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1217简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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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1217简本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修订)

 

广州市规划局

二O一三年十二月

1总则

1.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建设“幸福广州”为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为本标准。

1.2本标准的制定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3本标准对象为社区(含街道级和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医院、变电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区域统筹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标准对象之内,这类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以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1.4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行设置。

以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1.6本标准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1.7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宜设置项目”外,其他设施全部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配置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1.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分级与分类

2.1设施分级

与广州市行政管理体制对应,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级和居委级两级。

街道常住人口3.5~10万人,相当于1~2个居住区规模;居委对应2000户,约0.6~0.75万人,相当于2~3个居住组团规模。

2.2设施分类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八大类:

教育设施、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绿地、福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

按项目内容分成42项,其中:

教育设施类6项、行政管理设施类6项、服务设施类5项、医疗卫生设施类3项、文化体育绿地类8项、福利设施类3项、市政公用设施类9项、商业服务设施类2项。

表2.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项目数

项目类别

街道级

项目数(项)

居委级

项目数(项)

两级合计

项目数(项)

教育设施

5

1

6

行政管理设施

4

2

6

服务设施

2

3

5

医疗卫生设施

2

1

3

文化体育绿地

4

4

8

福利设施

1

2

3

市政公用设施

4

5

9

商业服务设施

1

1

2

合计

23

19

42

3配置要求

3.1本标准规定设施配置规模为下限值,具体设置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3.2除行政管理设施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行政区域进行设置。

3.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3.4建设规模介于街道级与居委级之间的居住地块,除需配置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的实际需求,配置部分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小于居委级的居住地块,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的实际需求,配置部分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

3.5商业服务类设施包括农贸(肉菜)市场、综合百货、超市、餐饮、中西药店、书报、银行、储蓄所、小型影视厅、电信营业所、美容、综合修理等。

除农贸(肉菜)市场外的商业服务设施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是否配置,建筑面积总量按照每千人650~1000㎡(每标准户2.1~3.3㎡)进行控制。

4布局要求

4.1布局原则

4.1.1集中布局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公共服务中心。

4.1.2集约利用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在垂直层面综合配置,形成功能复合体。

4.1.3资源共享原则

各部门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4.1.4近远期结合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4.2布局要求

4.2.1总体要求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在满足服务半径且不产生相互干扰的前提下,宜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4.2.2教育设施

教育设施不应与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毗邻,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加油站、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首末站等毗邻,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运动场、图书馆宜相对独立布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当其运动场或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时,可计入街道级体育、文化设施指标。

4.2.3行政管理、服务与文化体育绿地设施

行政管理、服务与文化体育绿地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公共中心。

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的各项目共同构成行政管理服务中心;文化、体育、绿地设施的各项目共同构成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中心应设置于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可沿社区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

4.2.4医疗卫生与福利设施

医疗卫生与福利设施应尽量考虑环境幽静、阳光充足、空气洁净、通风良好等的卫生要求,应有方便的交通条件,宜临近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

4.2.5市政公用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的要求合理设置,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避免影响居住环境及城市景观。

4.2.6商业服务设施

商业服务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餐饮项目宜独立设置,将其噪声和气味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对居住有干扰的农贸(肉菜)市场等应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

农贸(肉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并与社区道路相邻,且有一定的装卸场地,当与其它公共建筑结合配置时,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4.2.7凡属于对外服务功能用房,应设置与封闭小区住户分离的对外进出通道。

5设置标准

5.1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类别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处)

服务规模

(万人)

设置规定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育设施

高中

24班

16800

21600

26400

3~4

每班50生。

生均用地面积:

中心城区≥18㎡/生,中心城区以外地区≥22㎡/生。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14㎡/生。

独立高中应为36班以上规模,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30班或24班高中。

初级中学应为24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8班初中作为下限。

完全中学应达36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30班完全中学作为下限。

高中(包括完全中学)宜按不少于学校在校学生的三分之一配置宿舍,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4~6㎡/生。

初中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5.5㎡/生,除城郊边远地区外,初中不宜设置学生宿舍。

初级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不应与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毗邻,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加油站、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首末站等毗邻,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运动场地不宜小于10㎡/生(中心城区高中不宜少于6㎡/生,初中不宜少于4.3㎡/生)。

一般设田径运动场(环形跑道250~400m)及100m直跑道二组,30个班以上初中应建有300~400m环形田径场,36个班以上高中、完全中学应建有400m环形田径场。

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中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1㎡/生。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生均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下限,有条件区域可适当提高标准。

30班

21000

27000

33000

4~5

36班

25200

32400

39600

5~6

42班

29400

37800

46200

6~7

48班

33600

43200

52800

7~8

54班

37800

48600

59400

8~9

60班

42000

54000

66000

9~10

初中

18班

8100

9090

20700

1.9~2.6

每班50生。

生均用地面积:

中心城区≥10.1㎡/生,中心城区以外地区≥23㎡/生。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9㎡/生。

24班

10800

12120

27600

2.6~3.4

30班

13500

15150

34500

3.4~4.1

36班

16200

18180

41400

4.1~4.9

完全中学

30班

17250

21075

33750

1.5~1.9

每班50生。

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

高中阶段参照高中标准,初中阶段参照初中标准。

36班

20700

25290

40500

1.9~2.6

48班

27600

33720

54000

2.6~3.4

九年一贯制学校

36班

12960

16212

33240

1.2~1.5

小学每班45生,初中每班50生。

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

小学阶段参照小学标准,初中阶段参照初中标准。

宜设置项目。

新建地区可考虑小学、初中合并,设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应为36班以上。

初中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5.5㎡/生;小学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5㎡/生。

除城郊边远地区外,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宜设置学生宿舍。

不应与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毗邻,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加油站、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首末站等毗邻,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运动场地小学部分不宜小于11.6㎡/生(中心城区不宜少于5㎡/生),中学部分不宜小于10㎡/生(中心城区不宜少于4.3㎡/生)。

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生均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下限,有条件区域可适当提高标准。

45班

16200

20265

41550

1.5~1.9

54班

19440

24318

49860

1.9~2.2

小学

12班

3780

5076

9720

0.5~0.8

每班45生。

生均用地面积:

中心城区≥9.4㎡/生,中心城区以外地区≥18㎡/生。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7㎡/生。

原则上应设24班以上的小学,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2班小学作为下限。

小学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5㎡/生。

除城郊边远地区外,小学不宜设置学生宿舍。

不应与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毗邻,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加油站、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首末站等毗邻,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小学运动场地不宜小于11.6㎡/生(中心城区不宜少于5㎡/生)。

一般设200m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市中心区学校不应少于一组60m直跑道,30个班以上小学应建有300~400m环形田径场。

小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1㎡/生。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生均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下限,有条件区域可适当提高标准。

18班

5670

7614

14580

0.8~1.2

24班

7560

10152

19440

1.2~1.5

30班

9450

12690

24300

1.5~1.9

36班

11340

15228

29160

1.9~2.2

行政管理设施

街道办事处

1500~2000

每街道设一处。

宜与其他街道级行政管理、服务和文化、体育、绿地设施集中设置。

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首层不少于400㎡的使用面积,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下设党政办公室、财经办公室、劳动保障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租屋管理办公室、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等。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400

每街道设一处。

宜与街道办事处等集中设置,设于首层或在首层设置主要出入口。

综合管理用房

600~1000

每街道设一处。

宜与街道办事处等集中设置。

包括街道综合执法队、工商所、司法所、协税护税办公室以及燃气、电信、电视、供电、供水、雨污水、环卫、绿化等市政管理用房。

派出所

2200

每街道设一处。

含600㎡辅警用房。

民警编制超过51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32㎡。

应规划在主要或次要街道旁,或在可以通汽车的内街,并保证400~600㎡的独立室外场地面积。

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首层不少于400㎡的使用面积,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派出所应建立街道视频监控系统,并保障有一定比例的专用警车停车位。

服务设施

政务服务中心

1000~1500

每街道设一处。

宜与街道办事处等集中设置,设于首层或在首层设置主要出入口。

包括群众办事服务点、计生服务点、流动人员服务点、城管中队、工商所、司法所、协税护税办公室等部门政务窗口等。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3000

3.5~10

设于首层或在首层设置主要出入口。

主要面向本街道家庭、青少年、长者等重点群体和其它有需要群体,提供社工专业服务,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

包括老年人服务中心等设施,其中老年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300~500㎡/处。

行政范围较大、人口分布分散的街可设置分站,总规模不应少于本设置规模。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0~3000

2000~3000

3.5~10

宜与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集中设置。

宜独立用地。

若无法全部设于首层,可将部分业务用房设在二层,但必须保证首层不少于400㎡的使用面积,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工疗站)

2000

10

宜设置项目。

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服务内容包括残疾以及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

文化、体育、绿地

文化站(文体活动中心)

2000~2500

1500~2000

3.5~10

噪声较大的排练室、游艺室等应与住宅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应专门设置老年人、青少年、儿童活动场地,宜配置文化康乐、科技普法、教育培训、展览等设施,并宜设置多功能厅、电脑室等。

公共图书馆

700~2000

3.5~10

按千人建筑面积20㎡控制。

宜与文化站(文体活动中心)集中设置。

用于少年儿童服务的面积应当达到全馆藏书与借阅服务区域10%~20%的比例。

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

1500~2000

10500~40000

3.5~10

按千人用地面积300~400㎡控制。

宜与文化站(文体活动中心)集中设置。

宜设置1个运动场、1个游泳池、1个体育馆和1个全民健身小广场,运动场宜包括200m跑道、小型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和网球场、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游泳池的规模宜相当于50X25m标准池;体育馆宜设6~10个以上的羽毛球场;全民健身小广场占地宜为1500㎡。

社区公园

10000

按千人用地面积1500㎡控制。

应满足居民休憩、散步、交往之用。

福利设施

老年人福利院

(养老院)

2700~4400

1900~4000

3~5

按千人2.5床位控制规模。

建筑面积35㎡/床,用地面积25~30㎡/床。

宜独立用地,每处最低规模75床。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

市政公用设施

邮政所

300~500

1.5~3

应设于建筑首层。

首层安排确有困难时,可在二层配置不超过120~140㎡的建筑面积。

首层净空高度应在3.5m以上,二层净空高度应在2.7m以上,宜临宽度大于15m的道路设置。

机场、火车站(含主要地铁口)、高等院校等区域内宜规划设置邮政所。

业务包括邮件寄递、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票发行以及集邮品制作销售、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垃圾压缩站

2厢

420~460

1200

3~7

新建垃圾压缩站以街道级标准设置,应独立用地,宜为两层建筑,一层为作业功能区域,二层主要为管理用房。

应设置压缩车间、管理用房、除臭设备间、垃圾分拣间、有害垃圾临时贮存间、餐厨垃圾处理间、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站前回车用地、卸桶区、洗桶区、手推车道和桶装车道(其中,2厢压缩站设置一条手推车道和桶装车道,3厢压缩站设置两条手推车道和三条桶装车道)。

各作业功能区面积(尺寸)具体为:

管理用房(含厨卫)50㎡;除臭设备间9㎡;垃圾二次分拣间30㎡;有害垃圾临时贮存间6㎡;餐厨垃圾处理间15㎡;污水收集处理设施20㎡;卸桶区宜3m宽;洗桶区宜1.5m宽;手推车道宽2.5m、坡度≤5%;桶装车道宽度3.5m;站前回车用地≥13m;压缩车间具体尺寸按照设备选型确定。

用地尽量紧靠主、次干道,方便运输,减少扰民。

应保证20%以上的绿化面积,并预留一定发展用地,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5m,距离其它建筑距离不宜少于10m。

3厢

600~640

1600

7~10

4厢

880~1000

4000

10~13

新建垃圾压缩站以街道级标准设置,应独立用地,宜为两层建筑,一层为作业功能区域,二层主要为管理用房。

应设置压缩车间、管理用房、除臭设备间、垃圾分拣间、有害垃圾临时贮存间、餐厨垃圾处理间、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站前回车用地、卸桶区、洗桶区、两条手推车道和三条桶装车道,压缩车间与绿化隔离带之间应设置宽度≥7m的环形道路。

各作业功能区面积(尺寸)具体为:

管理用房(含厨卫)50㎡;除臭设备间20㎡;垃圾二次分拣间60㎡;有害垃圾临时贮存间9㎡;餐厨垃圾处理间45㎡;污水收集处理设施40㎡;卸桶区宜3m宽;洗桶区宜1.5m宽;手推车道宽2.5m、坡度≤5%;桶装车道宽度3.5m;站前回车用地≥15m;压缩车间具体尺寸按照设备选型确定。

用地尽量紧靠主、次干道,方便运输,减少扰民。

应保证20%以上的绿化面积,并预留一定发展用地,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5m,距离其它建筑距离不宜少于10m。

公交首末站

半径500米范围内无轨道交通站点

500

650

5000

6500

3.0以上

应设置项目。

3万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或其他建设项目设置公交线路不少于6条;中心城区内公交首末站宜结合商业、娱乐设施集中设置,设于建筑首层;公交车运营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根据用地情况,可设置2处或以上的公交首末站。

新区严格按标准落实,旧区优先落实。

半径500米范围内有轨道交通站点

400

550

4000

5500

3.0以上

应设置项目。

3万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或其他建设项目;中心城区内公交首末站宜结合商业、娱乐设施集中设置,设于建筑首层;公交车运营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根据用地情况,可设置2处或以上的公交首末站。

新区严格按标准落实,旧区优先落实。

再生资源回收站

500

3.5~10

宜与垃圾收集站合设,但应相对独立,不影响垃圾收集站作业。

应设于建筑首层,并提供一定规模的室外场地,场地应为封闭式,以便民、不扰民为原则,并与居住社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采取固定设点、定点交售与定时上门回收相结合的办法,以回收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及废玻璃等低值废弃物、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等公益性较强的再生资源品种为主。

商业

服务设施

农贸(肉菜)市场

2000~2500

3~5

市场应达到街道级规模,城市边远地段的新区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置居委级农贸(肉菜)市场。

市场应独立用地或结合非居住建筑设置。

市场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应保证全部面积设在首层,若条件不具备,至少保证1/2面积设在首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且出入口设置应适应市场人流和货流进出需求,禁止露天设置。

市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

市场应设置垃圾存放、处理场所等必要的配套设施。

注:

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此表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镇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街道级标准进行设置。

③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

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④表中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采用的指标。

中心城区界定为:

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南、萝岗区南部地区(除知识城和九龙镇区)。

其他地区界定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

⑤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综合管理用房、派出所、政务服务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共同构成街道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文化站(文体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社区公园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⑥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⑦除农贸(肉菜)市场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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