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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各类证照办理课件

一、探矿权办理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是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

探矿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或称为他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在批准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不允许设立第二个探矿权,也不允许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块内勘查矿产资源。

手续办理主要分:

新设、延续、变更、转让、注销

(一)新探矿权注册登记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探矿申请;

2、各级地矿部门签署矿权设置意见;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

4、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有的同时缴纳探矿权价款);

5、登记管理机关向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申请人成为探矿权人。

(二)探矿权延续

延长探矿权期限,又称延长勘查许可证期限。

它是纯粹的许可证有效期的延长,而不涉及区块范围、工作对象和探矿权人的改变等内容变更。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届满后需要继续进行勘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的法定期限前,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的,勘查许可证自行作废。

探矿权的延期次数没有限制规定,但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目前一般为一年半)。

分为正常延续和变更勘查阶段、增加硐探工程延续。

安排硐探工程的,需提交坑探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

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流程图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

转交有关处室会签

 

处室会签有异议的

处室会签

无异议的未通过会审的

不能配号的

 

 

 

(三)探矿权变更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由于法定事由的改变而引起探矿权有关内容的变化,经探矿权人提出变更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而改变探矿权相应内容的过程。

凡是探矿权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探矿权人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勘查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换领勘查许可证。

程序与延续相近,只是所提供的材料不同。

(四)探矿权转让

探矿权人通过合资、合作、作价入股、出售等方式将探矿权让与他人。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②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属无争议;④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转让时,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

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必须经过评估、确认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探矿权价款。

(五)探矿权注销

又称勘查许可证注销。

依法定事由,经探矿权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探矿权人放弃探矿权,注销勘查许可证的过程。

探矿权注销是导致探矿权终止的一种形式,终止后的探矿权不再存在,归于消灭。

引起探矿权注销的事由有:

①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探矿权人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或者申请探矿权保留的;②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③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而申请采矿权的;④申请探矿权其他变更的。

发生上述事由,探矿权人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的办理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

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

   手续办理分为新设、延续、变更、转让、注销

以新采矿权的注册登记程序为例: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划定矿区范围;

3、申请人依法办理矿山企业的设立手续(含矿山企业名称核准预登记手续);

4、申请人正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申请(附有关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

6、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登记费、公告费、当年采矿权使用费(有的同时缴纳采矿权价款)

7、登记管理机关向采矿权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申请人成为采矿权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

采矿权的延续、变更、转让、注销与新设程序相近,只是所提供的材料有所不同。

(一)新设采矿权需要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采矿权延续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时,采矿权人提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手续,获得新的采矿期限。

申请采矿权延续的,应当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法定期限前一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说明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和保有的地质储量以及需要延长的期限,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至有效期满之日起自行作废。

所需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采矿权变更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因某种原因导致其不能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采矿活动或不能满足其采矿活动要求时,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改变采矿许可证设定的内容,经批准后换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变更后,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改变。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变更内容有五类:

①变更采矿区范围。

②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③变更开采方式。

④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⑤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采矿权转让

采矿权人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时,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②采矿权属无争议;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采矿权时,采矿权转让人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①采矿权转让申请书;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③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④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后,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转让人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和受让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手续。

采矿权一经转让,其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所需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采矿权注销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时,采矿权人需要停办、关闭矿山的,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主动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取消其采矿权。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对注销申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土地复垦和消除不安全隐患的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采矿权注销是采矿权终止的一种形式。

采矿许可证一经注销,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随之消失。

所需材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2、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9)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三、黄金开采批准书

1、主管部门:

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

2、条件:

符合黄金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国家有关投资项目核准、安全、环保、土地管理规定和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要求。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3、程序

(1)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开采申请并填写开采申请表;

(2)县级以上黄金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省级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将初审意见的文件和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完成审核并做出决定。

  4、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

  

(2)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

  (3)建设依据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或地质储量报告的审批认定文件;

  (4)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当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6)采取股份制形式开采黄金矿产的,应提供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

安全监督局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二)新证: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0、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1、事故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三)延续:

1、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3、风险抵押金存储凭据(复印件);

4、安全责任保险凭据(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7、企业安全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文件(复印件);

8、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复印件);

9、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加盖印章);

10、《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四)变更:

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新、改、扩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五)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应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与本企业或生产系统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以及规章制度和规程内容;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明细表,细表内容应含有人员姓名、出生年月、职务、资格证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并提供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或生产系统有关的各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应含有人员姓名、出生年月、从事工种、资格证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8、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0、危险较大的安全设备设施明细表,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即: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验收报告备案和验收批复;

13、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4、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不是重大危险源的,可不提供监控措施,但需在申请材料中说明);

15、首次申请(含新建、改建、扩建)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备案的最近六个月内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有符合现状的最近六个月内的图纸资料,主要包括:

尾矿库总平面布置图、坝体剖面图和库容曲线图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逐条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6条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性,并具有明确的结论意见;

五、基本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的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

(一)策划决策阶段

决策阶段又称为建设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项工作内容。

1.编报项目建议书。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编报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最初阶段的工作。

非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不做要求。

2.可行性研究。

对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所进行的科学分析和论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

(二)勘察设计阶段

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步,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动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三)建设准备阶段

建设准备阶段主要内容包括:

组建项目法人;征地、拆迁、“三通一平”乃至“七通一平”;组织材料、设备订货;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委托工程监理;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招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按规定作好施工准备,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申请开工,进入施工安装阶段。

(四)施工阶段

建设工程具备了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项目新开工时间,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时间而定。

不需开槽的以正式打桩作为开工时间。

铁路、公路、水库等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作为正式开工时间。

(五)生产准备阶段

对于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其竣工投产前,建设单位应适时地组织专门班子或机构,有计划地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包括招收、培训生产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落实原材料供应;组建生产管理机构,健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生产准备是由建设阶段转入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

(六)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建设项目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项目正式投入使用。

(一)项目立项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项目经过项目实施组织决策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列入项目实施组织或者政府计划的过程叫项目立项。

申请项目的立项时,应将立项文件递交给项目的有关审批部门。

不同项目、不同的审批部门、不同的审批程序所要求的立项文件是各有同的,目前基本建设项目由发改委审批立项,技术改造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审批立项。

立项分为:

审批、核准、备案,适合招金矿业主要是项目核准或备案两种。

1、核准

  ①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投资项目(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日由省主管部门核准)。

  ②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主要依据:

  ①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②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③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①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②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③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④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备案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主要依据:

  ①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②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③ 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申报材料

  ①填写《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③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

  ④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公司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实行由公司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3.公司相关部室职责

1.生产技术部是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审批、项目招投标、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2.安全环保部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工作管理。

3.审计部负责项目审计和预算审核,参加项目招投标。

4.法律事务部负责合同审查和办理房屋产权,参加项目招投标。

5.财务部负责分公司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管理及固定资产结转,参加项目招投标。

6.人力资源部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兑现。

(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职责

1.根据公司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报基建、技改计划。

2.根据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实际情况,编排总体进度计划。

3.配合完成项目的论证、立项、环评、安评、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审计、转固等工作。

4.精心组织、科学筹划,确保建设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

5.及时按要求向公司报送有关报表。

6.承担重点项目的单位须成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或项目建设管理小组”等工作机构,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调度。

(三)、工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1.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提交采掘计划时提报下年度基建、技改项目计划。

2.经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列入投资计划。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增减投资时,由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于每年6月份前提出书面申请,由生产技术部落实后制定调整计划,报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批准后按调整计划执行。

(二)项目的实施

1.建设项目设计按下列要求进行:

①根据公司《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②根据项目建设程序和需要,分别对建设项目做“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并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进行审查。

2.实行项目建设监理制。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建设项目勘察、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按照《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

4.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执行《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5.每月5日前提报本月计划。

6.投资大于1000万元和工期超过6个月,以及列为重点基建、技改的项目实行责任状签订制度。

(四)项目验收

1.日常及月末验收:

由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自行验收。

公司不定期抽查。

2.由审计部组织公司财务部、安全环保部和生产技术部等有关单位对基建、技改项目进行审计。

3.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报告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书面报相关部门。

 

(三)安全三同时

安全“三同时”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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