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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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

        目录    一、民事诉讼失权制度与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简述………………………………1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简述…………………………………………………………1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简述…………………………………………………………2二、证据失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价值问题,即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2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首要价值基础——公正……………………………3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效率价值……………………………………………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约束力量………………………4三、我国目前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构建………………………………………5对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立法现状的分析…………………………5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的构建……………………6结语………………………………………………………………………………………8

      和诉讼的经济性,即诉讼的效率问题。

公正和效率两者是不可能同等兼顾的,公正和效率孰先孰后已经讨论了很多年了,至少在诉讼领域,笔者认为,在这两者之间,还是应该在追求公正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效率。

  效率讲的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范围内如何运作才能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的最大限度的运用,达到既节约诉讼成本又同时追求诉讼时间的经济性,这就是现在越来越受重视的效率问题,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社会,已经成为人们评判一项制度是否优越的一个重要标准。

民事证据失权制度便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优越的、经济的制度。

  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投入主要有时间上和成本上的,在时间方面,证据失权制度能够敦促当事人在法定或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质证,避免因为迟延举证所带来的迟延开庭的情况;在成本方面,证据失权制度同样能够使当事人尽可能在一次庭审中将纠纷解决,避免当事人在一审中隐瞒证据,而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以达到证据突袭的目的,证据失权制度可以避免对同一案件、同一纠纷的重复开庭。

  对于当事人来说,民事证据失权制度也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的支出。

规定证据失权制度,能够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集中的提出证据,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作及时的审查和认定,可以避免当事人因为逾期举证所带来的对于案件审理的中断和重新审理,使当事人早日从繁琐的诉讼中解脱出来,并且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早日确定。

  证据失权制度的设立减少了诉讼成本的投入,提高了诉讼的效率,符合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不置可否。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约束力量  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法律范畴源自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并在罗马法上被作为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予以确立,后逐步扩展成现代民法上的最高指导原则,并被称之为“帝王条款”,其最初仅适用于私法领域。

诚实信用原则私法向公法领域的延伸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其在民诉法上的确立更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呈现的传统意义上的单一的对抗关系的内容,在其中注入了协作的因素,即双方当事人有义务,有责任本着诚信的态度从事一切诉讼行为,以通过举证尽可能真实    4  地向法官展现纠纷事实为目标而彼此之间进行协作。

  诚实信用原则现今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法官进行审判活动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良。

诚实信用原则所调整的民事诉讼活动主要包括证据失权、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禁止当事人反言、禁止当事人运用违法手段造成有利于其自身的诉讼状态,以及禁止法官进行突袭性的裁判等。

其中,证据失权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调整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属于其的举证权利,那么在举证期间届满后其依法丧失举证的权利或者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将丧失证明力。

  之所以作这样的制度设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中被赋予的新的涵义所决定的。

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更加注重的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诚实善良的协作,共同解决民事纠纷和共同为诉讼行为,以便于法官更好的发现真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证据失权制度正是起到了这样的一种作用。

如果任一方当事人随时提出诉讼主张,随时提供证据的话,那么对于相对方,针对这样的证据突袭情况,其根本没有时间对突袭的证据进行相对抗的准备,这无异于剥夺了相对方进行对抗的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平等对抗和协作的要求。

  所以,证据失权制度的设立纠正了原来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种种弊端,让诚实信用在此发挥了一种对当事人诚信、及时行使权利进行督促的作用。

  三、我国目前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构建  通过对上述两大法系代表国家证据失权制度的比较,笔者认为我国应该要吸取两大法系中的进步的并且适合我国的制度设计和经验,并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来进一步构建适合我国司法现状的较为完善和可行的制度。

对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立法现状的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提出方面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后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对其进行了修正,采取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并且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未在举证时限内举证及逾期举证的后果和几种证据失权的例外情况。

应该说此规定相对民事诉讼法中简单粗糙的规定来说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作了此规定之后,相关的配套制度没有跟上,对有些重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去完善。

    5  1.《规定》对举证时限制度作了如下规定:

  举证期限可以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不得少于30日。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规定》同时对证据失权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

  《规定》第34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如果当事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事符合《规定》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即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规定》第36条允许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而且还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允许当事人在首次交换证据材料后提出新证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再次进行交换。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的构建1.《规定》对于证据失权的范围太过于绝对  《规定》中一律规定当事人如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的失去举证的权利,逾期提交则证据失去证明力),但是却没有区分对待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

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可能是因为其自身的主观原因而未提交,也可能是因为某些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了未及时提交的结果,是否有必要对此两种情况作区分呢?

  民诉法对于一般期间的延误作了区分,经审查,如果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则可对延误的期间进行恢复。

举证期限作为一种特殊的期间,笔者认为也应当要适用此规则,这样的设计应该更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也更加的合理和科学。

2.《规定》中对于新证据并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  《规定》中对于新证据并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并且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属于    6  新证据只有经过实体审查之后才能确定,但同时法律又规定对于不是新证据的证据不予审查,这就使司法实践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如果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的话,审查与不审查会形成一个难以解开的怪圈,在实践中无法操作。

  因此,如何解决这个新证据的问题,便需要在原有司法框架之外再独立设立一个对证据审查是否是新证据的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成本,但其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值得以效率为代价的。

  3.《规定》设置的证据失权制度实际上导致了原、被告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的不平等  若举证义务在于原告方,则如果原告方未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将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这时原告可以选择撤诉,然后再另行起诉,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撤诉视为未起诉,这样的选择等于是给了原告又一次的举证的机会。

  若举证义务在于被告方,则如果被告方未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将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这时被告方没有权利进行撤诉,而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也可以说只能承担起败诉的后果,而没有其他的救济方法。

在这样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明显就是不平等的,赋予原告在类似情况下撤诉的权利实际上就是赋予了原告一定的特权,即违反了平等原则,显失公平。

  4.借鉴两大法系关于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笔者建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要进一步完善庭前准备程序  在我国,大多数案件经过庭前准备程序之后,既没有确定案件的争点也没有进行证据的交换,只是进行了一些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庭前准备程序的事项,如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等等。

所以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的庭前准备程序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存在的。

  而实际上充分运用庭前准备程序,既是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非常有效的途径,也是作为诉讼失权制度的一项必须的配套制度。

  庭前准备程序,法官进行主持,当事人在庭前准备程序中互相交换打算在庭上出示的证据,并且通过对证据的交换而确定案件的争点。

对于双方没有异议的证    7  据,开庭时可以直接记入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庭审就可以集中用来审查当事人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大大的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并且更加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完备的庭前准备程序,再配以证据失权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诉讼过程中的证据突袭导致庭审的延误,同时督促当事人在庭审之前审前准备程序之时就准备好证据,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应诉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法官及早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结语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但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弊端,于篇幅和科研能力有限,笔者只就其中的一些问题作了分析,望在今后有机会能够再进一步深入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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