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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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
附件2
康巴什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康巴什区乌兰木伦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城市建成区持续保持无黑臭水体,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全区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环境管理保护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强化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
2018年6月底前,完成康巴什污水处理厂达标改造工程。
确保康巴什污水处理厂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要求。
牵头部门:
住建局
(2)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
实施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2018年新建中水管网30km;到2020年,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6%以上。
牵头部门:
公用局、园林局
配合部门:
住建局
(3)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规范污泥处置处理,禁止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
2018年起,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以上。
牵头部门:
住建局
2.推进农业污染防治。
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和自治区统防统治年度目标要求,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核心,开展农业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到2020年实现农业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高。
逐步在舍饲养殖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技术。
到2020年,建立起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
2018年至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73%和75%以上。
新引进规模化养殖场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求。
牵头部门:
统筹局
配合部门:
环保局
3.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等系列政策要求,统筹整合住建局、统筹局、卫计局和文旅广局等部门职能职责,深入推进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立足实际把饮水安全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为整治内容,由点带面,不断深入。
村庄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鼓励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
对于散养、放养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鼓励采用在养殖圈内进行自然的填土发酵后,采用还田上地土地消纳的方式处理处置。
经过整治的村庄,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
牵头部门:
统筹局
配合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环保局
(二)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4.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健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1200万立方米以内。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分年度更新年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名录,实施用水量监测计量。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牵头部门:
统筹局
(2)严控地下水超采。
落实《鄂尔多斯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及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牵头部门:
统筹局
配合部门:
国土局
5.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
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到30m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自治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年度考核要求。
综合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区域发展布局等因素,制定全区2020年用水强度控制目标,结合近几年的实际用水情况,对辖区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进行调整。
(1)加强工业节水。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加强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到2020年,电力、石油石化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建立统一的供水管理机构和供水网络,加强企业用水行政管理,逐步实现节水制度化,推进耗水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
牵头部门:
统筹局
配合部门:
经信商务局
(2)加强城镇节水。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牵头部门:
住建局
配合部门:
统筹局、公用局
6.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1)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方案》,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
根据《鄂尔多斯市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及污染物分阶段限排方案》加强水功能区管理。
(2)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开展水功能区及入河排污口监测,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全面排查入河入湖排污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取缔、规范排污口。
牵头部门:
统筹局
配合部门:
住建局、环保局
7.加大水资源循环利用力度。
中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从2018年起,在可利用中水的地区,配置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取水指标时要优先配置中水,并监督其落实。
推进落实《全市中水、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编制辖区中水综合利用方案。
2020年底前,实现中水回用率达90%以上,杜绝中水随意排放,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和水资源浪费。
牵头部门:
统筹局
配合部门:
园林局、住建局、环保局
(三)切实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
统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长制”及国家“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本着地表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开展地表水环境管理工作,在全力保障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基础上,最大程度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优化提升工作,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
8.深入实施考核断面水质改善。
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有所增加,消除劣V类水体。
开展乌兰木伦流域断面水质改善工作,到2018年确保境内所有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针对乌兰木伦流域水质不达标问题,具体工程措施包括:
一是2018年完成康巴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二是2018年3月底前完成新建30公里中水回用管网建设项目,提高中水回用率。
三是持续深入推进康巴什景观水体中水拦蓄工程的末端利用工程。
四是2018年3月底前取缔康巴什污水厂非法入河排污口。
牵头部门:
住建局、园林局、统筹局
9.全面开展境内河流环境保护。
贯彻落实河长制的污染防治任务,到2020年全区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全力保障河流湖泊水环境功能,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1)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
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开展相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保障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牵头部门:
统筹局
配合部门:
环保局
(2)健全河流水质监控监测制度。
一是结合“水十条”“河长制”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要求,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和环境等监测工作,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措施。
实现乌兰木伦河等重要河流及重要湖泊、水库监测网络全覆盖,建立流域上下游联合监测机制。
到2020年,全区重要河流湖泊水质监测率达到100%,达标率在目前基础上实现稳步提升。
二是加大对河流、湖泊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安装在线设施并联网,提高污染源自动化监控水平。
同时加大日常比对监测频次,确保实时掌握企业排水水质、水量情况。
三是在考核断面常规监测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地表水旗区间分界断面水质监测频次和监测指标,开展流域水环境治理工作。
牵头部门:
统筹局、环保局
(3)加强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
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流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结合水质达标要求和河流水质情况,实施河道整治工程。
开展考核断面附近河道及岸边的污染源清理、沿岸截污、垃圾清理、河(湖)滨缓冲带与湿地建设、滨岸景观带建设等措施,确保水质提升。
牵头部门:
环保局、国土局、交通局、统筹局
(4)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配合市环保局设置乌兰木伦河流域旗区间出境监测断面点位,提升水生生物监测、湖库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建立统筹、环保、国土、住建等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地下水监测网络,并实现监测数据信息共享。
牵头部门:
环保局、统筹局、国土局、住建局
(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重点水污染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到2020年,所有涉水重点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实现数据联网上传至市级在线监控平台和区级平台。
牵头部门:
环保局
10.加强城市黑臭水体监督监测。
按照建成区各类地表水体的环境功能,逐步提升地表水环境质量,释放水环境效益。
保持辖区无黑臭水体的现状,进一步加强城市景观地表水体的监督监测,特别是加强对乌兰木伦水库、考考什纳水库等地表水体的环境监管,强化监督性监测,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确保城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牵头部门:
住建局
配合部门:
统筹局、环保局
11.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
完善与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到2020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3.45%、5.1%。
环评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取得总量许可。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要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牵头部门:
环保局
12.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凡列入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管理台账的,按照“属地负责日常管理、企业完成整改”的原则,建立上下联动、有效沟通、相互配合、动态更新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有效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牵头部门:
环保局
配合部门:
安监局
(四)全力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
13.优先保障饮用水安全
(1)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源头保护。
对新、改、扩建饮用水源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规划、供水专项规划,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饮用水源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向当地环保和水利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饮用水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实施水源地名单备案变更审批制度,一律不允许从未划定保护区的水源地取水供居民生活饮用。
在每年的1月30日前,将我区本年度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单报市水务、环保部门备案,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变更,需在变更前一个月内报告市水务、环保部门。
牵头部门:
统筹局
配合部门:
环保局
(2)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
组织开展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2018年起至少每季度在康巴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部门:
环保局、住建局、卫计局
(3)加强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对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风险源名录,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
指导、督促排污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2020年10月底前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可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牵头部门:
住建局、统筹局
配合部门:
环保局、应急办
14.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作,2018年9月底前康巴什区所有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
从2018年起,凡是未按要求完成双层罐或防渗池改造或改造进度严重滞后的加油站,由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进行高限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经信商务局不予通过年检,安监局不予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
牵头部门:
经信商务局
配合部门:
环保局、安监局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5.加大执法力度
(1)全面达标排放。
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继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牵头部门:
环保局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
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与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牵头部门:
环保局
配合部门:
监察委、公安分局
(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6.促进多元融资。
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6〕26号)等文件要求,从2018年起对已经纳入上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调整更新,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结合落实重点任务实施情况,提前谋划、滚动更新,按照项目储备库建设要求,充分考虑与全区水体达标方案的衔接等,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等一类或多类水体类型为对象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申报工作。
牵头部门:
财政局
配合部门:
环保局、统筹局、发改局
17.建立激励机制
(1)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牵头部门:
财政局
配合部门:
发改局、经信商务局、环保局
(2)推行绿色信贷。
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
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
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
鼓励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牵头部门:
财政局
配合部门:
经信商务局、环保局、统筹局
(七)强化科技引领支撑作用
18.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重点推广节水设备与废水处理新技术应用(水污染防治技术),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废水高效处理、资源化循环利用工艺与技术研究。
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牵头部门:
发改局
配合部门:
经信商务局、统筹局、园林局、住建局
19.鼓励发展环保产业
(1)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牵头部门:
发改局
配合部门:
财政局、环保局
(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
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
以污水、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牵头部门:
经信商务局
配合部门:
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统筹局、财政局
(八)强化目标责任与督察追责
20.明确目标责任。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和评估结果交由组织部。
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责任,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责任人。
牵头部门:
环保局
配合部门:
组织部
21.严肃督查追责。
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督察组,每年对责任部门当年度防治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完成防治任务、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检查工作存在遗漏、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或因工作不力导致环境质量不达标或下降的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牵头部门:
监察委、组织部、人社局
配合部门:
环保局
(九)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22.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时间和频次,定期公布全区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达标方案、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饮水安全状况等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各项指标,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部门:
环保局
配合部门:
发改局、住建局、卫计局、统筹局
23.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微信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牵头部门:
环保局
24.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
依托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
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
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部门:
环保局
配合部门:
统筹局、教体局、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