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7303012 上传时间:2023-07-2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6.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docx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

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

(2018-2020年)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0号)精神,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作战目标

  2018年,我市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目标值为35微克/立方米,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目标值为90.1%;2019至2020年每年的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均达到自治区下达我市的控制目标。

  二、作战任务

  打赢蓝天保卫战,主要任务是优化“四大结构”,实施“三大工程”,强化“四项支撑”。

“四大结构”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三大工程”即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四项支撑”即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环境执法督察、科技创新和宣传引导。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

市本级、各县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

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推动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

优化钢铁工业布局。

各县区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对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牵头单位:

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

严格执行自治区“两高”项目联席会议审查制度。

按国家规定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退出时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

加快淘汰钢铁、铁合金、铅冶炼、钒冶炼、水泥、皮革加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如期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淘汰任务。

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

市工信委;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3.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实施糖业清洁燃烧技术改造,提升碳酸钙产业工艺水平。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新的增长动能。

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

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4.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强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实现“一证式”管理。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加大排放高、污染重的煤电机组淘汰力度。

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钦州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5.开展工业窑炉治理专项行动。

各县区制定工业窑炉、砖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窑炉管理清单。

加大不达标工业窑炉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

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的能源体系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2020年,全市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47%以下。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统计、可核查。

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煤利用比例。

(牵头单位:

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推进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严格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新建项目管理。

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

加快完善油气主干管网和配套支线管道,全面实施县县通天然气工程,推动油气输送网络向城乡基层延伸,提高油气输送调配能力。

到2020年,实现各县区城区通天然气。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3.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依法加强对我市已划定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并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逐步将禁燃区范围调整划定扩展到近郊和重点镇(街道)驻地。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市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4.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到2020年,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市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21%以上。

落实《广西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送出工程建设和并网消纳。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6.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开展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

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到2020年,争取实现城镇可再生能源替代民用建筑常规能源消耗的比重达到6%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建民用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市住建委;责任单位:

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北部湾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强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

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

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

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

新(改、扩)建涉及大宗货物运输的建设项目,鼓励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推进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19年,全市新增及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不低于30%。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按国家要求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

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钦州海事局;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3.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4.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的一致性。

取消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防治,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

2019年12月底前,沿海港口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船舶不得使用含硫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

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

加快水上液化天然气(LNG)加注设施建设,鼓励现有船舶改用或新建LNG燃料动力船舶。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责任单位:

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钦州海事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

2020年12月底前,北部湾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钦州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5.优化城市公共绿色交通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综合公共绿色交通系统。

到2020年,实现城市中心城区500米范围内公共交通站点全覆盖。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市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强化国土绿化。

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控和绿地控制要求,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依据城乡规划优先用于“留白增绿”。

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对城市规划区内裸土登记造册,对不能进行绿化的裸地,实施硬化、铺装等措施。

(牵头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

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各县区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建立市扬尘环境监管信息平台。

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建立管理清单名录。

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各类工地做到周边围挡、密目安全网、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

鼓励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推进城市环卫保洁市场化,引进有资质、有业绩、有实力的专业环卫保洁公司参与城市保洁。

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积土积尘,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积尘。

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12月底前,全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辆要密闭。

统筹推进建制村硬化路、农村公路网改善、窄路面拓宽等工程。

到2020年,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的比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

市住建委、市市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加强各类堆场扬尘治理。

所有露天堆场、散货码头、大货车停车场等地面实施硬化处理,划分道路界限,配置清洗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清洗道路。

矿石、煤炭码头堆场应设置防风围挡、覆盖防尘网、洒水喷淋等设施,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控物料装卸、堆放、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

建筑垃圾、渣土堆场应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

(牵头单位:

市工信委、市市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3.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给予关闭。

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进行强制关闭。

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加强矿山开采粉尘污染治理,对全市矿山开采、破碎、转运等过程粉尘污染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除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

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引导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机制。

构建秸秆收集转化利用体系,构建“分散贮存、就地转化”收储转化机制,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2020年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强化市、县、镇、村四级秸秆禁烧监管责任体系。

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管控,应用无人机等技术,加强巡查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和禁烧宣传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牵头单位: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市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控制农业源氨的排放。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牵头单位:

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5.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

鼓励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整治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禁止在市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实现“集中布局、进店经营”。

(牵头单位:

市市政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6.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

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定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严控方案,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建立禁燃限放常态化管理机制。

广泛开展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不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

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供销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五)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大工程

  1.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强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重点对有色冶炼、矿山开采、铁合金、化工、陶瓷、铸造、轧钢、耐火材料、碳酸钙粉体、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中药材硫磺熏制等行业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

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实施分类处置。

列入淘汰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

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治理水平。

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2020年12月底前,“散乱污”企业基本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工信委;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钦州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停。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推动糖厂锅炉烟气治理。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钦州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清单。

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

实施钢铁行业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原料场封闭化,原料转运设施封闭皮带运输改造,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除尘装置。

实施水泥企业水泥窑、粉磨设备(粉磨站)除尘系统提升改造,原料场密闭化、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厂区道路硬化及保洁。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

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

对重点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

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推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建立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石化行业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行动。

积极推动化工、电镀等行业VOCs削减和有毒有害原料替代。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

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

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以及农村沼气能源等开发利用。

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

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市林业局;责任单位:

市住建委,钦州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

按《广西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逐步提升天然气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

探索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并妥善解决天然气直供模式与现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相互冲突的问题。

燃用天然气工业企业全部纳入需求侧清单式管理,提高钢铁、石化、陶瓷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及重型卡车等长途运输工具的天然气应用率。

重点建设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等项目。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

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量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锅炉。

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3.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

以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减少柴油货车污染排放。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数量。

适当增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

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通过出台提前报废奖励政策等措施鼓励车主提前报废老旧车,加强老旧车尾气排放检测监管,严格车辆注销管理,严厉查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协助构建全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

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

按要求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强化重点企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检测,凡涉及货物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建立企业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制度,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禁止委托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柴油和未添加尿素的车辆承担企业运输任务,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列入“黑名单”。

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不断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以及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事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部署区域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利用自治区预报中心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按照自治区发布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3.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制定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

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因地制宜编制辖区内具体企业限产或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秸秆禁烧等应急减排清单,细化管控措施,督促相关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市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4.开展秋冬季和初春重污染天气应对行动。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关企业要制定落实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落实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错峰运输、施工工地停工等措施,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秸秆禁烧及垃圾露天焚烧管控力度。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七)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需要适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