证明辩护或代理的观点与理由。

律师要提高举证的力度,实现在法庭上最佳的举证效果,必须采取论辩的有关方法,加以说明、阐述、论证:

1、举而说之:

在举证中要对提出的证据进行适当的分析说明,包括对证据情况的分析、收集情况的分析、证据与案件关系的分析,使法庭对案件的证据有全面的了解;2、示而明之:

律师不仅要示证,还要明证,包括举证前的说明和举证后的说明。

举证前的说明即律师对所举证来源、简要情况和要说明的问题以及举证的顺序向法庭作出简要陈述;举证后的说明即律师向法庭出示证据后,对举证情况的简要回顾,包括所举证据的三个特性的说明,以及法庭质证和对证据采集情况的概括等;3、问而证之:

在法庭上,律师还要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提出证据、确立证据。

询问,要讲究一定的方法与技巧,既能突出重点说明问题,又不致为对方质疑问难。

举证讲究的是时间上、空间上和内容上的联系,有着较强的逻辑性和论述性,以逻辑性论述性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要尽力做到证明体系完整,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在举证时,论述和证明成了律师举证的重点和难点。

二、质证式

对对方的举证,律师要沉着冷静,依据法律和事实,围绕证据的三个特性予以针锋相对的质证。

即主要是对取证程序不合法、内容存有片面性的证据,运用论辩的技巧,予以质疑问难,借此否定对方的证据。

对对方的质证,律师也要运用反质证手段予以论辩。

对于对方提出的取证程序不合法或内容不客观真实的质证,律师应当运用适当证据揭示对方质证的错误,并向法庭作出合理的解释。

如果运用现有证据尚难质问时,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或申请法庭调查取证,经过补充调查查明对方质证是否合理及证据的真伪。

三、论证式

举证针对的是单一证据,发生在法庭调查阶段,更多地从证据的三性对证据进行分析说明;论证针对的是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其处理,发生在法庭辩论阶段,更多地运用逻辑和思维方法对辩护与代理的理由与观点进行充分的阐述。

在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中,律师代理原告方,以确立诉讼权利为主要论证内容,对代理观点加以论证成为律师的主要方法。

在刑事辩护案件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被告方的代理中,律师既要驳,又要立,先驳后立,借以确立和论证已方的观点与理由。

论证应该思维严谨、逻辑性强,整个论证过程建立在确实的证据之上,论题与论证相统一,以论述辩护与代理主张成立的理由与观点。

论证以立为主。

发表辩护词或代理词,是论证的有效形式。

四、反驳式

反驳以破为主,反驳是律师根据事实与法律,确定对方某个判断虚假或者某个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主要针对对方论题错误、论据错误和推理错误展开,要弄清并引述对方观点或愿意,明确指出对方的错误所在,并论述其谬误的危害性,以此分清正误。

第二章确立论点的策略与技巧

第一节确立论点的步骤

论辩是形式,论点是内容,论辩为论点服务。

论点与辩护代理思路的区别:

辩护代理思路是律师辩护或代理工作应遵循的思路,它解决的是辩护或代理工作应遵循的思路,它解决的是辩护或代理的方式方法问题。

论点也辩护代理观点的区别:

辩护代理观点是律师对整个案件辩护或代理总的看法,它对案件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统率着律师对案件的看法。

论点从属和服务于辩护代理观点,是辩护代理观点的有机组成部分。

律师精心选择论辩的论点,对于论辩是否有针对性,对于能否推动辩护或代理目的的实现,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问题,确立论辩目标

明确问题,就是要找出问题,了解问题的性质及其症结所在,对问题进行诊断和分析。

明确问题的环节有:

首先,要界定问题。

即查明案件中哪些是已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哪些事实和证据还有疑问,查明案件产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序和性质,把问题的界定搞清楚。

其次,要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行为人的动机、行为活动的背景等。

再次,通过分析,找准案件处理的突破口。

一方面可纵向分析,由表及里,由浅入深,找到根本性原因;另一方面也可横向分析,从问题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找到问题发生的最根本最主要原因。

问题诊断和分析的正确性,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与该问题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必须准确完整;二是要掌握诊断分析问题的科学方法;三是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律师在明确问题的基础上,制订的目标必须达到下列几条检验准则:

(一)目标具有针对性:

针对案件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切中案件的疑点和要害。

(二)目标具有具体性:

能够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如索赔额、损失数等。

对于较抽象的目标,采用目标分解的办法,把代理或辩护总目标转化为若干论辩的子目标。

具体的目标还必须有实现的确切期限和有关约束条件。

(三)目标具有系统性:

要求律师从系统性原理出发,着眼全面,考虑多个目标的主次与先后,确定最高目标与最低目标,建立起层次分明的目标体系。

(四)目标具有可行性:

目标必须建立在案件现实条件的基础上。

(五)目标具有规范性:

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案件实际情况,符合证据规范,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二、深思熟虑,设计论辩方案

综合分析案情,要以起诉书和案件事实为根据。

设计论辩方案,是指律师在出庭前,根据案情和论辩方向、目的等要求,预先制定的出庭论辩的计划。

论辩方案,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论辩方向。

应依照案件的事实与法律的规定。

(二)选用论辩方法。

(三)讲究论辩技法。

其目的是为了使论辩更具有科学性和逻辑性,说理清楚,论述透彻,让人听了觉得有理有据。

一定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不可千篇一律。

例如,对于作非此罪的辩护,只要律师认定被告人所犯之罪有根有据,经得住辩论和推敲,就可以选用“正名反驳法”,从分析具体罪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分析犯罪构成入手,来论证指控的罪(概念)不能成立。

对这类案件就不宜选用“避实就虚法”。

如果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成立,定性准确,则可选用“避实就虚法”,就某种情节进行辩护,以获得从轻处罚的结果。

拟定论辩方案必须具有两性:

一是齐全性。

即把所胡可能做到的论辩方案全部拟定出来,以免漏掉最佳方案。

二是排斥性。

即所撰写出来的论辩方案之间具有原则性的差异并且互相排斥。

复杂的案件,拟定论辩方案分二步走:

第一步是轮廓设想。

要从不同角度、不同的途径,提出各种各样可资适用的论辩。

这时候可能仅仅是一种思路,而不必过多地考虑细节。

因为考虑细节,会束缚律师的思路。

充分发挥创新精神,开阔多种思路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

第二步是细节设计。

淘汰掉一些明显不可行的论点,而留下几处比较理想的方案作细致设计。

细节设计阶段需要的是求实的精神、冷静的分析和严密的论证。

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确定论辩的细节,充实论点的具体内容,使得每个论辩具体细致可行,二是估计论辩方案执行的结果。

以刑事案件为例,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分析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寻找辩护线索。

1、分析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异同。

挖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素材。

2、研究起诉书,确定辩护观点。

如果起诉书在缺乏必要证据情况下组织起来的,起诉书就会出现前后矛盾、叙事不清、案件发生发展脉络不清的现象,给人留下人为操作的痕迹。

律师必须站在对立面上,从不同角度逐一进行剖析,从中形成辩护观点。

哪怕是线索性的辩护证据也应及时归纳。

(二)剖析控方证据,发现辩护证据。

1、从控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中,看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如能从这些材料中找出反驳的理由,或将认定的事实依据、证据引为已用,并在些基础上产生辩护观点,无疑是最有力的辩护素材。

2、从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看证据是否齐全、确实、充分,控方提供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如是间接证据,就要判断是否形成证据链。

3、以点带面,举一反三,从主要证据材料中,找出质疑点,确立突破口。

4、涉及鉴定意见之类的证据材料,应评判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三)会见被告人,提炼辩护观点。

1、根据起诉书或主要证据目录中的有关证据,将应该落实的辩护观点雏形或需要核实的事实列成提纲,在会见被告人时逐一核实。

2、征求被告人对起诉书认定事实的看法,并从律师的角度审核这些辩解能否成立。

3、从被告人所陈述的事实中,看有否与起诉书及证据目录中证据不相一致的地方。

4、向被告人问清是投案自首,还是被抓获的。

如果是被抓获归案的,应当核实被告人是在侦查机关第一次提审时交代的,还是以后交代的,当时侦查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该犯罪线索。

5、核实被告人向侦查或检察机关的交代中有否涉及检举揭发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有否带领有关人员抓过同案犯,是否提供过检举立功线索。

6、向被告人了解有否其他法定或酌情从轻的情节。

(四)注重庭审调查,完善辩护方案。

1、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不应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核实,对控方提供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都应抱合理的怀疑态度。

2、发现新的有利于被告人或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应马上充实,或修正庭前业已形成的辩护词。

3、如果控方在庭审出具证据目录之外的认定被告人犯罪的新的主要证据,就要综合评判这一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如存疑,应提请合议庭给辩护人必要的调查核实时间,申请暂缓审理。

4、控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被告人不承认犯罪事实,控方是以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庭审时就要针对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评判,借以确立“疑罪从无”观点。

三、分析评估,选择论辩思路

对论点进行准确的评估和选择,一是要有合理的评选标准。

首先要看是否能够实现辩护代理目标。

其次,在同样实现论辩目标的前提下评选论点时,还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实施论辩所付出的代价相对比较小;所承担的风险相对比较小;所产生的副作用相对比较少。

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以“满意标准”代替“最优标准”,是比较明智、可行的。

二是要有科学的评选方法。

(1)经验判断法。

(2)数学分析法。

计算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中得与失的经济数量。

(3)试验法。

进行小范围试验,看是否能取得成效,以此作为最后评选确定论点的论据。

在非讼事实中可以尝试。

四、调查研究,完善论辩观点

(一)编制论辩计划:

按诉讼程序或非诉讼程序法律事务的程序,编制每一程序的论辩实施计划。

同时,做好潜在问题的防范分析,预估每个阶段甚至下一阶段可能出现的潜在问题,并制订出有关的预防措施和应变对策,将这些措施落实到论辩方案的实施计划中去。

(二)进行反馈调节:

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新的论点目标。

(三)纠正论辩偏差:

及时修正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偏差。

有时在论辩已经实施的情况下,还需要重立论点。

重新立论的特征主要有:

1、回溯分析。

从原有论点的开始,对原论点的制订、论证、选择、实施等各个环节,分析原因,找出失误所在;2、非零起点。

3、心理效应。

既要优于原有的论点,又要在几个论点中选择较优的,遵循“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使不利因素和后果减少到最低程度。

4、心理效应。

已方当事人可能会不理解,对方当事人可能会熟视无睹。

律师应有所准备、有所防范。

重新立论,律师需谨慎冷静,三思而行。

第二节确立论点的角度

一、案件的事实与情节

二、案件的证据

律师论辩要从对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迅速而敏锐地发现其中的漏洞和缺陷,通过严格的分析、谨慎的推理、严明的判断,揭示其证据的主观性、片面性、虚伪性,从根本上挖掉对方立论的根基。

在论辩中,律师要敢于置疑,敢于质疑,寻找对方证据材料的破绽,运用证据与法律进行论辩。

如果证据不足对当事人有利,则律师应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论辩。

三、案件的特殊性

巧妙挖掘案件的特殊性,以此为观点展开论辩,就可以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打下基础。

四、案件诉讼的程序

五、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确立论点的方法

一、从询问当事人中确立论点

(一)听:

律师听的要求是首先要真心,其次要耐心,最后要尽心。

一定要听真、听准、听全,并不要求“听后全信”,而应要求“信前全听”。

听的技巧是:

1全神贯注地去听,眼睛注视对方;2鼓励对方说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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