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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业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公司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业务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守则。

公司管理层亦应严格要求自我,谨守本守则,以身作则,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第二章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业务人员应当秉承公司的企业文化“平正精详大德细行”和“诚实、勤奋、进取”的工作态度,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业务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五条业务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业务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业务人员应当遵守保持独立性的原则,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业务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二)业务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业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其他评估机构执业。

(四)业务人员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业务人员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五)业务人员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业务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保密原则:

(一)对于工作中涉及或获知的国家秘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涉密信息、所在评估机构的涉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需要警惕无意识泄密。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业务资料和评估结论,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公布有关工作内容及成果。

除下列人员和机构依法从评估机构获取和保留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不应公开的信息以及评估结论:

1、委托方或者由委托方书面许可的人;

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第三方;

3、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

(三)所有与产权持有者或被评估方有关的工作资料以及形成的工作成果均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整理归档,不得私自留存。

(四)不得擅自向客户发表业务人员职责之外的有关项目的看法和意见,评估结果须经公司的审核程序后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提交委托方,其他任何人无权向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国家或行业监管部门提供任何评估结果或评估的数据或信息。

(五)不得向项目之外的任何人员透露任何关于所参加项目的信息,不得与非项目人员谈论或在私人信函及任何公开的媒体介质中提及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的商业秘密及涉及的国家秘密。

(六)不得利用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七)业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评估机构后,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业务人员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九条业务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十条业务人员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十一条业务人员在评估现场工作时,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答应企业提出的特殊要求,不得做出超越自身职权范围的事情。

第十二条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第三章职业道德的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采取下列方式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与培训:

(一)通过公司管理层在各级别、各类型会议上宣传、强调职业道德的要求,以身作则,从而在公司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的氛围。

(二)公司通过新员工入职培训及继续教育等培训方式,对全体业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的培训,要求业务人员熟悉、理解并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四章职业道德的监控

第十四条在公司内部形成对职业道德遵循的纵向和横向监控模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平等地监督每个业务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开放、诚实、无障碍的沟通和报告机制,提供通畅的渠道以汇报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渠道:

(一)在工作当中的各种接触均为沟通的渠道。

(二)发现任何业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可向其直接上级报告,并逐级汇报至首席评估师进行调查处理。

公司允许业务人员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汇报其所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任何业务人员可通过首席评估师的电话或邮箱,匿名举报所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建立与外部的良好沟通机制,从而保证公司及时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知公司业务人员可能存在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管领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询问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实时监督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

公司市场部负责对外接收、反馈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反映的意见、建议、投诉等。

对涉及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投诉的情况转由首席评估师进行后续处理。

(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业务人员职业道德遵循情况的检查和评价。

第五章违反本守则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业务人员应当严守本守则,任何违反本守则规定的行为,公司按照公开、公平、严肃、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首席评估师负责处理所发现的或举报的违反本守则的事项。

在接到报告或举报后的十五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确定处理意见。

对于重大违规事项的调查及处理形成报告,向最高管理层汇报,并在公司内通报,相关记录存档。

业务人员遵守本守则的表现情况将被纳入绩效考核范畴,作为重要考核点。

第十八条视违规行为严重性及给公司造成的影响程度,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给予以下的惩处:

(一)批评、警告;

(二)罚款:

扣除部分或全部工资、效益工资、奖金;

(三)降职、降级;

(四)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守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矿业权业务的全体业务人员。

第二十条本守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附件1:

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独立性

附件2:

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指引—执业回避制度

附件3:

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禁止内幕交易

附件4:

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形象规范

附件1:

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独立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保证公司业务人员知晓、理解并坚持执业的独立性,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和公司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首席评估师负责监督保持独立性的情况,并负责处理违反本指引的事项。

第三条本指引中所指“独立性”是指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执业原则。

第四条公司业务人员在执行各种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本指引。

业务人员在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其执业的独立性可以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具体要求

第五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执业原则,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和业务人员应当识别和判断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消除不利影响的措施通常包括:

人员回避、业务回避、消除关联关系、第三方审核、充分披露等。

当所采取措施不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时,公司和业务人员不得承接该评估业务,或者应当终止该评估业务。

公司全体业务人员应当自入职之日起十日内签订独立性承诺函,独立性承诺函有效期暂定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续签。

第七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在承接业务时,应先分析是否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然后确定是否存在可以将损害独立性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保护措施,最后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委托。

对有明显干预评估执业独立性意图、且不存在将损害独立性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保护措施的业务应予拒绝。

第八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在完成独立性分析判断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核实项目组全体人员独立性承诺函的有效性,证券期货资产评估项目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应当单独签订独立性承诺函,并归入项目档案。

第九条公司应当确信未拥有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不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从事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第十条业务人员应当确信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未拥有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不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未在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第十一条业务人员发现已承接业务有损害独立性情形时,应当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损害独立性的具体情形积极采取适当的消除措施,并向公司汇报其已采取的消除损害独立性的措施,以便公司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消除损害独立性的情形。

当采取的措施仍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情形的或不能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公司及业务人员应当中止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性评价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分别履行,并填写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价表。

第十三条业务人员在执业过程可能遇到本指引未列举的对执业独立性产生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运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做出必要的应对。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指引的行为,参照违反《业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指引适用于公司资产评估、矿业权业务的全体业务人员,陕西正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执行房地产、土地股价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前执行的原有制度自动失效。

附件2:

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指引—执业回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促进公司业务人员更好地保持执业的独立性,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和公司业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业回避,是指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了保持独立,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而采取的业务回避或人员回避。

第三条公司首席评估师负责监督执行执业回避制度。

第四条公司业务人员在执行各种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业务人员在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具体要求

第五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在承接和执行业务时,应及时分析是否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

发现明显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且不能将独立性损害程度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业务应予拒绝。

对于需要采取人员回避措施将独立性损害程度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业务,存在利害冲突的相关业务人员不得承接该业务,已经承接的应当及时终止。

第六条需要采取业务回避措施的情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拥有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且不能消除不利影响;

(二)公司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且不能消除不利影响;

(三)公司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从事的业务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且不能消除不利影响。

第七条需要采取人员回避措施的情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务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拥有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且不能消除不利影响;

(二)业务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且不能消除不利影响;

(三)业务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且不能消除不利影响。

第八条对于需要实施业务回避的业务,相关知情人员应当及时向项目洽谈人员或者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由后者向首席评估师进行汇报。

首席评估师在进行独立性分析判断后,决定是否采取业务回避措施。

当首席评估师判断需要采取业务回避措施时,应向最高管理层汇报。

当首席评估师判断不需要采取业务回避措施时,应指导业务人员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第九条对于需要实施人员回避的业务,相关知情人员应当及时向负责项目分配的人员或者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由后者安排其他人员承办该业务。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参照违反《业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指引适用于公司资产评估、矿业权业务的全体业务人员,陕西正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执行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3:

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禁止内幕交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并保证公司业务人员知晓、理解并严格遵守禁止内幕交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等规定,以及本公司《业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首席评估师负责监督业务人员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情况,并处理违反本指引的事项。

第三条本指引中所称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

”本指引从第二章至第四章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承接的资产评估项目中可能涉及内幕交易的主要是为上市公司在并购、资产重组等过程中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应当知晓,如果利用其职务或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机会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将其泄露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其内幕交易行为的曝光可能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品牌声誉,影响公司的诚信档案记录,公司可能被国家、行业相关监管部门特别关注或处罚,严重者可能会被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可能会被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在执行本指引中所指的涉及内幕交易的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其中包括了《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相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自然人和机构或单位。

第八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公司范围内可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然人)的通常包括:

(一)参与、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评估项目的所有业务人员,即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领导、项目审核人员;

(二)本条第

(一)项所指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业务人员以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其他业务人员或员工,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通过其他途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认定

第九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

(一)《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

(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信息,包括: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授权而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授权而认定的重要信息;

(五)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此处所称“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是指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第十一条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为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本指引中所称之内幕信息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第四章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

(一)行为主体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

(三)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本指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行为包括:

(一)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

(二)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1、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

2、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三)为他人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四)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以公司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行为,且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的,认定为以机构或单位而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单位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内幕交易中起决定、批准、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公司或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内幕交易中具体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公司或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公司或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第十五条盗用公司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所得由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个人私分的,认定为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人员利用其个人设立的公司、企业实施内幕交易的,或者个人设立的公司、企业在设立后以实施内幕交易为主要活动的,认定为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

第五章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第八条所要求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在要求时点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上市公司,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要求,禁止业务人员擅自对外透露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经公开的重大信息与数据。

第十九条禁止公司及业务人员利用其职务或工作关系获知的内幕信息,在公司承接、实施评估项目期间,以及内幕信息公开前,以其自身或他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证券,或为他人购买,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二十条根据公司承接的上市公司并购或重组项目,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关注以下人员的投资状况,防止内幕交易发生:

(一)公司管理层;

(二)涉及上市公司并购、资产重组等资产评估项目的业务人员;(三)按照本指引第二章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标准的规定,本条第

(一)、

(二)项所指人员的亲属。

第二十一条公司业务人员应当知晓内幕交易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会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会被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措施,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公司业务人员应通过内部沟通和报告、匿名举报以及与外部沟通等多重方式,对发现的疑似内幕交易行为及时向公司首席评估师汇报。

公司就已认定的违反内幕交易的情况立即传达至相关涉及人员,涉及人员应及时采取纠正行动以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并汇报其采取的纠正行动,以便公司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违反本指引的行为将参照违反《业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公司资产评估、矿业权业务的全体业务人员,陕西正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执行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4:

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形象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道德行为,维护职业形象,展现业务人员良好的仪表举止、职业素养和精神风貌,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公司业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业务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规范执业,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各项准则、规定,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业务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业务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任何活动。

第四条业务人员应当时刻注意自身行为举止,维护公司形象,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任何行为。

第五条业务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好与同事、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客户、各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一)与人相处应当坦诚待人,尊重领导;

(二)与同事、客户和其他中介机构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积极协作、发扬团队合作精神;

(三)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提出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不得索要和收受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四)对待行业监管部门、客户、各中介机构的质疑,应当耐心解释,积极答复。

第六条业务人员在任何场合应当措辞规范,语气诚恳、语调温和,音量适中,不大声喧哗,除客户是同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使用方言土语外,尽量使用普通话。

第七条工作中业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态度严谨、勤于钻研、锐意进取、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八条业务人员应当崇尚环保,节约能源,爱护公物。

第九条仪表仪容直接呈现了公司的形象和文化内涵,因此,工作时业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精神饱满,乐观向上。

第十条工作期间着装应当端庄得体。

业务人员代表公司出席任何正式会议、谈判时应穿着职业服饰:

男士着深色西服套装、衬衫领带;女士着职业套装。

第十一条女士在工作期间宜化淡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装饰得体,不浓妆艳抹,不使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十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公司资产评估、矿业权业务的全体业务人员,陕西正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执行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习生、外聘人员亦应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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