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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完善的合同模板

 

□□□□□□□□□□有限公司

 

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编号:

XXXXXXXX

合同编号:

设院合字(2010)XXXXXX-建XX

 

工程名称:

□□□□□□□□陆域工程

项目名称:

屋面漏水、道路排水等收尾工程

发包人:

□□□□□□□□□□□有限公司

承包人:

□□□□□□□□有限公司

合同签字地点:

□□市

时间:

2012年09月03日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1

第二部分合同条件………………………………………6

第三部分技术规范………………………………………25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6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8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2

四、质量与检验………………………………………………13

五、安全施工…………………………………………………14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8

七、材料设备供应……………………………………………20

八、工程变更…………………………………………………22

九、交工、竣工验收与结算………………………………………22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4

十一、其他……………………………………………………26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有限公司

承包人:

□□□□□□□□□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经过工程施工招标,将□□□□□□□□码头矿石输送系统及辅助工程建筑结构、控制、通信子工程-屋面漏水、道路排水等收尾工程委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施工。

依据双方在本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的要约与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浙江舟山武港码头矿石输送系统及辅助工程建筑结构、控制、通信子工程-屋面漏水、道路排水等收尾工程

2.工程地点:

□□□□□□□□□□□□□□岛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发包人因工程总承包自主获取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浙江舟山武港码头矿石输送系统及辅助工程建筑结构、控制、通信子工程-水处理系统工程。

具体内容以发包人审定的《□□□□□□□□头矿石输送系统及辅助工程建筑结构、控制、通信子工程-屋面漏水、道路排水等收尾工程量清单》为准。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2012年09月03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2.竣工日期:

2011年09月30日

3.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28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总价(含特殊施工方案费、安全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地基处理费和地下障碍物清除费)暂定为人民币50万元(大写:

元整)。

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双方协调确定,作为该合同附件,其中:

1、本合同附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暂定总价为人民币50万元(含特殊施工方案费、安全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地基处理费和地下障碍物清除费)

2、工程量清单范围外工程结算计价依据

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以审定的设计施工图预算总价【其中:

安装工程的主材(未计价材)及特殊安全措施费不列入降点基数中】下浮的方式承诺。

2.1定额和取费标准:

采用2001年《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按配套取费标准及中标方承诺下浮系数7%计取。

2.2地材、木材、金属材料价格:

按2011年3月《舟山工程建筑材料信息价》下浮2%计取。

2.3对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价原则: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按2.1及2.2条款执行确定.

2.4工程结算方式

2.4.1实际工程量按所承包范围内经审定的设计院设计施工图工程量为准。

2.4.1.1工程量清单中有综合单价的,在工程结算时按综合单价表结算。

2.4.1.2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按第2项工程结算计价依据结算。

2.4.2在本合同附件中工程量清单计价部分的固定综合单价中所有的计价内容均不调整(含材料的损耗费用及埋件费用)。

结算工程量为施工图包括的所有工程量,如出现有本合同附件范围外(《综合单价表》外)的工作内容(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为依据及现场甲方代表签证认可后的签证工程量),套用《综合单价表》中相应或类似项目结算,若《综合单价表》中无相应或类似综合单价套用,则按本合同2.4.1至2.4.2款规定结算。

2.4.3其他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3.有关本工程土石方挖、填、运等综合单价,待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勘测现场确定施工及运输方案后,另签订补充协议。

结算时按(经双方协商)补充协议中确定的综合单价执行。

4、有关合同价款的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与此有关的部分)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合同附件1:

合同固定综合单价表

8.合同附件2:

主要材料表

9.其它有关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09月03日

2.合同订立地点:

□□市

3.本合同双方约定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至保证期满后自动失效。

 

发包人:

□□□□□□□□□□□承包人:

□□□□□□□□

研究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

□□□□□□□□□□□□□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省分行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市

□□支行保税区支行

帐号:

□□□□□□□□□□□□帐号:

□□□□□□□□□□□□

税号:

□□□□□□□□□税号:

□□□□□□□□□□

邮编:

430080邮编:

电话:

027-□□□□□电话:

传真:

027-□□□□□传真:

 

第二部分合同条件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监理单位:

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合同价款:

指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条款。

1.9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0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1交工:

本合同工程中指武浙江舟山武港码头矿石输送系统及辅助工程建筑结构、控制、通信子工程-屋面漏水、道路排水等收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完工后称交工。

1.12竣工:

本合同工程中武浙江舟山武港码头矿石输送系统及辅助工程建筑结构、控制、通信子工程-屋面漏水、道路排水等收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完工后称竣工。

1.13工期: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外文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单;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按本条款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汉语。

3.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3.3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详见“技术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免费提供图纸的份数是:

总图图纸3套,施工图纸3套。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资料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一套完整的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1监理单位及委派的工程师

业主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是依据监理合同、监理规范、工程施工文件、施工规范、标准、施工合同对工程施工过程的进度、质量等的监理。

5.2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按本合同条款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

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

6.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级别:

一级。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及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及工程师送交报告。

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项目经理应常驻工程场地,如果项目经理需要临时离开工程场地,应请示发包人,并授权一名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

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人应按【5000】元/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6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工前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

(4)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通道为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和通道,以及施工场地的主要交通干道,并满足施工运输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其完成的日期是工程中标通知发出后30天。

(6)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停气、爆破作业、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等许可证。

(7)发包人负责在施工场地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交验要求在现场进行。

(8)施工前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2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工期不予顺延。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所有内容并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满意及双方约定承包人应作的其他工作。

9.1.1履约保证金

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发包方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承包总价款的10%)。

如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另行支付。

在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施工、竣工直至保修完成之前,履约保证金将一直有效。

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将保证金退给承包人。

9.1.2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进度统计表是:

月进度计划及上月完成情况统计表,份数8份。

完成的日期是:

每月25日前提交月进度计划表及上月进度完成情况表。

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

9.1.3承包方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所有水泥地坪不得有油污,不得在上面直接存放砼,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归类存放,排列整齐,用有标志的护栏分区保管,且所有放置于现场的设备、材料均应置于垫块之上,不得直接堆放在地坪上。

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竣工前场地应做到三清退场。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业主有权安排其他人进行上述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4安全、厂容等严格执行业主方的有关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9.3承包人自己承担施工、生活所需的临建设施、水、电和通讯费电费(若有基础费等附加费用,则由承包人和甲方其他施工方按用电比例支付)。

9.4承包人应支付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

9.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取得出入工程场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造成损坏或污染时,应负责修整、清理或赔偿,并负责施工所需的全部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9.6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物品运输而造成工程场地内外公路、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的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其他索赔金额。

9.7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在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由承包人协助卸货及现场倒运。

9.8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进场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监督检验资格的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发包人或业主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9.9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地方劳动部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计量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对工程开展的各项检验、检查、注册登记和发证工作。

配合检验、检查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0承包人应从开工日起对尚未移交的已建成或未建成部分的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承担照管责任,直至相关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按本合同规定移交为止。

承包人应负责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直到这些工程按合同规定完成。

在承包人照管期间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时,承包人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使这些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

9.1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9.12所有在工程场地发掘出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除可依法确定产权人外,均属国家财产,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并将上述财产上缴有关部门或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9.13承包人应当采用P3或MIS系统软件或其他更高层次的方法建立施工管理体系,通过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手段对工程施工进行现代化管理。

承包人采用的P3或MIS系统软件或其他工程管理软件应与发包人和/或业主的管理手段相匹配,承包人应负责将上述系统软件与发包人和/或业主的管理软件进行连接,以便发包人和/或业主充分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情况。

该费用自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提交经发包方审定的能满足总网络工期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时间为开工报告批准前。

10.2该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除了总体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网络计划外,还应有为了保证各项计划按期完成的施工机械配置、劳动力安排、各专业施工队伍的选择、各类管理人员的配备以及某单项一旦出现工期延误情况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各类方案、图表和措施。

10.3单项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月进度计划及上月完成情况统计表,份数8份。

完成的日期是:

每月25日提交月进度计划表及上月进度完成情况表。

10.4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及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及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及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及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及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及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发包人及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发包人可基于遵守业主、政府部门或法律规定的考虑,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暂停或停止施工,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若工程量部分增加与变更不影响关键线路工序的,工期不顺延。

因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自律条款予以处罚。

由于下述原因影响施工进度,且受影响的工程处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不可抗力;

(2)发包人的通知暂停;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施工质量

15.1工程质量须达到本工程协议书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

分部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85%,其中基础、结构、管道等主要单位工程必须达到优良。

国外引进设备的安装施工规范、标准执行外方图纸有关要求或国外规范、标准,外方图纸或国外规范、标准没有的按国内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质量标准的评定及特殊技术要求按第五章技术规范的内容执行。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鉴定仲裁。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3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述,认真制定本合同工程各单位工程的各个专业、工序的质量管理措施、办法、奖优罚劣的制度,以及配置三级质量管理人员,以形成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发包人如要求,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与组成、质量检查程序与细则等的质量保证大纲(以下简称“工程质保大纲”),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质保大纲,建立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期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网络。

15.4承包人应制定保证本合同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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