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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

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

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

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

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

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

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

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

一个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一个是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

乙在收到货物后,虽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而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

丙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乙提出索赔是正确的,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

4.甲公司于5月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

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月12日前电复有效。

乙公司5月8日电复:

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

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

甲公司未答复,

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

甲公司发盘构成要约,乙公司的回复不够成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乙

承诺到达的时候开始生效,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应当构成承诺。

公司没有拒绝甲公司的发盘,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

合同从成立的时候开始生效,即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

本案属于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

A公司未作答复。

又过2天,B公司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

立即装运。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有无道理?

有何依据?

答:

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

理由:

本合同纠纷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解决。

①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有所变更者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那就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应认为是反要约,合同不能成立。

②本合同纠纷中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将交货期由三个月改为立即装运,所以属于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我方未予理睬,合同没有成立。

我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

6.中国A公司1993年5月1日向美国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1993年5月10日前到达中方。

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电报后,于5月9日电报答复接受A公司的电报发价。

但是,该份电报于1993年5月11日方到达A公司。

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

如果你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办?

答:

如果我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我将在5月11日收到对方的逾期承诺后,毫不迟延地给其发一份拒绝通知,通知对方的逾期承诺无效,并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给对方发送一份新的要约。

理由:

①根据《公约》的规定,逾期承诺无效,按照《公约》第2l条第l款的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可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

但是,如果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逾期的承诺,或不向买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诺的通知,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

②依据本合同中的情况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所以我不想与美国B公司订立合同,因而明确拒绝。

7.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

B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

“接受,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

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

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

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答:

结论:

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

理由:

①我国和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A商在收到B商对其要约作出附加非实质性条件的承诺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承诺即有效,合同成立。

②B商根据合同条件开立信用证是合理的,因此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

8.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

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

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

日后对.

的规定,若此案依据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我方发货。

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

有何法律依据?

答:

结论:

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协商解决。

理由:

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而本合同纠纷应适用《公约》加以解决。

依据《公款规定: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2l条第2约》第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

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的情况,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

案例中的逾期承诺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我方业务员未予理睬,合同已经成立。

我方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

公司与中国其他两1000公吨小麦合同。

事后中国A公司与美国BA公司签订进口9.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500公吨小麦合同。

合同履行期内,B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

①B同。

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利润损失;②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③催促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请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④其他因B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定,公司提出的①③④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②项不合理。

理由:

根据《公约》规答:

A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公司不知情BB公司合同签订之后,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本案中,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输法运货物案例导入“宏大”轮海运货损赔偿纠纷案公司所有的C轮承运。

BC轮启AA国公司,在B国购买了小麦,交由被告B国原告航前,船长收到通知告知该航次很可能会遇到风力约7~11级的恶劣天气,但是仍然签发了两份正本提单。

启航后,果然遇到大风浪。

在它驶抵卸货港后经检验证实:

货舱盖出现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口自动铁舱盖板接缝处橡皮衬垫不水密,部分通风筒损坏,货舱内小麦水湿、发霉、结团、变质。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300多万美元。

导入案例中,C轮的船长在收到可能遭受恶劣天气的通知后,应当合理地预见到C轮当时的状况并不适合抵御可能遇到的风险,但是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致货物受损。

因此,审理该案件的A国法院认为:

被告应对C轮不适航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保函换清洁提单案

原告某船公司派其所属A轮装运被告B公司的袋装白糖?

229,198?

包,货装完后,“大副收据”中记载破包?

6,875?

包、水渍?

6,875包、脏污?

11,459?

包,船长欲签发不清洁提单。

被告为取得清洁提单遂向承运人?

(?

原告?

)?

出具保函,原告接受了该保函。

船抵目的港后,因有?

5,160?

包破包需重新包装,造成短少?

1,102?

包;其他原因造成短少?

1,531?

包。

于是,货物保险人向收货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据此,保险人向本案原告提出?

索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不得不赔付。

为此,原告依保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遭拒绝。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意见?

该案中,原告明知其所收受的货物中有占总货量?

11?

%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明显反映外表缺陷的严重程度;此外,白糖是一种食品,包装破损、水渍、脏污等外表缺陷将会使其受到严重污染。

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原告完全能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到在.

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对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在设立保函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保函已构成了恶意,应否定其效力。

签倒提单案件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A国A公司进口一批空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

A轮在装B由承运人所属的B货轮承运上述货物。

20日至7月日,1996为年7月10轮最货港外锚地因遇大风走锚与另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无法如期装货。

B完成装货,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15日后于8月公司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

由于船舶迟延到港错过了空调的销售季节,给A该案如何处理?

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造成了很大损失。

A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

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因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造成违反海上运输合同的情形,承运人可以免责。

本案中,船载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就属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形,因此,承运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运物输—国际货—案例1开来的信12日收到,我公司于5月USA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某合同中规定:

“6、7。

我公司货物早已全部备好,信用证中并没有31日”用证,规定:

“装运期不迟于7月日一次装船并运出,试问:

我公司的这种做月10规定必须分期装运,因此我公司于6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点回顾知识要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手段优点:

货物运输量大、对货物的适应性强、运费低廉、灵活性强等等缺点:

运输速度慢、运输风险性大规定有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港口,并有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的协议。

款运主合同中的条要装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它是买卖双方就货物的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

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一)装运期(timeofshipment是合同中规定的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违反合同

装运期的规定则产生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二)分批装运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

partialshipment析案例分1)我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号出版物规定,该信用证并无矛盾,合同规定500

(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另外根据信用日”317,信用证证规定:

76“、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装运期不迟于月证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

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

而进出口双方即要受信用证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结合本案例,信用证与合同中的规定并无冲突,买卖双方要受合同、信用证的双约3(.

月一次装运是违反合同的,因而是不妥当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损束,故我方于6害赔偿。

险物保—国际货2案例—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我某公司以CIF

物装妥后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遇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至使部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分化肥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问:

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损失达1500

回顾识要点知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为例,险别种类分为两大类:

1、基本险。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2、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三种))rAveageurh水二、渍险(WitPaticlar其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

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单独海损。

案例分析美元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损失,属于保险公司10001)结合本案例,(

美元的损失,是由于包装破裂引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1500而属于一般附加险中包装破裂险的责任范围,它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起的,风险界点问题,此项损失应由买方自行CIF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另:

根据承担。

CIF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根据《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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